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和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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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在司法领域,诚信和真实性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基石。

然而,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不道德的人,他们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来谋求利益或是达到其他不当目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秩序,我国的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以期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管。

第一,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定义及性质进行界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虚假诉讼指当事人明知所主张的权益明显不存在或与事实不符,而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明知不是本人的权益而提起诉讼,且因此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虚假诉讼是一种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必须予以严厉制止。

第二,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

当诉讼参与人提起虚假诉讼,并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公告赔礼道歉等。

同时,诉讼法院也有权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制裁,例如撤销诉讼请求、罚款、禁止起诉等。

这些法律后果的存在,既可以让当事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减少虚假诉讼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民法典对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在虚假诉讼中,虚假陈述往往是欺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手段之一。

为了便于判断虚假陈述的存在,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权益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有权对其陈述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

这一规定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鉴别虚假陈述,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第四,民法典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加大了力度。

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的一种,其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大。

为了惩治恶意诉讼行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起诉他人时,必须具备合法的权益追求,并且诉讼请求合理。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在法庭上表现出恶劣的行为,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恶意诉讼行为,并依法处以相应的制裁措施。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诉讼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也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现象,我国法律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检察监督机制,以保障公正的司法实践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

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延长了案件的办理时间,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虚假诉讼行为还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得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严重损害。

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一旦虚假诉讼行为被揭穿,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声誉和信誉,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检察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我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检察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具有对案件的监督职责,其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对刑事侦查的监督以及对民事案件的监督。

在民事案件的监督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申请、参与庭审活动、对法院的判决审核等环节,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实施监督。

一方面,检察机关会针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专门的调查和跟踪,通过法律程序找出虚假证据和伪造的事实,揭穿虚假诉讼行为。

检察机关还会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核,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诉讼行为获得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还会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现象开展公开宣传和教育,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意诬陷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三、加强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虚构谎言、篡改事实、伪造证据、恶意阻挠、非法牟利等,以达到诈骗、敲诈勒索、破坏法律秩序等目的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公民、法人或相关组织对法律认识不深,往往将法律视作挡箭牌,采取捏造事实、虚构证据等行为来谋取非法利益。

二、利益驱动。

一些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采取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以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非法牟利。

三、法律程序缺陷。

一些法律程序可能存在弊端,使得当事人能够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活动。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应当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法律教育。

必须增强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的认识,减少涉法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司法监督。

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民事案件,实施严格的证据审查和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

三、完善法律制度。

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防止滥用法律程序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诚信建设。

在民事活动中,应加强各方的诚信意识,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诚信建设,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之,虚假民事诉讼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

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教育,加强司法监督和完善法律制度,同时提高社会诚信度和增强公民法制意识,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打击虚假民事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及其监督的必要性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以达到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法治环境,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虚假诉讼还会对法院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诉讼程序的效率大大降低。

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势在必行。

为了有效监督和防范民事虚假诉讼,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检察监督机制。

这一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虚假诉讼的举报渠道在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举报渠道非常畅通,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虚假诉讼行为。

举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公安机关等。

我国还设立了反诉讼滥用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线索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反虚假诉讼行动中来。

2. 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虚假证据的制造、虚假证言的作证、对证据的故意隐匿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将会积极介入,并依法进行调查、起诉。

3. 法院的制裁和赔偿当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认定后,法院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一般来说,法院会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罚款,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还可以依法对虚假诉讼当事人采取限制诉讼权的措施,以防止其继续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

4. 律师的规范和自律作为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律师在民事虚假诉讼中也承担着重要的监督责任。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客观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并向法院如实陈述。

一旦律师发现客户有虚假诉讼的迹象,应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否则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的一般概况,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了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和惩处能力,防止了法律的滥用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当目的,利用法律程序提起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很多,主要包括恶意诉讼、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证据造假等。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1. 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仍然提起诉讼。

恶意诉讼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对对方的敌意或仇恨,或者是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2. 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诉讼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代表,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有些诉讼代理人可能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或提出不实的诉讼请求,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3. 证据造假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故意伪造证据或者向法庭隐瞒真相,从而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性。

对于虚假民事诉讼,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虚假民事诉讼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杜绝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

