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2
《民法总论教案II》课件

《民法总论教案II》PPT课件第一章:绪论1.1 课程介绍解释民法总论的概念和重要性概述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和目标1.2 民法的定义和特征解释民法的定义和来源讨论民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2.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解释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2.2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讨论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分析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种类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3.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3.2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和效力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讨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其认定第四章:代理制度4.1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解释代理的概念和种类探讨代理的特征和法律效果4.2 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分析代理权的产生和授予讨论代理权的终止和后果第五章:时效制度5.1 时效概念和种类解释时效的概念和种类探讨时效的特征和期限5.2 诉讼时效的计算和中断分析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和期限讨论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第六章:民事责任6.1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解释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探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6.2 民事责任的形式和承担分析民事责任的形式和种类讨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序第七章:物权法基本原理解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探讨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和联系7.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讨论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和保护第八章:所有权制度8.1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解释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探讨所有权的种类和内容8.2 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分析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条件讨论所有权的变更和消灭的情形第九章:债权制度9.1 债权的概念和特征解释债权的概念和特征探讨债权的种类和要素9.2 债权的履行、转让和终止分析债权的履行规则和方式讨论债权的转让和终止的情形第十章:继承法10.1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探讨继承的种类和原则10.2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分析法定继承的规则和顺序讨论遗嘱继承的成立条件和效力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一:民法的定义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他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第六章-民法2PPT课件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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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买下了乙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但乙未向甲交付该房。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该 房卖给了丙并交付于丙。
乙
甲
房屋 × 丙
乙把自己的一本畅销书卖给了甲但未向甲
交付该书,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书卖给丙并将书
交付于丙。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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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书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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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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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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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 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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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邻关系:
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的 合理延伸与必要限制。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原则
团结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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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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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用益物权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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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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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法律关系
❖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 客体---物
❖ 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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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人占有 (有权占有)
民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与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 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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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为权利法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1.私权神圣,指民事权利受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 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 剥夺。 2.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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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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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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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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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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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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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问题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民法的性质 3.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民法的渊源
民法讲义2

民法讲义2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发生继承关系。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民事法律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数个发生变化,有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三种形式,例如将租赁关系更改为买卖关系,即为民事法律内容的变更。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事件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人的自然死亡、自然灾害等,皆为事件。
人的自然死亡可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又可导致保险关系的消灭。
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引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关系。
〔二〕行为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此为最经常发生作用的法律事实,又可再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等类别。
1、表意行为。
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最大量地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2、非表意行为。
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所在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之发生的行为,如发现埋藏物的行为、侵权行为等,即属非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如发现埋藏物〕和非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但在有的情况下,须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例如,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关系之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三个法律事实。
民法2重点及解释(精)

民法2重点及解释第十五章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债发生根据:1、合同;2、单方法律行为;3、侵权行为;4、不当得利;5、无因管理;6、其他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债的履行原则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章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当事人若不能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
合同的主要条款: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者酬金;4、履行期限和地点;5、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的形式:1、口头合同;2、书面合同;3、公证合同;4、鉴证合同;5、审批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
2、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而不是财物或人身;5、保险合同是机会合同(或称射幸合同)。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在不当得利中,得到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或不当得利人;受损失的一方是受损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1、一方取得利益;2、他人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民法学讲义(二)

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但经成立后法人机关追认的除外。 ❖ (二)法人未能成立时产生的民事责任 ❖ 《公司法》第97条规定
第五节 法人的财产和责任
❖ 一、法人的独立财产
❖ (一)法人的独立财产的含义:指法人独立于其创设人和成 员的财产。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 1、存续期间不同; 2、内容不同; 3、与行为能力的相关性不同。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民通》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法人的成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二)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因法人和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产生
❖ 一、权利能力的取得
(一)取得原因:自然人的出生。 1、出生的定义和性质: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独立
体的自然事件。 2、出生的要件 (1)出:须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 (2)生:须有生命。 3、出生时间:(1)一部露出说;(2)全部露出说;(3)
断脐说;(4)初啼说();(5)独立呼吸说。 4、出生的证明。出生为事实问题,须加以证明。
第二编 总则
目的要求:通过本编学习,使学生明确总则的意 义,理解总则的体系构成。在此基础上,把握自 然人、法人、第三民事主体的各种具体制度;明 确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的性质、意义及其基 本规定。
重点、难点
各种民事主体具体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代理制度; 时效制度。
第一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
1、法人对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法人章程或命令规定,法人对有过错的责任人有权
中法网民法讲义全

