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批文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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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注意事项秦处

申请表第9项:
如申报已有国家标准的兽药(不包含生物 制品),则需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日期。 若未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签署意见并未盖章和签署日期的,以 “未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审查”为由退回此次申请。
❖ 标签说明书编写有误
编制标签说明书应严格按照所申请执行兽 药标准为主,不能擅自增加适应症、夸大疗效 或扩大适用动物等。
6.地标升国标转正标准第三册 (部1759 公告)
生物制品文号流程
❖大厅受理、所内资料三级审查、所内行文 、农业部审批、制作批件、大厅办结、信 息发布。
标准生产线一些生产范围
❖灭活疫苗:胚毒、细胞毒、细菌 ❖活疫苗:胚毒、细胞毒、细菌、球虫 ❖诊断试剂:在有本条线的前提下,根据其
抗原生产能力确定; ❖单独条件:猪瘟活疫苗、高致病性病原微
❖ (五)按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申报的,需提 供外资方授权书(农医药便函【2010年】 396号)。
❖关于实验动物问题 检验中需要使用动物: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证;委托书或者协议,对方的经过计量认 证资质证明及其可以检验的项目,检验报 告。
感谢大家耐心听讲!感谢对我处工作的理解 与支持!
期待多提宝贵意见!留下 您的建议!
申请表第6项:
“含量规格”项下的填写内容应与质量标准 中的相应内容一致,并与申报资料其他项 目中的含量规格一致;包装规格应与标签 和说明书中载明的包装规格一致。
注射液含量规格单位一般为ml: mg/g、ml:单 位 ; 溶 液 的 含 量 规 格 单 位 一 般 为 % 、 ml: mg/g等;预混剂或粉剂的含量规格单位一般 为g:g、%等;包装规格的单位一般g/瓶( 袋)、ml/支、支/盒、瓶/袋(箱)。
8.9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与审查要点江西

部局药政处 审批15日 局长签发
部行政大厅 完成行政决定 寄、自取、系统点击
(三)比对试验产品申报流程与评审
申请者 网上申请
上传药学 研究资料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 现场检查,抽样3批(其中1批在 线),数量足够检验、生物等效 或临床验证和以及消除试验应用
部审批大厅 受理
省级系统上传 检验比对方案 协议残留结果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二、批准文号审查依据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31号
根据新修订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我部组织开发了新的兽药产 品批准文号网上申报系统,并已于2016年5月1日开始运行。为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行政大厅办结 寄、取、点
二、批准文号审查依据
1.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 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2015年 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2015年12月3日
二、批准文号审查依据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14号
农办医[2016]41号
为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6年5月1日前送样检验的申请。2016年5月1日《办法》实施前,已送样至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未在我
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申请,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效,但需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16年7 月29日(含)前将纸质申请资料送至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将申请提交至 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二、关于退回后再次申报的申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回申请可按照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5 号)规定再次申报:一是省级检验机构的复核检验报告符合要求(中化药类)或者自检报告合格(生物制品类);二是属于 换发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三是属于2016年5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此类申请应在2016年7月29日(含)前将纸质资料送至我 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将申请提交至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三、关于兽药产品监督抽检数据有效性的认定。监督抽检数据有效性以农业部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报时间为准。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的“监督抽检数据库”查询本企业产品监督抽检情况。符合《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换发产品批准文号不需要复核检验的,应在申请中注明相关情况。 四、关于新兽药注册单位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按照《办法》第六条程序换发产品批准文号的,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检验报 告不再适用,应提供最新的复核检验报告。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复核检验的,应在申请中注明相关情况。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中产品检验项目常见问题分析

5.其他
注射液:无菌、澄明度、不溶性微粒等。 口服液:微生物限度。 颗粒剂:溶化性。
谢谢
3.超GMP验收范围
灌注剂:需要单独的生产线; 注射液、口服液、灌注液:在相应的生产线 后面需要有 “(含中药提取)” 的字样; 浸膏:一个品种一条单独的生产线。
4.干燥失重和“水分烘干法”的区别
干燥失重测定法:取供试品,… …,精密称定,除另有规 定外,照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条件干燥至恒重。 ---《药典》(二OO五版二部)附录57 水分测定法第一法(烘干法):测定法 去供试品… …,冷 去,称重,至连续两次称重的差异不超过5mg为止。 ---《药典》(二OO五版二部)附录57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个干燥或炽灼后的 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药典》(二OO五版二部)凡例V
二、中药的检验报告特点
1.项目相对较少; 2.错误比较集中; 3.少数产品有一些特殊的检验项目(如黄芪 多糖需要检“生物活性”和“异常毒性1.无此规格 通用名
柴胡注射液 板蓝根注射液 鱼腥草注射液
规格(国标)
2ml:2g;5ml:5g;10ml:10g 10ml:5g;10ml:10g;20ml:10g;20ml:20g;
2ml:4g;5ml:10g;10ml:20g;20ml:40g; 50ml:100g 穿心莲注射液 2ml:2g;5ml:5g;10ml:10g;100ml:100g
2.检验规格不符合要求
检验规格为:1ml相当于原生药1g 和 1ml相 当于原生药2g; 申报的规格却为相同含量规格的2ml、5ml、 10ml、20ml等品种。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中产品检验 项目常见问题分析(中药部分)
质量监督处
许 雁 峰
我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工作常见问题分析

1 兽药产 品批准 文 号 申报资 料 审查重 点