2. 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法律机关应该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对恶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从法律上震慑不法分子,减少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3.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置虚假民事诉讼。

加强对诉讼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他们的行为,对于违法或不当行为给予严厉惩罚,遏制虚假民事诉讼。

5. 加强司法审查加强对诉讼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规范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监督视角下的民事虚假诉讼治理

检察监督视角下的民事虚假诉讼治理

检察监督视角下的民事虚假诉讼治理作者:贾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5期摘要:民事虚假诉讼在民事活动中时有发生。

当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在启动程序、申请监督主体、介入阶段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和不足。

应当结合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以及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另行起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在申请主体、诉讼阶段、救济效力等方面的差异,采取建立长效机制,拓展案件来源,加强外部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引导当事人救济,强化人员配备,提升民事虚假诉讼治理的实效,做优做实民事检察工作。

关键词:检察监督虚假诉讼治理(一)虚假诉讼的界定“虚假诉讼”是司法实务部门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发现并总结提出的。

实务界对虚假诉讼的界定有“单方故意说”与“双方恶意串通说”之分,其中《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均采取的是“双方恶意串通说”。

笔者认为,虽然“双方恶意串通说”,较为准确地揭示了虚假诉讼的本质,且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但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故“单方故意说”不能排除在虚假诉讼范围外。

但是,对于以真实的纠纷为事实基础提起诉讼,通过伪造证据证明己方的诉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的,属于“真纠纷、假证据”,则不应当纳入虚假诉讼范畴。

因此虚假诉讼的认定,应以法律关系及证据是否真实,而非双方串通还是单方故意作为判定依据。

(二)虚假诉讼的特征1.从案件类型来说,多为涉财类案件。

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合法诉讼方式,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规避法律责任等目的。

从司法实践中看,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企业破产和改制、股权纠纷、房屋拆迁、驰名商标认定、追索劳动报酬等领域,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2.从审判程序来说,简易程序居多。

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对立的诉讼地位,虚假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表面存在纠纷,实质上则目的一致、利益趋同、意见明确,诉讼中往往缺少实质性对抗,且多以自认形式完成质证,案件相对简单易审理,法院常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既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损害社会公正和正义的不良现象。

其成因主要源于以下几点:一、个别当事人以图谋利益,采取欺诈、虚构等手段制造虚假纠纷以提起诉讼,或者故意拖延或阻挠合法程序,为达到某种不义之宜,损害合法权益。

二、司法体制和立法环境的不健全,还存在一些制度性漏洞,容易面对虚假诉讼故意姑息。

比如,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尚未健全,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过程繁琐,一些恶意当事人在半合法半暴力的情况下甚至威胁申请人提出放弃法律救济,就可以为其不当收益得到利益保障。

三、社会道德观念的缺失,一些当事人追求个人利益盲目,弄虚作假,逐渐地演变为一种普遍现象,搅混了正常的司法程序,破坏了法治领域的公正。

对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政府和司法机构应采取以下对策:一、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多管齐下加大处罚力度,先制定现行法律规定,完善法律政策,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形成真正的威慑力,防范未然。

二、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司法公正性和公正,深化司法改革,以实际行动提高司法公正与审判质量,加强司法队伍的教育训练,培养专业并有高度的道德热诚的人才,提高审判员素质,推进司法大专工程。

三、加强尚待完善的法律监管措施,及时发现诉讼中存在的漏洞,修补和处理起诉标准和程序,确保案件真实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用法律漏洞掩盖虚假作证、贿赂、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以加强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推动社会道德建设的深入,以法律为背景,以社会道德为重心,以扩大社会共识为目标,推进社会建设的全面提升,创造一个限制虚假民事诉讼发生的良好风气。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以违法手段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或故意隐瞒真相,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提起诉讼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恶意索赔、诉讼压制、非法牟利等。

针对这些成因,我们需要从严惩虚假民事诉讼、加强司法审查等方面进行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一、恶意索赔恶意索赔是虚假民事诉讼的常见成因之一。

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故意编造事实或者夸大损失,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获取赔偿。

