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证券交易自律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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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体制的问题及其改进-2019年精选文档

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体制的问题及其改进-2019年精选文档

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体制的问题及其改进在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中,证券交易所始终都是以一个重要的自律机构的形式在整个证券监管体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建立起来的,这使得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与国家监管机构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

1995年,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都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仍然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管方面,自律监管制度的发展则明显滞后。

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完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组织功能,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和业务创新方面的职能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

一、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的现状为了强化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我国的立法部门多次修订了《证券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新的《证券法》在法律上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的地位,强化了其自律监管职能,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发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这一定义,第一次在《证券法》中明确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职能和交易所自律组织的性质。

新的《证券法》还将原证监会享有的本该属于证券交易所的权力转移到证券交易所。

例如,依照新《证券法》,证券上市交易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不再由证监会核准。

暂停或者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决定,不再由证监会决定或者由证监会授权交易所决定。

甚至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也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即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另外,新《证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制定规则的权力,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1 6 0 ・
经 济科 苑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 问题及对策建议
李 萝秋
( 黑龙 江嘉寓 门窗幕墙有 限公 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 证券 市场 已成 为中国市场经 济建设 中最引人 注 目和 最具 活力的新 生产物 , 因此 , 对 中国证券 市场的监管体制 的研 究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和现 实意义。本 文结合 中国证券监 管的国情 , 针对证券监管体制存在 的问题 , 提 出了完善 中 国证券监管体制 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 证券监管 ; 监 管体制 ; 对策建议 体现法律的权威l 生 和公正l 生。 1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 第一, 中国证券法确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的一项重大原则 : 实行 3 . 2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第一 , 完善国家统一的电子信息 证券与银行、 保险、 信托业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第二 , 主要以政府监管 披露系统。 充分利用互联网不断创新信息传递的手段 , 建立完整 、 统一 为主 , 自 律组织管理为补充 。 第三 , 中国证监会是我 国 证券市场的主管 的数据库。 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尽量简化信息的传输渠道 , 提高 部门, 拥有广泛的监管职责 。 在 国际证券市场上 , 履行监管职责的主要 信息披露的质量。 第二 , 继续强化 自 律组织的信息监管功能。证券交易 所应该严格审查公司上市的申请 ,监督上市公司是否按照规定披露相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集权化的趋势 。 2中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关信 息。 第三 , 完善有关信息披露的民 事责任 。 缅 》 虽然确立了以 2 . 1证券市场执法不够严格。监管力度不够 , 导致对证券市场的执 承担民事责任优先 , 但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 , 对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护方 因此不能真正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监管 法不严,虽然已经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 ,大力的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 面的缺乏具体规定, 化、 国际化 、 法制化进程 , 但己出台的法规 因不及时修正而没有充分发 部门 在对存在违规现象的 公 司进行处罚的同时 , 必须尽 决 建设民事赔 挥效力 , 法规内容上 的 整体 f 生 和绕 陛 程度偏低 , 法规之间缺乏配套与衔 偿制度。 此外 ,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应规定上市公司对其盈利预 接, 许多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法制建设不健全, 就容易产生靠 临时出 测不实时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立相应的法规。 台的政策来调整的现象, 难免有很大的负面效应 , 造成监管的直接成本 3 3建立以 政府监管为主体的多层次证券监管体系。 政府作为监管 机构一定要与证券业协会 、 证券交易所等相互配合 , 充分发挥 自身的监 和间接 成本 过高 。 2 .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证券市场 的 信息 不对等 , 直接导 管作用、 提高监管的效率。 致公信力受到威胁 , 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 司招股 、 上市 、 配股和年报中 首先 , 证券交易所 由于其直接和证券市场打交道 , 可 以充分发挥其 比较普遍的存在信 息 披露不真实的问题。 作为一线监管的作用。其次, 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 自己的职能, 加强 2 . 3监管理念与实际工作不协调。 现行监管政策缺乏明确的目标评 对会员的教育进而提高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职业道德,促使其遵守证券 价体系, 人们对于政策的优劣性、 是否确实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 以 市场的法律法规 , 避免证券市场违法 、 违规现象的发生。最后 , 政府可以 及是否是市场需要的政策等都无 得知。 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 很难对 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交易所 、 证券业协会所拥有的权力, 从法律上保证 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效做出充足的判断。 了自 律监管机构充分发挥作用。 同时政府也对证券交易所 、 证券业协会 2 . 4公平与效率难统一。 形式上的集中与实际上存在的多极监管主 等 自律机构在进行监管时进行行政监督 ,从而引导 自律机构监管的有 体和利益主体, 难以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证券市场上证监会是最直 序运行。 接、 最权威的管理者, 它对证券市场实施的各项政策既体现了政府的调 3 . 4充分发挥 自 律组织的监管职能。 在证券市场发展中自律监管起 控作用, 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他利益集团的意愿 , 它并非完全超脱 到 很重要 的作用 , 为使其充分发挥 自 律组织的监管职能 , 应当从以下几 于证券市场之 E 。 尤其是证券市场存在 决速创造巨额利润的机会, 更是 个方面进行改进 : 第一 , 确立 自律监管组织 的法律地位 , 进而保证其运 吸引较多部分权力阶层的加入。 在制衡利益的过程中, 会使监管政策收 用职权的合法 陛。 第二 , 增强 自 律监管组织的独立性。政府应减少对 自 到干扰, 由 此难以实现证券市场效率和公平 目 标。 律组织的控制, 使其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媒介, 充分发挥其 自 律监管 3对完善中国监管体制的建议 职能。第三 , 加强政府监管与 自律监管的融合。一方面扩大 自律监管机 3 . 1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没有 构的权力 ,加强其 自身的功能建设 ,充分发挥其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 充分的履行法律所给予的职能、缺乏监管的力度是造成中国证券市场 用。另一方面,政府监管机构应与 自律组织建立 良好的信 息沟通和协 监管问题的最重要原因。因此 , 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 充分发挥证券监管 作 , 不仅有助于划分监管权限, 还进而达到统一监管 , 提高监管的有效 机构职能、 提高监管力度。 性和 权威性 。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证券市场规定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上交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如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上交所还可以将相关案件移送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

