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_公务员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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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务员管理体制

第四章 公务员管理体制

3、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公务员局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国家公务员局的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 、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两部原有 27个司、局,整合后有25个司、局。 新设:农民工工作司、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人力资源市
场司、调解仲裁管理司、政策研究司和劳动监察司。
其职能涉及两大领域:一是以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 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二是以机关事业单 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
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政府奖励表彰 制度,承担以国家和省政府名义表彰人员和集体的审核推 荐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 活动和全省系统先进评选表彰活动。 负责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组 织实施,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拟 订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承担省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办省管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事宜。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调仲裁机构
两类机构相辅相成
辅助与保障性机构 公务员培训机构
1978年以前:不稳定的人事管理机构 1978年以前:不稳定的人事管理机构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文革”前这段时间,虽 然人事管理机构不稳定,但是新型的干部管理
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逐步加强了党中央
各级干部的管理,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 人事管理机构和一套比较完整的人事法规和制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党和人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中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执法执纪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实行职位管理、用人机制。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维护党的领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恪守公务纪律,服务人民,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三)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四)年龄、学历、资格条件等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招考与录用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建立招考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招考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要求,制定招考计划,公布招考职位,设定招考条件。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鼓励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报名便利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岗位所需的劳动者有关权益,设定招考科目和内容,组织进行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录用单位应当将招考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录用期满和转正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注重选拔有德、有才、有能、年富力强、富有潜力的青年人才,鼓励招聘退役军人和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要适应职位需要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集中培训、在职培训、海外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培养。

公务员队伍管理制度规定

公务员队伍管理制度规定

公务员队伍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和改善公务员队伍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和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务员队伍的组织和管理1. 公务员队伍的组织(一)国家公务员队伍包括中央机关公务员队伍和地方公务员队伍两大部分。

(二)中央机关公务员队伍由各部委、直属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公务员组成。

(三)地方公务员队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组成。

2. 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二)公务员队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政府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遵纪守法。

(三)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岗位,加强绩效考核和培训。

第三章公务员队伍的选聘和任用1. 公务员队伍的选聘(一)公务员队伍的选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二)选聘公务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聘公务员的公正和合理。

(三)公务员的选聘应当以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不得搞拉票贿选。

2. 公务员队伍的任用(一)公务员的任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被正式任用。

(二)公务员的任用应当根据其岗位和职责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公务员的任用应当体现能力、品行和政治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和提高1. 公务员队伍的培训(一)公务员队伍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培训内容应当与公务员的岗位和职责相适应,注重实用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形式应当多样化,包括集中培训、专业培训、外出培训等。

2. 公务员队伍的提高(一)公务员队伍应当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加强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二)公务员队伍应当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提高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三)公务员队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完善自身素质。

第五章公务员队伍的激励和激励1. 公务员队伍的激励(一)公务员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公务员队伍积极工作。

公务员办公室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务员办公室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办公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公务员办公室人员。

第二章办公室人员职责第三条办公室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

2. 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确保办公环境整洁、安全。

3. 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与归档,确保信息安全。

4.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公务,参与单位重大决策的讨论与实施。

5. 接待来访人员,做好上传下达、沟通协调工作。

6.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办公秩序第四条办公室人员应遵守以下办公秩序:1. 上下班时间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上班期间着装整洁,保持仪表端庄。

3. 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吸烟、饮酒、打闹等。

4. 上班期间保持办公环境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5. 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确有需要离岗应向领导请假。

第四章考勤与考核第五条办公室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底由人事部门汇总考勤情况,对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进行考核。

第六条办公室人员年度考核,根据工作表现、工作业绩、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七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办公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影响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办公室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公务员办公室人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务员办公室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一章: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第一节:公务员和公务员制度一、务员的涵义和范围1,公务员的涵义: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公务员的范围:大范围:把国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及医院,国有企业,事业等部门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和军职人员,都称为公务员。

如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务员范围基本属于这种类型。

中范围:把在国家政府机关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称为公务员,公务员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文职人员以及军事人员。

如美国和德国小范围:把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在政府机关中任职的工作人员称为公务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不包括司法人员和军职人员。

如英国。

3,中国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国家公务员。

一、是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法官、检察官三、是除工勤人员以外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四、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五、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国家公务员制度(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涵义:指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科学管理而建立的一套法规和制度体系。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征分类机制:激励竞争机制、监督约束机制、新陈代谢机制、保障机制、法律法规体系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不同1、西方国家实行”政治中立”,我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党管干部原则.2、西方国家实行”两官分途”,我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虽产生的方式,承担的责任不同,但属于同一类型,可以互相转任。

