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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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行政处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根据上海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知识产权案件(一)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按照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登记立案材料清单【模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登记立案材料清单【模板】
□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的,应当提交利权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据材料
□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利人的授权或委托的证据材料
□权利的继承人,有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
合同证明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纠纷事由
□合同订立 □效力 □履行 □变更 □转让 □终止 □违约责任等证据材料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权利证明
□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材料
侵权行为证明
□被控侵权软件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与被控侵权软件技术特征的对比材料
赔偿数额证明
□被侵权人所受到损失的证据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商登记资料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律所公函
被告:□自然人□身份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登记资料或机构代码证等
第三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登记资料或机构代码证等
特殊身份证明材料
□涉外案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独占或排他许可协议及相关证据材料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材料
□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定赔偿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权属证明
□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材料
□因合同、继承或赠与等方式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材料
其他证据材料
1、
2、
3、
□当事人确认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事人(代理人)签字: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本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本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本原告(自己的名字)被告(对方的名字)原告是XXXX(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是XXXX(被告的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现就被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原告是XXXX(原告的知识产权信息),在XXXX(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方面享有合法权益。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XXX(侵权行为的具体描述),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破坏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

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和不良影响,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影响。

具体要求如下:1.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XXX(侵权行为的具体环境或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发布、传播侵权内容。

2. 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已经在XXX(侵权行为的具体环境或平台)上发布的侵权内容,并向原告公开致歉。

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具体要求如下:1.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XXX(损失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2.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XXX(损害程度和赔偿金额)。

四、其他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保留追加证据和请求的权利,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其他合理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希望法院能依法判决,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自己的签名)日期:(起诉日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高法〔2022〕24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2〕243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高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较为简单,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涉及司法鉴定的一些问题还不甚明了。

为统一认识和实务操作,现就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1、哪些知识产权案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如果当事人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依照通常的证据调查方法难以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查明该事实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

2、司法鉴定如何启动,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争议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责证明,对需要司法鉴定查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司法鉴定。

因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

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怠于申请鉴定,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向其释明举证责任与法律后果。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因此,在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又认为必须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哪些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一般应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所列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White Pap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by Shanghai Courts in 2020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作用,坚持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 司法政策,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上海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情况(一)案件总量显著攀升2020年,上海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136件,审结37,435件,同比分别增长70.21%和59.23%,收、结案数大幅增长(图一)。

图一:2017-2020年上海法院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情况对比图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9,360件,审结36,690件,同比分别增长71.16%和60%。

其中,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8,778件,审结36,204件,同比分别大幅增长72.45%和60.94%(图二);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79件,审结480件,同比分别增长14.20%和10.85%;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审结6件,同比分别增加1件和4件。

一审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垄断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专利权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增速趋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回升(图三)。

大标的额案件亦有较大幅度增长(图四)。

图二:2017-2020年上海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结趋势图图三:2020年上海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图图四:2019年与2020年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情况对比图(二)审判质效稳步向好面对收案量大幅增长的态势以及疫情防控形势下庭审方式变化、部分办案人员被抽调参与防疫工作等新问题、新情况,上海法院攻坚克难,努力完成各项审判任务,审判质效保持良好:各类案件结案数保持上升;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7.08%,同比上升0.83% ;审限内结案率99.63%,同比上升0.44%。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4.04.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今天(4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席建林,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钱光文,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肖晚祥作通报。

发布会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主持。

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上海电视台、上海广播电台、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21财经、界面新闻、知产财经、浦东时报、浦东电视台等十余家中央和上海媒体参加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9场。

据通报,2015-2023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4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265件(含合同案件7件),其中一审案件179件、二审案件57件、其他案件29件;受理商业秘密行政案件1件。

从历年收案情况来看,商业秘密案件虽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不高,但整体仍呈稳中有升的态势。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历年收案数商业秘密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当事人情况看,多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从业者。

受理的案件多涉及芯片、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所涉企业均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所涉自然人则多在核心技术岗位或者高级管理岗位任职,且学历普遍较高。

二是从案件起因看,多因人才流动引发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2.24•【分类】讲话论述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2月24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去年的工作,部署今年的工作。

2004年工作回顾2004年,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高院党组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贯彻司法为民宗旨,依法及时公正地审判案件,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公正司法,全面完成审判任务(一)案件数量与特点200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全体人员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在收案数进一步增长,而人数与往年相比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克服了人员少、任务重、难案多等困难,进一步保持了收、结、存案的良性循环,审判质量、效率有了新的进步,主要标志是:第一,收、结案数继续上升,存案数明显下降。

2004年,全市法院受理与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创新的历史纪录,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51件,审结870件,存案273件,同比收、结案分别上升6.2%、13.4%,存案下降6.5%。

第二,上诉改判发回率低。

200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改判率为4.7%,无发回重审的案件,比同期全市法院民事案件的上诉改判发回率低2.4个百分点。

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还没有改判过上海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案件。

今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五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例,上海法院审判的(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其中之一。

2004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收、结案数继续上升。

2004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76件,审结698件,存案248件,同比收、结案分别上升6.1%、14.4%,存案下降8.1%;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9件,占受理一审案件总数的13.2%;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件,审结172件,存案25件,同比分别上升8.0%、11.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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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2004年12月)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其他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上海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一)浦东新区、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除外):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非涉港澳台案件;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五)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最新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专利权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上述赔偿数额可以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起诉,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七、如何申请证据保全?(一)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2.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提出书面申请。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中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4.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3.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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