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些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摘要】国际贸易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无单放货风险却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从无单放货风险的影响因素、防范措施、应对策略、案例分析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加强风险意识、注重合同细节和完善相关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无单放货风险带来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避免无单放货风险的发生对于保障各方利益和促进贸易合作至关重要。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无单放货风险,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国际贸易中赢得更多的信任和机会。
【关键词】国际贸易、无单放货风险、影响因素、防范措施、应对策略、案例分析、行业规范、风险意识、合同细节、制度。
1. 引言1.1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国际贸易对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贸易可以带动国家的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国际贸易可以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国际贸易还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全球化。
国际贸易不仅可以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增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世界的繁荣与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加强国际贸易合作,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对于推动全球经济的增长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1.2 无单放货风险的定义无单放货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未经过正规的单证程序就被放行的情况,导致可能出现货物失踪、未收到货款等风险。
这种风险在国际贸易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一些缺乏监管或程序不完喂的市场中更容易出现。
无单放货风险的存在给贸易双方带来了不确定性和损失,严重影响了贸易的正常进行和信任关系的建立。
在无单放货风险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达成互惠互利的贸易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对无单放货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双方合作,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完善的监管和制度,才能有效减少无单放货风险的发生,保障贸易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FOB到付货的几点区分

FOB到付货很多朋友都知道CIF比FOB好,因为能控制货权,而遇到FOB往往就不知所措,跟指定货代沟通的也不好。
其实FOB也分很多种的,1.最常见的是收货人指定目的港货代,由目的港货代找启运港货代,这种情况出的提单一般是货代提单。
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也是风险最大的,因为哪怕是启运港货代也没法控制目的港货代,因为他们也只是代订舱而已2.还有一个也算是常见的是收货人指定启运港货代,直接付运费给启运港货代,这种情况出海单和货代提单都可能,看这个货代的具体操作模式和收货人的要求。
这种情况,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只要保证启运港这个订舱的货代的资质,比如是NVOCC,规模比较大,一般没事,因为他们不会冒着打官司的风险随便放货的3.还有一种就是客人指定船公司,一般这种指定船公司的都会有一个约号,这时候发货人可以自己找货代,用这个约号去跟船公司订舱,这种一般是海单。
这种情况的风险最小,因为是自己的货代控制提单,而且是船东提单,不出意外的话,基本没事。
现在主要的问题就是,发货人一般分不清第1种和第2种的区别,或者说不知道到底是第1种还是第2种。
这个就要看跟指定货代的沟通技巧了,最好能套出话来。
如果是第2种,只需要弄清楚这个启运港的货代的资质就行了,一般不用太担心,剩下的就是费用的问题了。
但是如果是第1种,还有很多货款没收回,那就要很注意了,因为这种连启运港的货代都没法完全把握。
当然,如果是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也轻易不会发生无单放货的事的,所以FOB无单放货的情况虽然有,但还是少的,而且市场上FOB条款下,其实大多数是第1种情况的,可是如果是比较差的国家,法律不健全的,那就不行了。
比如俄罗斯,比如非洲,比如中南美的小国,这些国家如果要做FOB而且不能完全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就要小心了。
如何防范风险为减少损失,扩大出口,对指定境外货代应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首先向政府呼吁规范货代市场。
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应考虑到对国内发货人有经济保障措施。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抗辩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抗辩摘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指在没有收到货物提货单的情况下,运输人员未经收货人许可,将货物提前放行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然而,无单放货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遇到一些抗辩,如不可抗力、货物过期或损坏等。
