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及其法律责任与预防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1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
04
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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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落实校园的保卫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谢谢合作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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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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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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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高度关注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高度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状况
高度关注食堂饮食卫生状况
高度关注季节性事故隐患状况
高度关注学生思想和行为表现的状况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01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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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①〔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损害事故及其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损害事故后经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损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开展的严重咨询题。
因此,如何从视角探析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损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碍事,切实维护高校、教职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咨询题。
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开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
如何在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正确定位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进行正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瞧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之外发生的损害那么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治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如在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等学校负有治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治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损害那么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
浅析高校大学生死亡的原因和预防

浅析高校大学生死亡的原因和预防近年来,高校大学生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担忧。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而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对于高校大学生死亡的原因和预防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高校大学生死亡的原因1.1 心理因素目前,大学生心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中学业压力是导致大学生心理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
学业压力过大容易导致大学生产生沮丧、疲劳、消极等负面情绪,甚至出现自杀的情况。
1.2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导致高校学生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尤其是近年来,私家车的普及和交通流量的增加,使得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进一步提高。
1.3 突发心理疾病突发心理疾病也是导致高校大学生死亡的原因之一。
如,突发的癫痫病发作、突发心梗等。
二、高校大学生死亡的预防2.1 重视心理教育心理教育是防止高校大学生心理问题的重要手段。
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测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相关的帮助。
2.2 加强交通安全意识交通事故是量多发生的原因之一,学校和政府应该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规定,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3 加强健康知识教育学校应该加强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健康问题,预防突发心理问题。
三、结论高校大学生死亡事件的发生,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深重的伤痛。
预防高校大学生死亡事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家庭、学校、政府等各方面共同努力。
学校应该注重心理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强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健康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大学生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平台。
2024年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学习总结(2篇)

2024年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学习总结____年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学习总结1. 引言随着____年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我认为有必要对这些事件进行总结和分析。
本文将从事故发生的原因、预防措施以及整体学习效果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未来的学生安全提供借鉴和指导。
2. 事故发生的原因2.1 缺乏安全意识在____年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中,缺乏安全意识是导致事故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学生们往往对于自身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盲目冒险、忽视感知周围环境的能力。
2.2 监管不到位另一个导致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校和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
有些学校对于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高,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机制,致使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2.3 设施设备不合格部分学校的设施设备不合格也是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学校建筑的质量和施工标准未能得到充分保证,危险和脆弱的设施设备随时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3. 事故预防措施为了减少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概率,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3.1 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和家庭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学校可以组织安全知识宣讲、安全演习等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家庭也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生活,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正确使用电器、注意卫生等。
3.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确责任和权限。
同时,学校要加强安全巡查,定期检查学校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3.3 提高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力度。
通过加大巡查频率,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要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3.4 提升设施设备标准学校应该提升设施设备的标准,确保建筑质量和施工工艺符合规范。
安全隐患较大的设施设备需要更加重视,及时修缮或更换,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4. 整体学习效果通过上述预防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学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开展。
加上局部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当了诸多不应该承当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浅析高校辅导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过错 事故 。 过错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 。 处理办法 中规定 ,
