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特殊性
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行法 律监 督 的职权 , 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行 政判 决 、 对
实践 中 , 经常 有这 样 的情况 : 方面 , 察机 关正在 受 理、 查不 一 检 审 服 已生 效的行 政判 决、 定的 申诉案 件: 裁 另一 方面 , 民法 院同时 人 对 该 生效判 决 、 定 予 以执行 。 检察 机关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抗诉 裁 待
形成 一种 抗辩 式 的结 构并 维持 抗辩 结 构的 平衡 性 。听证 程序 向
其次 , 代表 国家 支持 起诉 。根 据 司法实践 的 需要 , 律赋 予 法 检察机 关就 下列 民事行 政案件 提起 诉讼 的权利 , 样有利 于检 察 这
行 同步监督 , 从而 使检察 机关 的行政 法律监 督形成 一个完 整的监
行政 管理 秩序 , 以在行 政领 域 实现 民主 , 公正 和提 高效 率 。 关键 词 行 政 法制 法律监 督 行政 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5 D 2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 1)815 1 10 . 9 ( 00.5 . 0 0 0 的行 政法 律监 督 范围相 当有 限 , 于狭 小 , 过 从而 影 响了这 一工 作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l 轧金 ; I
2 8 ( ) 0 年 月 上 1 0
论 行 政 诉 讼 三 监 督 去律
赵 桂 珍
摘 要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一直是 围绕着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在和公民的诉讼活动中出于优势 地位 , 导致 双 方地位 不平 等 。这就要 求要 加 强行政 法 律监督 , 别是行 政 诉讼 活动 中的法律监 督 。行政 法律监 督 是指 国家 特 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等部 门及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及 国家公职人 员行使行政职权行 为的监督, 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 是
论行政执法行为之检察监督

( )宪 法和 宪法性 法律 一
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 ,由人 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 ”
现行 《 宪法》第 19 2 条明确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 这一规 定 以 国家根本 大法 的形式作 出 ,旨在 强调 检察机 关具 有法 律监 督这 一职权 ,其应 对法 律实
监督之强制性 ,规范检 察监督之途径和方式 ,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 。
[ 关键词 ]行政执法 ;检 察监督 ;行政行 为 [ 中图分类号 ]G6 2 [ 4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7 3 2 (0 1 4— 05— 4 6 1— 2 2 2 1 )0 0 3 0
( )基本 法律 二
有效的制 约 和 监督 是 其 根 本 问题 所 在。现 行 《 宪法》 赋予人民检察 院法律监督一职 ,承担起 对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进行监督 , 这其中当然包
括 对行政 执法 行为 进行监 督 。如此 ,既是对 当前 中 国宪政 体 制 的实 际落 实 ,也与法 律监督 制度 的 立 法本 意相 吻合 。 因此 ,探讨 检察 机关对 行政 执 法 行为进 行 法 律 监督 问题 ,对 于促 进 依 法行 政 , 规 范行政 执法 行为 ,构建 社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具有
时 由省级 政府与省级 检察机 关联合 印发 ,这在 全
行使抗诉权。 ”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
执 法行 为的又一 种方式 。据此 ,检察 监督行 政执 法行 为得到法 律的进一 步 明确 。
( )行政 法规 三
国还是第一次。《 若干规定》对检察监督行政执 法工作主要职责和监督范围以及监督的方式等给 予 了明确 ,但是该规定与 已施行的有关检察监督 的法律 、法规或 规章都具 有共 同的缺 陷 ,即这些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
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
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
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探析

的依据 外 , 有《 政诉 讼法 》 还 行 以及《 民检 察 院组 人
一
、
检 察 机 关 对 行 政 诉 讼 的 监 督 范 围
到底如何 界 定 , 由于我 国立 法 和 司法 解 释 的 不 完
很 长一 段 时 间 以来 , 然 宪 法 明确 规 定 人 民 虽 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法 享 有法 律 监 依 督职权 。但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察 机 关 却 只能 对 人 检
督 机 关 决 定 监 督 机关 能否 进 行 监 督 和 怎样 进 行 监 督 的 问题 , 检察 机 关 运 用 抗 诉 以 外 的其 他 监 督 方 式 提 出监 督 意 见 , 至 就 是 按 照 抗 诉 的 方 式 提 出 监 督 意 甚
《 政诉 讼 法 》 19 年《民事诉 讼 法》 布 实 施 行 和 91 颁
织法》 的有 关 规定 从 广义 的法 律依 据上讲 , 还包 括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 的 司 法解 释 。从现 有 立 法 看 , 检察机 关对 行 政诉 讼 的监督 与对 民事诉讼 的监 督
是有差 别 的。《 民事诉 讼 法 》 1 规 定 :人 民 第 4条 “
【 收稿 日期 ] ̄0 一 一1 AI叭 5 ) [ 作者简介 ]朱风达 ( 6 一 17 9
V l 2N o 2 o 1
20 02
行 政 诉 讼 的 检 察 监 督 探 析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为保障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施监督而制定的法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实施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和实施程序:该规则由人民检察院制定,并经过内部审批、公开发布正式文件等程序方能生效。
2. 监督范围: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包括对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和监督等过程的监督。
3. 监督方式:该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包括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核、调查、提出异议、建议和批评等。
4. 监督效果: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效果评估标准和方法,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纠正措施进行了相关规定。
