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_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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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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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27年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
号案”。1927.9.7法院判决土国胜诉,法 院认为并无惯例规定对碰撞事件的船舶需 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可以共同管辖。 •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 行为、贩运奴隶和偷渡、非法广播及贩运 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 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 的飞机行使。
5-23
• ③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
难船舶应给予救助。 • ④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 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 • 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 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
5-24
•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
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 基于公海自由原则的结果,公海将形成 “无法的真空状态”。因此国际法势必要 进一步订定标准,依此标准来解决有关公 海中发生的事项,应由何国管辖的问题。
5-10
• 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
辖,只有四种情况下才管(P224)。 • 沿海国①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 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 ②也不得对外 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 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 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5-4
• 三、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海洋法》复习材料要点

《海洋法》复习材料要点

《海洋法》复习材料第一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海洋法全称为国际海洋法。

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方面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成为通例,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经实行这种做法;二是经接受为法律,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4.海洋法的编撰:是指国际上将有关海洋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其性质与类别确定成公约,以便各国按照条约法上条约的生效程序采取措施对其发生效力,以确定各种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海域: 海洋上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上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在1973年召开一次规模最大的海洋法会议,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此会议连续开了九年,终于在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此公约共有320条和九个附件,是历史上最详尽的海洋法条约。

该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

7.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通常被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二、简述题1.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法律主体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一定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

(2)制定者不同国内法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

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本身。

(3)实施不同国内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自愿行动,国家通过有关的谈判、协商、抗议或某些制裁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以下简称“海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确立了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基本制度,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保障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海洋法设定了中国对海洋权益的主张和管理原则。

其中包括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海洋安全与海上交通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海洋法将中国的海洋领土划分为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高海洋,规定了各个海域的界限和管理权。

同时,对于外国船舶的进入和通过中国海域以及外国在中国海洋领土的开展活动也做出了规定。

海洋法强调中国作为一个沿海国家,有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并要求海洋活动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海洋法》确立了中国的海洋管理原则和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为中国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第八章 海洋法

第八章  海洋法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和划界原 则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1、是专属经济区争端还是大陆架争端? 2、中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而日本主张等距离中间线 原则。 3、钓鱼岛的归属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 4、在是否共架问题上: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形 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 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 意义,是应考虑的重要因素。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 两国大陆边缘延伸中偶然的凹陷,不足以中断两国大 陆架的连续性,因而两国共享大陆架,应按中间线原 则划分。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海域,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既非公海也非领海。 意义:缩小了公海的面积,扩展了非海洋强国的利益 范围;在公海渔业资源面临枯竭危险的情况下,有利 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使36%的海洋面积处于沿海 国的管辖之下)。 沿海国的权利: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 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 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有权制定有关本 国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第二节 内水
内水的构成 1、海港 2、海湾:指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宽度较小的明显 水曲,该水曲的面积应等于或大于以横越曲口的直线 为直径所划的半圆的面积。 三种海湾: (1)属于一国的海湾:湾口不超过24海里时,湾口线以 内即为内水;湾口超过24海里时,24海里的封口线应 划在海湾内,只有线内部分才属于内水。

第五节 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对其任何部分主张或行使主权。任何国 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 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 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2、勘探开发取得的经济利益应公平地分配给各国 (包括内陆国),并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 独立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3、区域不加歧视地向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 和内陆国),但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海洋法

海洋法
②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进入。
领土
①沿海国对领海水体、上空、底土享有完全主权;
②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非领土;
沿海国根据本国法律划定。
非领土;
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特点:1)资源型;
2)排他性;
非领土;
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沿海国权利
对港口内外籍船舶的管辖: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①扰乱港口安宁;
海洋法
内海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范围
基线以内的海域
基线以外≤12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4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
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范围:①从基线起,不够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②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排他的主权;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概念
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两种情形:(1)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2)仅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规则
(1)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2)无害通过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3)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5)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22.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沿海国利益。
特定事项的管辖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
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处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

第八章海洋法

第八章海洋法

航行的海峡。 二、过境通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用于国际航行的 海峡”和“群岛水域”两个新海区,也为这两类 海区规定了一种新的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各国 船舶和飞机享有的,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 的而行使航行与飞越的权利。
•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 • • • • •
法律或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品或人员; (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1)任何目的在於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 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 (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 • • •
• 答案:D解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 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 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 条件下可以免缴。所以本题应选D项。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 水域
• 一、概念 • 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 • •
• •
船舶在公海航行
• 79.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
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 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 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 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 误的? •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 的船舶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 船舶
第四节 大陆架
• 一、概念 • 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 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 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 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 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 350海里。 划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公平原则