1 . 1 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根 据《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的规定 , 企业 申报 时, 通常需要提供《 兽药产 品批准文号 申请表》 、 《 兽 药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的标 签 和说 明书样 稿 一式 两 份 、 企业 生 产
F E N G K e — q i n g , Q I N Y u — m i n g , G A O Y a n — c h u n , K A N G Me n g — j i a o , G O N G A i — y a n , G A O L i — q u a n
日至 2 0 1 2年底共 审 批兽 药产 品批 准 文 号行 政 许 可 申请 约 1 7 . 6万 件 J , 退 回的 申请 4 . 1 万件, 申报 资 料 总 体退 回率 高达 2 0 %。 较 高 的 申报 资 料 退 回率 浪费 了企 业 的时 间成 本和 国家行 政 资源 , 严重 降低 了工 作效 率 。为此 , 笔 者根 据 自己的工 作 经验 介 绍 了兽 药产 品批 准 文 号技 术 审 查 重 点 和 企 业 申报 工 作 中的 常见 问题 , 以期 对 国 内 的兽药 生 产 企业 申报 兽 药产 品批准 文号 工作 有所 帮 助 和借鉴 。
Ke y wo r d s :v e t e r i n a r y d r u g p r o d u c t s l i c e n s e ; t e c h n i c l a r e v i e ws ; c o mmo n p r o b l e ms
兽 药 产 品批 准 文 号 是农 业 部 根 据 兽 药 国家 标 准、 生 产工 艺 和生 产条 件批 准 特 定兽 药 生 产企 业 生 产 特定 兽 药 产 品 时 核 发 的兽 药 批 准 证 明文 件 … 。
1 . 1 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根 据《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的规定 , 企业 申报 时, 通常需要提供《 兽药产 品批准文号 申请表》 、 《 兽 药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的标 签 和说 明书样 稿 一式 两 份 、 企业 生 产
F E N G K e — q i n g , Q I N Y u — m i n g , G A O Y a n — c h u n , K A N G Me n g — j i a o , G O N G A i — y a n , G A O L i — q u a n
日至 2 0 1 2年底共 审 批兽 药产 品批 准 文 号行 政 许 可 申请 约 1 7 . 6万 件 J , 退 回的 申请 4 . 1 万件, 申报 资 料 总 体退 回率 高达 2 0 %。 较 高 的 申报 资 料 退 回率 浪费 了企 业 的时 间成 本和 国家行 政 资源 , 严重 降低 了工 作效 率 。为此 , 笔 者根 据 自己的工 作 经验 介 绍 了兽 药产 品批 准 文 号技 术 审 查 重 点 和 企 业 申报 工 作 中的 常见 问题 , 以期 对 国 内 的兽药 生 产 企业 申报 兽 药产 品批准 文号 工作 有所 帮 助 和借鉴 。
Ke y wo r d s :v e t e r i n a r y d r u g p r o d u c t s l i c e n s e ; t e c h n i c l a r e v i e ws ; c o mmo n p r o b l e ms
兽 药 产 品批 准 文 号 是农 业 部 根 据 兽 药 国家 标 准、 生 产工 艺 和生 产条 件批 准 特 定兽 药 生 产企 业 生 产 特定 兽 药 产 品 时 核 发 的兽 药 批 准 证 明文 件 … 。
产品批准文号常见问题申报汇总

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十四、企业与省所检验报告批号不一致。 十五、企业和省所检验报告规格不一致。 十六、企业自检报告产品规格与申报规格不一致。 十七、标签、说明书标称产品规格与申报规格 不一致。 十八、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内容不一致。
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十九、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要求。 1、企业申报的兽药产品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 2、未提供新兽药生产的协议书。
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四、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要求。 公告第四条:鉴于兽用处方药目录仍在完
善过程中,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外的兽药品种目前 可不标注“兽用非处方药〞标识。标注“兽用非处 方药〞的,不再标注“兽用〞。
企业申报的标签说明书样稿既标注“兽用非处 方药〞又标注“兽用〞,或既标注“兽用处方药〞 又标注“兽用〞。
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二十七、未提供原料药合法来源的证明性材料。 企业申报的兽药产品未提供原料药合法来源的
证明性材料。类似产品如马度米星铵预混剂、海南 霉素钠预混剂、那西肽预混剂、盐霉素钠预混剂等 产品都需要提供购置原料的发票、与原料供给商签 署的购置协议、原料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复 印件等。
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一、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73号第六条要求。 产品企业提供的授权书原件〔纸质、电子版〕;
〔6〕申报新兽药研制单位超过三家时推荐生产 的协议书〔纸质、电子版〕;〔7〕提供原料药 合法来源时购置原料的发票,购置协议及原料 生产企业的资质〔纸质、电子版〕;〔8〕省所 复核检验报告〔纸质、电子版〕。
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二、标签说明书编写有误。 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收录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照 标准上升国家标准说明书范本编写。 2、无说明书范本产品未按兽药质量标准编写。
兽用化学药品注册资料要求形式审查要点及常见问题

兽用化学药品注册资料 要求形式审查要点及常
见问题
2020年6月2日星期二
一、新兽用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监测期期限
注册分类 一类药
化学药品(抗生素)
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1、合成或半合成的原料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提取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 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 中的光 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分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 原料及制剂; 5、其他。
理解1、站在442号公告外去看。它只是资料要求的一把最
低的尺子。研发一个新兽药所作的工作要远远超越这把尺子。
你的论点是新兽药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你的文献资料、
试验是你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你觉得怎样论证更充分,你
是从上而下的论证,是实践者,所以最有发言权。要依据这把
尺子,但同时又不能完全拘泥于它。
c、药品的英文名应尽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简称INN);INN没有的,可 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d、制剂的名称一般由原料名(全称,在前)和剂型名(在后)两部分组成(如盐霉素 钠预混剂)。复方制剂中含有两种主药的,可以采用两种原料名全称加剂型名命 名,名称中不能有标点符号(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主药两种或 以上的,可以采用以主药加剂型命名,前面加“复方”(如复方磺胺嘧啶钠注射液 );也可以几个药名减缩加剂型命名(如安钠咖注射液)。
•(一)综述资料
•(一)综述资料
