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现有浙江省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评析

实 施和食 品安全 企业 标准 备案 的跟 踪和 评估 工作 … 。
根据《 办法》 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现有食 品安全法律制度框架基本 已经完备 , 对食品生产经营、 流通、 消费等各个领域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 新的食 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 、 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
要 意义 , 并 具有 鲜 明的特 点 。
管理办法》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 自2 0 0 9 年《 食品安全法》 实施以来 , 省委 、 省政府立即就《 食品安全法》 的贯彻实施 和进一步加 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 把《 食品安全法》 的贯彻实施 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建设“ 平安浙 江” 、 “ 法治浙江” 紧密结合起来 , 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制定了相应 的配套法规规章有《 浙江省 实施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 《 浙江省实施(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办法》
际情况 , 制定《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办法》 ( 以下称《 办法》 ) , 旨在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 众的身体健康安全。然而 2 0 1 1 年3 月以来 , “ 瘦肉精” 事件 、 地沟油事件、 “ 问题血燕” 事件接连不断的出现,
又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 口浪尖, 而类似于牛奶超期 、 致癌等现象又频频见诸报端。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逐 渐完善之时, 食品安全事件却不断发生 , 这提醒我们 , 食品安全法律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人们不得不深思, 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够完善 , 如何提高食品的安全性 , 如何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本 文以浙江省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现状为出发点 , 介绍其 已有 的特点 , 分析其缺陷和不足,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省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出思路, 对建立和完善浙江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提出建议。 浙 江省 食 品安全 法律 制度 建设 现状 及特 点
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农业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5•【文号】商运发[2007]437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免疫规划正文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农业、卫生、工商主管部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的管理,对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保证猪肉质量安全、引导居民消费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但各地证章管理实施不平衡,存在证章不统一、内容不一致、使用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等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重要意义实行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制度,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生猪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生猪产品可追溯制度,落实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商务、农业、卫生、工商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的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商务、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把生猪定点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等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模版(2篇)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动物产品的监管,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进出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与使用1. 对于进出口动物产品,必须在包装或标识上标明检疫证章标志,以示合格。
2. 检疫证章标志的发放应当每周进行一次。
相关人员应当向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3. 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使用规范:(1)在检疫证章标志上,应当标明动物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检疫证章编号等信息,并确保完整清晰;(2)在使用检疫证章标志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确保无任何损坏或错误;(3)检疫证章标志应当统一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做好相应的保管工作;(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制作或使用检疫证章标志,一旦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4. 检疫证章标志的回收与注销:(1)对于已经使用过的检疫证章标志,必须及时收回;(2)对于因某种原因注销的检疫证章标志,必须及时予以注销并将其回收。
5. 检疫证章标志的报废与更换:(1)对于因损坏或过期而需要报废的检疫证章标志,必须尽快报废,并进行相应的记录;(2)对于需要更换的检疫证章标志,相关人员应当向领导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更换。
四、监督与检查1.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使用检疫证章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2.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要求使用人员提供相关的证据与材料。
3. 发现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责任和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领导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罚款、停职或开除等处理。
2.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反行为,领导有权将其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相关人员。
2. 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本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工作。
2024年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6篇)

2024年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1、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涵盖兽医(含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下同)的徽章、服装、胸章、肩章、臂章等执法标识;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与监督业务印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证明与标志。
2、本所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严格遵循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标准,由专人负责管理。
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前,需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下半年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领用计划。
3、管理人员需定期检查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库存情况,及时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补充所需证章标志。
4、各业务组及其他有权使用证章标志的单位应指定专人,遵循“以旧换新”原则,到管理人员处领取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
5、各兽医在使用证章标志时,必须严格遵守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6、管理人员应设立专用库房保存已使用的票证存根,并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7、各兽医及其他有权使用证章标志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证章的清洁。
8、若发生证章标志丢失情况,各兽医及其他有权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如____日内)上报至市所,并登报声明作废。
9、主管领导应定期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4年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二)一、为规范我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有效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据《____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的明确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涵盖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包括:1. 动物防疫监督员及动物检疫员的标识,如制服、胸章、肩章、臂章等;2. 动物检疫证明;3. 动物检疫及监督业务专用印章;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5.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标志;6.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特定标志;7. 其他相关动物防疫证明标志。
三、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全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则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浙江检测章编号开头

浙江检测章编号开头
检疫验讫印章浙A004是杭州那个区答,亲亲:西湖区兽医验讫章:经检验
合格,认为品质良好,适于食用的生猪肉,盖以圆形、直径5">5厘米,正中横
排;兽医验讫;四字,并标有年、月、日和畜别的印章。高温章:经检疫部门认
定,必须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处理,才能出售的肉品,盖以4">5厘米的等边三
角形,内有;高温;二字的印章。盖有这种印章的生猪肉不能直接上市出售。食
用油章:经检疫部门认定,不能直接出售或食用,必须尽快炼成食用油的生猪肉,
盖以长4">5CM、宽2CM、中间有;食用油;三字的印章。工业油章:经检疫部
门认定,不能直接出售或食用,只能炼作工业用油的生猪肉,盖以长8厘米、宽
3厘米椭圆形、中间有;工业油;三字的印章。销毁章:经检疫部门认定,禁止
出售和食用的生猪肉,盖以;型对角线,线长6厘米,内有&;销毁;
猪肉盖章标准

