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责任及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研究-工伤保险论文-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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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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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因为这 些不同,在 面对 工伤事故案件 中的请 求权 竞合 问题 时,应 当与民事权利 的竞舍 区
别 开 来。 由此 便 可得 出 ,在 职 工 因第 三 人 侵
损害赔偿均得主张 , 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 , 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于 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该模 式很好 地避 传统的私法范畴。民事赔偿作 为一种 纠错机 免 了受害职工获得双份利益 ,同时又保 证其 制,通过对加 害人课 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 能 够 获 得 完 全 赔 偿 。 但 在 实 践 中 ,两 者赔 偿
着 工伤事 故的增 多,国家 为了保 护劳动者 的
律制度 的归责原则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 , 利 益便设 立 了工伤保险制度。工 伤保 险是指 在 劳 动 者 对 侵 权 人 提 起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中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中 或 法 定 的 特殊 情 况下 发 生意 适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 应 当根 据 危 险 来 源 的 不 同 外事 故 ,或 因职业 性 有 害 因素危 害 而 负伤 f 或 从 两 个 方 面来 分 析 :来 自于 用 人 单 位 内部 的
区 别 于 作 为 私 法 之 一 的 民法 ,是很 明 显 的 。
将其转移至受害方从而重新 实现了双方之间 数额孰高孰低 ,无法确定计算 ,因为工伤赔 的 利 益 平 衡 。工 伤保 险 并不 是 要追 究 谁 的 过 偿有 的终身享有 ,取决于实际寿命。且雇主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场 合 ,兼得 主 义模 式 为优 ;在 错 ,其 功 能 在 于 损 害 填 补 、预 防损 害 以 及 分 缴 纳 保 费而 不 能 免 除工 伤 事 故 风 险 ,也 有 失 职 工 非 因 第 三人 侵 权 发 生 工伤 的 场合 ,替 代 散 损 失 ,相 比之 下 ,人 身损 害 赔偿 的 功 能损 公 平 。 主 义为 优 。 害 填补 、预防 损 害 以及 制 裁 。 那 么 , 这 些 国外 模 式 对 我 国 解 决 工 伤 【 关键词 】工伤保 险赔偿请 求权 ;人 身 归 责 原则 。 区分 工 伤 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与 案 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有怎样 的借鉴意义

侵权责任工伤保险适用关系论文

侵权责任工伤保险适用关系论文

简析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适用关系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40-02摘要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工伤损害赔偿领域,很多国家或地区逐渐形成了以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为内容的多元、系统的受害人救济模式。

依据我国法制的发展现状,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建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并行发展的多元化受害人救济机制。

基于此,须尽力协调好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在受害人保护上的制度衔接问题。

关键词工伤事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协调工伤事故是随着机器大生产和工业的现代化而来的社会问题。

现代法律制度为这种人身伤害提供了多元化救济机制,涉及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如何协调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各制度的功能,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多元化的工伤损害救济机制的形成原因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在得以长足发展的同时,伴随出现了大量的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发生后,对于受害人主要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进行救济。

在讨论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时,尤其需要探讨工伤事故中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较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即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

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工伤事故赔偿救济研究——以侵权责任赔偿或工伤保险补偿为视角

工伤事故赔偿救济研究——以侵权责任赔偿或工伤保险补偿为视角

t.o∞i S y st e m A nd Soei oqf叁型圭垒垒竺!兰!!望堕耋雷蟹蟹墨墨圈工伤事故赔偿救济研究——以侵权责任赔偿或工伤保险补偿为视角吴志坚摘要其它国家工伤事故赔偿经历了由单一的雇主责任到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共存的过程。

我国在此问题上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雇员享受哪种赔偿,或是.-q-以同时享有多种赔偿请求权?这些都需要我们思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责任补充模式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275-01一、工伤事故之性质认定.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

目前有关工伤事故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1)工伤事故属社会保险关系:(2)工伤事故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3)工伤事故属于合同违约关系。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竟合与处理,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但归纳而言,对工伤事故的性质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1.保险事故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的性质是工伤保险规定的保险事故,由《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和调整,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