五、综述资料要求、审查要点及常见问题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审查要点: (1)内容:是不是依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说明书的内容而制定, 格式及标识是否正确。起草时参照《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 《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规定。 (2)进口兽药注册还需提供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上市
见问题
2020年6月2日星期二
一、新兽用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监测期期限
注册分类 一类药
化学药品(抗生素)
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1、合成或半合成的原料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提取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 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 中的光 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分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 原料及制剂; 5、其他。
理解1、站在442号公告外去看。它只是资料要求的一把最
低的尺子。研发一个新兽药所作的工作要远远超越这把尺子。
你的论点是新兽药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你的文献资料、
试验是你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你觉得怎样论证更充分,你
是从上而下的论证,是实践者,所以最有发言权。要依据这把
尺子,但同时又不能完全拘泥于它。
c、药品的英文名应尽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简称INN);INN没有的,可 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d、制剂的名称一般由原料名(全称,在前)和剂型名(在后)两部分组成(如盐霉素 钠预混剂)。复方制剂中含有两种主药的,可以采用两种原料名全称加剂型名命 名,名称中不能有标点符号(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主药两种或 以上的,可以采用以主药加剂型命名,前面加“复方”(如复方磺胺嘧啶钠注射液 );也可以几个药名减缩加剂型命名(如安钠咖注射液)。
•(一)综述资料
•(一)综述资料
五、综述资料要求、审查要点及常见问题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审查要点: (1)内容:是不是依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说明书的内容而制定, 格式及标识是否正确。起草时参照《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 《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规定。 (2)进口兽药注册还需提供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上市
兽药GMP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及常见问题解析

复验
原址改扩建:指在原生产地址改建和扩建生产 车间
异地扩建:指在新的地址扩建兽药生产车间, 原生产地址仍然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迁址重建:指在新的地址重建兽药生产车间, 原生产地址不再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粉剂、散剂、 预混剂问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兽药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 要求> 的通知》(农办医[2013]26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中文 英文 中文 中文 英文
申请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是企业 [ ] 新建 [ ] 改扩建 [ ] 复验 第[ ]次验收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企业始建时间 曾用名 职工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联系人 传真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厂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原料药生产品种 (个)
兽药资料审查要点 及常见问题解析
农业部兽药办公室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013年9月
资料准备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业部公告第170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兽药检查验 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 的通知》(农办
省局审核盖章 农业部行政审
对设备进行改造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 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改造后兽药生产条件的 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意见报兽药办公室备案。
证书有效期
鼓励企业对所有生产线合并验收,验收通过后, 核发新的《兽药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 证》,并给予其5年有效期;
申请人
批大厅
需GMP验收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农业部公告 并核发证书
工
原址改扩建:指在原生产地址改建和扩建生产 车间
异地扩建:指在新的地址扩建兽药生产车间, 原生产地址仍然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迁址重建:指在新的地址重建兽药生产车间, 原生产地址不再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粉剂、散剂、 预混剂问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兽药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 要求> 的通知》(农办医[2013]26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中文 英文 中文 中文 英文
申请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是企业 [ ] 新建 [ ] 改扩建 [ ] 复验 第[ ]次验收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企业始建时间 曾用名 职工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联系人 传真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厂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原料药生产品种 (个)
兽药资料审查要点 及常见问题解析
农业部兽药办公室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013年9月
资料准备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业部公告第170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兽药检查验 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 的通知》(农办
省局审核盖章 农业部行政审
对设备进行改造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 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改造后兽药生产条件的 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意见报兽药办公室备案。
证书有效期
鼓励企业对所有生产线合并验收,验收通过后, 核发新的《兽药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 证》,并给予其5年有效期;
