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东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

东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不准存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畜禽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是指实行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是指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养猪场或各养殖场存栏数总量在3000头猪以上的集约化养殖区。
其他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换算。
二、禁养区范围为:(一)东至冯高楼、南至南山、西至义乌界、北至北山范围以内的市区;(二)横锦水库库区、南江水库库区、横店东溪水库等饮用水源一级及二级保护区;(三)三都胜境、屏岩洞府、落鹤山、社姆山等风景名胜区,横店影视城、白云文化城;(四)各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五)横店、巍山、南马、黄田畈镇和六石街道等中心镇(街道)建成区。
三、限养区范围为:(一)市区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二)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建成区;(三)横店、巍山、南马、黄田畈等中心镇(街道)建成区上风向2公里以内的区域。
四、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禁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逐步落实关停转迁计划,原则上在2005年6月底前实现关停转迁。
在实现关停转迁前,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控制标准。
五、限养区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限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控制标准并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六、新建畜禽养殖场与禁养区、限养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七、从2005年1月1日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必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养殖规模小于《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规模控制下限的各类养殖场,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未发布前,污染物排放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宿政发〔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6〕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8日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划定方案为科学规划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宿迁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立市”战略,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资源利用、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符合城乡规划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的原则;(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禁养区域1.生活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与饮用水源地相连通的重要河湖水域洪泽湖、骆马湖、京杭大运河、徐洪河、淮沭新河及堤岸坡脚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2.风景名胜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其规划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4.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按照各自然保护区规划确定);5.列入《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宿迁市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规划边界范围内的区域;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10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淮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决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
现就加快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为基本原则,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开展整治,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实施畜禽养殖业分区管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重点工作(一)养殖区域划定1.禁养区的划定本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重点区域保护与可操作性相兼顾的原则,提出如下划定条件:(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所有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地方可根据保护需要、水源地汇水特征将准保护区纳入禁养区范围。
(2)重点水体及考核断面周边地区。
南水北调沿线地区;“十三五”国家对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8个断面(京杭运河五叉河口、苏北灌溉总渠苏嘴、三河戴楼衡阳、淮河淮河大桥、白马湖洪金、浔河唐曹、盐河袁闸、洪泽湖淮安片区老山乡高良涧镇蒋坝镇)以及省政府对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22个断面(京杭运河的水泥厂渡口、大运河桥、板闸、黄码大桥、平桥、清隆桥;盐河的发电站、磷肥厂、新渡;废黄河的活动坝、承德路大桥;苏北灌溉总渠的渠北闸、县水泥厂;淮沭新河韩庄乡;淮河老子山;入江水道塔集;白马湖李庄;金宝航道唐港大桥;排水渠苏嘴、排水渠杨湾腰闸;维桥河维桥河口;南六塘河肖大桥)周边地区,上述断面所在水体岸区应划定一定范围作为禁养区,重点是断面上游水体对应岸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什么部门负责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什么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环保部门负责。
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执行。
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
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扩展资料明确禁养区方案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场关闭和搬迁工作,联合环保、水务、财政等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推进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和搬迁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是合理制定拆迁补偿政策。
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落实补偿资金来源是禁养区方案实施的关键。
拆迁标准要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稳定和实际经济状况,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在补偿资金落实方面,各地区应结合现状,建立可行的资金筹集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补偿制度,弥补资金补偿的不足,充分调动畜禽养殖企业搬迁的积极性。
三是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的定量考核制度,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等长效机制,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养区。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三府办〔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44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原市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7日以三府办〔2020〕34号文印发的《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和法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件为准并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8日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前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的有关要求,贯彻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合力推动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及整改调整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案,指导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一)指导思想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2020)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柳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柳城政办〔2015〕61号)文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县人民政府2020年2月28日柳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和县内江河为目标,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2.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3.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4.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
三、划定区域(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实施方案:全区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和实施方案
全区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和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X—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X〕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XX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X〕18号)精神,为科学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畜禽养殖要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三区”,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三区”划分范围及要求(一)禁止养殖区1.区属范围内,沪渝高速(XX外环)以北所有区域。
2.人口集中区域。
沪渝高速以南的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居民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村湾居民区及周边100米的区域范围。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金口龙床矶水厂、梁子湖水厂、山坡水厂、法泗水厂、舒安水厂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500米区域范围内。
4.重要水质功能区。
梁子湖、斧头湖、牛山湖、鲁湖、上涉湖、后石湖(金水)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5.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区、自然保护区。
XXXX安山国家湿地公园(安山街)、XX上涉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安山街、法泗街)、XX江夏潴洋海省级湿地公园(梁子湖风景区)等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6.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经批准饲养的除外)。
南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附件: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意见稿)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南雄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目录·目录 (I)一、目的和意义 ····························································· - 1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 - 2 -三、实施要求 ································································ - 4 -(一)总体要求 ······················································································- 4 -(二)具体要求 ······················································································- 4 -四、术语及要求 ····························································· - 7 -(一)畜禽·····························································································- 7 -(二)畜禽养殖规模 ················································································- 7 -(三)禁养区··························································································- 7 -(四)限养区··························································································- 9 -(五)适养区··························································································- 9 -(六)重叠区的规定 ················································································- 