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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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对比

2011年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对比

2011年个人所得税新政策(新旧政策对比及案例)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九级改为七级,为3%至45%,并自9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2011年8月31日前执行旧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0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适用25%税率的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0元至40000元调整至9000元至35000元,范围明显扩大。

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新的个税法中,应纳税收入38600元成为个税增减临界点,即:月应纳税收入低于38600元缴纳的个税将减少,高于38600元则将多缴税。

案例1:若收入3000元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旧个税=(3000-2000)*10%-25=75新个税=(3000-3500)*0%-0=0新旧差异75元,新个税不用缴税案例2:若收入6000元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旧个税=(6000-2000)*15%-125=475新个税=(6000-3500)*10%-105=145新旧差异330元,新个税少缴税330 元案例3:若收入10000元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旧个税=(10000-2000)*20%-375=1225新个税=(10000-3500)*20%-555=745新旧差异480元,新个税少缴税480 元案例4:若收入15000元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旧个税=(15000-2000)*20%-375=2225 新个税=(15000-3500)*25%-1005=1870 新旧差异355元,新个税少缴税355元案例5:若收入20000元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旧个税=(20000-2000)*20%-375=3225 新个税=(20000-3500)*25%-1005=3120 新旧差异105元,新个税少缴税105 元。

2011年个人所得税新政

2011年个人所得税新政
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 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 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 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 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
内退补贴政策
年金政策
•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
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 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 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 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 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 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 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 退税。
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 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455元至4155 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 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 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 41255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 57505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税 率 ( % )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年金政策
•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
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年金政策
•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

2011年新个税政策1

2011年新个税政策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解析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汇编之个人所得税篇

财税实务: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汇编之个人所得税篇

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汇编之个人所得税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1年个人所得税文件

2011年个人所得税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汇总版)

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汇总版)
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计算步骤 1、应付工资总额: 2、扣除项合计: (1)、个人应负担的三险一金 (2)、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个人补贴等 3、应纳税所得额(=1-2): 4、应纳所得税税额=(3-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级次 1 2 3 4 5 6 7 含税级距 不超过1500 超过1500至4500 超过4500至9000 超过9000至35000 超过35000至55000 超过55000至80000 超过80000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55 超过1455至4155 超过4155至7755 超过7755至27255 税率 3.00% 10.00% 20.00% 25.00% 扣除数 0.00 105.00 =1500*0.07 555.00 =3000*0.1+1500*0.17 1,005.00 =4500*0.05+3000*0.15+1500*0.22 2,755.00 =26000*0.05+4500*0.1+3000*0.2+1500*0.27 5,505.00 =20000*0.05+26000*0.1+4500*0.15+3000*0.25+1500*0.32 扣除数计算式 金额 单位:元/月
超过27255至41255 30.00% 超过41255至57505 35.00% 超过57505
45.00% 13,505.00 =25000*0.1+20000*0.15+26000*0.2+4500*0.25+3000*0.35+1500*0.42
注:含税级距指含税收入;不含税级距指不含税收入

2011汇算个人所得税

2011汇算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 收纳税人2011年个人所得税税额调整 收纳税人2011年个人所得税税额调整 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1〕94号 大地税函〔2011〕94号
关于建筑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 税附征率的调整 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 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自2011年 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自2011年9月1 日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4 日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4‰调 整为2 整为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 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 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 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 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 得税。计税公式: 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 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个人所得税汇编(2011)

个人所得税汇编(2011)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2009-9-24 15:11朱冬【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近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以《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进行了统一答复,现就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举例说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1】2009年5月,某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方式向职工王某发放交通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

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则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30%+3000-2000)×10%-25=135(元)。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2】2009年8月,某企业向职工李某发放的通讯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

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则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20%+3000-2000)×10%-25=115(元)。

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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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篇
一、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3种情形需代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该文件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下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下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11年6月9日起执行。

二、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计税新规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该文件就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的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

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先用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再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 ×雇主负担比例)。

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上述政策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持股比例计算重新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该文件明确,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
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国家重申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以上两个文件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进行部署: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二要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三要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特别要加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四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强化税源管理基础,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五、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得到细化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该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
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缴税款:(1)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2)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六、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该文件明确,对参赛运动员参加亚沙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七、涉及土库曼斯坦共和国个税政策按双方协定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09年12月13日在阿什哈巴德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3月3日和2010年4月30日互相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协定及议定书自2010年5月30日起生效,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征收的其他税收。

八、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该文件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九、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金免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10号)目前,评奖活动已经结束,共计42项科研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2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10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
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30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上述获奖项目总计230万元的奖金由全国总工会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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