他们可能会编造假的合同、收据,或者以虚构的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义之财。

二、诉讼压制诉讼压制指的是以虚假的诉讼行为或者通过滥用诉讼程序,来达到其他目的。

一些当事人可能会通过编造虚假证据或者诋毁对方诉讼行为,来达到让对方放弃维权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司法秩序,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非法牟利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利用虚假诉讼手段来进行非法牟利。

他们可能会伪造证据,故意制造法律纠纷,并通过敲诈勒索、非法要挟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来应对,从而保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对于恶意编造事实、虚假索赔等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相关部门还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涉嫌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诉讼行为。

二、加强司法审查加强对诉讼备案的审查和审批制度,严格审核诉讼材料和证据,规范司法流程,防止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对于涉嫌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要加大司法调查和审判力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结果。

三、加强公正教育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和诚信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让人们认识到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性,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平正义。

四、建立赔偿制度对于因虚假民事诉讼造成的损失,应当建立起相应的赔偿制度。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或提交虚假的证据,以达到欺骗法院、对抗正义的目的。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为了有效遏制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从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入手,分析当前监督机制的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民事虚假诉讼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

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通过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或提交虚假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扰乱法院的判断,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而使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

虚假诉讼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从而导致他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虚假诉讼也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和工作压力。

长期以来,民事虚假诉讼的存在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法院资源的浪费和司法公正的破坏不容忽视。

二、当前监督机制的不足之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和公安机关。

目前在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力度不足。

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和执行力度不够,一些存在虚假诉讼情况的案件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技术手段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虚假诉讼的调查需要一定的侦查技术和专业知识,而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条件和能力相对有限。

检察机关在对虚假诉讼的处理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因为缺乏一套科学、完备的审核机制,导致对虚假诉讼的处理标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1. 完善法律法规。

在立法上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明确检察机关的权责。

2. 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

虚假诉讼知识点总结

虚假诉讼知识点总结一、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出虚假的事实、证据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自己不正当利益的一种行为。

虚假诉讼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当事人和司法机构带来严重的损害。

二、虚假诉讼的形式虚假诉讼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虚假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不真实,可能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比如故意要求对方支付不存在的债务或者要求返还不存在的财产等。

2. 虚假的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真实,可能是伪造、篡改或者捏造的,以误导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

3. 虚假的陈述:当事人在庭审或者书面材料中所做的陈述不真实,可能是对事实的歪曲或者隐瞒。

4. 虚假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真实,可能是故意曲解法律规定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虚假诉讼的危害虚假诉讼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都会产生严重的危害:1. 对当事人的危害:虚假诉讼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对方的无辜受害。

2. 对司法机构的危害:虚假诉讼会耗费司法机构的宝贵资源,影响司法效率,甚至可能造成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严重损害。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 责任追究:虚假诉讼可能构成诉讼欺诈行为,一旦被发现,当事人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对其进行法律处罚或者索赔赔偿等。

2. 损害赔偿:对于因虚假诉讼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情况,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3. 诉讼费用承担:在虚假诉讼中,如果因为对方的欺诈行为导致诉讼费用增加,法院有权决定对方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

五、防范虚假诉讼的措施为了杜绝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各方应该积极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当事人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要轻易提起无根据的诉讼请求。

2. 守法诚信:当事人应该守法诚信,不要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陈述,保持诉讼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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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和治理机制作者:杜晨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4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浪费司法资源且损害法律权威,预防和惩治以虚假诉讼为代表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具有现实意义,但对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不统一使得对虚假诉讼不易被发现和惩治,对民事虚假的重新界定并对惩治机制进行构建很有必要。

关键词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不诚信诉讼诚信诉讼原则诉讼标的作者简介:杜晨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327法院诉讼制度是处理社会纠纷的权威救济方式,但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诚信诉讼甚至恶意欺诈诉讼以谋取私利的事件却频繁发生。

以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为代表的一系列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而且侵害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

所以通过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分析,在诉讼中构建事先预防和事后惩治的机制,对于司法的质量、效率、权威的提升具有现实意义。

一、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学界对虚假诉讼的概念认识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以非法目的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使自己或他人达到获得财产和财产利益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已将虚假诉讼的界定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对虚假诉讼的概念的认识脱离了诉讼的本质,没有厘清与不诚信诉讼、恶意诉讼的关系。