5. 监督责任: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并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6. 实践应用:该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规则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满足行政诉讼监督的需要。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一、抗诉(一)现行抗诉制度的优势抗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唯一的检察监督方式。
这种检察监督方式在50年代的检察实践中就有适用,不过在那个时候将抗诉称作抗议。
1在90年代制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抗议统一称作抗诉。
抗诉制度原始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
在该法典中,对苏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程序中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都作了完整的规定。
其中第282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不管他是否参加过该案件审理,都可以对不合法或无根据的法院判决提出抗诉。
”按照该法典第319条和第320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副检察长、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民族州的检察长,都有权按照监督审程序提出抗诉。
建国初期,中国司法制度借鉴了这些抗诉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年制订《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年制订《行政诉讼法》,正式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抗诉制度;*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制度体系。
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制度以后,检察机关正式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自*年办理第一件行政抗诉案件之后,每年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逐步增多。
至*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4821件。
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12482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等改变原判决的为10246件,占总数的%,发挥了审判监督的作用。
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从总体上说,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诉的必然后果是引起再审,法院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再审。
这就是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
(二)现行抗诉制度的局限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抗诉程序是有严重局限性的。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摘要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一直是围绕着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在和公民的诉讼活动中出于优势地位,导致双方地位不平等。
这就要求要加强行政法律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
行政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及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监督,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行政管理秩序,以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和提高效率。
关键词行政法制法律监督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法律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就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面临着立法不完备的先天不足。
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举措(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有两条标准:是否滥用职位权和显示公正。
因此,就需要我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
针对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是进行立法监督和程序性监督。
1。
立法监督。
自由裁量权的立法监督又称立法控制或规则性控制、事前控制,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授权给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时通过明确立法目的、适时、适度的授权来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我国,立法权处于上位,行政主体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必须严格的、无条件的执行。
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也不得违背立法的目的和意图。
2。
程序性监督。
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监督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是一种事中控制。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要求实质上是一种制度要求,这一监督机制是由一整套先后有序、相互衔接的制度组成的,包括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合议制度等等。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

[ 关键词 ] 行政诉讼 ; 检察监督 ; 对 象; 范围; 方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9 卷第 1 期 2 0 1 4年 1月
J oURNAL oF GUANGXI ADM Ⅱ I s TRATⅣ E
CADRE l NS TI TUTE OF p OLI TI CS AND LAW
Vo L 2 9 . No . 1
1 9