因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他 工 作 人 员 与 其 职 务 无 关 的 个 人 行 为 , 或 者 因学 生 、 教 室 及 其 他 个 人 故 意 实 施 的 违法 犯 罪 行 为 , 造成 学
生人身损害的 , 由致 害 人 依 法 承 担 相应 的责 任 。简单 来 说 , 作 为 当事 人 的 学 校 行 为 是 损 害 后果 发 生 的主 要 原 因 ,应 当 承担 主要 责 任 ; 学 校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非 主要 原 因 , 承 担 相应
合法、 有节 , 既 尽 到 辅 导 员的 本位 , 也 能体 现 出辅 导 员的人 文 关怀 。
关键 词 : 辅导员 ; 学 生伤 害事 故 ; 预 防 与 处理
பைடு நூலகம்
近 年来 我省 的高 等 教 育 迅 猛 发 展 , 办学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学
生 人 数 日益增 加 。随 之 而 来 的 是 高 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呈 现不 断 上 升 趋 势 。 此类 事故 发 生 后 就 事 故 责 任 的承 担 、 赔偿原则 、 赔
、
依 法 确定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责 任
在 校 园学 生 人 身 伤 害 案 例 中 . 认清责任十分必要。 事故 责 任 的 界 定是 第 一 步 。 ( 一) 首先 , 明 确 是 否 属 于学 校 事 故 以及 学 校 是 否 承 担 有
责 任
的责任 . 即学校 只承担 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校方和辅导 员要密切介入 学生的各项 学习 , 生活管理 , 尤其 高度重视“ 问 题学生 ” 的在校状态 。 杜绝过错事故的发生。
浅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的认定

摘要 :08 20 年上海 商学院徐 汇校 区_学生宿 舍楼发 生火 灾, 名女 生从 6 宿舍阳 台 下逃 生, 4 楼 跳 当场死亡 。 近年来最 为 酿成 惨
烈的 事 对 所引 法 纠纷 如 解 ? 妻 律 校园 故。 此 发的 律 该 何 决 本 从法 视角解 校 伤 事 法律陛 以 责 认 分 析高 学生 。 故的 及 任 定 充 害 质
自身 管 理 不善 等原 因造 成 的学 生 伤 害 事 故 : 年 9月 1日生 效 施 行 的 《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学 ( 办 2 教 师 或 其 他 高 校 教 职 员 工 有 过 错 造 成 的伤 害 事 故 。 违 法 》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作 出 了 相 关 规 定 , 对 大 学 、 学 、 、 如 ) 但 中 小 反 工 作 要 求 、职 业 道 德 或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等 原 因导 致 学 生 人 身受 学 没有 作 分 别 规 定 .在 适 用 过 程 中 对 高 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中学 校 到伤 害 : 责 任 的认 定 尤 其 是 对 高 校 不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认 定 还 有 待 于 具 体 3 学 生 之 间造 成 的 伤 害 事 故 , 由于 其 他 学 生 的 过 失 行 为 分 析 研 究 。 、 如
浅 析 高 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及 法 律 责 任 的 认 定
黄 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f广 东 外 语 外 贸 大 学
广 东 广 州 5 0 0 ) 1 0 6
中图分类号: G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05 0 1 — 2 10 — 2 X2 11 — 0 0 0 1
浅析高校大学生死亡的原因和预防

浅析高校大学生死亡的原因和预防大学生死亡事故不时见诸报端、常浮现在百度新闻首页中,而且我国高校大学生死亡事故有增加的趋势。
本文全面分析了大学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此提出了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危机干预和生命教育、加强对大学生管理等若干举措来预防大学生死亡,并阐明高校应做到的条件保障。
标签:高校;大学生;死亡大学生死亡事故不时见诸报端、常浮现在百度新闻首页中,有运动猝死的、有江河溺亡的、有坠楼而亡的、有自缢身亡的、有死于车祸的、有死于情杀的、有死于劫财的、有死于劫色的……凡此种种令人揪心不已,而且我国高校大学生死亡事故有增加的趋势。
每一起大学生死亡事故都给家庭、学校、亲属、老师和同学带来无尽的悲伤和哀痛。
除了家庭培养外,国家在每个大学生的培养上也耗费不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学生的死亡不仅给家庭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损失。
因此,围绕大学生死亡如何找寻它的发生原因,如何做好预防工作,如何高效應对和处置这种危机,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死亡原因分析1.大学生人际关系不和谐。
人际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身心健康。
2015年11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布《2014-2015学年度心理咨询分析报告》白皮书,统计数据显示:在2014-2015学年度,该校心理中心接待了463名学生,前来咨询的学生中女生占75.16%,大一和大三的学生较多,咨询人际关系问题的频率最高[1]。
白皮书报告可以看出,人际关系问题给大学生带来最多的心理困扰。
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森浩与黄洋同为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
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2]。
实际上,案发原因就是两者人际关系不和谐导致的命案。
2.大学生恋爱观不够成熟。
大学生一旦陷入热恋之中,往往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任其随意放纵,缺乏理智的驾驭能力,对恋爱对象过分依赖,稍有波折就痛苦万分。
一旦恋爱受挫,即会情绪失控,无法自拔,轻则学习造成严重影响,重则痛不欲生自杀身亡或谋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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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07-01作者简介:贾雪宁(1981—),女,陕西周至人,延安大学人文学院0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法治化。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及其法律责任与预防贾雪宁(延安大学,陕西延安 716000)摘 要:近几年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屡屡发生,为改变这一现状,本文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分析,找出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归责情况,提出了预防该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学生;人身伤害;法律责任;预防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08(2009)01-0042-03 新疆两起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关注。
两起事故相类似,一个是大学生酒后在校园内摔成一级伤残,一个是大学生酒后在宿舍阳台失足坠楼身亡,法院分别判决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和不承担责任。
近年来,高校不断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导致学校和受教育者双方诉讼不断。
高校受教育者大都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与中小学校未成年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监管难度更大。
而目前我国的高校管理相关法规尚不十分健全,给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2001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颁布,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实施。
随后,其他一些省(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或正在调研起草相关法规,基本上改变了我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通过立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确立了学校承担责任归责原则,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界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目标,提出了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渠道。
实践证明,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科学的。
并已经得到学校,家长,司法界的认同。
从国外与我国立法状况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很不健全,应该加强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立法,以更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故。
第一,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学校所应负的责任问题。
“从幼儿园到高中乃至大学,学生的年龄差距很大,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能力,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差别的,因此,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的具体要求必然会有所区别,否则,难以真正切实维护不同主体的合法利益”。
①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应有特殊的保护规定和责任界定问题。
为此,在立法中如何体现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安全保护的特殊性,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第二,关于如何体现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特殊性问题。