2.信息披露监管: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上交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如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

3.投资者保护:上交所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通过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上交所还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督,推动形成健康的市场生态。

4.市场监管创新:上交所不断探索新的市场监管方式和方法,如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加强跨市场监管协作等。

这些创新举措有助于提升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措施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与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与建议
农村信贷体系,把财政和金融有效地结合, 用 励商业性保险涉足农村领域, 鼓励农村地区成 滨: 黑龙江人民 出版社 , 0 7 2 0.
较少 的财政资金带动 大量的金融 资金用于 农 立互助性质的保险组织; 二是加 强对保险知识 [】 2王威. 中国农村金 融服 务体 系协 调发展 研
我们要采 究 【]哈 尔滨: D. 东北林业大学,07 20. 村建设 ; 二是在不 断提高 员工素 质、 提高设 备 的宣传 。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 中,
资金服务, 从而便利了农户和相关 企业。河北
( 作者单位 : 河北金融 学院 )
( 建立健全保 障体 系。 三) 一是要政策上给
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 , 创 予倾斜。 可以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 给予补贴、 参考文献 :
鼓 【 张晓山等. 1 ] 新农村建设研究报告 [ . 尔 M 哈 ] 新金融产 品和服务 。 一是可以建立低息的长期 税收优惠等政策大 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度 金融机 构不但 向农户和 相关企业 发放不 同 由农村信用 社、 村镇银行 、 贷款公司等机 贷款担 保物的范 围, 小额 完善风险 管理体制 , 提高 期限的贷款 ,而且还 向与农 业密切相 关的仓 构提供, 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 扩大抵押品的 运营能力。
储、 、 输、 包装 运 加工等环节提供一 条龙 的信贷 范围, 开发出新的、 适应他们需求的业务品种。

