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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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摘要】国际贸易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无单放货风险却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从无单放货风险的影响因素、防范措施、应对策略、案例分析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加强风险意识、注重合同细节和完善相关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无单放货风险带来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避免无单放货风险的发生对于保障各方利益和促进贸易合作至关重要。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无单放货风险,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国际贸易中赢得更多的信任和机会。

【关键词】国际贸易、无单放货风险、影响因素、防范措施、应对策略、案例分析、行业规范、风险意识、合同细节、制度。

1. 引言1.1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国际贸易对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贸易可以带动国家的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国际贸易可以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国际贸易还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全球化。

国际贸易不仅可以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增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世界的繁荣与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加强国际贸易合作,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对于推动全球经济的增长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1.2 无单放货风险的定义无单放货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未经过正规的单证程序就被放行的情况,导致可能出现货物失踪、未收到货款等风险。

这种风险在国际贸易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一些缺乏监管或程序不完喂的市场中更容易出现。

无单放货风险的存在给贸易双方带来了不确定性和损失,严重影响了贸易的正常进行和信任关系的建立。

在无单放货风险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达成互惠互利的贸易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对无单放货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双方合作,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完善的监管和制度,才能有效减少无单放货风险的发生,保障贸易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法学专业学生陈瑜滨指导教师陆红张敏摘要:依照现在单证交易的国际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

然而,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收货人的手中,造成堵港和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及相关人面临无单放货的难题。

无单放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货物限于提单到达而引发的诸多矛盾,促进了港口物资的及时疏运,降低了承运人的运营成本,但存在当事人无法预见其行为后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信服程度降低,审判难度增加等问题。

因此,从无单放货的法律涵义、法律性质及其导致的法律责任为研究着手点,提出对建立和完善无单放货的救济机制与预防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承运人On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in Carriageof Goods by SeaStudent majoring in Law CHEN YubinTutor LU Hong ZHANG MinAbstract: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Trade Convention of bill trade, carriers can only hand over goods in the occasion that consignees submit a complete set of original B/L to him. However, B/L which should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of exchange surrender couldn't be in the hand of consignee s while ship has arrived in the port. The phenomenon will bring about port block even the concerned person's economic losses. Seeking contradiction, carriers often face with the problem on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to some degrees, ameliorates a lot of contradiction which caused by the earlier arrival of goods than bill, promotes the timely scatter of goods, lower the operation cost of carriers. But it will also make the party concerted can not expect the aftereffect about themselves' behavior, reduce the degrees of acceptance to court decision, meanwhile, add the trial difficulty. For this reason, this article get to research at points of law connotation, law nature and resulted law duty, thereby, put forward the tentative plan and suggestion on the perfect relief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Key words:B/L;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Carrier承运人或其他相关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以下简称“无单放货”)是目前国内海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诉由之一,该类诉讼标的金额通常为提单项下的货物价款,索赔金额巨大。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及所涉提单物权性问题研究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及所涉提单物权性问题研究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及所涉提单物权性问题研究摘要当今航运实务中,无单放货现象普遍存在,给海上货物运输造成了严重危害。

而尽管无单放货行为为违法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有关其民事责任性质及所涉的提单物权性问题,则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大量争议,亟待解决。

对此,应当首先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将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认定为违约与侵权竞合,再通过对英美法和我国学者相关理论的分析研究,肯定提单的物权性并确定该物权的类型。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性质;提单;物权性一、引言“无单放货”的概念源于英语中的“delivery of goods (or cargo)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凭正本提单而实际交付货物的行为。

[1]据统计,无单放货是提单纠纷中最突出、最普遍的问题:班轮运输中存在20%的无单放货的现象,这一数字在租船运输中提高到了50%,而在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油的运输中,无单放货甚至达到了100%。

[2]无单放货现象的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破坏了传统提单制度,影响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给海上货物运输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对有关“无单放货”的理论问题,包括“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及其所涉的提单物权性问题进行研究,再以此推动司法实践对无单放货予以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一)无单放货是违法行为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可见,该规定实则就是对传统提单制度中“凭单放货”原则的同义表达。

根据该规定,无论是记名提单,还是指示提单或者不记名提单,承运人都必须凭提单方能交付货物;并且,此处所谓“提单”仅指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则不在此列。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未经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以及相关单证的合法签发和交接的情况下,船东或运输承运人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无单放货现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引言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日益发展和货运需求的增加,无单放货的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变得日益突出。