中法网民法讲义全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与理念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私法属性最根本的体现。
诚信、公平、自由、安全、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使任何权利之指针。
权利滥用,外形上是行使权利,实际上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
知产滥用、抢劫还钱、妒嫉建筑。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毁坏了保存的精子,侵犯的是人身权;烧毁了剃下的头发侵害的是物权。
三、“十权”(一)支配权知识产权是“两权一体”,而它的两权都是支配权。
支配权存在对应义务。
(二)请求权(三)抗辩权(四)形成权试用买卖由试用人决定(一方试用)。
(五)绝对权(六)相对权(七)专属权(八)既得权(九)期待权期待权与目标权利期待权系取得权利之“权利”。
(十)自力救济权四、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五、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物的有限责任与量的有限责任。
六、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七、民事法律事实事件。
行为。
有时,需要几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才会引起某种法律效果,这叫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二章自然人一、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视为既已出生的情形。
*死去才知万事空死。
二、行为能力(一)含义与分类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即亲自)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以年龄作区分,是为了司法的效率。
(二)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行为能力不得放弃。
三、住所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并无久居之意思。
四、监护(一)担任监护人的人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第二阶段民法重点法条讲义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阶段讲义专题一物权与占有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法第2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物权的种类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固定与内容固定【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物权的体系自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他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准物权占有(二)物权的效力(注意与债权的效力相区分)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1)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化【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例题: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8题,单选)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例外:工程款优先权、留置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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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发生继承关系。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民事法律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数个发生变化,有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三种形式,例如将租赁关系更改为买卖关系,即为民事法律内容的变更。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人的自然死亡、自然灾害等,皆为事件。
人的自然死亡可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又可导致保险关系的消灭。
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引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关系。
(2)行为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此为最经常发生作用的法律事实,又可再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等类别。
1、表意行为。
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最大量地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2、非表意行为。
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所在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之发生的行为,如发现埋藏物的行为、侵权行为等,即属非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如发现埋藏物)和非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但在有的情况下,须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例如,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关系之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三个法律事实。
第四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权利,指的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3)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以以保护(2)民事权利的分类1、按照其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所谓人身权,指的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衡量,允许转让,而人身权不能用金钱价值去衡量,一般不能转让和继承。
同时,有些民事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知识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按照作用的不同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所谓请求权,指的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上的请求权和物权上的请求权。
所谓抗辩权,指的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分为一时性的抗辩权和永久性的抗辩权,前者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后者如因时效届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理解: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
永久性的抗辩权: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例:诉讼时效届满。
区别于否认权,例:债务已经消灭。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
例:代理关系中的问题3、绝对权与相对权按照效力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所谓绝对权,是指无须义务人配合,自己就可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权利,同时又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
所有权、人身权即属此列。
而所谓相对权,则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同时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按照民事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所谓主权利,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当中,居于主导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而从权利指的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例:担保,抵押,留置在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如无特别约定,从权利与主权利同一命运,即主权利转移、消灭或者被设定负担,从权利也随之转移、消灭和设定负担。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按照民事权利与民事主体结合程度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所谓专属权,指的是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不得转让和继承的以利,如人身权;而非专属权,则是指不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和继承的权利,比如一般的财产权等(但矿藏和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6、既得权和期待权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所谓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要件,已经取得并且可以实现的权利。
所谓期待权,(书52)是指须待特定事件的发生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权利人才可以和行使其权利并享受特定利益的不完整权利。
如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地位、所有权保留买卖之保留买主的法律地位等。
例:苹果买卖合同7,原权利和救济权(见书52)(3)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指的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确保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或者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的措施。
包括自我保护(私力救济)和国家保护(公力救济)两种保护方法。
1、自我保护(私力保护)所谓自我保护,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自己采取各种必要的合法措施进行保护。
它包括:(1)自卫行为所谓自卫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措施,它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知识扩充: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例:杀死强奸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破窗而入(2)自助行为所谓自助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事情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对加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扣押或者毁损,而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
由于我国法律对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非常严格,学者们通常认为应该包括条件:①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侵害;②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③采取的手段并无过分;④事后应该提请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例:吃饭不给钱,吃霸王餐2、国家保护(公力保护)国家保护是民事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加以保护。
民事权利受到多个法律部门保护,因此,国家保护民事权利可以通过多种国家机关,以多种方式进行。
但最主要的是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
例: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二、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的概念所谓民事义务,指的是民事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它具体包括:(1)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2)义务人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义务人不承担义务时,将面临着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
(2)民事义务的分类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指的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义务;而约定义务,则是根据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例:教师带学生出玩,有法定义务;买卖小麦合同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指的是义务人必须作一定的积极的举动或者行为的义务;而消极义务指的是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权等义务。
3、本义务和附随义务所谓本义务指的是合同本身约定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指的是除合同约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辅助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如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例:离开公司有保密的义务三、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指的是民事主体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以义务主体违反为前提的,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
但有了民事义务,不一定有民事责任。
因为义务人可能恰当地履行义务。
(2)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的特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的特征(3)民事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于民法的私法性特征,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可以应用到民事责任当中。
例:约定赔偿数额(4)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积累:1,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强制性)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书59)①根据②责任的强制性程度不同③目的,性质不同④责任方式不同⑤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三)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区分依据:义务发生的根据合同责任,指的是违背合同或者违背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所谓侵权责任,指的是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其他责任指的是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如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责任等等。
无因管理中的责任。
例张玉敏 5 拾得相机2,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区分依据:责任的财产范围无限责任,指的是责任人应该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的责任,比如基于合伙所发生的债务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指的是责任人只在法律规定的财产限额内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这两种责任作出区分主要是为了明确责任的范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