甚至错误的认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仅是对虚假诉讼的界定。

笔者认为:只有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纠纷成为诉讼原被告双方,通过自认或主动调解的方式骗取法院裁决以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甚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行为才是虚假诉讼。

其区别于事实上存在纠纷的一般恶意诉讼案件,主观恶性更恶劣,危害后果更严重。

具体分析如下:(一)虚假诉讼的本质是不存在真实的纠纷“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 诉讼作为动用公共资源的公立救济方式往往成为纠纷主体解决纠纷的最终选择。

所以,诉讼的本质是依托纠纷产生并围绕纠纷运行的公立救济机制,没有纠纷就不应该启动诉讼。

在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经恶意串通虚构纠纷即虚构诉讼标的,动用诉讼资源以达到谋取不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偏离了诉讼作为纠纷救济机制的本质。

实际上,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纠纷也不需要救济,诉讼仅仅是他们谋利的工具。

(二)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等概念的界分目前学界对不诚信诉讼、恶意诉讼、诉讼欺诈、虚假诉讼等概念还没有共识和界分,笔者尝试对各相近概念进行界分。

1.不诚信诉讼行为是基本的兜底的概念,是指诉讼当事人违背事实依据,脱离法律准绳的诉讼行为。

不论是恶意诉讼,诉讼欺诈,还是虚假诉讼包含在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之中。

诚信原则是民事实体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虽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诚信原则,但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民事实体法正义实现的程序法,将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来指导民事诉讼甚至直接适用是理论界的共识。

江伟教授在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中,引入了诚信原则并对引入的必要性有如下讲述:“民事诉讼以规范的形式严格性为特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能产生所期待的法律后果。

但如果当事人违反信义,不诚实进行诉讼,法官仍然以其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而予以认可,则有侵害实质公正的危险。

面对法的安定性与个别正义之冲突,诚信原则授权法官对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实质公正。

”2.恶意诉讼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代表之一,恶意诉讼行为人只要主观上有利用诉讼资源谋取私利的故意并付诸实施即是恶意诉讼行为。

所以恶意诉讼包含面很广,与滥用诉权的概念相似,此外还包括虚假诉讼和虚假诉讼之外的其他诉讼欺诈行为。

滥用诉权如为争取有利管辖,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滥用反诉权、回避申请权、异议权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滥用申请再审权,不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或抗诉,干扰执行程序。

3.虚假诉讼和虚假诉讼之外的一般诉讼欺诈行为作为恶意诉讼的典型表现形式,比前面列举的一些滥用诉权的行为隐蔽性更高,主观恶性更大,危害后果更严重。

其通过对法官的欺诈,获取法官有利的裁决,这同刑法中的诈骗罪有异曲同工之处,受骗者是法院,欺骗的利益是法院的有利裁决。

4.虚假诉讼有别于一般诉讼欺诈行为。

最本质的区别即在于虚假诉讼不存在现实的争议纠纷,在我国诉讼模式倾向于辩论主义的模式下,使得虚假诉讼更具欺骗性,不易被发现。

辩论主义要求当事人在辩论中没有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应当作为裁判依据,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事实。

这种辩论主义在我国诉讼法规范中得到体现,比如《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在一般的诉讼欺诈行为中,虽然一方自己制造或串通他人制造虚假法律关系进行欺诈,但与诉讼相对方仍存在真实的争议纠纷。

那么他们之间会形成“争讼”关系。

江伟教授在对争讼关系概念的论述中讲到:“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对抗中,法院才能查清事实。

”所以,一般诉讼欺诈中,欺诈行为人的诉讼相对方会为了自己的利益积极辩论,在双方的辩论中被法官查清事实的可能性较大,法官也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审查。

如A某和B某闹离婚,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产生纠纷,A某为了分得更多财产,串通C某伪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C某借款50万元的借贷关系并伪造借条,B某当庭抗辩否认该借贷关系,要求法官审查,诉讼对于B某有现实救济意义。

