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关于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杜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制度 2010-03-17
亚普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制度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制度一、账户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账户管理体系,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账户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清理。
公司应当明确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程序和责任人,确保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资金流入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资金流入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具体措施包括:1.对公司银行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禁止使用虚假姓名或虚构账户进行资金收付;2.严格控制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资金流入,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资金占用;3.对大额资金流入进行审批和控制,防止未经审批的资金流入。
三、资金流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资金流出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具体措施包括:1.对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出进行审批和控制,防止未经审批的资金流出;2.对大额资金流出进行跟踪和监控,防止资金异常流动;3.严格控制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资金流出,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金。
四、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确保公司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具体措施包括:1.对公司资金收付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对大额资金收付进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个人滥用职权;3.对异常资金收付进行特别审批和监控,防止风险事件发生。
五、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及相关信息。
具体措施包括:1.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及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2.对大额资金占用进行单独披露和说明;3.对异常资金流动进行临时公告,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六、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资金占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具体措施包括:1.对公司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2.对违反资金占用规定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威慑力;3.加强对公司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安全性,保护公司和关联方的利益,防范利益冲突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
三、定义1.关联方: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等。
2.资金往来: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担保、投资等行为。
四、资金往来的原则和要求1.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明确责任分工原则:公司应明确资金往来事务的责任主体,确保责任明确、权责相对应。
3.信息披露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等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防止出现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五、资金往来的程序和要求1.资金往来的申请和决策:涉及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应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申请,并经过审议、决策后方可实施。
2.资金往来的合同和协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资金流动的方式和期限。
3.资金往来的审计和监督:公司应定期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审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关联交易的报备和披露:涉及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备和披露,避免利益输送和优惠待遇。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某运业公司高层文档新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09年2月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批准,2011年7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本制度经2010年8月23日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经2016年10月27日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固定资产是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业集团”)的一项重要资产,是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拓展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最大程度地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运业集团、各子(分)公司及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二章组织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七条运业集团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运业集团财务部、企划部、行政部对运业集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企划部、行政部主要职责如下:1、监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购置,以及参与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等工作;2、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3、组织运业集团内部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4、审查、评价和组织论证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及使用情况;6、考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7、对有关企业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及相关方: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障公司整体经营风险可控,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现就相关问题向大家发出通知:一、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管理作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系紧密。
为确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合规、透明,减少潜在风险,上市公司务必按照下列要求严格管理:1. 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平性。
2. 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必须确保公平性和独立性。
关联方交易应以市场价为基准,严禁利用关联关系牟取不当利益。
同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参与关联交易审批,以确保公平性和真实性。
3. 资金往来的记录和登记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有详细的记录和登记。
包括款项的收付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以便于核查和审计。
同时,相关文件、凭证应妥善保存,确保后续审计和监管需要。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要求1. 担保范围和限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和限额。
担保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风险可控。
担保范围应明确,不得越权或超过合理的限度。
2. 审批程序和程序文件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过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的批准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审批程序应合规、公开、透明,确保担保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相关担保文件应清晰、完整、合规,以备审计和监管需要。
3. 监督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机制,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正常经营需要。
担保行为应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包括担保金额、期限、担保对象和担保形式等信息。
四、加强监管和制度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完善。
富临运业:内部审计制度 XXXX-03-17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09年2月2日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发生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专职人员;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审计人员的聘用、辞退,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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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杜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制度
(2009年9月13日经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占用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和杜绝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和杜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具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资金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系指公司与关联方相互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业务
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相互之间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相互之间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相互之间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使用对方资金等行为。
第二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
(七)监管机构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杜绝主动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一)有偿或无偿地向关联方拆借资金使用;
(二)取得关联方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委托贷款;
(三)接受关联方委托进行投资活动;
(四)取得关联方开具的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由关联方代为偿还债务;
(六)由关联方代为垫支工资、福利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
(七)监管机构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和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和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和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总会计师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与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或公司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或发生关联交易,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冻结大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减少乃至避免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和《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