申请人
批大厅
需GMP验收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农业部公告 并核发证书
工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更方便广大兽药生产企业准备文号申报资料,减少因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申报资料被退回的现象,我们特就近期内文号申报过程中常见的部分问题作以下说明。
1.关于商品名问题。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医(2006)48号]要求,企业申报的商品名仍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
如:有的商品名中会有夸大宣传或者带有欺骗性质的文字(如“必治、仙、神、王”等),有的商品名中含有直接表示产品剂型的文字(如“粉、针、液、散、预混剂”等),有的商品名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所有病症的文字,有的商品名与其他厂家已批的商品名重名。
根据农业部和兽医局领导要求加强兽药商品名审批的指示,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商品名均不予批准。
希望各企业认真学习、领会商品名命名原则,并从中国兽药信息网有关数据库中查询已经批准的商品名。
2.关于标签和说明书问题。
根据《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22号令)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
部45号令),文号申报资料中所附的标签和说明书应该是企业拟上市的正式样稿,而不应该只是简单的文字稿。
自2008年4月1日,我们将严格按照此要求执行,对仅提供说明书、标签文字稿(而不是正式样稿)的,将退回文号申报资料。
3.关于企业检验报告的问题。
各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年版)和各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项目、标准等进行检验。
对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方法不符合要求、检验报告格式不规范的检验报告,一律退回。
对疑为作假的检验报告等,将组织核查。
一经查实,将报请农业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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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第十九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字迹必须清晰易辨,兽用标识及外用 药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 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 第二十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对产品作用与用途项目的表述不得 违反法定兽药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有扩大疗效和应用范围的内容;其 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法定兽药标准一致, 并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用语。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 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 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吊销 许可证、5万~10万、主要负责人终身等),申 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产品批准文号。
关于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后换发原产品
批准文号的有关规定(426公告):
• 十三、自《废止目录》公告发布之日起, 同品种兽药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发布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原产品批准文号,企 业应停止生产;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该类 产品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生产、经营、 使用假劣兽药处理。(农业部发布560号公 告,已经发布了一些废止目录,近期又发 布596号公告和627号公告,公布了有关信 息。)
标签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农业部22号令《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四条规定“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
装和外包装标签。”所以,有些企业只是简单的提供一个 标签的文字稿和说明书的文字稿就不妥。
• 22号令中第五条规定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 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 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 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 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 第十六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或删减规定 的项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兽药GMP、商 标等标识。
说明书应注意的问题
•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已获批准的专利产 品,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册商标应印 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已获兽药GMP合格证的,必 须按照兽药GMP标识使用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兽药GMP标识。
标签应注意的问题
• 第六条规定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 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 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 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 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 等内容。
• 第七条规定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 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 批准文号、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生产企业 信息等内容。
• 十六、兽药地方标准上升为兽药国家标准的,标 准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内,生产企业应继续对产 品的稳定性、安全性、不良反应和质量等进行考 察。
426号公告
• 十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后6个月内, 生产企业应完成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 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可在产品有效期内经 营、使用。换发后6个月后不得使用原标签 和说明书,违者按《兽药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处理。
填写申请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 申请表第10项和第11项:作用与用途和用法与用 量:按照国家标准填写,不应该随意增加内容。 比如盐酸二氟沙星粉, 兽药标准中作用与用途项明 明只写每1Kg体重鸡5~10mg 如果随意加上鸭的 用法与用量则显然违反了规定。