9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9 -五、主要保护目标 ·························································- 10 -六、“三区”划分范围 ···················································- 12 -(一)全市“三区”划分范围 ·································································· - 12 -(二)雄州街道“三区”划分范围 ···························································· - 19 -(三)全安镇“三区”划分范围 ······························································· - 19 -(四)百顺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0 -(五)邓坊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1 -(六)古市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1 -(七)湖口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2 -(八)黄坑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3 -(九)江头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3 -(十)界址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4 -(十一)澜河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5 -(十二)帽子峰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5 -(十三)南亩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6 -(十四)坪田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7 -(十五)水口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7 -(十六)乌迳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8 -(十七)油山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9 -(十八)珠玑镇“三区”划分范围 ···························································· - 30 -(十九)主田镇“三区”划分范围 ···························································· - 31 -七、保障措施 ·······························································- 32 -八、附件 ·····································································- 34 -附件1 全市各自然村聚居点····································································· - 34 -I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II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一、目的和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精神要求,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2016年10月24日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文件,按照要求,我市须按照部、省和市里各项政策要求,须尽快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确保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违规养殖场的拆迁工作。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县“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生态经济强县建设和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在我县行政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重点区域,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为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现状及发展规划相结合、协调、统一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5.重点突出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分类根据划定原则及依据,我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划定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大类(以下简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数量,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它是禁养区与适养区的过渡区域。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是发展畜禽养殖的主要区域。
临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临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我区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依法防止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的规定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总体规划,科学布置规模化养殖场地,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9.《临桂区域总体规划》《临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临桂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临桂区“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临桂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临桂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等政策文件。
三、划分原则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分类区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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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生态文化休闲区建设,进一步减少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全区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不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同步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经济结构调整相统一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8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290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0〕33号)。
四、区域划分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坊子区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行为。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街道(发展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限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
限养区内要实施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度高的街道(发展区)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已经建成的养殖场,由所在街道(发展区)限期治理,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期限内无法完成治理的予以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相关要求
1.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要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科学选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场、区规划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区畜牧局备案;场、区建设布局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遵循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坚持发展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牧草结合的现代化畜牧园区,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程度,逐步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实现清洁生产、立体生态养殖。
2.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前,必须经所在街道(发展区)和区环保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同意,
办理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条件审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建成后办理动物防疫手续,投产后30日内到区畜牧局备案登记。
3.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等区域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布局界限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新城区:东至坊泰路、西至虞河、南至潍胶路、北至胶济铁路线;
(2)老城区:东至虞河、西至王裴家村东路、南至八马路、北至潍胶路;
(3)各街道(发展区)办事处(管委会)驻地及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2.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1)白浪河水库兴利水位线57.8米以内的区域(含水库
大坝);
(2)黄旗堡-眉村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其中,南界:井群影响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西界:南王皋-宋家庄头-岳家村-穆村-眉村东。
3.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一般铁路坊子段两侧外延100米内的区域,高铁两侧外延500米内的区域。
4.坊茨小镇、炭矿遗址文化园等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各村庄及村庄周边禁养区范围由各村自行确定,纳入村养殖退院进区实施方案,报街道(发展区)备案,街道(发展区)办事处(管委会)及以上政府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限养区范围
1.高密度饲养区。
2.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重要河流、湖泊周边区域。
(1)白浪河水库无坝处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范围内的区域,有坝处一级保护区外2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黄旗堡-眉村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其中,西北界:洼里-车留庄-杨庄-上房-北眉村;
(3)潍河、虞河、白浪河等主要河流坊子区境内主河段两侧外延500米内的区域。
3.凤凰街道区划内,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召集,区畜牧、环保、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务、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各街道(发展区)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共同推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街道(发展区)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划定本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区域范围,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易后难,对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有序转迁、关停,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禁养区养殖场转迁、关停工作,期限未关闭的,由街道(发展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区国土、规划、城管、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违法行为,坚持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形成整体合
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农业、畜牧等部门单位要积极协作,搞好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相互衔接,认真开展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区畜牧局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作出调整。
(三)加强宣传,广泛发动。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养殖场、养殖小区严格遵守标准化养殖及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切实减少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要认真落实养殖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畜牧局备案(备案标准见附件)。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
附件: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标准
附件
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标准
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羊≥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年出栏)、肉鸡/肉鸭≥50000羽(年出栏)、蛋鸡/蛋鸭≥10000羽(存栏)、兔≥3000只(存栏)、马、驴、骡、骆驼等大家畜≥100头(存栏)、犬、猫≥100只(存栏)、蜂≥100箱(存栏)、水貂、狐狸、貉子≥3000只(存栏)、鸵鸟、孔雀≥1000只(存栏)、鹌鹑≥40000只(存栏)、鸽子≥2000只(存栏)。
规模养殖专业户标准: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鸭与鹅≥300羽(存栏)、羊≥50只(存栏)、兔≥50只(存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