第八章—海洋法

第八章—海洋法
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 3、意大利法学家贞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
连海域的主张,产生了最初的领海概念。
• 4、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1702年发表的《海洋
领土论》一书中把海洋区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两 部分,并提出了确定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
• 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临的一
些重大问题。
•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
法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 域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 二、海洋法的发展
•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
之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 2.领海的外部界限
•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
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确定领海 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三种:①平行线法;② 共同正切线法;③交圆法。
• 3.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确定。
•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
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均 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 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 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 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
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 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 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 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外国船舶和飞机在 通过群岛海道时有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 和规章的义务。
• 三、海湾
• (一)国际法的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
• 2.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
行为。
• 四、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 • (一)领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定了我

第八章 海洋法

第八章   海洋法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 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 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 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海洋科学研究、海 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的管辖权。
(1)
2.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 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享有航行和飞越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原则 2.普遍管辖规则(针对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 3登临权和紧追权 登临权: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 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内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 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缉捕的权利。

(一)领海基线 1.正常基线:海水退至最远时的低潮线。用于海岸线 平直。 2.直线基线:连接海岸向海突出处和近岸岛屿外缘上 的定点的直线。用于海岸线曲折。 3.混合基线:用于海岸线较长且地形复杂。 (二)领海的外部界限 1.交圆法;2.共同正切线法;3.平行线法
(三)海岸线相邻、相向国家领海划分 二、领海主权 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 2.对领土上空管制的权利; 3.管制沿海航运及贸易的权利; 4.制定颁布领海事务的规章的权利; 5.采取国防安全措施的权利; 6.司法管辖的权利:刑事、民事管辖。

4.沿海国为了勘探大陆架,有建造人工
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 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6.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 缆和管道的权利,但路线的划定需要得 到沿海国的同意。
四、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一)联系 1.都是领海主权的延生,晚近发展起来的; 2.从测算领海跨地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两者的领 域是重叠的,权利义务也有重叠之处。 (二)区别 1.沿海国取得权利的依据不同:大陆架权利的取得, 不依据占领或宣告,而依据大陆架存在的事实。对专 属经济区权利的取得,则依据宣告; 2.两者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 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200海里外仍然可能存在大陆 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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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
2.沿海国的义务 不得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 情况妥为公布。 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 收任何费用。
二、领海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的限制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享有豁免权的军 舰、非商业用政府船舶,不得行使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的限制 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 辖权,除非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或者罪行属于扰 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经船长或船旗国 外交代表的请求;或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 神调理物质。
海洋法概论
(一)海洋法的含义与发展概况 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规范国 家从事海洋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古代视为共有之物——中世纪受封建意识影 响,提出“领水”概念——资本主义时期出现海洋 自由论——公海自由原则与领海制度确立——《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

渤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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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




海峡——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水道 1、内海峡——处于一国的领海基线以内,视为沿岸国 的内水,如 我国琼州海峡幻灯片 23 2、领海海峡——其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海域,通常允 许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如果它属于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幻灯片 26 3、非领海海峡——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之和的海峡 。属于领海部分适用领海制度;其余部分依海域性质不 同,分别适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制度,应允许 外国船舶自由通过(见图5—13),例如我国的台湾海峡 除两岸的领海以外中间还有一个可由各国自由航行的公 海水道。幻灯片 26
琼州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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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6月8日,我国颁布了《外国籍非军用 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的管理规则》。该规则第1 条规定:“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 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 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 批准。”

具体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 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应遵照 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 3.外国军用船舶多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 定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 使属地管辖权。
海湾



