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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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申请对象界定)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夫妻(结婚需满一年);(二)父母与子女;(三)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二)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三)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廉租房申请表范文

廉租房申请表范文

怎样写廉租房申请书,廉租房申请书范文大全第一、廉租房申请报告范本:xxx社区:本人xxx年生,系xxx 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xx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

丈夫 xxx,xxx年生,xx镇x旱田x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

20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

女儿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

20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申请人:XXXX 年 X 月 X 日第二、廉租房申请标准:1、月收入不超过580元;申请人取得中卫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处满2年以上。

2、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对于无私有房产的保障家庭,还可以提出廉租房租金的补贴,补助的标准:按30平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金补贴240元。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尊敬的 XXX 区领导:申请人:2012 年月日廉租房申请书范文、格式来吧过客在2008年11月12日 12:57说,廉租住房申请书 XXX社区:本人XXXXX年生,系XXXX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XX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

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

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1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复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住房。

第四条(申报受理和审核)廉租家庭应当根据申报时的家庭情况,如实填报《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申报表》,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等规定,对廉租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廉租家庭申报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配租办理)经复核,申报家庭仍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相关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原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或者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

申报家庭原为租金配租、经复核后配租类型调整为实物配租且为直接轮候实物配租的,原补贴协议期满后,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申报家庭原为实物配租、经复核后配租类型调整为租金配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办理租金配租手续;确有正当理由难以及时退出的,经廉租家庭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租赁原承租的廉租住房;过渡期满后,廉租家庭必须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办理租金配租手续;拒不退出的,应当按照实物配租管理关于处理违规行为的规定处理。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与申请家庭签订过渡期协议,并严格执行。

申报家庭原为实物配租、经复核后配租类型仍为实物配租的,根据房源供应标准的有关规定,住房配租面积无变化的申报家庭,允许继续租赁原承租的廉租住房,但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住房配租面积有变化的申报家庭,可以选择继续租赁原承租的廉租住房,也可以选择重新轮候选房。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014版)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014版)

受理编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〇一四版)申请人代表姓名:填表日期:年月日户口所在地:区街道(镇)居委会路弄(支弄)号室(部位)现居住地址:区街道(镇)居委会路弄(支弄)号室(部位)通讯地址:邮编: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0一四年九月印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专用申请表,有关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填写。

二、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抹。

三、封面中的受理编号,由工作人员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填写。

四、《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中“是否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和“是否核定经济状况”两栏、《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中“是否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扣减建筑面积”、“核减正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数”和“扣除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家庭原住房面积”四栏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个人经济状况申报表》由申请人填写,其中:1、身份证号码:对于16周岁以下不持有居民身份证的,按《居民户口簿》内的身份证编号填写。

2、共同申请人: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

4、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

5、家庭成员人数超过《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设定人数的,请另附页填写。

6、《个人经济状况情况申报表》每人填写一份,两人以上附页填写。

六、《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

承诺及授权1、诚信申报承诺:全体人员了解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政策,表格中所有签名均为本人签名,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年限、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各项内容均为如实填报。

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廉租房)

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廉租房)

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廉租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廉租房)
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联系
电子邮箱:
家庭信息
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成员姓名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家庭户口状况(城镇户口、农村户口):
家庭总收入(人民币):
家庭住房情况(自有住房、租赁住房、其他):
申请类别
申请类型:
申请原因:
目前住房情况(如无固定住房,请说明具体情况):
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申请材料
请在下面附上以下申请所需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收入证明(工资单、银行对账单等):
4.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产证等):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就业证明等):
承诺和声明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并承诺如有虚假情况,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版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版

受理编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申请人代表姓名:填表日期:年月日户口所在地:区街道(镇)居委会路弄(支弄)号室(部位)现居住地址:区街道(镇)居委会路弄(支弄)号室(部位)通讯地址:邮编: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填表说明一、本表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专用申请表,有关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填写。

二、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抹。

三、封面中的受理编号,由工作人员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填写。

四、《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中“是否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和“是否核定经济状况”两栏、《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中“是否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扣减建筑面积”、“核减正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数”和“扣除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家庭原住房面积”四栏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个人经济状况申报表》由申请人填写,其中:1、身份证号码:对于16周岁以下不持有居民身份证的,按《居民户口簿》内的身份证编号填写。

2、共同申请人: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

4、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

5、家庭成员人数超过《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设定人数的,请另附页填写。

6、《个人经济状况情况申报表》每人填写一份,两人以上附页填写。

六、《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

承诺及授权1、诚信申报承诺:全体人员了解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政策,表格中所有签名均为本人签名,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年限、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各项内容均为如实填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满足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沪府办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筹措、分配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措与管理第三条(房源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采取市和区(县)联合,以区(县)为主的方式筹措。

市和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筹措廉租住房:(一)新建、配建、改建获得的住房;(二)收购或者转化获得的住房;(三)政府调配的住房;(四)长期租赁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住房;(五)接受捐赠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市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筹措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配给各区(县)使用。

第四条(房源种类)本市中心城区域和郊区(县)主城区域内建设筹措成本高、资源紧缺的廉租住房,只能作为租赁使用,不可作为转化出售。

上海市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单位汇总申请表

上海市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单位汇总申请表
单位名称及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主管部ຫໍສະໝຸດ 受理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章)
备注:各单位将此表及单位所有申请人的个人补贴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成套交至行业主管部门(科委、商务委、发改委金融办、文旅局文创办、教育局、卫健委、建管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一式两份。行业主管部门限选一个,不得重复。
附件一
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单位汇总申请表
单位名称
纳税识别号
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
单位联系人
(指定一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本单位符合租房补贴的人员(按推荐顺序为序,总申请人数按《通知》上的测算)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每月提供的房租补贴
租房所在区
本人签字
1
2