引言
法 , 出政 策 建 议 。 是 , 提 但 我们 发 现 那 些 多 证 券 交 易所 有 效 监 管 的两 架 马 车 , 者 必 两
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实 际 上 是
年 以前 就 提 到 的一 些 问题 仍 然在 重演 , 投 须 相 互 配 合 、 一 不 可 , 要 说有 效 的 自 改 革 的 产 物 , 一 定 的 独 创 性 , 没 有 历 缺 不 有 却 资 者 保 护 的整 体 状 况 并 不 见 明显 好 转 , 监 律 监 管 尚 未建 立 , 就连 证券 交 易所 的 自律 史 的继 承 性 , 经 济 转 轨 过程 中 夹 杂着 计 在 管 中 的 许 多 漏 洞 时 时 被 媒 体 抓 住 炒 作 一 监 管地 位 都没 有 一 个 清 晰而 具 体 的 定位 , 划 和 市场 的双 重 色彩 , 此 监 管 所 面 临 的 因

如何加强证交所的自律监管作用

如何加强证交所的自律监管作用
巨大
环节。在这里 存在 的一个关键 问题是 ,并 不是在任何情 况下 ,证交所的上述功能 都
能得到发 挥。这主要取决于竞争和产权 两 个要素。 首 先 ,证 交 所 必须 处 于竞 争 环境 之 下 才有 动 力 去改善 监 管 。竞 争 则主 要 来 自于 三个 方面 。 一 , 第 证交所 和证 交所 之 间的竞争 。 场资源 总是 稀缺 的 , 市 为求得 自身发 展对 有限市 场 资源 的争 夺会 激励 证 交所监 管服 务 的改善。第二 , 交易所市 场和 场 外市 场 的竞争 。由于技 术进 步 , 场 外市 场 可 以 用更低 的成 本提 供相 当 的 流 动性 ;由于法 律环境 的不 断完 善 , 场外市 场 可 以提供 的监 管职 能 ,特 别 是事 后 监
护 广大投 资者权益 的 目标取 得一致 ,又能
使 其作为独立 的市 场组织者 的优势地 位发 挥 不可 替代的作用 。
立法和执法上的障碍三大 问题 。当前我国
证券市场实行的是 以政府监管 为主导 ,集 中监 管和市 场 自律相 结合 的监管 制度 ,但 政府监 管和 自律监管的功能都没 有得到很
公司制定严格 的上 市标准和在上市后的进
行不 问断 的监 管是保 护投资者权益 的核心
我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自律 监 管 中
存 在 的 问题

好的发挥 ,政府监管的越位 、错位和缺位
现象明显 ,自律监管 的作 用几乎 为零。事 实上 ,这些问题 可 以通过加强 和改进 自律 监管得 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自律 监管在我 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是可 以发挥 重要作用 的,其 中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 的发展空间
为最 有利可 图的服 务内容和自觉意愿的产

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深交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一员,一直以来都致力于加强自律监管工作,保障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针对当前市场情况和监管需求,深交所近期推出了一系列自律监管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市场风险防控能力。

下面就是深交所最新的自律监管措施:1.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做到信息披露全面、及时、准确,不得存在任何夸大其词或者误导性陈述。

同时,对于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严格依法予以制裁,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2. 严格监管重大资产重组针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存在的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深交所加大调查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3. 加强并购重组监管深交所要求并购重组交易各方严格遵循规范操作程序,杜绝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规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对相关方进行严厉处罚,以震慑市场违规行为。

4. 加大对退市整理期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于退市整理期公司,深交所将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退市整理期交易秩序,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5. 强化内幕交易监管深交所将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市场公平交易。

