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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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贷款金额: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金额通常不超过存单面额的70%。

2. 存单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能超过质押的定期存单的剩余期限。

3.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银行的政策规定,通常比普通贷款利率略低。

4. 质押物要求:质押的定期存单必须是个人名义下的,且存单在贷款期间保持有效。

5. 贷款申请:个人需要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质押存单等相关资料。

6. 贷款审批:贷款机构会对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批,评估个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

7. 还款方式:个人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还款期限和方式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8. 贷款违约:如果个人违约未按时还款或还款不足,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贷款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个人在贷款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并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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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信用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

一、申请条件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定期存单的合法持有人,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贷款人须拥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具备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个人定期存单的面额必须符合金融机构的最低质押贷款限额,且存款期限须符合机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材料准备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提供最近三个月的个人资产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明、车辆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 提供完整的贷款申请表格,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及期限等相关信息。

三、贷款额度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一定比例,比例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

2. 贷款额度还需根据个人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对贷款本息的按时归还。

四、利率和费用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确定,且会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2.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还需支付贷款手续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具体金额由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为存单到期日前不超过三个月,确保能在存单到期前将贷款本息归还。

2. 还款方式一般有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选择,贷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六、风险管理和监督1. 金融机构需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 金融监管部门将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业务,防范相关风险。

七、违约和后果1. 若贷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将视为违约行为,并可能导致逾期利息和罚金的产生。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借贷业务。

第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可控,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个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和业务实施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贷款合同。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客户的申请进行评估,包括评估质押物的价值、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

如同意,应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个人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如个人客户发生贷款逾期,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催收措施,并及时与个人客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逾期问题。

第三章质押贷款管理第十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应为有效期内的个人定期存单,且存单面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期间,金融机构有权保管质押物,并及时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应保证提供的个人定期存单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没有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权益,且没有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

第十五条如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到期,个人客户未能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物。

农行存单质押贷款流程

农行存单质押贷款流程

农行存单质押贷款流程
农行存单质押贷款是一种以农业银行存单为质押物的贷款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资金支持。

以下是农行存单质押贷款的具体流程:
1. 材料准备阶段:准备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证、经营执照、银行存单等。

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咨询与申请:前往当地农业银行网点进行咨询,并提出贷款申请。

银行工作人员将为您提供详细信息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 存单评估与审批:提交申请后,银行将对质押的存单进行评估,并审核贷款申请。

审批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请耐心等待。

4. 合同签订: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与您签署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务必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自己理解所有条款。

5. 放款阶段:在合同签订后,银行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放款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您的账户。

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使用贷款资金。

6. 还款期限与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您需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其他方式,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来确定。

请注意,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性描述,实际操作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办理农行存单质押贷款前,请与当地农业银行网点联系,了解更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政策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12.08•【文号】农银发[1995]31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12月8日农银发〔1995〕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从明年开始进一步规范和推广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合法有效的存单作抵押,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存贷结合业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风险系数抵,农业银行开办这项新业务,有利于完善服务功能,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因此,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广这项业务。

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要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管理,其所需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二、要加强对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

总行要求各行在开办这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加强贷款管理。

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农业银行扣收其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以确保该项业务无逾期和呆滞贷款。

三、储蓄机构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归口资金组织部门管理。

作为一项新业务,各行在开办时,要做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通知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农银发[2002]104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2002.07.03【实施日期】2002.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04号2002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强竞争力,拓展我行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市场,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0]154号)及相关合同文本进行了部分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工作本着“控制风险、方便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进行,以使管理办法和合同文本在内容及文本形式上更加紧凑、精练。

一、对《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一)对质押物的涵义进行了重新修订;(二)在贷款额度上,将原“存单质押率”改为“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贷款额度”;(三)在期限上,原贷款期限为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现将定期存单自动转存的因素考虑了进去;(四)在贷款操作程序中,将审批权限作了更具体的说明;(五)在管理责任上,作了更加详细的界定;(六)原与《担保法》相抵触的相关条款现遵照《担保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关于对《合同文本》的修订说明《合同文本》依据新修订的《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增加了审查意见栏;(二)本次修订省略了原质押登记清单,将重新调整后的质押登记清单以附表形式收录到《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以减少文本的数量;调整后的附表增加了“出质人声明栏”,避免因非权利人领回质押凭证可能引发的纠纷。