2.侵权行为说。

工伤事故从本质上来说,是员工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受到了损害,按照传统民法的主张,工伤事故又应当属于侵权行为。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3.违约责任说。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卫生预防等附随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尽到此义务,致劳动者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损害的,用人单位即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面所阐述的三种学说,第一、二种为通说,即工伤事故相当于现代民法上的工业事故,属特殊侵权行为,并具有工伤保险性质。

因此,工伤事故具有双重性质。

二、工伤事故救济之模式分析(一)工伤事故之请求权竞合由于工伤事故具有双重性质,即工伤保险性与民事侵权性,因而,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可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或者也可以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机制,是个人以小额成本即保险费替代大额的不确定损失即保险所保的意外事故的安排,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保险将损害的负担突破受害人和加害人这个特定的范围,将之分散于整个社会[①],保险责任的出现使得侵权责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发生损害时,人们可以通过事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来填补损失,也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责任来补偿,这样就产生了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在可以领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受害人也向侵权人(有过错或无过错)要求侵权赔偿,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区别对待。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财产保险概述: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由于它以物质财富及与此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又称为“产物保险”,同时它主要是以补偿财产损失为目的,为纯粹填补损害的一种保险,故而也称为“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合同[②].(二)我国财产保险关于第三方侵权行为引起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保险人有权取得向第三方追索的权利,但追偿权仅以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后,保险公司就所支出费用的范围取得了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仅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求偿。

(三)代位求偿制度产生的原因:1、保证被保险人(受害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当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时候,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有权从责任方获得损害赔偿为由逃避保险责任,同样第三者责任方不能以被保险人将获得保险赔偿为由逃避或减轻其侵权责任。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的关系被称为竞合。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对员工的工伤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体上的损害或残疾,他有权申请工伤赔偿。

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侵权行为被广泛定义为违反法律、合同或公共道德的行为,并对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名誉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伤害,他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会同时发生。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其伤害是由于雇主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然而,如果该员工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了伤害,那么他还可以提出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员工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并获得相关的工伤福利。

同时,员工还可以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由于雇主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例如,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不是竞合关系,而是互不影响的。

例如,如果工人在工作场所被他人故意伤害,由于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肇事人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并且不会相互竞合。

总结起来,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被称为竞合。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受伤,并且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和侵权诉讼。

然而,工伤和侵权也可以是互不影响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适用。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重 威胁 。我 国《 工伤 保险 条例》 2 0 年 1 1日起 实施 , 自 04 月 正式 用无过 错责 任原 则 , 劳动 者 的伤 害只 要被认 定为 工伤 , 其相 关 费
建 立 了工伤 责任保险 制度 , 立保险基 金 的方 式为工伤 事故对 用 由工伤 保险 基金直接 支付 , 以建 免去 了劳动 者的举 证等责任 和用人
( ) 权损 害赔偿 责任 二 侵 侵权 损 害赔 偿法 律关 系是 因侵权人 的行为造成 受害人 人身 、
确 一贯 的规范 , 文拟对 此 中法理做 一初 步探讨 。 本


工 伤责任 与侵权 责任 比较
( ) 一 工伤 责任
1工 伤法 律关系 . 工伤保 险法律关 系是作为 投保人 的用 人单位 、 职工 即被保险
上说 , 伤保险 是一种 强制 性的人 身保 险。 工 2工伤 责任 的义 务主体 . 确定工伤 责任 的义务主体有 两种情 况, 一是用 人单位没 有参
加工伤 保险 的情况 下, 全部 工伤 责任 由用人单 位承 担 。 二是用 人
支付 营养 费 了。 二是对 于受 伤治 疗期 间受 害人的收入 , 伤责任 工 的
原 则处理 。
关键 词
工伤责任
侵权 责任
责任 竞合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 1 . 1.3 10 — 5 22 1 )00 60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以实现三 种 利益之 问的 基本平 衡 。建立 工伤 保险 制度后 , 适 在 现代工业社 会 , 种各类工伤 事故是 劳动者人身 安全 的严 益 , 各
工伤 保 险, 么工 伤事故 发生 以后 , 那 工伤 补偿 法律关 系仪 限_ 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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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及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研究-工伤保险论文-保险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由于责任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得劳动者在索赔时存在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该问题在我国司法领域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解决方法,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本文从二者责任的比较出发,结合对目前主要的竞合赔偿模式的对比研究,提出了采用补充模式解决该问题的观点。