本文将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的抗辩进行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运输人员在未经收货人许可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会对其造成法律责任。
根据国际海事法的规定,运输人员有义务确保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交付。
如果未经授权即将货物交付给他人,则可能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人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货物损失、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此外,相关国家的法律可能还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罚款、监禁等。
二、不可抗力的抗辩如果无单放货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不可抗力的抗辩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人的能力范围内无法预测、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货物无法正常交付,在这种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是为了减少损失或避免更大的灾害。
然而,不可抗力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无法预测性、无法避免性以及无法克服性。
如果能够证明满足这些要素,运输人员可以辩称其无法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无单放货的情况,从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三、货物过期的抗辩如果货物已经过期,其价值已经大幅降低或货物本身已经无法使用,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货物过期的抗辩来减轻法律责任。
例如,食品类货物在过期后可能会产生不良反应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无单放货的运输人员可能会辩称在货物即将过期之前放货是为了避免食品浪费或危害人体健康。
然而,这种抗辩需要确凿的证据证明货物已经过期,并且无单放货是为了避免损失或危害。
四、货物损坏的抗辩如果无单放货后发现货物已经损坏,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货物损坏的抗辩来减轻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 第七条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 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 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 解读:承运人抗辩之一:目的港法律支持无单放货。 – 各国国内法不同,在有些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到港货物必须 交给港口当局,由当局交付货物。目前这样做的国家主要是 拉美的一些国家。在这些国家,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港口当局 后即完成了货物交付义务。 – 但是,承运人要抗辩成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一般应当 举证其已将货物交付港口当局,该国的法律规定。如举证不 能,仍然不能免责。
– 第十条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 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相同正本提单的 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读:承运人抗辩之四:提单正本收回其一,其余失效。 – 承运人签发正本提单一般是一式数份,这一式数份的正本提单称为全套提 单。这种航运惯例沿袭下来已经有数百年历史。按理说,每一票货物对应 唯一的一份正本提单是最保险的做法,这样不会导致一式数份导致的滥用 问题。但是提单起源于数百年前,那时邮寄往往不是像现在有航空运输, 往往也是通过邮轮来邮寄的,,所以,邮寄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即便是今 天也不是完全保险的。所以,签发数份正本提单一直是航运传统。 – 故一式多份的正本提单可能被滥用。但是,严格说来,这些是买卖双方的 事情,承运人不能完全控制这些环节。承运人所能做到的就是,收回一份 合法的提单正本,然后据此交付货物。至此,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就告一段 落。假如有再有第二第三个拿同样正本提单来要求提货的人,承运人完全 可以拒绝。 – 至于这些提不到货的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应通过其与提单转让人之间的法 律关系解决,与承运人无关。
探析慎对无单放货例外的优秀论文

探析慎对无单放货例外的优秀论文无单放货纠纷2021年5月16日,宁波凯越公司与秘鲁CUBITA IMPORTS.A.C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同年6月24日,凯越公司委托上海飞艺达公司办理该批货物去秘鲁CALLAO港的出运手续。
飞艺达公司接受委托,向凯越公司签发并交付了编号为FDNBSE0807054的格式提单。
货物于同年8月14日装船出运,并于同年9月19日抵达目的港。
收货人没有支付货款,但凯越公司经调查得知提单下的货物已经被提走,涉案集装箱2021年8月25日已投入其他航次营运。
而此时凯越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2021年9月10日,凯越公司将飞艺达公司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称本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被无单放行,造成原告失去货物控制权,无法收回货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损70330.80美元及利息。
凯越公司提供了集装箱流转记录来证明货物已经被无单放行。
飞艺达公司则辩称,依据目的港法律规定将货物交付目的港海关即完成交付,即便其后货物被放行也与其无关。
