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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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车用乙醇汽油市场专项整治和巡回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车用乙醇汽油市场专项整治和巡回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车用乙醇汽油市场专项整治和巡回检查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车用乙醇汽油市场专项整治和巡回检查的通知省乙醇汽油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各省辖市推广办、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天冠集团:由于受国际成品油市场价格波动加剧,国内价格调整频繁,成品油市场逐渐恢复,市场需求逐渐加大及市场监管缺失等因素的影响,近期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违规经营行为有所抬头,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不断发生,非标乙醇汽油、“甲醇汽油”、“醚基汽油”及其他劣质汽油大量流入市场,给我省乙醇汽油市场造成了较大冲击,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依法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车用乙醇汽油市场专项整治和联合巡回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方式和时间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以各省辖市为主,省乙醇办将会同省直有关厅局同时进行联合巡回抽查。

时间从2009年11月 1 日至2010年1月30日,为期三个月。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一)检查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进货渠道、油品计量、油品质量及批零价格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及生产、销售“甲醇汽油”、“醇醚汽油”及其他非乙醇汽油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配送中心的配送服务和乙醇汽油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监查情况。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一)各级推广办要切实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工商、商务、质监、物价、公安等成员单位开展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加油站、配送中心、油库进行全面检查,对经常违规经营的加油站要重点检查,从严查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我省部分地区试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我省部分地区试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我省部分地区试用车用乙醇汽
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6.18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我省部分地区试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

车用乙醇汽油是由变性燃料乙醇与汽油按1:9比例混配而成的一种新型车用燃料。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有利于提高我省粮食转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现将在我省部分地区试用车用乙醇汽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积极推行、分批实施、积累经验、全面推广”的原则,自2001年6月20日起,郑州、洛阳、南阳作为试点城市,对市内部分车辆试用车用乙醇汽油。

二、对试点城市内的省直单位、市党政机关与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驻市各单位原使用93号汽油的各种车辆实行封闭试用(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三、鼓励社会车辆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但暂不纳入封闭试用管理范围。

四、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在上述3个试点城市对原使用93号汽油的所有车辆全面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并逐步扩大到其他标号汽油,最终在全
省境内推广使用。

特此通告。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车用乙醇汽油的储存和使用

车用乙醇汽油的储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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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 乙醇汽油 的储存和使 用
顾 洁 唐 华
[ 成都军区联勤部油料监督处]
摘 要: 阐述 了推广使 用车用 乙醇汽油 的意义 , 介绍 了
车用乙醇汽油在加油站的储存要求, 总结 了车用乙醇汽 油在使用过程 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解决方法及车用乙醇 汽油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江、 辽宁五省全境和江苏、 河北 、 山东 、 湖北四省部
向入孔端 , 度为 0 3 坡 . %~0 5 油罐必须安装 . %,
分地区基本实现用车用乙醇汽油替代车用无铅汽
油。据知情人士透露 ,十一五” “ 期间, 将继续扩大 车用乙醇汽油 的推广范围, 车用 乙醇汽油燃料具 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1 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的意义
解决部分地区 出现的陈化粮 问题 , 减少粮食储存
成本, 增加农 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发展也具 有重要
意 义。
车用燃 料。其 中变性 燃料 乙醇是 按 G 130 B 85m 20 国家标 准 的质量要求 , 01 通过专用设备 , 特定
脱水工艺生产 的体 积分数在 9 . %以上 的无水 92
的橡胶部件 和油泵 的密封橡 胶部件造 成 的不 良
影响 。
() 2 首次储存 时 , 一是油 罐和管线 要保持 干 净、 无水杂 ; 二是用少量车用乙醇汽油对罐和管线
进行清洗和 吹扫 ; 三是将车用 乙醇汽油装至罐容
解决办法 : 更换油泵膜片。
() 5 油泵 的更换 。
原 因: 乙醇是 一种很好 的有机溶 剂 , 能将 油
牌号 的汽 油标 号 分 别是 “ 9 ” “ 9 ” “ 9 ” E0 、E 3 、E 5 、
“ 7 。 E9 ”

