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体制的问题及其改进-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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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报告改进证券市场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能

整改报告改进证券市场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能

整改报告改进证券市场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能整改报告改进证券市场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能一、问题概述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交易效率低、信息不对称、市场波动大等情况,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对证券市场交易机制进行了全面的整改和改进,旨在提高市场效能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改进措施与实施情况1. 提升交易效率为了提高交易效率,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优化交易规则:对现有的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减少了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和限制,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了交易效率。

(2)引入电子交易系统:建立了高效的电子交易系统,提供便捷的交易接口和高速的撮合技术,实现了交易的自动处理和快速成交,大幅提升了交易速度。

(3)增加交易时段:我们延长了交易时段,增加了交易的时间窗口,方便了投资者进行交易操作,提高了市场的活跃度。

2. 改进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对于市场的公开透明至关重要,为了改进信息披露机制,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修订了相关法规和规章,强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了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限,保证了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2)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建设了信息披露系统,统一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和标准,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

3. 加强市场监管为了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了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市场各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了市场的执法和处罚力度,并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惩戒,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三、改进效果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和改进,我们对改进效果进行了评估,取得了以下成果:1. 交易效率显著提升:由于优化了交易规则、引入了电子交易系统和增加了交易时段,市场的交易效率得到了显著的提升,投资者的交易操作更加便捷和高效。

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在我国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市场不稳定、监管不力、信息不对称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存在的问题1. 市场不稳定我国资本市场的波动性较大,特别是股票市场。

投资者的情绪波动大,市场上热点轮动频繁,投机气氛浓厚,导致市场波动性较大,投资风险较高。

2. 监管不力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监管不力,市场乱象丛生。

一些公司虚假披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 信息不对称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一些优质的信息只流通在一部分人群之中,导致投资者无法了解真实的市场情况,造成投资风险。

4. 公司治理不规范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导致公司经营风险加大。

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股东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完善建议为了解决资本市场波动性较大的问题,我们可以建立市场稳定基金,通过市场干预的方式,稳定市场价格。

我们可以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披露,降低市场价格波动。

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严格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提升信息透明度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鼓励上市公司主动公开信息。

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加强信息的公开和监管。

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

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增强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投资风险。

在完善资本市场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市场主体、投资者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够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建设健全的资本市场,为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毕业论文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毕业论文

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3)1.1我国证券市场的历程 (3)1.2我国证券机构产生与发展 (3)1.3我国证券个人投资的形成与发展 (4)2.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4)2.1证券市场体制不健全 (4)2.2股票种类繁多,股权割裂问题严重 (5)2.3证券市场规模有局限性 (5)2.4监管力量薄弱,法制建设滞后 (6)2.5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 (6)2.6市场的潜规则 (6)2.7证券市场过度投机气氛严重 (6)3.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7)3.1证券市场一体化和市场化 (7)3.2加快立法制度、健全证券市场体系 (7)3.3证券市场部分品种风险加大,机会增加 (8)3.4资本市场将日益走向成熟稳定 (8)3.5扩大资本规模、增加交易品种 (9)3.6证券市场国际化 (9)参考文献 (10)致谢.............................................................. . (12)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20多年的沧桑巨变,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相当来之不易,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市场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以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证券市场资本股票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1.1我国证券市场的历程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至今将近三十年的改革之路。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中国证券市场产生的前提条件。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贺强、陈高华、曾琨杰(2008)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1991年),证券、证券交易和证券交易所陆续在我国出现;第二个阶段(1992~1997年),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行基础性制度建设,监管体系基本建立;第三个阶段(1998年至今),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管理层开始着手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制度性问题。

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监管是现代社会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秩序、规范经济行为。

然而,在监管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到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本文将讨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1.制度不完善:监管制度的缺乏或不完善是导致监管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制度存在漏洞,无法顺利监管相关行为。

此外,监管制度的权限分配和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监管各部门工作不协调、信息不畅通。

2.监管力度不足: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力度,无法有效地惩罚违法行为,使得违法行为者得以逃避惩罚,进一步破坏市场秩序。

此外,监管部门对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弱势群体的监管也存在不足,导致这些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3.监管手段滞后: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发展形式也在日新月异。

然而,监管手段与时俱进的能力不足,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等行业的快速发展。

对于通过新技术手段进行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无法及时抓捕和制止。

4.腐败问题:监管领域容易滋生腐败。

一些监管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甚至与违法行为者勾结,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

