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的通知【标 签】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发﹝1996﹞170号【发文日期】1996-12-19【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为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审批及在所得税前的扣除,制定本规定。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条件本规定所称的总机构是指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
具备下列条件的总机构可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以下统称下属单位)提取或分摊管理费: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综合管理职能;3、为下属单位提供管理服务;4、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逐级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审批总机构管理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可能与需要的原则。
即既要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2、节约与合理的原则。
即管理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精打细算。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及比例(一)提取方式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1、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企业。
3、其他合理的形式,如按资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一般不再变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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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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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
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
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三、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结束——。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对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同时废止。
特此猫知。
二o o九年三月十九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眦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的基本建设(含技术改造)项目、股权和新置固定资产(含不动产)投资,不包括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投资。
对于均股公司和参股公司,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意见作为股东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在所属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三条集团公司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主业,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非生产性车辆购置按照车辆购置管理办法另行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实行投资项目考核制度、项目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有关政府投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项目)和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和股权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限额授权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65号【发文日期】1999-04-16【实施时间】199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自2010年11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
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第八条(一)、第十四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第八条(二)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第九条(二)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通知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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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997年9月22日国税函[1997]526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陕西、湖南、湖北、河南、贵州、江西、广西、广东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1997]3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公司管理费1,15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抄送: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金额:万元┌───────────┬──────────────────┬───┐│单位名称│单位地址│1997年││││扣除额│├───────────┼──────────────────┼───┤│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 80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7号│ 60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18号│80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21号│ 70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北京丰台区大红门苗辅东里2号│ 60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上海市会文路50号│ 90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45号│ 55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八宝街28号│ 55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65号│ 40 │├───────────┼──────────────────┼───┤│丰台桥梁厂│北京市丰台区葛家村西里1号│ 81 │├───────────┼──────────────────┼───┤│株洲桥梁厂│湖南省洙洲市建设北路58号│ 81 │├───────────┼──────────────────┼───┤│都匀桥梁厂│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镇│ 48 │├───────────┼──────────────────┼───┤│成都桥梁厂│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48 │├───────────┼──────────────────┼───┤│太原轨枕厂│山西省太原市向阳店横渠村│ 24 │├───────────┼──────────────────┼───┤│平顶山轨枕厂│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水库路李塘村│ 21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先锋路28号│ 20 │├───────────┼──────────────────┼───┤│镇赉木材防腐厂│吉林省镇赉县│ 15 │├───────────┼──────────────────┼───┤│北京木材防腐厂│北京市朝阳区八里桥│ 28 │├───────────┼──────────────────┼───┤│武汉木材防腐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6号│27 │├───────────┼──────────────────┼───┤│柳州木材防腐厂│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号│ 21 │├───────────┼──────────────────┼───┤│鹰潭木材防腐厂│江西省鹰潭市军民路6号│ 18 │├───────────┼──────────────────┼───┤│成都木材防腐厂│四川省成都市东城区二仙桥│ 21 │├───────────┼──────────────────┼───┤│鞍山工务器材厂│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60号│ 36 │├───────────┼──────────────────┼───┤│隆昌工务器材厂│四川省隆昌县跃进路66号│ 30 │├───────────┼──────────────────┼───┤│沈阳铁道制动机厂│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六中路120号│ 41 │├───────────┼──────────────────┼───┤│合计││ 1150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国税发[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3415bdbcc22bcd126ff0cfa.png)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运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于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于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壹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运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壹)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运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之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浅探煤炭企业会计中常见的税务问题及处理对策

浅探煤炭企业会计中常见的税务问题及处理对策煤炭企业是我国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企业会计与税务问题一直是煤炭企业经营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煤炭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行业,其税务问题也不容忽视。
针对煤炭企业会计中常见的税务问题,本文将从利润分配、成本费用、资金运作等方面进行浅探,并提出一些处理对策,以期为煤炭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提供参考。
一、利润分配方面的税务问题及处理对策煤炭企业作为盈利实体,对利润的分配是其一项重要的经营活动。
但在利润分配方面容易出现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利润分配的税务计算问题,其二是对利润分配的税务合规性问题。
对于利润分配的税务计算问题,煤炭企业需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合理计算所得利润,并按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煤炭企业可能存在着不正当的减免所得税的行为,即通过虚报成本、假冒费用等手段,以减少应纳税额,这种行为不但影响了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也违反了税法的规定,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处理对策:煤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的核算和管理,确保所得税的合规征收。
加强内部审计,规范经营行为,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加强对员工的税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意识。
对于利润分配的税务合规性问题,煤炭企业需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进行利润分配。
在利润分配的过程中,需保证符合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并对分配的税务风险做出评估和预警,确保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处理对策:煤炭企业应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掌握,建立健全的财税管理制度,规范利润分配行为,避免利润分配方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分配方案,以应对税法的变化和税务政策的调整。
二、成本费用方面的税务问题及处理对策煤炭企业作为生产企业,其成本费用的准确核算和合理分摊,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能力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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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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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
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中国煤炭物产集团,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0﹞1135号
【发文日期】2000-12-11
【实施时间】2000-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江苏、海南、辽宁、吉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煤物财
字[2000]10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领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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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