(三)本次修订将《个人质押借款合同》设计成可多页复写并连页折叠的形式,以减少手工填写和加盖骑缝章的工作量。

同时精简了合同部分内容,调整了利率条款、还款方式、出质人承诺等内容;增加了部分前瞻性条款的约定,为以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之外的权利凭证(如记账式国债、人寿保险、提单)质押办理贷款留下了空间。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为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银行通常会制定以下规定:
1. 贷款金额:根据个人存单的价值和质押比例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质押存单市值的80%。

2. 质押期限:一般与贷款期限相一致,个人质押存单必须在贷款偿还完毕前解除质押。

3. 质押比例:银行根据个人存单的类型和市场流动性,设定不同的质押比例。

4. 利率计算:根据贷款金额、质押存单的利率和质押比例,计算出贷款的利率。

5. 还款方式:根据个人贷款金额和偿还能力,银行可以提供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灵活还款等不同的还款方式。

6. 质押存单管理:银行会将质押存单冻结,确保其不会被提前转让或支取。

7. 贷款担保: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通常需要提供个人担保或第三方担保。

8. 提前还款:个人贷款可以提前还款,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提前还款费用或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以各银行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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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1•【文号】农银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9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年6月1日农银发〔19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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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存款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5]319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5.12.08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
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8日农银发〔1995〕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从明年开始进一步规范和推广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合法有效的存单作抵押,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存贷结合业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风险系数抵,农业银行开办这项新业务,有
利于完善服务功能,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因此,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广这项业务。

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要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管理,其所需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二、要加强对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

总行要求各行在开办这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加强贷款管理。

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农业银行扣收其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以确保该项业务无逾期和呆滞贷款。

三、储蓄机构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归口资金组织部门管理。

作为一项新业务,各行在开办时,要做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储蓄机构可以开办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1.管理基础较好,人员素质较高,实行了全面的事后监督;
2.人民币储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实行了微机联网的储蓄机构;
3.业务人员在6人以上,配有入行2年以上的储蓄外勤人员。

具体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机构,由县(市)行严格按照上述条件确定。

第四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所需信贷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凡持有本人名下合法有效的农业银行存单的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存单向当地的农业银行申请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

合法有效存单是指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第六条凡存单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及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存单。

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抵押存单不得挂失。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由储户由其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如果存单开户所已开通定期储蓄存款通存通兑,储户可以向管辖行所属其他联网储蓄所(本县市范围内)提出申
请;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业务,可向上一级农业银行指定的储蓄机构提出申请。

储户申请借款时,必须提供书面申请(附件一)、抵押存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临柜人员初审后填写《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存单抵押收据》(附件二),加盖公章和私章后交予储户。

第八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执行6个月贷款利率,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天数计算。

如遇到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接到储户借款申请后,应做好审查工作,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贷”与“不贷”的答复。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储户提供存单是否有效,提供的印鉴及密码是否正确,若是本行其他网点的存单,必须取得原网点的情况证实和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
2.储户填写的申请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3.经办人根据对借款人的调查,写出书面的意见并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交付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权限为:每笔贷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分理处和储蓄所审批;5万元以上由县(市)支行审批。

贷款经审批后,由批准机构发出贷款通知单(附件三),交与储蓄所。

储蓄所贷款经办人接到通知后,通知储户,并签订借款合同(附件四),经借贷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借款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须按期归还。

贷款管理必须做到无逾期贷款和无呆帐贷款。

银行在贷款到期前十天通知借款人准备资金,归还贷款。

逾期超过1个月,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第十四条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但储户应在贷款到期前十天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附件五),展期贷款按原审批权限审批。

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

第十五条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储蓄机构要及时发出“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扣收通知单”(附件六)连同抵押存单交临柜人员处理抵押存单偿还贷款本息;在其他储蓄所开户的存单,再附上“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附件七),通过系统内往来或联行向存单开户储蓄所或管辖行划帐,划帐理由为处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储蓄利率计息。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

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本金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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