但在虚假诉讼中,双方不存在真实纠纷,没有辩论对抗即自认事实,甚至还能直接调解结案。

法官查清事实的主动性低,难度也更大。

一旦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得以执行,不但没有解决实际纠纷反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制造了新的纠纷,这与诉讼化解纠纷的目的背道而驰。

如A某由于欠下巨额债务,面临房产被拍卖的可能,A某为了得到拍卖房屋的分配款,串通B某伪造虚假的借贷关系并伪造了100万元的借条。

由B某起诉,A某当庭同意调解的,获得了法院100万元借款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借贷关系。

待B某参与房屋拍卖款分配后,由B某收取好处费后将所得款返还A 某,使得真实债权人的利益减损。

综上所述,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包含了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中诉讼欺诈的行为主观恶性更大,危害更重,诉讼欺诈行为中虚假诉讼不易发现,危害更重。

二、虚假诉讼治理机制应建立诉前、诉中、诉后三阶段一导向一核心一着力点二保障的治理机制。

诉前,以普及诉讼诚信原则为导向,建立立案预防制度为核心;诉中,以建立法院主动审查制度为着力点;诉后,以建立案外人救济制度和民事刑事惩治制度为保障。

(一)以普及诚信诉讼原则为导向应将诚信原则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写入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在具体诉讼规范的制定和修改中体现诚信原则的运用,如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增加了对恶意串通,骗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应给与强制措施的规定,即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要求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的精神,使得法官据此规范可以适用诚信原则。

另一方面在诉讼法总则中写入诚信原则为其在具体条文的适用提供保障。

(二)以立案预防制度为核心未雨绸缪胜于亡羊补牢。

立案阶段做好预防比惩治更重要,能够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特别是在目前案件数量激增的背景下,预防虚假诉讼使得法官专注于解决实际纠纷显得格外重要。

借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制》第11条的规定,美国法院要求当事人及律师在起诉时签署“真实声明”,立案阶段可以制作关于不诚信诉讼行为法律责任告知书由当事人签署,使欲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知难而退。

立案过程中要对抗当事人双方关系的进行审查,对系有亲属关系等特殊利益关系的对抗当事人要信息予以注明,能帮助审理案件的法官提高警惕。

(三)以法院主动审查制度为着力点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对于立案阶段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信息记载予以重视,在审理过程中提高法官的主动审查意识,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对自认证据、主动达成调解或被告下落不明无辩论意见的情况下,更应该强化审查义务和依职权主动调取调查证据的责任。

切勿一味追求案件结案效率而忽视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信息,切勿死板套用《证据规定》第76条等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的条款支持诉讼请求。

而要将新《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作为治理虚假诉讼的武器,敢于勇于掀开虚假诉讼的面纱。

笔者认为,停留在主观上要求法官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审查是不够的,应建立相关责任制度。

比如美国法院就强调本身对虚假诉讼的审查责任,若法院本身审查不严导致虚假诉讼,那么法院负有责任。

我认为,若在立案阶段法官忽视记载可能存虚假诉讼的信息而没有在庭审中尽到主动审查的义务导致虚假诉讼行为人胜诉并产生危害结果,法官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法院规章制度的形式确定具体处罚措施以敦促法官提高对虚假诉讼应有的注意力和主动性。

(四)建立案外人救济制度保障。

在虚假诉讼得到法院错误裁决后,第三人的权利已受到侵害。

受害人作为案外人应有纠正错误裁决挽回损失的途径。

其包括两类救济制度,一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予以规定。

二是新增加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通过新增第三款予以规定。

诉讼法规关于受害人的救济采再审制度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行,虽然在两制度的区分和运用理论界尚有争议,但立法部门经过反复研究,最终做了如上规定。

法官应在实践操作中加深体会,正确用好这两个救济制度,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民事刑事相结合的惩治机制保障《民事诉讼法》第 112条针对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相互串通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出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范适用,分别为第144、183、190、191条。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对频繁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也进行了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旅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是建立民事刑事相结合的惩治机制法律基础。

但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司法实践有差别,相同类型案件所判罪名不同,有的以诈骗罪论处,有的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笔者认为:1.虚假诉讼等恶意诉讼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适宜以诈骗罪治理。

首先,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虚假诉讼中不排除单位串通他人行虚假诉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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