6. 完善市场操纵监管措施针对市场操纵行为,深交所将完善市场操纵监管措施,对于涉及市场操纵行为的个人和机构,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7. 加强投资者保护深交所将继续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监管工作,加大对违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力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深交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涵盖了信息披露、资产重组、并购重组、退市整理期、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信随着这些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深交所的自律监管工作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证券行业中的合规问题与监管建议

证券行业中的合规问题与监管建议

证券行业中的合规问题与监管建议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证券行业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在促进资本流动和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质以及参与者众多、复杂性高等特点,合规问题一直是业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证券行业中存在的合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二、合规问题分析1.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信息披露是企业向投资者公开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当前证券市场中,仍存在少数企业对关键信息进行过度保密或者故意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决策。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利益,也对整个市场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2.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现象内幕交易指未公开信息被个人或机构使用来获取非法利益,操纵市场指为了影响市场价格、成交量、投资者信心等而采取的欺骗性和操纵性行为。

这样的不法行为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

3.交易所监管能力不足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织,交易所在监管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然而,在当前情况下,一些交易所由于监管手段技术滞后、人员素质欠缺以及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其监管能力有待提高。

这种情况使得一些合规问题在市场中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和处置。

三、监管建议1.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针对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不准确的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并建立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审核制度。

同时,增加违规披露处罚力度,对故意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予以从严查处,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2.加大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打击力度为了遏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测和调查工作,并采取技术手段提高敏感信息的识别率。

此外,建立严格的法规制度,完善内幕交易违法定罪量化标准,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3.加强对交易所的监管为了提升交易所的监管能力,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交易所自身管理机制的审计,并建立更加高效、透明、公正的运营体系。

上交所 自律监管措施

上交所 自律监管措施

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自律监管工作。

自律监管是证券交易所的重要职能之一,是维护市场稳定、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和透明的重要手段。

上交所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加强自律监管,不断健全监管制度,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在自律监管措施方面,上交所采取了多种措施,以确保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上交所建立了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和规则体系。

上交所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设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旨在明确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上交所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市场主体,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确保市场信息透明、公开。

上交所还严格监管市场交易行为,对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果断予以处罚。

除了以上措施外,上交所还加强了市场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监测系统和风险防范机制,上交所可以及时发现市场异常波动、违规交易等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上交所还积极推动市场信息化建设,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通过信息化手段,上交所可以更加高效地监管市场,并对市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在自律监管工作中,上交所还注重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与合作。

上交所与中国证监会、其他证券交易所、公安部门等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稳定。

上交所还积极与投资者、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建立沟通渠道,倾听市场需求,完善监管措施,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上交所在自律监管方面采取了多方面措施,不断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上交所通过自律监管工作,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投资者权益,提升了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未来,上交所将继续加强自律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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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证券交易自律监管的建议平安证券研究所长期以来,我国证券交易所自治性和自主性严重不足,自律监管形同虚设,无法适应国际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的竞争。

加入WTO 以后,我国证券市场外部管制开始松动,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竞争压力日益增大。

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组织,已直接感受和面对这种竞争。

全面竞争改变了证券交易所传统的依靠垄断地位的生存法则,为回应竞争,一场以增强竞争优势和竞争能力为主旨的“交易所变革”运动正悄然展开。

这场变革,除了在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和交易设施技术升级两个层面展开,还涉及不同交易所自律监管能力的角逐。

这是由于交易所作为证券集中交易场所,通过自律性的市场监督和管理,提供一个公平、透明且管理有效率的市场给发行人、投资人和其他市场使用人,是维系其本身经营成功,取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不可或缺的条件。

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应当围绕强化自律管理,增强竞争能力这个主题展开,需要外部法制环境的建设与自身职能建设两方面着手进行:一、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构建构建交易所自律监管法制基础的关键和要义在于,尊重交易所独立法律人格,还原其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固有权利和活动空间。

具体制度的构建,可以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层面展开。

1、在立法上明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交易所是政府选择的结果而非市场自主发展的产物,本属于交易所的自治权,遭受国家权力的侵蚀,异化为行政权力。