领海的宽度



关于领海宽度的主张有: 航程说:主张沿海国对领海的管辖权延伸至从海岸算起 100海里的距离或相当于两天的航程 视野说:即以目力所及的地平线作为领海的界限, 一般此距离为14海里,如1566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 世规定: “任何船只都不能进入我们的海岸、海湾或 河流,即从我们的土地上看见的界限以内,以伺机破坏 我们或我们的盟国的船只。” 射程说:荷兰法学家宾克舒刻:“使陆地的权力扩展到 炮弹爆炸的地点显然是较为合理的,陆地的权力是以武 器威力的范围为范围”
二、领海
(三)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内水与领海的最大区别 1.含义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 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原则下,不需事先通 知或征得许可,可自由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权 利。 “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与良 好秩序。 “通过”指继续不停迅速从海面经过。
无害通过应符合的要求: (1)遵守沿海国的法律 (2)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不损害 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3)通过: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
海南三亚锦母角:北纬18°09.5’东经109°34.4’
锦母角: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天涯 海角
公约关于直线基线划定的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 系列岛屿, 可采用直线基线法。 2.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 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 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3.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 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 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 为起讫点。 4.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 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 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近年来划界技术专家依据大量的国际实践认为,世 界上每一个沿海国建立国家的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具 体技术初步要求应当是: (1) 在海岸平坦的地方必须运用正常基线。 (2)每条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超过24海里,河口与 海湾封口线在低潮时同样不超过24海里。 (3)直线基线走向偏离海岸一般方向范围不应大 于15°。 (4)在海面上不能够确定领海基点等。
问题: (1)飞机在我国领海上空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2)外国军用船舶可否无害通过他国领海? 对此问题,国际实践中长期存在着争论。《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及此前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对此 均未予明确。一些海洋大国主张,国家的所有船舶不 分军用、民用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而发 展中国家则认为,为保障国家安全,外国军用船舶通 过他国领海应事先通知或得到特别许可。我国《领 海及毗连区法》就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 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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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洋法的内容



1、区划不同的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海域的管辖权:①完全管辖权,如内海,领海 ,群岛国的群岛水域。②部分管辖权,如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③无管辖权的海域,如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法律 制度,各国拥有不同的权利。
三、毗连区
(一)法律概念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 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 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 过24海里,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 括毗连区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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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毗连区
(二)法律地位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的区域,不是国家领土的组成 部分,沿海国虽然不享有国家主权,毗连区没有独立 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决于其依附的海域,或为专 属经济区或为公海。 但是可以对某些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惩 治的措施,包括:(1)先行管制权:防止在其领土或 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 章;(2)拦截追捕权: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 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1982年《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 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 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中国宣布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二、领海
(二)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 主权的支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 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但是, 沿海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到一个限制,不应 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 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八章 海洋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1.重点掌握基线、内水、领海、毗连区、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的法律地位及其 相关知识。 2.了解海洋法的整体概况,掌握其概念 及主要内容。 3.了解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际海底区域的相关规定。
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海洋学家狄未斯托克 曾言:“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 。” 美国历史学家、海军军官、海权论鼻祖马 汉于1890年出版了《制海权对历史的影响 》(简称《海权论》) :“谁控制了海洋, 谁就控制了世界!”“所有国家的兴衰, 决定因素在于海洋控制。”
2、民事管辖权的限制 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 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不得 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 捕,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 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则 不在此限。 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 舶,沿海国有为了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从事执行或逮 捕的权利。
1996年5月15日,我国首次向世界公布了从山东 高角至海南岛西部峻壁角约3200多公里长的大陆 领海基点和西沙群岛领海线基点。我国对外公布 的领海基线全部采用了直线基线。划出的大陆48 条基线平均长度为36.1海里(67.3公里),最长的 一条达到121.7海里(226.6公里)。我国直线基 线的平均长度大大超过了24海里。


宣布领海宽度有3海里(英国、美国、比利时、荷 兰等24国)、4海里(挪威、芬兰2国)、6海里( 土耳其、希腊等4国)、12海里(中国、俄罗斯、 法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泰国、阿尔 及利亚、埃及、扎伊尔、苏丹、摩洛哥等77国)、 20海里(安哥拉)、30海里(尼日利亚、多哥)、 50海里(马达加斯加、坦桑尼亚、喀麦隆、冈比亚 4国)、70海里(毛里塔尼亚)、100海里(塞内加 尔)、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鲁、塞拉利昂 、贝宁等14国)等不同的宽度。 日本在北海道附近的宗谷海峡、津轻海峡,邻近韩 国的对马海峡等处适用3海里。
3.明确各国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和义务
如海上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研,海洋
环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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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的编纂




(一) 渊源:习惯和条约 特点:海洋法的大部分原则和规则都是国际习 惯法规范。编纂的也是对海洋活动的惯例和海战规 则的公约。 (二)编纂 1958年 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 四个《 日内瓦公约》 初步编纂 1982年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是一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此公 约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加入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
(三)领海基线 1.含义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等海域的宽度,需要有 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 国家在不同范围的水域内行使不同的权利。 所以如何划定基线对于国家的利益及国际关 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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