腐败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改进的建议1.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制度的建设,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监管行为。

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各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促进监管部门的协同工作。

此外,还需要加强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补充,保持与各行业发展的同步。

2.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严厉的处罚机制,确保违法行为者无法逃脱。

针对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弱势群体,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扶持政策,帮助其规范经营。

3.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部门的科技水平,与时俱进,引入先进的监管技术手段。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高科技行业的监管,建立实时监控和追踪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1.自律性证券管理属于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 2.自律性监管是自律组织实施的自我监管。 3.自律性管理是国家法律认可的管理方式。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监管机关和自律机构
(二)自律性监管的常见组织形态
1.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业
从业机构或个人依法组成的行业性协会。凡 是接受和承认证券业协会章程,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机构或个人,均 得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的成员。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纵观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制以自律管理为 主,主要依靠伦敦证交所自身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高 水准的专业证券商进行自我监管,而在法律管理和 政府机构的组织管理上比较分散,形成了完备的证 券市场自我管理体系,具体表现在:
1、政府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 2、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系,以英国证券交易
典型国家是法国、德国。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法国的证券法体系从总体上更接近美国型,主 要由政府管理,自律作用较小。
法国主要证券管理机构有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 会和其执行机构证券执行委员会。前者是一个独立 的政府机构,负责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有序运行。 后者是行业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及证券商有广泛 的管理权,它的许多职能都是通过下属机构法国证 券协会这一自律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完成与执行。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对证券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沪、深证券交易所划 归证监会直接管理,标志着我国证监会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 。
第二,撤销证券委,工作改由中国证监会承担,把中 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监管划归证监会管理。证监 会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将地方证管 部门移交证监会会统一监理,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 的证券监管体系。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后果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后果

一、种类(一)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1、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2、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函(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3、约见谈话,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4、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即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当事人聘请中介机构核查有关问题、事项并发表意见;5、要求限期改正,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6、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当事人对违规事项以公告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7、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当事人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8、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即要求当事人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者考试,督促其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9、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当事人更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10、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即在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或者办理当事人在交易所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1、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即暂停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在暂停期间其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需经交易所事前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12、限制交易,即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限制证券账户买卖;13、上报中国证监会,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所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14、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即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当事人,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当事人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15、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经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16、对未按要求改正的证券发行人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即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事项予以改正,并在改正期间对公司股票、债券、基金或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1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监管措施

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监管措施

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监管措施
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监管措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自律监管通常由证券从业机构或行业协会自行管理,其目的是加强行业内部的管理和监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监管措施:
1.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制定并推行严格的职业操守和
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要求他们诚实守信,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

2.培训和考核:强调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通过
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市场知识和技能。

3.投资者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
和对市场的理解,使其能够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合规审查等方面的制度,确保公司内部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5.禁止内幕交易:从业人员被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以防止市场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投资者利益。

6.道德监察和纠纷解决:设立专门的道德监察机构,负
责监督从业人员的行为,同时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潜在的争议和纠纷。

7.自律委员会:成立独立的自律委员会,负责制定自律
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决,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8.违规处理: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自律组织有权采取
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等。

这些自律监管措施有助于建立一个规范、透明和有序的证券市场,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信心。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者也不断增加。

在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监管缺失、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和监管措施滞后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这些问题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也对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对策加以解决。

1.监管制度不完善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尚未健全,还存在诸多局限和不足。

一方面,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够完备,缺乏统一、系统、可操作性强的监管规章制度;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甚至重叠,导致监管职能不明确,监管规范不统一,监管责任不清晰。

2.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尽管国内证券市场有关监管规定日益丰富,但是监管执法力度依然不够,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监管措施滞后随着市场化交易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市场交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交易行为和创新机制层出不穷。

而监管部门的监管体系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技术手段和监管手段也无法有效抵御新型违法违规行为。

4.监管制度执行效果不佳尽管监管制度日益完备,但是监管执行效果不佳。

监管部门的执法标准、执法效率和执法公正性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导致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不仅将对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构成威胁,还将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损失和风险。

1.完善监管制度要解决监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管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监管规范,加强市场主体合规管理,提升市场主体合规主动性。

2.强化监管执法力度要解决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投机、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大幅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

3.加强监管措施更新要解决监管措施滞后的问题,监管部门需要及时了解市场新变化和新情况,提高监管手段和监管技术的灵活性和敏感度,及时更新监管制度,不断改进监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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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体制的问题及其改进
在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中,证券交易所始终都是以一个重要的自律机构的形式在整个证券监管体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建立起来的,这使得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与国家监管机构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