乙醇汽油的储存与运输风险管理

乙醇汽油的储存与运输风险管理

乙醇汽油的储存与运输风险管理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意识的增强,乙醇汽油已经成为汽车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乙醇汽油由汽油和乙醇所组成,具有高能效、环保性强的特点,可以降低污染排放,减轻能源消耗。

因此,乙醇汽油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而乙醇汽油的储存与运输风险管理也成了企业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乙醇汽油的储存风险乙醇汽油在储存时面临着蒸发、泄漏、爆炸等风险。

其中最大的威胁是乙醇汽油的挥发性。

乙醇汽油与空气接触后容易挥发出去,挥发的乙醇因为具有明显的草酸性而会刺激皮肤和呼吸道,甚至引起中毒。

同时,汽油在存储过程中还可能会产生少量的甲醛、苯和甲苯等有害化学物质,这些化学品都有较强的毒性。

这些物质若进入人体或水源可能会对人体造成较大的威胁,会引起呼吸道、消化系统等多种疾病或损害,一些成分还可能对环境、动物造成影响。

以上风险主要是由于乙醇汽油本身的诸多特性所导致的。

因此,相关企业应认真对待这些储存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管理。

二、乙醇汽油的运输风险乙醇汽油的运输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车辆交通意外、装卸作业、溢油泄漏、火灾爆炸等。

首先,车辆交通意外在运输过程中是难以避免的。

车辆交通意外不仅可能对车辆自身造成损伤,还可能造成环境、人员的损害。

而乙醇汽油在交通事故等条件下可能会燃烧爆炸,进一步加大交通事故的损失。

次之,装卸作业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类似地,不当的操作也可能导致乙醇汽油泄漏,产生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的伤害。

最后,溢油泄漏和火灾爆炸等也是乙醇汽油运输过程中最具危害性的事故之一。

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油箱或乙醇汽油储存容器泄漏,会造成油料的大量流失而污染环境,造成环境危害。

若此时有火源引发,还会引起火灾爆炸。

以上这些风险对于乙醇汽油运输企业是十分严峻的挑战。

因此,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降低风险。

三、乙醇汽油的储存与运输风险管理策略对于乙醇汽油的储存风险,企业可采取如下的方案:1.经常检查、维护和更新储存和输送系统的设备;2.存放乙醇汽油的储存设施应有防爆装备,如设有自动灭火装置、防爆安全门等;3.在储存容器(罐车)旁选择适当的消防器材防范风险,同时设立新鲜空气进口口,控制温度和湿度;4.组织健全的人员学习和培训,使其能够熟知乙醇汽油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程序,增加操作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安全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5.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安全演练等形式,增强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

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

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和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会议部署,进一步推动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建设生态河南,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省开始启动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

为充分发挥成品油质量升级对大气环境的改善作用,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出发点,结合我省实际,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部门管理和属地负责相结合,按照先易后难、平稳有序、优质优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原则。

自2016年7月30日起,从中国石化集团、中国石油集团在豫销售网点开始,渐次展开,全省平稳、有序从国家第四阶段标准(以下简称国Ⅳ)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全面升级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以下简称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

二、前期准备工作(一)市场准备工作。

省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省国Ⅳ油品升级情况进行检查,对推广区域内未按要求销售国Ⅳ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加油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依法从严查处。

(二)生产企业准备工作。

省内主要炼油企业要提前做好国Ⅴ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生产准备工作,自2016年7月30日起,供应省内的汽油、柴油资源应符合国Ⅴ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标准。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作为国家定点的燃料乙醇生产企业,要提前做好国Ⅴ车用乙醇汽油升级后资源供应准备工作,确保燃料乙醇供应满足全省需求。

(三)仓储准备工作。

中国石化销售河南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和其他国有及民营油品批发、零售企业要倒排调运计划,科学调度,确保国Ⅴ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及时供应。

全省油品批发、零售企业要对国Ⅴ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入库、储存、出库、运输、销售各环节严格管理,实行全方位质量监控,作业流程要实现“专管专用、专泵专用、专罐专用、专车专用”,强化销售环节送检、复检制度。

《车用乙醇汽油(e10)》2023标准

《车用乙醇汽油(e10)》2023标准

车用乙醇汽油(e10)是一种常见的汽油混合物,其中含有10的乙醇和90的汽油。

它被广泛应用于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燃料中。

为了保障车辆的运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用户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标准,对车用乙醇汽油(e10)的质量、性能、使用要求等进行了规范。