无单放货的出现给货物所有人和相关方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和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现象,并分析相关法律责任。

一、无单放货的原因和形式无单放货的出现有多种原因。

首先,海上货物运输的流程复杂且存在多个环节,这为无单放货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一些不诚信的运输承运人或船东为了节省成本,将货物私自移交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以谋取私利。

最后,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货物所有人难以获得实时的运输信息。

无单放货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直接交货、无账单放货、虚假交货等。

直接交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将货物直接移交给收货人或第三方,而未经货物所有人同意和相关单证的合法签发和交接。

无账单放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在交付货物时,未向货物所有人提供货运单、装箱单或提单等相关单证,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其签名。

虚假交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在装卸货物时,以虚假的货物数量、品质或状态来欺骗货物所有人。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 运输承运人责任运输承运人依据国际海事法和相关国内法律承担着对货物的运输责任。

无单放货违反了运输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运输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货物在无单放货过程中损坏或丢失,运输承运人应根据国际公约或合同约定对货物所有人进行赔偿。

此外,无单放货还可能导致运输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责任等。

2. 货物所有人责任货物所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仔细审查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合同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

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

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作者:林晓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无单放货顾名思义即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也是《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承运人据以交付的单证。

承运人放行货物却未收回正本提单,往往会造成实际权利人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无单放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无法享受《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然而权利人在通过诉讼途径向承运人索赔时有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即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提示。

关键词海上货运无单放货损失作者简介:林晓翔,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91-02无单放货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发生的较多的争议之一。

在海事审判当中无单放货的案件也比较常见。

因金额也往往较大,很过国内货主因此遭受了巨额损失。

无单放货案件往往发生在FOB指定货的出口运输中。

一般而言,此情形下,贸易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条件为FOB,国外买方委托其所在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运输,该国外货代指定我国的货运代理企业负责具体的订舱等事宜,随后该国内货代向出口商签发或转交以该货主为托运人,国外货代为承运人的正本货代提单。

出口方委托其办理报关、制单等手续,其仅仅与国内货运代理企业联系,并将货物交给国内的货代企业。

而由于承运人为国外买方指定的货代,一般与国外买方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因此出现无单放货的几率较于其他情形更大。

一、关于起诉主体一般情况下,货主同时作为托运人为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主体。

此时,需要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作为权利人证明,同时提交货物被放行及货款损失的证据。

然而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托运人并非实际货主的情况,那么此时应当由谁来提起无单放货的诉讼呢?托运人与货主不一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托运人为货主的货运代理人,一是托运人为货主的贸易代理人。

无单放货的例子

无单放货的例子

无单放货的例子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没有正式的货运单据记录。

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货物的安全性、追溯性以及法律责任的界定等。

本文将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来探讨无单放货的风险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物流失窃的惨痛教训在2019年,某快递公司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失窃,货值高达数百万元。

初步调查发现,该快递公司没有正式的货运单据记录,无法追溯货物的去向和损失的责任。

这个事件让人们对无单放货的风险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

针对上述事件,该快递公司迅速调整了其运输流程,并引入了电子货运单系统。

通过该系统,每一个货物的运输信息都会被准确地记录下来,包括寄件人、收件人以及货物的整个运输路径。

这样一来,即使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问题,快递公司可以追溯到责任人,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赔偿和补救。

案例二:火灾事故引发的安全隐患某物流企业将一批易燃品放置在仓库中,但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登记手续。

由于缺乏正式的货运单据,该企业无法提供货物来源和去向的证明,也无法说明是否按规定处理过这些易燃品。

然而,不幸的是,该仓库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

由于无法准确追溯和核实货物的来源和去向,现场的调查工作变得异常困难,损失无法找到合理的赔偿对象。

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该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

他们引入了严格的物流管理系统,并建立了明确的货物追溯流程。

每一件货物都被赋予唯一的标识码,并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相关信息都被准确记录。

这样一来,无论是事故发生前还是发生后,该企业都能够准确追溯和确认货物的运输情况,以及责任的归属。

综上所述,无单放货的确存在一定的风险。

由于缺乏正式的货运单据,货物的安全性和责任的界定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然而,通过合理的管理和科技手段的应用,这种风险是可以被降低和控制的。

在现代物流管理中,应当强调货物追溯的重要性,确保每一件货物的来源和去向都能够被准确记录和核实。

通过引入电子货运单、标识码等手段,可以实现货物的全程可追溯,加强对物流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探讨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探讨