• 申请表第12项:休药期及依据 2003年5月22日农 业部发布了278号公告,此外2003年1月22日农业 部242号公告附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 中第九条规定“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食 品动物的肉、脂肪和内脏执行28天,奶执行7天 停药期,蛋执行7天停药期,水产品执行500度 日。”
GMP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注意的问题
• 农业部对于安钠咖、氯胺酮及复方氯胺酮 指定企业生产;对于氨苯胂酸、洛克沙胂 原料及其预混剂也是指定生产。
• 对于精神类药物、麻醉药物、剧毒、放射 性药物需要特殊的标识。
省所和企业的检验报告注意的问题
• 有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缺项;有时不按照 修订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某些产品国家 修订质量标准),企业和省所要及时了解 有关的信息,及时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检验。 比如,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颁布了600号 公告,修订了氟苯尼考及其注射液、粉剂、 溶液标准和拉沙洛西钠及其预混剂的标准; 有的检验报告缺检验人签字;检查省药检 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果有异议 , 要及时提出。
• 第八条 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 册证书》 :标签和说明书 、自检报告 、转 让合同书原件 、《新兽药注册证书》
• 第九条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方已获得《进 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注册证 书》 、标签和说明书 、境外企业同意生产 的授权书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农业部在核发新兽药的产品批准 文号 :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 (农业部449号 公告),在监测期内,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 或者进口该新兽药。
• 第二十一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 识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连写,两者之间应有一定空隙 并分行。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并 不得小于注册商标用字。
• 第二十二条 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符合外包装标 签规定内容的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兽药外包装箱上必须印有或粘贴有 外包装标签。
浅谈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中 应注意的问题
秦玉明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北京 100081
法律依据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 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 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制定。”
说明书应注意的问题
• 第十一条 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 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 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效期、 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 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 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型、 株及活疫苗的最低活菌数或病毒滴度)、性状、接 种对象、用法与用量(冻干疫苗须标明稀释方法)、 注意事项(包括不良反应与急救措施)、有效期、 规格(容量和头份)、包装、贮藏、废弃包装处理 措施、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有关的法规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45 号令
• 第五条 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连续三个批 次 、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自检报告
• 第六条 申请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 标签和说明书 、自检报告
• 第七条 申请自己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 册证书》:标签和说明书(随标准发布)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品名的问题
• 1998年《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 兽药专用商品名命名原则 :
• 兽药专用商品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用户以暗示的 有关解剖学、生理学和治疗学的名称,并不得使 用人名、地名、代号、外文字母或缩略字母;不 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命名;不得采用明示或暗 示适应所有症状的、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或保证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内容和意义的命名;不得 使用有绝对化意义的文字。
(三)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相应生产 条件的;
(四)兽药生产企业破产的; (五)自行更改产品批准文号的; (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规定,农业部依 法作出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决定的,予以公告。
•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样品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给予警告;申请人 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2.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 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颁布,2005年1月1日执行)
• 3.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2004 年12月31日农业部公告第446号颁布)
法律依据
• 兽药标签说明书审查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兽药的标签和说 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 方可使用。”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9月27 日农业部令第22号颁布,2003年3月1日执行)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 日农业部公告第242号颁布实施)
填写申请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 申请表第9项:制剂处方和生产工艺:甲磺 酸达氟沙星粉(2%按照达氟沙星计),如 果填写成甲磺酸达氟沙星2g,加辅料至 100g,这就不对;还比如,盐酸环丙沙星 注射液10ml:环丙沙星200mg+葡萄糖 500mg,如果填写成200g盐酸环丙沙星定 容至10000ml,显然不妥。还有盐酸左旋咪 唑等。
