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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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

辛普森案

林达书信:辛普森案(经典啊)管理提醒:本帖被hk0730 执行置顶操作(2007-11-14)林达书信:从辛普森案了解美国司法1卢兄:你好!今天在这里,按美国人的说法,真是一个“大日子”!夜已深了,我还始终无法平静下来,决定给你继续写信。

今天并不是节日,但是确实是一个特殊的日子。

整个美国,绝大多数的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上的冲击。

今天是前美国橄榄球球星辛普森的宣判日。

我不知道国内对这个发生在一年以前的美国谋杀案有多少篇幅的报导。

但是我想,不管你对于这个案子有怎样的了解,我都必须在这里好好写一写它。

等你读完了之后,你就不会再感到奇怪,为什么在天天都有谋杀案发生的世界上,我会要特别向你介绍这样一个谋杀案。

我们自己都感到惊奇,怎么就在我们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发生兴趣的时候,居然就发生了这么个案子!我还是从头讲起吧。

去年六月,在洛杉矶的高级住宅区发生了一桩重大谋杀案。

死者为一名三十多岁的女人和一名二十多岁的男性年轻人,都是白人。

事情一发生就十分轰动,因为两名死者之一,是这幢房子的女主人,名人辛普森的前妻。

辛普森是一名黑人球星,当我们来到美国的时候,他已经从球场上退役了。

退役之后他还拍过一些电影,所以也可以算是一名影星。

我们当时既没有看过他打球,也没有看过他的电影,可以说是在美国少有的“辛普森盲”。

我们是在此案发生之后,才“补上这一课”的。

在这里还不得不稍微谈一谈美国人的运动。

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是球迷。

他们迷的品种不多,主要就是称为美式足球的橄榄球,棒球和篮球。

说实话,刚从东方来到这里,觉得橄榄球实在是野蛮人的运动,尤其是看到几十个人扑在一个球上,在地上滚作一团的时候,真想不通美国人怎么会喜欢如此愚蠢的游戏。

直到后来亲眼看到了运动场上的橄榄球,才体会到了那种特有的激动和刺激,也开始学会欣赏它的运动技巧。

我必须说明的是,美国人的“运动观”好象和中国完全不同,一般的老百姓很少关心美国在世界运动会上得了什么金牌,也从来没有类似“冲出美洲,走向世界”这样的口号。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官是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一个称职、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制定了《法官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的美国,在其法治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其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有两个法院系统,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官遴选制度。

因此,在论述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时候必须区分美国联邦法官的遴选制度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遴选制度一般包括法官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这两方面的内容。

本文就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进行论述。

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问题,美国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些惯例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学者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概括为:“男性,50-55岁;白种人,通常是清教徒;具有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目前为止仅有5个例外);属中上到上等社会阶层;在非农村环境中长大;属经济小康,公民意识强、政治上积极的家庭;有文学本科学位、法律本科学位或法学博士学位(三分之一来自‘长青藤联合会’院校),曾在某些国家机关或民间组织有过工作经验。

”当然上述法官任职资格不具有绝对的属性,例如女性和非白种人也可以被选为法官,而且美国最高院的大法官中一般都有一位女性大法官和一位黑人大法官,这几乎成为了美国遴选最高院大法官的惯例。

除了上述任职资格外,美国联邦法院遴选法官一般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担任联邦系统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其理由上不言而喻的;必须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的人,则是为了确保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必须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则显示了长期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成为一个合格法官的重要性。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书籍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书籍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书籍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

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

2、《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3、《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

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

《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4、《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是一部学术内容丰富、思辨难度颇大的著作。

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它不仅反映了西方学术界20年来争论的主要问题,而且深刻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为读者思考正义问题提供了极好的文献。

5、《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

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

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力言。

想当美国大法官不容易

想当美国大法官不容易

想当美国大法官不容易作者:王晓晨来源:《方圆》2016年第05期由于大法官是终身制的,所以在任时间普遍较长。

在美国历史上,有12位大法官在职超过30年,17人在职超过28年美国最高法院自由派大法官布雷耶曾经在输掉一个关键案子之后,问他的法官助理“最高法院最重要的一条规矩是什么”,助理们答什么的都有,但都答不到点子上。