3、西方国家政务类官实行的任期制,意味着党派轮流坐庄;我国政府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是为了防止领导干部终身指和克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弊端。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等各项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使其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公务员管理制度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公务员选拔与任用制度公务员选拔与任用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核心。

公务员的选拔与任用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通过严格的招考和考察流程,评估候选人的能力、道德品质和背景等方面的条件,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该注重人才的培养与选拔,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和进修,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公务员工资与福利制度公务员工资与福利制度是保障公务员权益的重要方面。

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其工作岗位和实际表现相匹配,遵循公开、透明、有序的原则,确保公务员工资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公务员还应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三、公务员奖惩制度公务员奖惩制度是激励和约束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机制。

对于履职尽责、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励其提高工作能力和积极性。

而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不良行为的公务员,应予以相应的惩罚,确保行政机关的廉洁和高效运作。

四、公务员考核与晋升制度公务员考核与晋升制度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和推动其职业发展的关键。

公务员应按照一定的周期和程序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业绩、能力发展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表现,以便对其进行晋升或调整。

考核应注重实绩,重视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

五、公务员监督与问责制度公务员监督与问责制度是保证公务员遵守法纪和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应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机关的形象。

六、公务员培训与发展制度公务员培训与发展制度是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

附加题:简述我国公务员管理体系:

附加题:简述我国公务员管理体系:

·简述我国公务员管理体系:国家公务员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原则,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机构与国家公务员管理监督体系。

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含义:是指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为目标,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事务进行综合管理的组织。

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从横向看,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公务员管理机构所负担的任务和所起作用的规定。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特点:1、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2、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下级人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3、对某些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组织协调4、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综合管理机构行使审核、审批权5、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如何规定的:“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设置公务员级别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构建公务员职业生涯发展的“双阶梯”2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3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1级:国务院总理;2~3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3~4级部级省级正职;4~5级部级省级福职;5~7级司级厅级正职,巡视员;6~8级司级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7~10级处级县级正职,调研员;8~11级处级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9~12级科级乡级正职,主任科员;9~13级科级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9~14科员;9~15办事员。

·选任制公务员适用范围、任免条件和程序适用范围:中国共产党和人大机关翻找党章产生职务。

公务员管理条例

公务员管理条例

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员管理。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公约的原则,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包括政治领导职务、行政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领导职务。