我国现行校园伤害的立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均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未专门对学生在校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特殊性问题・24・教学研究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 No.1,2009(Total No.91)《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1期(总第91期)予以规定,如学生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引起的其他损害的赔偿问题,尤其是由此而引起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都没有相应规定。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上,不应仅限于我国民法和其他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需要有所区别。
第三,关于强化政府责任问题。
学校的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单纯地依靠学校是不够的,必须将其放在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平台。
保障学校安全,预防校园事故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我国现行校园伤害的立法对学校的责任规定较为明确具体,对其他各有关主体的责任虽然有所规定,但不够全面,尤其是政府责任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学校安全方面的责任,立法中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1、学校方面第一,设备,设施隐患造成的事故。
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学校建筑物(包括办公室,教室,宿舍,厕所等)存在质量问题为事故的发生溜下了隐患;学校设备设施有其它不安全隐患”。
②第二,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
在学校管理实践中,由于制度不完善或者虽有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容易导致学校责任事故的发生。
诸如学校门卫制度不严或制度没有得到真正贯彻;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不键全;宿舍管理制度不严;学校的值班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有明显疏漏;安全检查制度不健全;学生的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学校设备设施的管理维修制度不健全等等。
2、学生方面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所发生的事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所发生的事故;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所发生的事故;学生自杀、自伤所发生的事故。
3、意外因素由于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诱发的事故;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事故;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事故。
4、第三人的原因是指学校和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主要有,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等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校外人员在校内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③三、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第一,特别权力关系说。
“这一理论始于19世纪德国,其主要内容是:国家与公共团体是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对人享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另一方负有绝对服从的义务。
这一理论为学校获得对学生概括的支配权力提供了依据,即学校是负有教育目的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机构,只要校方认为自己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符合教育目的,就能任意地对学生课以各种义务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不必受行政一般原则的约束,与之相应的,学生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义务,而无法获得司法救助。
这就表明学生与学校是一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
④第二,合同关系说。
高校在招生时必然要对本校的招生条件做以说明,这是一种要约。
作为学生,在知晓高校招生条件之后,便在学生和学校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在这种合同关系当中,高校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就学环境义务,作为学生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了契约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教育与管理关系说。
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隶属性,不同于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既不是特别权力关系,也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呢?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大部分学校是公办学校,也就是说,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
同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学校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也就是说,学校与学生之间应该是一种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使教育关系与管理、保护关系统一。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我・34・贾雪宁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及其法律责任与预防 教学研究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的。
例如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学校的性质以及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笔者主张用民事责任类型中的侵权赔偿责任来定性比较恰当。
学校承担这类事故的责任原则应按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应当排除公平责任原则作为确定学校责任的辅助原则。
1、对在校生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应按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法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
过错推定指法律规定侵害人就其所指的损害后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从本质上讲,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补充形式,其目地是为了减轻受害人举证的难度,更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应从学校的职责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当过错责任。
这里有必要注意学校是否尽了相当义务。
所谓相当注意义务,即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潜在危险或因认识到危险结果的义务。
如果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
具体而言,教学中由于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体育课、劳动、野营等活动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教师体罚学生、对学生管理不严,对住校生管理不严,对不请假不管不问,发生伤害后不及时采取急救措施等,学校按过错大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学生之间互殴引起的伤害事件,要视各方具体责任而定,致害方一方责任,致害方单方赔偿,致害方、受害方双方责任的或致害方、受害方、学校三方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
2、应当排除公平责任原则作为确定学校责任的辅助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因为之一原则适用于如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致害责任、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等。
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学校事故问题。
但在司法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确定学校的责任中,除以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外,还应当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辅助原则确定。
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五、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1、高校应当进一步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高校受教育者应加强自我约束,遵纪守法。
高校的各类规章制度对受教育者更多的是发挥着示范和引导作用,其管束和命令的功能相对有限。
而高校的受教育者大都是成年人,已具备相当的自制力,更应该通过严格自律,切实遵章守纪,尽量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3、进一步完善学生伤害事故法规。
第一,提高立法的层级定位,如果能够上升到行政法规,更为有利,因为处理伤害事故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一些教育以外的一些关系,也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关系,这些规章难于作出有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