关键词:工伤;竞合;赔偿模式;建议一、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概述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因工作相关原因造成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参保的劳动者或其亲属有权获得社保机构提供的经济补偿的救济方式。

而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是指因为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财产和精神等遭受损害时,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方式。

参保劳动者在发生侵权行为尤其是第三方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以后,既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由此便形成了两种赔偿责任的竞合,从受害者的角度,这两种责任的竞合是请求权的竞合,从法律层面,则是两种不同的赔偿责任在相同的一个案件中的竞合。

虽然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经常在同一案件中存在竞合的情形,但二者存在诸多的不同之处,正确认识二者的差异对在二者竞合时选择适合我国司法实务的立法模式至关重要。

(一)法律性质不同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受害者和单位及社保机构之间实质上是权利救济的关系,而并非损害赔偿关系。

另外,因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保障法,是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

而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制度隶属于侵权责任法体系,属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民事侵权责任法无法民法的私法属性,所以二者在法律性质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

(二)适用范围不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已参保,并纳入了社保法律体系的单位和职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交叉重合之处,除此之外,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有更加广泛的适用范围。

只要侵权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见,即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和主观过错,就构成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调整范围,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从赔偿范围看,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侵权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致残的,还要支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导致的,还需要另外支付丧葬费、赔偿金以及亲属办理丧事的合理费用。

同时,导致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的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食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致残的,可以额外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的,近亲属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对比二者可以发现,物质损害赔偿的内容可以说是基本相同的,但工伤保险赔偿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一项。

赔偿的标准不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体现了损益相抵的原则,而工伤保险赔偿不是以实际受到的损害为标准,而是结合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当地的经济条件为依据而制定的标准,所以,工伤保险赔付的金额一般要比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要低。

(四)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赔偿制度遵循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推定和过错推定为辅的归责体系,一般认为,基于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要件主要有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有无过错及其轻重程度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相当重要,同时,侵权之债的相对性使得受害方只能向施害方要求赔偿,如果施害方没有赔偿支付的能力或逃避责任,那么受害人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则依据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施害方是单位还是第三人,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得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受害人均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并且,工伤保险赔偿的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险基金,不会出现拖延或无法支付的情形,是更加稳妥和便捷的救济方式。

从以上可知,虽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形,在一些方面是重叠的,但也应该看到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两种赔偿是否能兼得?在诉讼中,是否有先后顺序的规定?如果有一定顺序,那么应如何衔接?对于这些问题,一直以来在我国并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困扰着审判实践。

因为立法上的模糊和冲突,各地法院在二者竞合时在法律适用上的理解的分歧导致了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的不同,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严肃性。

二、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竞合的赔偿模式(一)选择模式选择模式是指由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请求权和向侵权方主张侵权赔偿请求权之间作出选择,劳动者如果向其中一方索赔,则另一方的赔偿责任被免除,不论是侵权人对劳动者进行了赔偿还是保险机构或单位进行了赔偿,该劳动者受伤的法律关系结束,上述机构或人员之间不存在代位求偿关系。

该模式强调了劳动者的选择权,有助于劳动者选择对自身利益最有利的救济,但该模式忽视了工伤保险待遇本身的社会性,弱化了单位的责任,同时,还涉及当事人的选择权是否能够撤回等问题,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此该模式已不被采用。