30
填写申明: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关于开展2020年度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承诺单位及个人均已按照《通知》中要求提供准确材料。公司所有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静安区和闵行区、浦东新区的外环内城区无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目前没有在本市申请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如被发现存在制造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愿意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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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一四版)
申请人代表姓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所在地: 区 街道(镇) 居委会 路 弄(支弄) 号 室(部位) 现居住地址: 区 街道(镇) 居委会 路 弄(支弄) 号 室(部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2014年9月印制
类型: □ 申 请 □ 复 核
受理编号:
登录编号: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申请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申报用表,有关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填写。

二、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抹。

三、封面中的受理编号,由工作人员根据“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填写。

四、《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个人经济状况申报表》由申请人填写,其中:
1、身份证号码:对于16周岁以下不持有居民身份证的,按《居民户口簿》内的身份证编号填写。

2、申请人代表: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单身申请人本人即为申请人代表。

3、共同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其他同住人:除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之外,原则上为在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户籍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列入的人员。

5、家庭成员人数超过《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设定人数的,请另附页填写。

6、《个人经济状况情况申报表》每人填写一份,两人以上附页填写。

五、《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中“是否核定经济状况”、“是否核定面积”由工作人员填写。

六、《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

委托及承诺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推举的申请人代表,其申请和申报行为代表我们全家的共同决定。

诚信申报承诺:全体人员了解上海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表格中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年限、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各项内容均为如实填报。

所提交的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并接受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所作的处理决定。

特此委托及承诺。

共同申请人及其他同住人签字:
声明及授权
1、本人授权并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和辖区内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分别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年限、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包括入户调查和公示核查结果。

2、本人承诺本家庭所有成员在申请廉租住房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申请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
注:八类对象对应编号及认定规定:
1、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是指本市无子女且双方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的夫妇(含本市无子女的6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

2、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是指家庭中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规定的残疾评定标准,持有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1~3级残疾人证明的人员;以及经人民解放军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或者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可,持有1~4级残疾军人证明的人员。

3、重大疾病患者家庭,是指家庭中有患有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疾病或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疾病,并持有本市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的人员。

4、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是指家庭中有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丧失相应劳动能力等级,并持有本市劳动部门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的人员。

5、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是指经省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并持有相应证书或者证明的人员。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是指家庭中有经省(部)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评定,并持有相应证书或证明的人员。

7、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是指家庭中有经省(部)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评定,并持有相应证书或证明的人员。

8、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是指家庭中有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并持有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颁发证明的人员。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注:
1、住房面积:申请人在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指导下,按《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上记载的面积填写。

非独用成套的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和成套改造后尚未进行分户测绘的公有住房等,以实地丈量确定居住面积填写。

2、他处住房: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注: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核定经济状况的家庭成员申报期间的所有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总和÷核定经济状况的家庭成员数;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核定经济状况的家庭成员申报的所有财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商业保险、现金、
机动车辆、外地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等)的总和÷核定经济状况的家庭成员数。

个人经济状况申报表⑴姓名:
本人同意授权并配合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本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同意授权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本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情况。

本人签字:
年月日
注:以上内容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申报。

“个人经济状况申报表”填表说明
⑴“个人经济状况申报表”:由申请人代表及共同申请人各填一张,不足部分可另外附页填写;
⑵“申报期间”:申报期间内就业状态有所变动的,相关时间段不可有重叠部分;
⑶“就业状态”:根据⑷分类填写;
⑸“单位名称”:填写核对期间内所有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名称;
⑹“备注”: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描述;
⑺“是否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情况”:若不存在丧劳情况,请选择“否”;若存在,请选择“是”并选择丧劳程度;
⑻填写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的日期(注:以下申报的可支配收入所属期间均以此为准);
⑼“工资性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小城镇养老保险),其收入填写在“实发收入”中;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收入填写在“实发收入(无劳动合同及固定单位)”中;
⑽“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各类收入;
⑾“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填写离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待遇;
⑿填写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日期(注:以下申报的财产截至时点均以此为准);
⒀“存款”:归属于同一家银行的多个账户,将规定截至时点的余额加总后统一填写在该银行名下,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完整,外币存款需折算为人民币申报;
⒁“账户总市值”:同一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下所有股票市值的总和;
⒂“资金账户余额”:证券开户营业部出具的交易明细单中显示的余额填写;
⒃“基金总市值”:同一销售机构基金市值的总和;
⒄“现金价值”: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为保险合同中所注明的现金价值;
⒅“债券总价值”:债券面值与数量的乘积;
⒆-①“现值”:车辆及牌照根据市价自行估价加总填写;
⒆-②“现值”:根据市价自行估价填写;
⒇“房屋”:具体包括本市非居住类房屋,以及在外省市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
(21)“其他”:分类填写表格中未涉及的其他财产内容及其价值。

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年月至年月)
兹证明是我单位职工,已在我单位工作年个月。

单位类别□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它(请注明)
单位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其它行业(请注明)
职工就业状态年月- 年月
□正常工作职工□长病假职工□协保人员□内退人员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其他(请注明)
年月- 年月
□正常工作职工□长病假职工□协保人员□内退人员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其他(请注明)
实发收入年月- 年月实发收入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实发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卡或其它形式发放收入的总和)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年月- 年月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小城镇养老保险
□其它(请注明)
年月- 年月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小城镇养老保险
□其它(请注明)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年月- 年月缴纳住房公积金
备注:
本证明完全真实,并同意将其作为企业诚信信息系统的诚信记录,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后果,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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