但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交易所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和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监管是一种权利,确认并保护这种权利,是法律的基本任务。

在立法领域,检讨、反思行政权力和交易所自律、自治权的边界在《证券法》《公司法》修改中已受关注。

新修订的《证券法》,已经为解决交易所自律与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权力的分配问题上作出了一些努力,正式明确证券上市交易的审核权由证券交易所行使,股票暂停及终止上市的决定权也归入交易所,这意味着把市场决策权回归交易所的呼吁得到了法律认可。

但是,这种努力因过于谨慎而并未彻底到位。

表现在证监会放权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权的同时,仍掌握证券上市的监督管理权;赋予交易所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权利的同时,握有批准权。

今后,立法在明确交易所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划分政府行政权力和交易所自律权力之间边界的问题上,仍有可作为的空间。

2、在行政层面,核心问题是在尊重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组织独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构建证监会对交易所的行政监管机制交易所自律监管应当接受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控制,是成熟证券市场的普遍规律,其目的主要在于克服自律监管自身的局限性,如可能放松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可能忽略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指出的政府主管机构对自律组织自律监管行为进行监管的领域和内容,主要包括:董事长、行政总裁等关键职务需要经过政府任命或同意;对自律规则的内容进行监督、审核;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

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安排例如委派理事会的部分成员;批准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甚至要求交易所修改规则;对交易所保持日常的监督包括要求交易所履行报告义务。

应该说,这些规定对确保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公益是必须且合理的,符合国际惯例,且这些规定所体现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总体上是符合政府监督交易所自律活动的一般原则和通行做法的。

但问题在于,有些作法过分强化了政府监管者的权力,妨碍了交易所的独立性和创新精神,在实践执行中,证监会事实上将交易所作为其一个内设部门进行管理,交易所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由此导致法律意义上监管和被监管关系成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新《证券法》的修改扩大了交易所的自主权,但仍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空间。

目前,应按照《证券法》修改的基本精神,及时修订完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3、在司法层面,应设置证券交易所的诉讼阻却机制,规避监管诉讼风险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面对众多的市场参与者,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市场的矛盾可能会转向证券交易所,从而使证券交易所面临诉讼风险。

但纵观世界各国,对证券交易所提起诉讼的比较罕见,能够胜诉的更是凤毛麟角。

在境外成熟市场,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司法环境相对宽松,一个重要原因是各种为证券交易所设置的诉讼阻却机制发挥着重大作用,限制了其成为被告的机会。

如美国通过法定复议程序限制针对证券交易所的直接起诉,或如我国台湾,通过法定仲裁程序限制针对证券交易所的直接起诉,再如我国香港,通过交易所规则或者协议限制诉讼活动。

目前,我国尚未通过法定程序限制对交易所的诉讼,交易所限制自身的诉讼也仅限于与上市公司的上市协议中的仲裁条款。

建议借鉴成熟市场做法,从立法和交易所规则层面,确立有关交易所的诉讼阻却机制。

一则交易所作为自律性管理组织实体的自律监管,带有自律团体内部管理的特征,一般来讲司法不宜轻易介入;二则诉讼阻却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发挥。

二、加强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也是政府的一种制度安排,无法形成天生的自律机制外,现阶段影响证券业协会无法充分发挥自律职能的两方面原因:一是大多数会员公司的国有性质影响到证券业协会的独立性, 二是我国没有完全的场外市场交易,制约了协会功能的发挥。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和融通资金的目标已经初步实现,我国证券公司产权结构的优化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从而为证券业协会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自律活动奠定了基础。

会员公司国有性质影响协会独立性的问题,也即证券商产权结构优化的问题,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而逐步完成;此外,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OTC市场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并规范,可以推断,在我国OTC 市场建立之前,证券业协会仍不可能发挥充分、有效的自律监管职能, 证券业协会仍将定位为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