• 第十七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 文号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 定处罚 (1万~10万、吊销生产许可证、犯 罪等)。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收回、注销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未申请 延续的;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 续或者申请后未获得批准的;
• 第八条规定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 目位置标明。
说明书应注意的问题
• 第十条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 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 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 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停药 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 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含 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 业信息等。
• 第二十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对产品作用与用途项目的表述不得 违反法定兽药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有扩大疗效和应用范围的内容;其 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法定兽药标准一致, 并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用语。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 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 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吊销 许可证、5万~10万、主要负责人终身等),申 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产品批准文号。
关于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后换发原产品
批准文号的有关规定(426公告):
• 十三、自《废止目录》公告发布之日起, 同品种兽药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发布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原产品批准文号,企 业应停止生产;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该类 产品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生产、经营、 使用假劣兽药处理。(农业部发布560号公 告,已经发布了一些废止目录,近期又发 布596号公告和627号公告,公布了有关信 息。)
标签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农业部22号令《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四条规定“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
装和外包装标签。”所以,有些企业只是简单的提供一个 标签的文字稿和说明书的文字稿就不妥。
• 22号令中第五条规定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 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 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 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 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 第十六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或删减规定 的项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兽药GMP、商 标等标识。
说明书应注意的问题
•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已获批准的专利产 品,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册商标应印 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已获兽药GMP合格证的,必 须按照兽药GMP标识使用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兽药GMP标识。
标签应注意的问题
• 第六条规定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 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 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 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 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 等内容。
• 第七条规定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 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 批准文号、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生产企业 信息等内容。
• 十六、兽药地方标准上升为兽药国家标准的,标 准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内,生产企业应继续对产 品的稳定性、安全性、不良反应和质量等进行考 察。
426号公告
• 十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后6个月内, 生产企业应完成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 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可在产品有效期内经 营、使用。换发后6个月后不得使用原标签 和说明书,违者按《兽药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处理。
填写申请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 申请表第10项和第11项:作用与用途和用法与用 量:按照国家标准填写,不应该随意增加内容。 比如盐酸二氟沙星粉, 兽药标准中作用与用途项明 明只写每1Kg体重鸡5~10mg 如果随意加上鸭的 用法与用量则显然违反了规定。
• 申请表第12项:休药期及依据 2003年5月22日农 业部发布了278号公告,此外2003年1月22日农业 部242号公告附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 中第九条规定“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食 品动物的肉、脂肪和内脏执行28天,奶执行7天 停药期,蛋执行7天停药期,水产品执行500度 日。”
GMP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注意的问题
• 农业部对于安钠咖、氯胺酮及复方氯胺酮 指定企业生产;对于氨苯胂酸、洛克沙胂 原料及其预混剂也是指定生产。
• 对于精神类药物、麻醉药物、剧毒、放射 性药物需要特殊的标识。
省所和企业的检验报告注意的问题
• 有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缺项;有时不按照 修订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某些产品国家 修订质量标准),企业和省所要及时了解 有关的信息,及时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检验。 比如,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颁布了600号 公告,修订了氟苯尼考及其注射液、粉剂、 溶液标准和拉沙洛西钠及其预混剂的标准; 有的检验报告缺检验人签字;检查省药检 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果有异议 , 要及时提出。