最后布雷耶笑着摇了摇手,告诉助理最重要的规矩就是“五人多数”。

2月13日,最高法院保守派的旗手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在睡梦中平静地离世”,给他身后的高院留下一个不平静的结局,面对4位保守派和4位自由派的最高法院,如何寻找这位大法官的继任者成为关注焦点。

从过往判例查到社保两百多年前,在美国那场影响深远的制宪会议期间,对于大法官的选任方法,代表共提出了五种方案,包括议会选举、参议院任命、总统任命、律师提名等。

最后,各州代表采纳了仿效马萨诸塞州经验的折中方案,在1787年宪法的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总统有权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后,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

”而协助总统进行大法官遴选工作的主力是白宫法律顾问,其团队负责审查候选人的个人行为与财政情况,并评估潜在的利益冲突。

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家庭婚姻忠诚度、是否酗酒、为家政人员所缴纳的社保税等。

一旦发现问题,将向白宫法律顾问和总统办公厅主任汇报。

在进入国会批准程序之前,白宫法律顾问要确保候选人没有任何污点,否则陷入尴尬的境地的总统就成了舆论的靶子。

比如美国前总统布什曾想把自己的私人律师哈麗特·迈尔斯送进联邦最高法院担任大法官。

但是迈尔斯从来没有担任过法官,而且国会议员要求查看她在担任总统顾问期间的内部文件。

重压之下,哈丽特·迈尔斯不得不写信给布什,拒绝了提名。

除了白宫法律顾问,挑选团队成员还包括资深律师、战略幕僚及媒介专家,其调查范围渗透到方方面面。

候选人的家庭背景,雇佣信息,不动产交易状况,财税状况,法学院毕业后的工作经历,公开发表过的论文、时评,担任法官期间起草的判决意见,都要经历严格审查。

解读 《总统是靠不住的》 脱水精华版

解读 《总统是靠不住的》 脱水精华版

解读《总统是靠不住的》脱水精华版我呢想,首先请你思考一个小问题,在新闻报道当中,经常会把一些突然曝光或者突然发生的负面事件,称之为某某门。

比如说艳照门,棱镜门、拉链门、泼墨门等等。

那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今天啊,为你解读的这本书就会告诉你答案,它与美国一位总统的不法行为有关。

这个靠不住的总统啊,不仅自己被弹劾,还引发了美国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宪法危机。

而让美国度过那次危机的,正是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指的是美国的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利系统。

分立则指的是这三大权力系统之间既相互平衡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这本书的作者名叫林达,是一对美籍华人夫妇合用的笔名。

这就是林达的作品,也是他们近距离看美国系列图书的第一本。

那今天讲的这本总统是靠不住的,则是这个系列的第二本,也是一本随笔集。

琳达继续通过书信的形式介绍美国的三权分立以及这个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下面我就将通过两个关键问题为你解读这本书,第一,美国总统是什么?第二,总统大还是法律大。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大问题,美国总统是什么呢?乍一听,啊,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啊,好像有点儿故弄玄虚,因为我们通常会觉得,美国总统不就是美国国家政府的首脑吗?这还有什么疑问吗?那作者琳达在刚到美国的时候啊,确实也是这么想的,但是呢,随着对美国了解的加深,他们却越来越感觉到,把美国总统简单地理解为美国国家政府的首脑,是在想象中放大了美国总统的权限。

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误解。

事实上,在美国,总统并不是国家政府的首脑,他只是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个分支中行政分支的主管而已。