1 引 言
随 着 新 科学 技 术 在 航 海 领 域 内 的应 用 ,船 舶 航 行 速 度 及
() 2 收货人出于欺诈 图谋 。 () 3 单证瘕疵不 能通过银行流转而用保函提货。 () 4 买方 不及 时付款赎单 。 () 5 银行作为提 单质权人 或因货款处 理或 因银 行之间代 理关系的处理发生问题 而没有及 时交 出单证 。 () 6 承运人签发多套提单 , 凭一套交货后其他未收回。 () 7 由于长期 的合作关 系, 单放货已经成为一种彼此都 无 接受 的做法。 () 8 提货人伪造提单提走货 物。 () 9 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 中的记名人 , 未收 回记 但 名提单 。
人 的行 为 。
3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责任及其归责的例外
31无单 放货 的法律 性质 .
关于无单放货的性质有很大争论 ,根据我 国最高人 民法
凭单交货是公认的 国际惯例 ,无单放货 的风险是显而易 见和巨大的 , 承运人 一般不会轻 易实施无单放货行为 , 但总是 有人出于客户关系和 自身利益的考虑去 冒险 ,或者是 由于客 观条件 的限制无奈而为之 , 无单放货现象确实难 以避免日 。造 成无单放货 的原因很多 , 实践 中发现的大致有 以下几种 :
提单 ,是指用以证 明海上货物 运输 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 运人接 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 单 中载 明的 向记名人交付货物 ,或者按 照指示人 的指示交 付 货 物, 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 , 构成 承运人 据以交 付货物的保证『 J 】 。而无单放货 , 就是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或其 代理人 , 未经查验和收取正本提单 , 而将提单项下货物交付他
【 文章编号】o 5 12 2 1 ) 10 1— 3 lo — 5 X(0 0 2 — 0 3 0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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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卷 第02期 中 国 水 运 Vol.7 No.02 2007年 02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February 2007收稿日期:2006-12-9作者简介:张清河 男(1970—) 集美大学航海学院 航海技术实验室 教师 船长 (361021)吴金地 集美大学航海学院 (361021)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的探讨张清河 吴金地摘 要: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收货人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也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航运惯例。

但实务中,却出现了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

本文对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法律性质、例外情况和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提单 交货 保函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07)02-0254-02一、引言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具有三种功能,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据以交付的凭证。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收货人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

提单的法律性质决定承运人应依正本提单交货,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也是一项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公认的国际航运惯例。

然而无单放货纠纷案件近年来的大量涌现,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也已逐渐成为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各海事法院审理工作中的难点。

本文对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法律性质、例外情况和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供船东及有关方面人士参考。

二、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收货人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也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航运惯例。

但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发生提单迟延,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货物到港后凭正本提单将货物及时提走,既影响承运人和收货人的经济效益,又将使大量货物滞留港口,这在航程较短的运输中尤为明显。

产生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因如下:1.外贸管理体制造成单据流转过程长。

如我国贸易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由订货单位根据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分别委托各有关单位进行。

用户通过外贸公司进行对外贸易洽谈,委托办理运输,中间环节多,单据层层流转,单据到达收货人手中迟于船舶抵港日期。

2.航程短而船速高。

在近洋运输中,航程短而船速高,而邮递的单证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转送手续,无法按时到达收货人的手中。

3.卖方没有结汇,提单还在托运人手里。

由于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提单仍在托运人手里,银行不予卖方结汇而买方又愿意接受货物。

4.买方不到银行赎单。

收货人因为经济困难,无力到银行赎单而导致单证不能及时转到收货人手里,或者收货人存在欺诈意图而不去银行赎单。

三、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 1.无单放货行为是侵权行为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海商法》的规定,而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即为侵权。

以前曾有观点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英国法上的“根本违约”,即当违约行为的性质严重到触及合同的根本,则违约方不能援引合同的免责条款和单位责任限制等条款来保护自己。

实践中,也曾有法院将无单放货视为根本违约,直接适用侵权法处理。

在1980年英国上议院Photo Production Ltd.v.Securicor Transport Ltd.案推翻了“根本违约原则”。

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最终兑现当然得由承运人履行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来保证。

若承运人无单放货,则构成了对提单持有人所拥有的物权的侵害,当属侵权行为。

2.无单放货行为是违约行为提单产生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建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一种合同义务,因此,无正本提单交货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理由是一方面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合同下有权拥有货物的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运输合同的约定事项之一,承运人未履行此义务,将因违约而对提单所证明的合约方负责。