任职应当遵循任人唯贤、按岗定职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制度,忠于人民,履行职责,服务人民,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公务员的政治纪律、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养和专业水平,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培养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平等、竞争。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条件,包括政治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等。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公开招聘、考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聘任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考核评价、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接受规范化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适应和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章公务员的岗位权限、待遇和职业发展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权力和职责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涉足经济利益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务员享有国家为其提供的岗位安全和生活保障,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级设置相应的晋升机制和培养计划,依据绩效评价和岗位竞争,合理选拔、任用和使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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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结构上,人事院下设事务总局,由事务
长主持,协助总裁工作。在事务局以下又设有5个 局(管理局、任用局、给与局【工资报酬局】、 公平局、职员局)、1个室20个课。 作为附属机构,日本人事院还设有公平委员会、 苦情调查委员会、灾害补偿委员会、登录审查委 员会、公务员研修所。 此外,人事院还在全国8个地区设立地方事务所。 地方事务所受人事院事务总局局长领导,在本 管辖区内推行人事院的各项工作。
部内制的特点(以法、德为代表)
用人与治事相统一
不利于公平地实施 人事行政规则
部内制
有利于实现行政一体化 不利于公务员事务 的统一管理
1、法国的部内制管理体制 二战之后,法国成立了国家行政和公务员总
局,作为中央人事管理机构。 法国的国家行政与公务员总局是最高公务员 管理机构,归总理秘书处领导。 它的主要职能是: ①制定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②协调公务员章程的执行; ③制定公务员的工资和退休法规; ④收集编制关于公务员的统计资料; ⑤探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
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公务员进行统一的管理,
握有极大的人事权。其权力可以做如下归纳: ①制定各种联邦公务员规则; ②建立职位分类标准; ③办理公务员考试,编造候用人员的名册; ④确定待遇标准,拟订工资表; ⑤拟订迁调、考核奖惩以及纠纷处理标准; ⑥管理训练、退休、保险等事项; ⑦人事行政研究。
2、德国的部内制管理体制 德国传统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也是典型的部内制。历史上,关于公务员的管理,
一直由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长官负责。二战之后,德国受到美国体制的影响,在 1953年成立了永久性的“联邦公务员委员会”,并由《联邦公务员法》赋予较大 的独立性。 (1)联邦公务员委员会 联邦公务员委员会是中央级决策性人事管理机构,接受联邦政府的领导。 联邦公务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联邦内政部,工作上接受内政部的监督。 联邦公务员委员会的委员都在政府行政部门和公务员工会中担任实际职务。 联邦公务员委员会由7名正式委员和7名副委员组成。其中,正式委员又分为常 任正式委员会和非常任正式委员。常任正式委员共2名,一名是联邦审计院院长, 兼任联邦公务员委员会主席,另一名是联邦内政部人事法律司司长。 其余5名非常任正式委员分别由联邦最高行政机关人事司司长和4名其他部门的 联邦公务员担任。 非常任正式委员通常由总统委任,任期四年。 7名副委员则均由上述正式委员所在部门选派人员担任。 非常任的正式委员和副委员由联邦总统应联邦内政部的提议委任,任期4年,其 中,有4名正式委员和3名副委员由联邦总统根据公务员团体联合组织(类似同业 工会的公务员组织)的提名130人,主要领
导职位有局长、副局长、3名处长、11名科长。局内 设有1室3处11科,每个处一般有2~3个科级机构。每 个科10人左右,1名科长,2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2~3名专员,其余的是做辅助性工作的秘书。 法国的国家行政与公务员总局没有独立的预算权 【这一点与日本的人事院不同】。它的预算权由财政 部预算司掌有。所以财政部预算司也可以作为中央人 事管理的一个层次。 在政府各部门的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执行性 人事机构,其基本职能大体一致,具体负责管理本部 门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所属公共事业单位公务员的考 试录用、考核、任用、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 但是,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在设置上却不尽相同,有 的单独成立专门性公务员管理机构,有的则是合并在 其他部门里的非专门人事机构。
(二)何谓“公务员管理体制”? 所谓“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公务员管理
权力的划分和配置,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 公务员管理体制是公务员制度运行的重要载 体。 由以上概念,也容易得知,“机构设置”和 “权限划分”是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两个关键 要素。
二、西方国家的公务员管理体制 (一)部外制管理体制 这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置独立的
