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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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湘建设〔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设〔2016〕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均应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湘建办函[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湘建办函〔2014〕1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各县市区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协调各乡镇在已有公务人员编制基础上,调剂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历的工作人员,落实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队伍。

获得国家级称号的重点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美丽宜居小镇、绿色低碳小城镇和获得省级称号的示范镇、中心镇、特色镇,以及集镇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应配备至少2-3名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其余乡镇应配备1名以上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落实村级规划建设协管责任人。

二、各乡镇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关于填报乡镇建设管理员有关信息的通知》(见附件),于2014年3月底前确定本乡镇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候选人选,完成信息采集并报县市区进行审核认定。

4月底前,各县市区应登陆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http://)完成信息录入。

各市州应加强指导,督促县市区按时完成任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2014年5月上旬对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培训,确保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我厅计划于2014年起对全省乡镇干部组织规划建设管理专题培训,重点培训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

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的培训。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燃气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燃气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燃气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燃气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近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查处新化县燃气办集体充当“气霸”保护伞腐败窝案情况。

新化县燃气办腐败窝案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深刻暴露出燃气行业领域一些基层党组主体责任长期缺空、权力监督长期缺失、行业风气长期缺管、市场监管长期缺位等问题,说明行业基层党建和管理仍然任重道远。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文件要求,认真吸取新化县燃气部门腐败窝案教训,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委《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和省安委《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燃气行业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1月4日湖南省城镇燃气行业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关于加强行业监管的工作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在全省城镇燃气领域集中开展燃气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压实燃气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深入排查安全事故隐患,保障我省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检查重点(一)城镇燃气市场行为1.燃气管理部门重点检查以下行为(1)规划执行方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湘建建函[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7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2014-2015年重点集中整治以裂缝、渗漏为主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质量常见问题。

现将《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科学管理,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专项治理机制,建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实施、监理单位管控、监督机构把关的防控体系;要进一步把好源头关,组织编写符合本地实际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与防控技术措施,准确把握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产生的根源,尽快组织创建样板示范工程,发挥样板示范作用,采取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激励与约束措施,构建质量常见问题防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1日附件: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指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 2014-2015年重点集中整治以裂缝、渗漏为主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湘建建〔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1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地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C106联系人:朱蓓,联系电话:0731—8895028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8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

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等级评定的通知-湘建办函[2008]36号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等级评定的通知-湘建办函[2008]36号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等级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等级评定的通知(湘建办函〔2008〕3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的通知》(建办城函〔2008〕389号)和我厅印发的《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的通知》(湘建办函〔2008〕32号)规定,我厅将从8月25日开始组织专家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等级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对象已建成投入运行但尚未进行等级评定的娄底市燕子岩、韶山市笑天狮、怀化市第二、永州市坦塘、张家界市三望坡、吉首市台儿冲、郴州市倒窝里、益阳市、保靖县、长沙县等10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2006年建设部等级评定不达标的岳阳市花果畈、湘潭市双马等2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二、评定方式和分组(一)评定方式及检查内容此次评定采取查看现场和资料的方式,由专家组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J107-2005)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T107-2004)进行评定。

请各地认真准备以下迎检材料:自查报告、工程建设资料(包括立项、环评、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记录等)、环境监测记录(包括环保部门监测报告)、运行记录和相关制度等。

各受检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的电子文本(表格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下载):1、《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表》;2、《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内容统计表》;3、《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和认定报告》;4、垃圾填埋场照片资料(包括全貌、主要工艺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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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湘建办[2017]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1.18
【实施日期】2017.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乡规划行业
统计报表制度(2016版)的通知
(湘建办〔2017〕6号)
各市州规划局(规划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版)的通知》(建办规〔2016〕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单位)要高度重视行业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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