鉴于此次证券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业协会自律职权的肯定,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认为,现阶段要发挥我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首要问题是必须真正确立我国《证券法》赋予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法人地位,使其从行政的附属物变成自我运作的主体,并通过相关的制度改革(包含具体的自律制度)来进行保障。

(一) 证券业协会定位如何进行具体的制度改革来确立我国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涉及对我国证券业协会与政府监管机构关系的准确定位。

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历史和现实国情进行。

我国继承的是大陆法系的理念,拥有强大的政府主导力量,历来缺乏自律传统,因此不可能象英美等自治组织高度发达的国家一样过于宣扬证券业协会对于政府的监督制约关系,而更应强调其与政府的职能分工与合作关系。

因此相关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首先应还原我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公司共同利益代表的行业协会本质,同时保障其作为自律组织的法人地位,使证券业协会在我国证券集中统一的模式下,作为中国证监会的助手,辅助地对证券市场进行自律管理。

(二) 制度改革建议1、证券业协会的设立宗旨及机构人事组成《证券法》首先应明确限定证券业协会设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协会的自律与我国证券监管的目标保持一致;其次应完善对证券业协会组织机构的规定,改变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由证监会直接任命下派的做法,改由会员大会选举,政府官员不再兼任协会领导职务,以还原协会作为证券商利益代表的民间性。

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立法,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理事会成员应有一定比例代表发行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以防止证券商过度操纵证券业协会,特别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权力基于前述,作为法定的行业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并不完全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而是与政府监管一并被立法纳入到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中。

因此我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权力,除了来自于协会会员在章程和相关契约授予外,更需要立法的明确授权。

立法对证券业协会自律权力的规定,一方面作为落实证券业协会自律职能的强制力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证券业协会自律活动的必要规范,使协会自律与立法的目标和原则保持一致。

因此要使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职能能够真正落实并正确行使,就必须完善《证券法》对于协会自律权力的规定,从而有助于协会树立应有的权威,强化其作为《证券法》规定的自律法人地位。

关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划分,可以将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权力划分为规章制定权、调查管理权、行业惩罚权、争端解决权。

我国《证券法》有关证券业协会职责的规定中,对这些权力都有初步规定,但是极不完善,由于立法对自律权力规定的语焉不详,给实践中证券业协会自律活动的开展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建议《证券法》对规章制定权、调查管理权、行业惩罚权、争端解决权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3、证监会对证券业协会的行政领导及监督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多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始终是合作有余、分工不足;从属有余、自立不足,协会自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在协会与与中国证监会的关系上,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刚性干预过强,对协会的管理是领导而非指导,更不存在基于平等地位上的工作监督。

在有关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业协会监管的法律规定上,在《证券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证券监管机构如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即监督的具体手段、强制措施,以及监督应履行何种程序,都没有加以规定。

导致实践中证监会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加大了对证券业协会进行领导和指挥的任意性。

要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市场化模式,就必须处理好协会与证监会的关系,特别是在法律上完善有关规定,将证监会对证券业协会的行政领导改为行政监督,实现协会职能由“监管的补充”到真正“自律”的转变,最终形成适合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制度并服务于证券市场。

三、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关系定位要解决我国现有自律监管制度的缺陷,首先就是要完善自律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监管职能,加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这是完善我国证券自律监管制度的第一步。

同时,为了保证自律监管制度完全发挥作用,还要从宏观方面理顺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这就涉及到对我国证券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机构关系的准确定位。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的进行,当前二者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定位:1、政府监管仍应居主导地位相比较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如美国尽管采取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模式,但在具体监管职能的分工上,还是遵循自律监管第一位、政府监管为补充的原则,主要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对证券市场进行一线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除了对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管之外,还进一步实施自律组织无法实施的监管活动,以弥补自律监管的不足。

不过考虑到我国转轨市场经济的背景,以及现有的政府与自律组织的力量对比,还是不宜过于夸大市场自律的能力,因此从全局着眼,超脱于市场参与者之外的政府监管在证券监管中应处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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