三审曲折路2021年3月9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凯越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集装箱流转记录证明飞艺达公司实施无单放货;飞艺达公司的抗辩理由和证据不充分因而不予支持,判决飞艺达公司赔偿凯越公司由此造成的货款损失。
飞艺达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称仅以集装箱流转记录证明货物放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并补充提供了目的港SAKJDEPOTS.A.C.仓储站出具的货物入库文件,证明货物仍存放于仓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2021年8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凯越公司提供的从承运人网站下载的表明集装箱空箱流转信息的证据,认为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和事实要件,不予认定;对飞艺达公司提供的SAKJ DEPOTS.A.C.仓储站的进仓单,可证明货物按纸板箱状态存放在该仓储站,认定飞艺达公司完成“货物仍在仓库”的举证责任。
承运人对无单放货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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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L-
海 律 协 现 代 物 流 业 务 研
究 委 员 会 主 任 张 嘉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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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 在 国 际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实 践 中 , “ 单 放 货 ” 从 来 就 是 无
商学 院 ・ 维 权在 线
承 运 人 对 无 单 放 货 须 谨 慎 …、 俐
无 单 放 货 的 纠 纷 是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的 常 见 纠 纷 , 虽 然 其 违 法 非 常 明 显 , 但 实 际 实
务 中 ,该 纠 纷 发 生 却 丛 出 不 穷 , 实 际 发 生 情 况 也 多 种 多 样 , 所 以作 为 承 运 人 ,一 定
即 自 己 所 签 发 的 正 本 提 单 持 有 人 交 付 货 物 , 应 作 为 承 运 人 承 担 违 约 的
应 有的 合法权 益。
知 人 均 为 伯 联 公 司 , 装 货 港 、 卸 货
港 , 装 运 船 名 同伯 联 公 司 的提 单 。
无 单 放 货 引 纠 纷
2 0 年2 0 0 月2 日 ,原 告 华 中 公 司 8 与 美 国 国 际 化 工 公 司 签 订 价 格 条 件 为 F 的 贸 易 合 同 。 4 1 日 , 被 告 OB 月 O 环 球 国 际 货 运 公 司 代 理 作 为 承 运 人
货 物 已 被 联 航 公 司 无 单 放 出 。 联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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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万里 全程无 忧
0 0 广 州 物 流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电 348 8 8 话: 65 5 8
对FOB出口指定货无HB-L放货问题的思考

对FOB出口指定货无HB/L放货问题的思考摘要:在买方市场的国际贸易中,国外采购商往往既要保证船期,又要保持零库存,而国内出口商SHIPPER由于形势所迫,不得不接受FOB指定货这种条款;按FOB指定货这种条款出口,可能存在无单放货的风险。
文章讨论了FOB指定货出口的运作现状、存在的无单放货风险,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FOB指定货;国内货代;货代提单一、我国出口贸易使用FOB指定货的现状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根据FOB术语,目前我国国内货代从事出口FOB货运,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某国内的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
此时,国内货代不充当承运人,仅充当代理人。
二是国内货代充当无船承运人即NVOCC。
FOB出口指定货即FOBNOMINA TIONCARGO,是指FOB出口下,国外的BUYER (买家)不直接向船公司承运人下BOOKING,而委托国外货代指定中国某货代公司代之BOOKING(除指定中国货代外,还有指定船公司)。
由于买方指定货代给以FOB成交的出口方带来了一些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无单放货问题,很值得讨论。
FOB出口指定货的业务运作状况可以下列流程图及说明来表述:国外采购商订舱。
国内出口商A与国外采购商B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 装运港,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由于价格条件为FOB,所以B向国外货运代理公司C订舱,C指定国内货代D在起运港为该批货物办理订舱、装箱、内陆运输、报关,将货物出运至上海的码头,等待装船。
货代赚取差价。
FOB出口指定货的报价是货代赚取差价的过程,例如,国内货代D 向船公司E订舱,取得舱位价为1700美元后报价给国外货代C为2100美元,而国外采购商B向国外货代C订舱价为2600美元。
浅析_鹿特丹规则_中的无单放货