1995年,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都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仍然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管方面,自律监管制度的发展则明显滞后。

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完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组织功能,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和业务创新方面的职能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

一、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的现状
为了强化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我国的立法部门多次修订了《证券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新的《证券法》在法律上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的地位,强化了其自律监管职能,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发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这一定义,第一次在《证券法》中明确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职能和交
易所自律组织的性质。

新的《证券法》还将原证监会享有的本该属于证券交易所的权力转移到证券交易所。

例如,依照新《证券法》,证券上市交易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不再由证监会核准。

暂停或者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决定,不再由证监会决定或者由证监会授权交易所决定。

甚至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也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即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另外,新《证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制定规则的权力,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交易所制定规则的范围、内容及程序,而制定规则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集中表现。

因此,《证券法》的修改确立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地位,而且有关自律监管权力的规定也与发达证券市场的做法基本一致。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证券公司的监管包括两个层次,其一是基于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行政性监管,其二是基于内部自治规则的自律监管。

中国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证券法》第五章以专章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性质、设立、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交易所可实施的具有对会员监管性质的权力主要包括自行支配各项费用收入;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
监控;收取交易费、席位费和会员费并提取风险基金;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订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

(2)2001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4号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细化了交易所对其会员监管的职权范围: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监管;在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监管;每年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2.自律性规范。

基于证券交易所与会员之间内在的契约式的私法自治关系,交易所章程是交易所对其会员所具有的自律监管权的法律基础。

我国深、沪两交易所成立之时,章程内容都比较简单,此后亦未作大的修改,两所章程虽然都确认了交易所对其会员的监管权力,但主要停留在口号的层面,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只有对会员的处分方式较为清晰,其中深交所的处分权有罚款、书面通报、暂停参加场内交易、开除会籍四种,上交所的处分权则增加了口
头警告一项。

直到根据证监会1998年6月5日发布的证监交字[1998]12号《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的精神,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98年8月3日得到了证监会证监交字[1998]16号的同意批复并颁布实施,交易所对会员的自律监管才有了比较充分和详尽的依据。

此后,深、沪交易所还陆续在业务指引等文件中零散规定了会员的业务准则和自律规范。

二、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证券法》已经对自律监管进行了比较重要的立法改革,但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实现,除了立法上对交易所自律监管地位和职权的确认,更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

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手段缺失,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虽然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但实际监管力量、监管手段、处分权力明显不足。

这种状况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监管固有的失灵风险,也造成了监管效率的降低。

从深、沪两大交易所成立至今,正式使用过的会员处罚措施只有通报批评和警告两种,即使这两种非常轻微的处罚方式,交易所也碍于稳定市场和投资者的需要而仅使用过为数不多的几次,更不用说暂停业务或者取消会籍等较为严厉的处
罚措施了。

因此,交易所除了席位管理之外,其他的监管手段基本上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

第二,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界限仍然模糊不清。

这主要表现为:(1)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授权太过笼统,缺乏操作性,只有授权性规范但没有保障实施的必要手段;(2)授权不明确,例如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都有对于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权,但如何具体操作,却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政府监管的集中性和统一性,并且证券法本来就规定证监会有权监督自律组织,事实上即使明确赋予自律组织权力,证监会仍然有充足的理由介入其中。

这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提高自律组织的监管
积极性,而且极易造成监管责任的相互推诿或监管措施的重复实施,导致监管对象有机可乘或不堪重负。

第三,证券交易所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这是目前阻碍我国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发挥的主要障碍。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和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各自独立,二者是一线监管者和监督者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

而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现状却是,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交易所干预过度,交易所沦为中国证监会的附属机构,难以确保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最典型的表现是证监会控制了交易所的人事安排。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在政府能够委派半数理事,且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由证监会提名的
情形下,交易所的理事会实际处于政府监管机构的控制之下。

另外,根据《证券法》第100条及《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24条和第25条,总经理设置的法定化以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无疑凸显了总经理的地位。

作为证监会任免的人员,总经理地位的凸显显然体现了证监会强化对交易所控制的意图。

可以看出,无论是理事会还是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乃至交易所的中层干部,无不处于证监会的控制之下。

而且,交易所的会员大会长期不召开,会员根本无法行使应有的权利。

在会员大会名存实亡,证监会控制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背景下,交易所的独立性显然无法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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