另一方面,当提单转到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手中时,受让人接受提单,就相当于对承运人提单条款的默认,其结果是在承运人和提单的善意受让人之间形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提单在此扮演的是相当于运输合同的角色,成为收货人向提单持有人行使请求权的合同依据,因此承运人无单放货就构成了自己对提单受让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承诺的违反。

3.无单放货行为是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收到承运货物的证据,同时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未履行正第02期 张清河等: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的探讨 255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

因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

这一观点是目前理论界较为普遍认可的。

正如Denning大法官在Sze Hai Tong Bank V.Rambler Cycle Co.[1959]一案中指出:“航运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对此票货物享有权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担违约责任。

如果他没有凭正本提单付货而将货物交付予无权享有此票货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有侵权之责。

”四、承运人无单放货实务1.凭提货人出示的副本提单加担保放货椐统计东南亚地区约有70%的交货是无单放货。

虽然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一项严格的义务,若轻易放货可能导致承运人面临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或银行索赔,但实际情况纷繁复杂,由于航速提高、较短航次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面临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过分强调凭正本提单交货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有时除非立即通知第三方并立即得到答复,坚持凭单放货,承运人将不得不遭受某些损失,如承担船期损失、仓储费用等。

因此实践中承运人往往采用一些变通做法,若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妥切的保函,承运人几乎都会接受,即凭提货人出示的副本提单加担保放货。

日本、英国、台湾地区法律都承认担保提货,并且也为各国商业习惯所认可,我国司法实践,提货人凭保函提货,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要双方都是善意的,也受法律保护。

2.保函效力与承运人的责任保函有无效力都仅在承运人、保证人以及提货人之间发生作用,绝不及于包括正本提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

无论保函效力如何,都不能免除承运人对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接受保函交付货物并不能免除其对提单持有人应负的责任。

提货保函实质上是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保证赔偿协议,只能约束保函的当事人,不能以保函对抗包括提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当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承运人应予赔偿,然后根据保函效力确定能否从出具保函者处得到补偿。

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并非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不能将保函效力与承运人责任混为一谈。

五、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1.承运人适用严格责任制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

这是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也为各国法律和实践所认可,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问题上,承运人适用严格责任已成为各国普遍适用的惯例。

实行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严格责任,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贸易商的利益,实现为经济保驾护航的目的,而且有利于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迅猛发展,实现航运国际化。

无单放货只要无免责事由,承运人就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无单放货既违反了运输合同正确交货的义务,又侵犯了提单所表彰的物权,因而无单放货的责任也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提单持有人既可提起侵权之诉,也可选择违约之诉。

我国《海商法》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均规定,不论以合同或侵权起诉承运人,一律同等对待。

2.承运人可享受合同中责任限制等条款的保护根据我国以往海事司法实践,法院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上都认为:根据国际惯例,无正本提单付货是根本违约,承运人不得享受提单中免责、责任限制条款的保护。

我国现行《合同法》吸收了根本违约制度,无单放货可归于此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因其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解约并要求赔偿,但违约责任认定应首先看合同中免责等条款的约定,若不违背法律则应予以适用;若无类似约定,则遵从法律规定。

3.无单放货责任的例外一般情况下,只要出现无单放货行为,即会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同时也侵犯了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造成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但以下这些特定原因,可以免责:(1)地方法规、习惯作法。

(2)提单丧失物权凭证功能,可以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3)如果承运人不知真正所有权人的请求而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在尽了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真实性的义务后,承运人得解除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真正所有权人而未收回提单,则不受提单善意购买人的追偿。

(4)提单持有人承认。

依我国司法实践,卖方虽持有提单,但认同无单放货行为并确认买方提货的合法性,则意味着卖方放弃依提单主张货物所有权的权利,卖方不得据提单主张其权利,从而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消灭。

(5)提单遗失、被盗、灭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未能得到提单,提货人如能证明他是提单受让人,而且对正本提单去向做出满意解释,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给提货人,但一般应经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后凭担保提货。

因而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六、结束语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为各国法律首肯并已成为国际贸易及航运界普遍接受的惯例,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虽然实践中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案例并不鲜见,尽管凭保函放货违反了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国际惯例,但其作为解决凭正本提单放货困难的一种权宜之计,对加速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无论如何,保函有效并不影响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11.[2] 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3] 杨良宜.无提单交货[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4] 於世成.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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