2009 年 9 月 23 日 ,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 海上国 际货物 运输合 同公约 ( 以下简称 鹿特丹规则 ) 的 签署 仪式在 荷兰 鹿特丹 如期 举行 , 美国、 八个欧洲国家和七个非洲国家总共十六 个国家已经签 署了该公约。根据 鹿特丹规 则 第九十 四条生 效条款 的规定 , 公 约将在第二十份批准书、 接受书、 核准书或加入书交 存之日起一年 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 一日生 效。照目前 发展趋 势来看 , 公约 生效 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 该公 约一旦 生效 , 海运时 代将全 面进入 鹿 特丹 时代 , 由于该公约 在立法 技术层面 较实务 而言过 于先进 , 尤 其是其针对目前 无单放货 问题 , 通过引入控制权理论 , 设计了一 些列反 复冗杂的 规定 , 满足了承运 人在特定条 件下可合 法的无单 放货 , 这一看 似偏向承 运人利益的 规定究竟能 否为解决 无单放货 问题提供有效思路 , 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本文通过对 鹿特丹规 则 中关于无单放货 规 定进 行了 一些 分析 , 以 期该 公约 一旦 生效 后 , 为承运人应付收货人的无单放货请求做出合理判断。 无单放货问题的由来 无单放货问题是海运 界一个 顽疾 , 长期以 来一直 困扰着 海上 承运人。在目前的租方掌 握主动 权的海 运市场 环境下 , 若承 运人 坚持凭单放货 , 会面临客户 流失、 利益减 损 , 并 可能被 淘汰出 局的 商业风险 ; 而若打开无单放货的闸口 , 虽可维持客户 , 保证货 源 , 但 是一旦发生错误交货 , 导致提单持有人追究无单放货责任 , 对承运 人的教训也是惨痛的。 根据 CM I 统计 , 在班 轮运 输中 , 无单 放货 的比例为 15% 左右 , 租船运输中达到 50% , 而矿物、 油类 等重要商 品运输高达 100% , 以致在 T he Sag ona 一案中 有着 14 年 经验的 油船船长声称 , 我从未 见过正 本提单 。目前 很多租 船合同 中都 加入无单放货条款 , 即承运人在目的港无须提单交货 , 凭租船人的 指示或者收货人的保函即可。 关于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 , 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 ( 1) 船舶建造水平日益提高 , 船速提高 , 运力增强 , 超 过了提单 处理速度 ; ( 2) 短航次运输增加 , 港口装卸效力提高 ; ( 3) 卖方无法结汇或拖延结汇导致提单尚未流转到买方手中 ; ( 4) 买方不愿赎单导致提单被退回 ; ( 5) 租船合同中有无单放货的明示条款 ; 鹿特丹规则 中的无单放货 提单 , 因凭单交付而获得 了生命 与活力。然 而凭 单交货 也会 带来了不利的后果 , 因为提 单往往 迟于货 物到达。凭 单放货 与无 单放货本质上其实是提单的物权功能与合 同功能并存的冲突。尊 重提单的物权功能 , 保证提 单的流 通性则必 须坚持 凭单放 货 , 认 单不认人 ; 相反 , 根据运输合同 , 则应当允许承运人在航 程结束时 能够及时处理货物 , 不在继续承担保管货物的责任 , 以及因此所带 来的额外风险和费用 , 故可容许无单放货。 联合国贸法会 也对 传统 的提 单 制度 提出 了质 疑 , 鹿 特 丹规 则 中无单放货合法化的规定也反映其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 愿望。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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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1、何为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2、无单放货的国家有哪些?
2013年5月,巴西海关制定的1356号令在国内出口企业中引起轩然大波。
在这项法令中,规定了巴西境内货物实施新的放货政策,船公司失去对正本船东提单的操控。
这也就是说,即使出口企业持有正本提单,巴西进口商也可以无单提货。
这对出口企业来说风险无疑是相当大的。
巴西并不是唯一规定可以无单放货国家。
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均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
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
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
另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是允许的。
惯例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出口企业掌握正
本提单在手也是无济于事的。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和阿尔及利亚也要特别注意:货物到港前,目的港进口商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
3、避免无单放货的几点注意事项:
显然这些国家的政策,对出口企业是十分不利的。
但如果说,出口企业因为这些而放弃出口这些国家的订单,对出口企业来说又是巨大损失。
那么在这种矛盾的情形下,出口企业应该怎么出口到这些无单放货国家,而保证不会发生风险呢?
1、发货前就要求客户支付所有货款,100%前T/T,在确保安全收汇的前提下发货。
2、出口方企业尽量签订CIF或CFR合同,力拒FOB合同,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发布《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的FOB 合同中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进口商串通搞无单交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3、在与客户指定的货代联系出运事宜时,应做到以下:
(1)让指定货代传真或快递营业执照复印件。
看到营业执照复印件后,上工商网站或到货代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此货代是否注册。
通过信用报告查询的费用并不高,千万不要省这个钱。
(2)与指定货代签订正式的运输合同。
(3)传真托单给指定货代后,叫其在托单上盖上公章回传并寄正本。
(4)开船后,及时通知货代签出正本提单,保留好货运订舱相关凭证,并要求货代出具保函,保函警告无单放货会承担法律风险。
对于国外指定货代,最好订舱前也出具保函。
(5)保留好货物的报关单,注意报关单的单价、总价、品名要与出口合同发票对应一致,否则影响后续索赔。
(6)不能答应给国外买方出具低值发票,因为低值发票影响后续的索赔金额。
4、一旦出现无单放货后怎么办?
通过船公司网站查询货物情况,如船公司网站显示集装箱已经清空并装货运往其它目的地,
这表明货已经被提走。
如此时,正本提单还在发货人手中,建议按以下处理:
第一、及时联系进口商,让其打款,不能因货物已经在买家手上就同意买家一再拖延,要商定最后付款期限,并形成书面约定。
第二、通过律师向指定货代发律师函,称此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让指定货代在限定的时间内赔偿发货人的损失。
第三、如指定货代在限定的时间未赔偿,把原来与指定货代一切来往传真记录及正本费用发票准备好,找海事方面的律师追讨。
第四、买家若一再拖延不付款,找催全球专业催收机构介入,及时保障债权,避免买家通过诸如破产等方式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