1. 背景介绍车用乙醇汽油(e10)是一种绿色环保的汽油替代品,由于其较低的碳排放和对环境的友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推广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e10)已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2. 标准内容《车用乙醇汽油(e10)》2023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分类及代码(2)技术要求(3)检验方法(4)贮存和运输(5)安全和环境保护(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3. 技术要求车用乙醇汽油(e10)的技术要求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包括燃烧性能、辛烷值、含氧量、挥发性、蒸发残留物、铅、硫、烯烃、芳烃、馏程等指标。

这些技术要求旨在保证车用乙醇汽油(e10)的质量和性能,确保其在车辆中的安全可靠使用。

4. 检验方法为了确保车用乙醇汽油(e10)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标准还规定了相应的检验方法,包括了对燃烧性能、辛烷值、含氧量、挥发性、残留物、铅、硫、烯烃、芳烃、油品蒸馏、水含量等指标的检测方法。

这些方法的实施有效保障了车用乙醇汽油(e10)的质量。

5. 贮存和运输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车用乙醇汽油(e10)需要符合相应的要求,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包括贮存条件、运输方式、包装规范等方面的要求,旨在避免车用乙醇汽油(e10)受到污染和损坏,确保其质量稳定性和产品安全性。

6. 安全和环境保护车用乙醇汽油(e10)的生产、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生产场所和使用车辆的安全,保护环境免受污染。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车用乙醇汽油(e10)的包装、运输和贮存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包括标志、标识、包装规范、运输方式、贮存条件等,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豫政办[2016]16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07【实施日期】2016.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6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7日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和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会议部署,进一步推动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建设生态河南,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省开始启动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

为充分发挥成品油质量升级对大气环境的改善作用,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出发点,结合我省实际,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部门管理和属地负责相结合,按照先易后难、平稳有序、优质优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原则。

自2016年7月30日起,从中国石化集团、中国石油集团在豫销售网点开始,渐次展开,全省平稳、有序从国家第四阶段标准(以下简称国Ⅳ)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全面升级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以下简称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

二、前期准备工作(一)市场准备工作。

省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省国Ⅳ油品升级情况进行检查,对推广区域内未按要求销售国Ⅳ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加油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依法从严查处。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河南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汽油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区的乙醇汽油生产、使用、运输、销售等活动,但不包括航空燃料。

二、定义1.乙醇汽油:是指采用乙醇作为组分成分,并经过特定混合工艺制备而成的汽油。

2.乙醇汽油生产企业: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生产乙醇汽油资质的企业。

3.乙醇汽油销售企业: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销售乙醇汽油资质的企业。

三、乙醇汽油生产1.乙醇汽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乙醇汽油生产许可证,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始生产乙醇汽油。

2.乙醇汽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乙醇汽油生产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设置设备安全技术控制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检测乙醇汽油质量,保证乙醇汽油质量合格。

四、乙醇汽油使用1.乙醇汽油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乙醇汽油销售许可证,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始销售乙醇汽油。

2.乙醇汽油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乙醇汽油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调整混合比例,以确保乙醇汽油质量合格;必须建立乙醇汽油混合比例记录,定期检测乙醇汽油质量,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进行混合比例调整,以保证乙醇汽油质量合格。

3.乙醇汽油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乙醇汽油发动机;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建立乙醇汽油燃油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乙醇汽油燃油系统,及时发现系统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定期检测乙醇汽油质量,保证乙醇汽油质量合格。

五、乙醇汽油运输1.乙醇汽油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乙醇汽油运输许可证,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始运输乙醇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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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0日经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调整能源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按规定比例混合形成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于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合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油。

第四条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使用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储运、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落实。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市场的规范与整顿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依法进行管理与监督。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中国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负责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供应,并根据省政府的指定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确保市场供应。

公安、消防、铁路、交通、财政、价格、粮食、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七条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和省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

第八条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遵循有关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

第九条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或者认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

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未取得车用乙醇汽油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第十条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

第十一条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布的同期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并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降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清洗,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标示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或者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的,依照《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条例》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降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停止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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