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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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京政办发[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颁布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在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推广招投标制度、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同时,《意见》中所指出的行业垄断、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非法干预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目前在本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建设质量和效益,而且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

大力推广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首都城市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必要措施,也是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境内外投资、确保奥运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重要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标本兼治,切实改进和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建市[2012]61号主题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7•【字号】濮政[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濮政〔2012〕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务公开、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总体上看,我市招投标市场较好,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方封锁;有的项目业主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人为干预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借用资质、围标串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乏力,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少数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如果不及时治理,就会影响濮阳“二三五”赶超目标的实现,影响濮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因此,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站位全局,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活动。

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大意义,认真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

与此同时,要根据温州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杭政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1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1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我市招标投标体制改革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度逐步完善,程序逐步规范,交易更加透明,监管更加有力。

但随着改革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严格进场项目交易程序,规范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厘清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降低投标门槛。

外地企业进入许昌从事招投标活动,不再提供进豫、进许备案手续。

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诚信、质量安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在建项目等证明。

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到达开标现场。

扩大完善代理机构名录库。

承揽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

名录库按代理性质和资质等级分类分档,入库信息在网上公示。

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清出和录入。

二、完善制度标准,优化管理方式合理控制招标规模和标准。

5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每年度制定的《许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执行。

修订完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办法。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修订《许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办法》,合理设置废标条款,科学制定评标程序,规范设定评标标准,鼓励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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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手续的通知
各相关投标人: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洪县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政办发[2008]109号)和《市招管办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手续的通知》(宿招管发〔2008〕21号)文件精神,现将办理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投标人进入本县招标投标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
3、企业年度审核合格;
4、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公示期满、没有被列入黑名单;
5、办理《准入资格证》必须足额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具体标准见泗洪县招标网通知公告中《泗洪县工程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6、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
7、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破产等状态;
8、国家、省、市、县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市场准入申报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5、维护泗洪县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承诺书;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泗洪县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准入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文件或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颁发《泗洪县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以下简称《准入资格证》),凭《准入资格证》进场从事交易活动。

取得《准入资格证》的企业在一年内进场交易时一般不需要再提供已经审核通过的资质证明文件或材料,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特殊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

准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年审,年审通过后及时报县招标办备案。

对未及时年审、年审未通过或年审后未及时备案的,其《准入资格证》无效。

(二)《准入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满一年应及时申报年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其《准入资格证》无效。

投标人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禁止其准入期间,其《准入资格证》无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泗洪县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格申请登记表
说明: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等证件应及时年检,年检通过后及时到县招标办备案,未年检、年检不合格或年检后未及时备案的,其《准入资格证》无效;2、本表内容填写清楚后打印申报。

维护泗洪县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承诺书
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洪县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政办发[2008]109号)文件精神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

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接受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二、在准入申报中,不以虚假、不实、无效的资质文件或材料谋取市场准入资格。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四、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谋取交易机会。

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加强合同实施管理,确保合同项目质量。

六、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工人工资。

七、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有关处罚。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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