最高公务员委员会、行政对等委员会和技术
对等委员会这三个机构有两个共同点: 其一,这3个机构均由公务员代表和政府代 表相等的人数组成; 其二,这3个机构对讨论研究的问题均无决 定权,它们提出的意见仅仅供政府机构参考。
最高公务员委员会、行政对等委员会和技术
对等委员会这三个机构的不同点也有两个: 其一,最高公务员委员会是全国性机构,而 行政对等委员会和技术对等委员会仅仅是部 内机构; 其二,最高公务员委员会参与解决全国范围 内的一些涉及公务员整体和个人问题,而行 政对等委员会参与解决涉及部内公务员个人 的问题,技术对等委员会参与解决涉及部内 公务员整体的问题。
在联邦政府的机关中,大都设有公务员管理
机构,在部委行政首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本 部委的人事行政业务。 地方州政府中也设置了公务员委员会,负责 本州的人事行政业务。 但是,由于美国实行联邦自治的国家体制, 因此,地方政府的公务员都由各地政府根据 各自的宪法自行管理。地方公务员委员会与 联邦政府人事管理机构没有上下级工作关系。
第四章 公务员管理体制
第三章 旅游者及旅游行为
第一节 旅游者的界定 第二节 决定个人旅游需求的客观条件 第三节决定个人旅游需求的主观条件 第四节 旅游者的类型及其特征
第一节 公务员管理体制
一、公务员管理体制的概念 (一)何谓“体制”? 所谓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它的外 在形式表现为一个组织系统。 由概念容易得知,“机构设置”和“权限划 分”是体制的两个关键要素。
2、日本的部外制管理体制 日本以美国公务员管理模式为根据,成立了独立于政府行政系统
之外的人事管理机构,实行了部外制公务员管理体制。 日本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有三层建制,最能表现出独立性的是最高 层次机构——人事院。 (1)人事院 日本的人事院成立于1948年,是日本最高人事行政机关。人事院 隶属内阁,又对内阁保持相对独立。 人事院的领导机构是由3名人事官组成的人事官会议,每周举行一 次会议,其中1人为总裁,总理院务。 人事官须经过内阁提名,议会参众两院同意,后由内阁任命,天 皇认证。总理大臣不得随意罢免人事官。 人事官任期4年,可以连任3次。 人事官的人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3人中不能有2人同属 于同一个政党或者毕业于同一所大学,要以“超党派”、“超集团” 的面目出现。 人事院的机构设置不受《国家行政组织法》的约束,资金预算独 立。
(2)内阁各省厅的人事机构 内阁各省厅的人事机构处于第二层次。 在中央政府系统中,内阁各省厅大多在机关内部
设有专门的人事机构,享有了一定的执行性人事管 理权,以协助部门领导处理省厅机关内部的各项具 体人事事务。 但是,它们在具体名称和级别上却并不一致,有 的设人事局,有的设人事课,还有的设人事部,有 的是省厅内的二级机构、有的是三级机构。 这些差异是由所在的机关的级别、性质和职员的 多寡决定的。
人事机构,综掌人事行政大权。这种人事机 构,不仅行使公务员的考选权,而且掌握公 务员的考核、培训、升迁、工资、待遇、奖 惩、退休、抚恤等各项事宜”的一种管理系 统。 这种管理体制又称为独立制管理体制。 实行部外制的公务员管理体制的国家,较为 典型的有:早期的美国和日本。
1、美国的部外制管理体制 美国依照1883年《彭德尔顿法》,建立了独
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专门化管理机构——公 务员委员会(CSC)。 公务员委员会是美国最高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它对总统和国会负责。 公务员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3名委员中不 能有2人同属于一个政党,避免委员会为某一 政党操纵,以求保持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委 员由总统提名,须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 任命,任期为6年。3人中推选1人担任主席 (或称委员长、主任委员),1人担任副主席。
②公平委员会 公平委员会是设在人口不满15万人的市镇村的人事管
理机构,负责处理地方的公务争议和纠纷事件。 按规定,在大阪、京都、名古屋、神户、横滨5大城市 内,要求设立人事委员会和公平委员会,其他城市则可 单独设立或联合设立人事委员会,在没有设立人事委员 会的地方,应设公平委员会。 需要说明的是,日本中央政府的公务员和地方政府的 公务员是严格区分开的。日本的地方人事机构与中央人 事机构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但是人事院有责任就公务 员管理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向地方提供指导。但是,地 方公务员管理机构不接受人事院的领导。
法国地方政府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又称作公
务员管理中心。在遵循中央统一制定的有关 地方公务员总法规的原则下,可以独立进行 当地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用、奖惩、 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并负责起草拟订本 地方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它的设置情况, 与中央政府部门大体相同。 为了避免人权和事权一体化在管理环节上的 不足,法国在公务员管理的决策、执行机构 之外,还设立了政府与公务员工会之间的协 调和协议机构,如最高公务员委员会、行政 对等委员会和技术对等委员会等。
与此同时,和西方国家的人事管理机构相比较,日本的
人事院的业务管辖范围和权力是最大的。 人事院有权就人事问题直接向国会、内阁和政府各部门 提出建议,既有实施公务员法令的行政职能,又有制定、 修改和废除人事院规则的半立法职能。同时,它对公务员 受到不正当处分还有审查、裁决、监督的半司法职能。 日本人事院可以通过“人事院规则”和“院令”的形式 发布决定,从而对各政府机关的人事管理活动拥有直接的 约束力。人事院在人事规则方面负责改善待遇和其他工作 条件,提出改善人事行政的建议,并负责职阶制、考试、 任免、报酬、进修、身份、奖惩、处理上诉等,确保其他 人事行政的公正、保护公务员权益等事务。 所以,它在日本政府系统中居于特殊地位。
降低行政管理效率
(二)部内制管理体制 这种部内制管理体制是指公务员的管理机构设在政府
及政府部门之内的一种管理系统。具体地说, 在政府各部门内部设立的人事管理机构,掌管本部门 内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调动、工资等 各种人事行政事务。 在政府中又设有专门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 策和法规,监督、协调各部的人事工作,对人事问题提 出一般的原则性意见,而不掌管人事管理中的各项实际 工作。 这种体制又称为大陆制管理体制、非独立制管理体制。 实行部内制的公务员管理体制的国家,较为典型的有: 法国、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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