(二)兼得模式兼得模式是指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又能获得民事侵权责任赔偿,两种赔偿可以兼得,该模式保障了劳动者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和健康权的尊重与保护,该模式的法理基础在于这两种不同的责任赔偿属于两种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能因为获得其中一个赔偿而免除另一个责任,但此种观点引发了以下质疑:一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既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又能获得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而对于未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受害者则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导致实际赔偿金额“同命不同价”造成了相对意义上的公平损害,违反了公平原则。

二是在工伤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形下,本质上是由于责任人侵权导致的,兼得的模式排除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损害了公共利益。

三是兼得模式导致了受害者在损失得到赔偿之外,还获得了额外的经济利益,与民法损益相抵的原则相悖。

(三)补充模式当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存在竞合时,受害者可以选择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任意一种救济途径,在选定的其中一种途径所获得的赔偿无法完全弥补其实际损失时,仍可主张另外一种赔偿方式作为补充,但所获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总金额。

补充模式一方面有助于受害人获得足额的赔偿,另一方面没有造成用人单位额外的支出也兼顾了对侵权第三人的惩罚,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可。

(四)混合模式如果涉及第三人侵权采取补充模式,如果在民法的雇主责任范围内则以工伤保险赔偿民事损害赔偿,两者相结合的模式称为混合模式,该模式在司法实践方面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完全的工伤保险赔偿模式,不管侵权人是第三人还是用人单位,受害者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得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但第三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该做法的优点是免除了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促进劳资关系的发展,节约诉讼成本和社会资源,缺点是劳动者受到的损害无法完全弥补,不符合全面赔偿的原则,缺乏预防功能,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

第二种做法是不完全的工伤保险赔付模式,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受害者既可只向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补偿,也可先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然后就差额部分向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三、建构合理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竞合赔偿模式按照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损害赔偿应该遵循“填平”原则。

所以,为了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以及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采用补充模式是更为合适的。

(一)补充模式是劳动者权利救济的理性选择在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选择补充模式体现了效率与衡平的原则,既符合法理要求又有助于救助遭受工伤损害的劳动者,成为受害利救济的理性选择。

首先,补充模式有利于节约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法学家王泽鉴认为:“被害人就同一损害获得双份补偿,对其个人而言,系属一种锦上添花之待遇,对社会资源及有限之保险基金而言,则属浪费。

”补充模式避免了这种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次,选择补充模式,受害者不会得到额外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最后,该模式遵循完全赔付的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预防和惩戒功能。

(二)构建补充模式的建议首先,统一现有立法,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目前,解决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竞合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各地方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的具体运用均有所不同。

同样的工伤赔偿案件在不同地区获得的赔偿金额差异较大,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所以,解决二者竞合的问题首当其冲就是要统一现有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解释,将处理该问题的“补充模式”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克服当前关于该问题处理方面存在含混模糊甚至矛盾的现状。

其次,采取就高和补差的救济原则。

受害者就同一损害事实只能取得一次赔付,实行就高的补差救济原则。

当受害者先选择了工伤保险赔付的,若民事损害赔偿高于工伤赔付的,受害者有权针对差额部分要求侵权人补充赔偿,同理,当受害者已经先行获得了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当民事侵权责任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时,受害人不能再次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若低于,则受害者可以针对两者的差额部分继续获得工伤保险补充赔偿。

最后,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对侵权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如果是由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保险机构对赔付的金额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要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份额为限度。

四、结语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对劳动者给予及时的救助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由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同一案件中存在竞合的问题使得如何赔付存在争议,在现存的四种竞合处理模式中,笔者认为补充模式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法,对补充模式的具体实施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建立统一的竞合赔偿模式事关个体正义和程序公正,期待在该问题上,立法者能够统一立法和解释,促进中国法制良性建设。

参考文献:[1]吴婷.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研究.贵州大学.2016.[2]潘明琳.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相关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6.[3]王壮壮.从工伤事故中谈第三人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4]张扬.论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与协调.法制与社会.2010(1).[5]高彩.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竞合研究.山东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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