那通俗点说呀,美国总统只是美国联邦政府大行政办公室的主任。

他的职责是主持政府的日常事务。

所以美国总统实际上就是一个大管家的角色。

与总统相比,作为立法分支的国会,其实啊更有国家主人的味道。

美国国会的议员是从各州直接选出来的民意代表。

这些民意代表的主要职责就是立法。

也就是说,大原则都是国会制定的,总统只不过是负责领着行政班子去执行而已。

3.3 美国三权分立制分析

3.3 美国三权分立制分析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
情境分析:根据美国三权分立制,下列事项可能采取什么样的程序?
☉美国为伊拉克战后重建拨款数百亿美元。 总统提出拨款法案 ↓ 国会提出预算法案 ↓ 总统签署 ↓ 正式拨款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
情境分析:根据美国三权分立制,下列事项可能采取什么样的程序?
政府会关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因为在美国,政府所有的开支都必须经过国会的批准,国会不 批准,政府无法获得一分钱的拨款。因此,如果政府的预算在国 会通不过,那么,政府就无法获得财政拨款,在没有资金支持的 情况下,政府也只好关门。
美 国 的 三 权 分 立 制
人物
理论
实践
洛克 (16321704)
——林达《近距离看美国》
②行政权
总统:选民间接选举,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 负责,国会不能罢免总统(除非定罪),政府 的重要行政官员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
美国总统的权力:
1 作为行政首长的职权:任命权,指导决定权,整顿组织权 2 作为总司令的职权:陆.海.空军事管理权 3 作为国家元首:谈判权,承认权.行政协定权. 4 在立法方面的职权:咨文与建议权,行政命令权,委任 立法权,任命法官权
影响因素: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 决定因素:国家的阶级本质
①美国采取联邦制,以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
内容
②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组成; ③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1789年,第一届国会在纽约开幕,
联邦政府的成立
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
(2)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
*权力的分立、制约和平衡
*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
联邦 法院
设问:美国的“三权”是如何体现分立原则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来到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所以《马萨诸塞自由纲领》的条文可以视作是《小爸爸》里文章选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初步依据。

但后来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有更多的关于陪审团设立的条文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总统是靠不住的》读书笔记_读后感_模板

《总统是靠不住的》读书笔记_读后感_模板

《总统是靠不住的》读书笔记_读后感_模板总统是靠不住的读后感通过老师的推荐我读了《总统是靠不住的》这本书,林达将本书分为了若干个故事,每个故事看似互不相关,实则息息相关。

如果概括起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行政,司法,立法,通过合理的“制约与平衡”来实施对权力的监督与限制。

这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是不可信的”,治理一个国家必须要通过法律来制约,但是法律的执行又要通过人来实现,所以制约人的权力显得那么的重要。

作者发现一个很奇妙的地方,“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的区别,前者指政府,政体,也有行政管理和管理机构的意思,而“克林顿政府”中的“政府”的原文却是后者,它的意思是管理和行政机构的意思,由此看来,总统只不过是联邦政府的一个大管家而已。

在我们平凡人眼中,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人了,他就是金字塔的塔尖,然而这却颠覆了我们的想法,他在美国的法律的限制下,只是一个给美国民众服务的“waiter”,而他所服务的民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美国主人,所以美国民众可以公开的表示对总统的不满,但是总统却不能表示自己对民众批评的不满情绪。

反观中国,不管是什么级别的官员都毫不畏惧人民,人民都很害怕官员,自古就有“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说法。

美国总统的选举时很特别的,处处体现出了民主与共和的理念。

美国总统或许是做没有权利的人了。

()尼克松总统曾陷入“水门事件”而导致他丢了总统的宝座,而在三权分立的制约之下,美国总统也会受到法律的制约,甚至他们所犯下的一点小小错误会被无限放大成严重的错误。

当九名大法官审判尼克松总统的时候,他没有选择抵抗,而是交出了他的三军统帅的权位。

无独有偶,给美国民众带来切身利益,但是他却陷入了“性骚扰”的丑闻,他也因此走上了打官司的道路,有人会说,既然他是总统他就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来解决这些小事,但是他却做不到,他只是美国民众的“仆人”,他只能自己花钱雇佣律师为自己辩证,也因此他身背巨额债务,议会投票罢免总统,结果只是以几票之差保住了总统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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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者:林达
美国国会众议院原多数党领袖汤姆·迪雷,因涉嫌把企业政治捐款通过共和党总部转给得克萨斯州的竞选,违反了得州法律,被得州地方检察官起诉。