• 第八条 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 册证书》 :标签和说明书 、自检报告 、转 让合同书原件 、《新兽药注册证书》
• 第九条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方已获得《进 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注册证 书》 、标签和说明书 、境外企业同意生产 的授权书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农业部在核发新兽药的产品批准 文号 :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 (农业部449号 公告),在监测期内,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 或者进口该新兽药。
• 第二十一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 识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连写,两者之间应有一定空隙 并分行。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并 不得小于注册商标用字。
• 第二十二条 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符合外包装标 签规定内容的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兽药外包装箱上必须印有或粘贴有 外包装标签。
浅谈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中 应注意的问题
秦玉明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北京 100081
法律依据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 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 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制定。”
说明书应注意的问题
• 第十一条 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 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 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效期、 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 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 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型、 株及活疫苗的最低活菌数或病毒滴度)、性状、接 种对象、用法与用量(冻干疫苗须标明稀释方法)、 注意事项(包括不良反应与急救措施)、有效期、 规格(容量和头份)、包装、贮藏、废弃包装处理 措施、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有关的法规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45 号令
• 第五条 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连续三个批 次 、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自检报告
• 第六条 申请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 标签和说明书 、自检报告
• 第七条 申请自己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 册证书》:标签和说明书(随标准发布)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品名的问题
• 1998年《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 兽药专用商品名命名原则 :
• 兽药专用商品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用户以暗示的 有关解剖学、生理学和治疗学的名称,并不得使 用人名、地名、代号、外文字母或缩略字母;不 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命名;不得采用明示或暗 示适应所有症状的、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或保证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内容和意义的命名;不得 使用有绝对化意义的文字。
(三)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相应生产 条件的;
(四)兽药生产企业破产的; (五)自行更改产品批准文号的; (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规定,农业部依 法作出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决定的,予以公告。
•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样品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给予警告;申请人 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2.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 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颁布,2005年1月1日执行)
• 3.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2004 年12月31日农业部公告第446号颁布)
法律依据
• 兽药标签说明书审查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兽药的标签和说 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 方可使用。”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9月27 日农业部令第22号颁布,2003年3月1日执行)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 日农业部公告第242号颁布实施)
填写申请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 申请表第9项:制剂处方和生产工艺:甲磺 酸达氟沙星粉(2%按照达氟沙星计),如 果填写成甲磺酸达氟沙星2g,加辅料至 100g,这就不对;还比如,盐酸环丙沙星 注射液10ml:环丙沙星200mg+葡萄糖 500mg,如果填写成200g盐酸环丙沙星定 容至10000ml,显然不妥。还有盐酸左旋咪 唑等。
• 第十七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 文号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 定处罚 (1万~10万、吊销生产许可证、犯 罪等)。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收回、注销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未申请 延续的;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 续或者申请后未获得批准的;
• 第八条规定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 目位置标明。
说明书应注意的问题
• 第十条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 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 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 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停药 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 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含 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 业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