( 二)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 了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的特殊性。 其一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 殊性 。与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 同, 行 政 诉讼 中原告 是行 政 相对 人 , 而 被告 则恒 定 为行政主体 , 双方当事人地位天然具有不对等性 , 这就决定 了人 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 ,遇到干 扰和阻力的可能性 比民事审判工作更大。同时, 行 政诉讼 中实行当事人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 则, 当事人权利和权力不能随意处分 , 比如被告不 能反诉 、 不适用调解等等。其二 , 行政诉讼对象 的 特殊性。 行政诉讼 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具 体行政行为是公权力行为 ,其违法行使不仅侵犯 的是行政相对方 的个体利益 ,也侵害 了国家管理 关系即国家 、 社 会的利益 , 即不仅侵害私益也侵害 了公益。因此 ,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点 是行政权行使 的合法与否 ,即围绕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 。其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殊 性 。《 行政诉讼 法》 第5 2 条规定 , 人 民法院审理行 政案件 ,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为依 据。 地 方性法规适用 于本行政 区域 内发生 的行 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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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行 政 诉 讼 ; 检 察监 督 ; 方 式 特殊 性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4 ) 0 9 一 叭1 0 — 0 3 公民诉讼 权利的实现 ; 二是可 以保证法 院依 法裁判 , 保障行 政相对人 实体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是有助 于提 升公 民通过 正当法律程序 , 维护 自身权益 的信念 。
格
( 二) 完善 现 有 监督 行 政 体 系 . 促 使 行 政 主 体依 法行 政
行政诉讼 , 是指 法院基于公民 、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的请
求 ,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并作 出裁
判 的诉讼活动 。其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进行 审 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监督方式 的特殊性 ,以适 当的检 察
起行政诉讼 。
把 握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方式 的 特 殊性 ,一 是 可 有 效 防止 行
政审判权 的肆 意行 使 ,维护法律 、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 实 施, 维护 国家法制的统一 ; 二是有利于消除审判主体 与行 政 主体之 问存在某种关联 的诟病 , 确保审判权 的绝对 中立 ; 三 是有利 于排 除具体案件审理过程 中的外在压力 ,维 护司法
诉讼 监督 方 式特 殊 性 功 能 价 值 为 逻 辑起 点 , 在 追 溯 行政 诉 讼 监 督 方式 特 殊 性 缘 由的 基础 上 , 对现 有行 政 诉 讼 监 督 方 式进 行 思 考 与 审视 . 进 而明 确 监 督 方 式应 确 立 的原 则 , 以此 确 立 行 政 诉 讼 监督 的特 殊 性 方式 即 多元 行 政诉 讼 监 督 方 式 。
第3 5卷 第 9期
2 0 1 4年 9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i f e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e . S c i )
V0 1 . 35No. 9 S e p. 2 01 4
争执 为诉讼标 的 ,即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 引起行 政争
议。
2 . 行政诉讼参 与主体 的特殊性 。 原告 只能是作为行政相 对人 的公 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被 告只能是作 出具体行 政行 为的行政 主体 , 包括作 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 政机关或法律 、 法规授权组织 。当行政相对人认 为行政主体作 出的具体行 政行 为侵犯 了其合法权 益时 ,行政相对人才能作 为原告提
特殊性 ,就必须把握行政诉讼 的特征 和行 政诉 讼监督 的特
点 这 两 个 决定 性要 素 。
( 一) 行 政 诉 讼 的 特 殊性
民事行政检察部 门队伍结构 的优化配置 ;二是 有助于行政
诉讼监督权 自 勺 充分行使 , 推动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 三是改变
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缓慢 的现状 ,践行检察监督 权的宪法 品
查, 其根本 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 的监督 , 确保行 政机
关依法行政 , 保 障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益 … 。与其 他诉 讼 相 比较 ,
行 政 主 体 诉 讼 中 的 诉讼
行为和行政行 为 , 确保诉讼 中双方主体地位 的平等 , 促使行 政 主体严格依法行政 ; 二是强化责任制约 , 使行政主体严格 依照法律程序参加诉讼 , 避免个案 中行政权 的滥用 ; 三是 对 于行政 主体 、 行政行为 的监督从诉讼外延伸到诉讼 内 , 司法
二、 行 政 诉 讼 检 察 监 督 方式 特 殊 性 的 体 现
一
、
研 究 行 政 诉 讼 检 察 监 督 方式 特 殊 性 的 意 义
矛盾的特殊性 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 于不同的矛 盾采用不 同的解决方法 。 具体到诉讼检察监督 , 就应根据不 同性 质的诉讼特征 , 透 析检 察监督方 式的特殊 性 , 并从 这种 特殊性出发寻求与之相适 的特殊方式 。行政诉讼 监督方式
的 特 殊性 研 究具 有 以下 四个 维 度 的 功 能 价值 。
( 一) 推 动 行 政 诉讼 监 督 , 践 行检 察监 督 权 的 宪 法品 格
行政诉讼监督方式 的特殊性是指契合行政 诉讼监督 的
特点 , 充 分 发 挥 行 政诉 讼 监 督有 效 性 的方 式 方 法 。行 政 诉 讼
公 正 的绝 对 权 威 。
( 四) 维护行政 相对人合 法权益 , 提 升 公 民 正 当 维 权 信
念
3 . 行政诉讼 审查对象 的特殊性 。 行政诉讼 的核心是对具 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心 是行 政相对人 主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而对于具 体行 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或事项 ,都不属 于 法院的审查范 围。
论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方式 的特殊性
郑 波
4 3 0 0 0 0 ) ( 武 汉市青 山区人 民检 察 院 ,湖北 武 汉
摘
要: 行 政 诉 讼 检 察 监 督 的 实践发 展 , 对 于 谋 求 与监 督 特 殊 性 相 适 应 的 监 督 方 式提 出 了更 高的 要 求 。本 文 以 研 究 行政
的特殊性决定 了行政诉讼监督 的特征 ,而 后者又决定 了行
政 诉 讼 监 督 方 式 的特 殊 性 。 因此 研 究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方 式 的
晰清行政诉 讼监督方式 的特殊性 ,明确行 政诉 讼监督
方式 , 一 是有 利 于 检 察 机 关 的 内 部 分 工 与 资 源 优 化 , 有 利 于
监 督 成 为制 约 行 政 权 的 重要 一环 ,实 现 了 制 度 效 益 的最 大
化。
( 三) 有效化解 矛盾 . 确 保 审 判 权 的 独 立 公 正 和 绝 对 权
威
行政诉讼具有其特殊性 , 主要体 现在 : 1 . 行政诉讼标 的的特殊性 。 行政诉讼是 以行政主体在行 使行政职权过程 中与行 政相 对人之间发生的部分权 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