迪雷只得从国会多数党领袖的位子上下来,回得州去应付官司。

这场官司还没有开始,双方却已经交手几个来回,为的是谁来当主审法官的问题。

美国司法有联邦和州两个体系之分。

联邦法官是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任职。

可州法官呢,各州宪法自有规定。

以北方新英格兰为主,有十几个州是类似联邦的体制,法官职位由现任州长提名,州议会通过。

还有三十几个州,却更为民主,州法官同州长和议员们一样,是全民选举产生的,定期改选。

得克萨斯州就是这样选举法官的州。

这次迪雷被起诉,法庭一开始指派法官帕金斯(Bob Perkins)主审。

迪雷的律师反对说,帕金斯曾经积极向民主党捐款,党派倾向鲜明,难以保证中立,要求换人。

法院同意,于是指定法院负责管理的施劳勃(B.B.Schraub)另选主审法官。

可是检察官一方提出异议,说这位施劳勃法官曾经向共和党捐款,也有党派倾向。

施劳勃立即表示退出,不参与此案。

他说,将请求最高层的得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杰弗逊(Wallace Jeffeson)为此案指派主审法官。

可是,杰弗逊大法官也是选举产生的,也就难免参与过党派竞选活动。

杰弗逊竞选大法官时,曾经从共和党全国委员会拿到25000美元的竞选资助。

杰弗逊知道自己必须表现中立,所以他指定半退休的资深法官普利斯特(Pat Priest)担任主审,而普利斯特是民主党人。

检察官一方对此还没有提出反对,不过早先却已经对由杰弗逊大法官指定主审法官表示异议,理由也是杰弗逊的党派性。

可是,照这样下去,得克萨斯恐怕难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主审法官。

因为这些法官的选举来源,决定了双方都有理由担心主审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和公正。

这个开场戏,被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批评为得克萨斯司法的"奇耻大辱",其根子却在于司法制度设计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法官怎么产生?
法官的司法权力和任何权力一样,其行为受权力来源的制约。

简单地说,谁有权让你当上这个法官,你就有可能做不到一点也不顾"知遇之恩"。

即使你做得到,旁人也有理由怀疑你做不到。

总统和州长提名法官,他们必然提名自己信任的人。

民主选举法官,本来就是为了避免行政长官对司法的影响。

可是,既然选举,就不能没有竞选。

既然竞选,就要观察和追随民意,就要作出争取选票的承诺,就要利用现代政党政治的党派活动条件,也就是让党派来帮你竞选。

这样选上来的法官,一是在法庭上不可能不考虑民意,因为得罪民意就会在下次改选中下台,二是难以摆脱党派色彩。

结果就是此番得州竟难以产生一个主审法官,双方提出的异议全部围绕党派政治。

美国人历来把远离党派政治的中立立场看成司法之首要品质,如今这场混战,确实是"奇耻大辱"。

我们所居住的乔治亚州也是选举法官的。

我们曾经问过一位法律教授,产生法官的两种方式,哪一种更合理?这位先生坦承,总统或州长提名产生,比全民民主选举更合理。

但是,如果法官这个位子是行政首脑给的,法官会不会听行政的呢?美国人的办法是,这种体制下,法官终身任职,而行政首脑却要定期改选,且有任期限制。

而且,法官一旦坐上这个终身位子,真正对他有威慑力的,是有权力把他从这个位子上再拿下来的人。

宪法规定,这种"弹劾"法官的权力,和行政首脑没有关系,而是在立法议会手里。

给他穿法袍的是行政首脑,有权把他的法袍扒下来的就不能是行政首脑了,而只能是立法议会。

行政首脑已经拿他没办法了。

就是这样,权力的链条环环相扣,一物降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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