猪肉盖章标准
猪肉盖章标准是指对猪肉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监管的一种措施。
在中国,猪肉盖章通常采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形式,以确保猪肉的质量和安全。
“两章”是指官方兽医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
官方兽医验讫印章是由官方兽医在动物检疫合格证上加盖的,用于证明该批次猪肉已经经过官方兽医的检查并符合相关标准。
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是由定点屠宰厂(场)自行加盖的,用于证明该批次猪肉已经经过品质检验并符合相关标准。
猪肉上常见的印章颜色为蓝色或红色,但有些地方也会使用不同颜色的印章,如绿色、紫色等。
然而,无论印章的颜色如何,其性质都是一样的,都代表着这是一块合格的猪肉。
根据GB 18394-2001《猪肉检验检疫规程》,猪肉盖章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标明猪肉的种类、部位等基本信息。
2. 生产日期:标明猪肉的生产日期,以便追溯其来源和质量。
3. 屠宰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明屠宰企业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消费者了解猪肉的来源。
4. 检疫标志:标明猪肉已经经过动物检疫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 检验结果:标明猪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的结果,如瘦肉率、
脂肪含量等指标。
6. 印章编号:每个印章都有唯一的编号,以便追溯其使用情况。
7. 有效期:标明猪肉盖章的有效期限,一般为7天。
此外,为了确保猪肉的质量和安全,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也应注意查看印章是否齐全、有效,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范本(2篇)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确保动物产品和动物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源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国家动物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种类1. 动物检疫证章动物检疫证章是经过动物检疫机构核发并加盖检疫章的证明文件,主要用于动物产品进出口检疫和国内动植物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证章采用特定材料制作,具备防伪和防水功能。
2. 动物检疫标志动物检疫标志是指在动物、动物产品或动物包装上加贴或印刷的标志,用于标识动物经过检疫合格的身份。
动物检疫标志一般包括编号、国家标志和检疫标志。
三、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职责1. 动物检疫机构(1)负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发放、管理和归档;(2)按照程序审核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请材料;(3)对申请单位的检疫证章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4)定期召开会议,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2. 申请单位(1)依法提交申请材料,并承诺一切材料真实有效;(2)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情况和结果负责,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正确使用,并保管好证章标志,防止丢失和盗用。
四、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规定1. 动物检疫证章的使用规定(1)进口动物产品检疫:进口动物产品需要持有效的动物检疫证章,并在进口时向检疫人员出示。
未经检疫证章核发的动物产品不得进口;(2)出口动物产品检疫:出口动物产品需要经过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证章,方可出口;(3)国内动植物检疫:国内运输、交易或使用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有效的动植物检疫证章,并依法提交检疫申报,并配合检疫人员的检查和抽样。
2. 动物检疫标志的使用规定(1)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包装必须配备相应的动物检疫标志,并按照要求正确使用;(2)动物检疫标志的印刷和贴附必须清晰、规范,不能模糊或遮挡。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 )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2023年1月3日)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GB/T 17236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生猪产品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血液、骨、头、蹄、皮等。
3.2 批次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且同一时段屠宰的生猪为一批次。
3.3 同步检验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猪的头、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4.1 生猪健康状况的检查。
4.2 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修割及处理。
4.4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4.5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4.6 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4.7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8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5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5.1 人员要求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5.2 检验岗位5.2.1 基本要求应在生猪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2.3 宰后检验岗5.2.3.1 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5.2.3.2 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膀胱、生殖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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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规范
我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
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生
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监制、发放、使用、保管和监督管理
等工作。
第三条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省商务厅负责全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
志的统一制作和管理工作。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是生猪产品上市流通
的基本标识,它的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制作、逐级发放、规范使
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监制和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
(一)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
—2—
志;
(二)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
(四)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六条 省商务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猪肉品品质检
验证章标志制作厂家,实行定点制作。
定点制作企业应当按照省商务厅规定组织制作,并及时向省
商务厅报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制作和交付等情况。
第七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实行计划订购。订购
计划每年申报一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根
据监管面实际使用量上报下一年度订购计划和数量。
需调整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订购计划和数量的,应由
证章标志使用单位提前向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审核同
意后予以调整。
第八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逐级发放:
(一)定点制作厂家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商务厅
交付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其中《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证》应提供编号清单;
(二)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确定的生产厂家购
领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
—3—
(三)各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填写《申报表》,经本市、县商
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定点单位领购;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超越辖区、级别发放生猪肉品
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不得向非使用单位发放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
章标志。
第九条 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购领生猪肉品品质检
验证章标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及时交纳工本费。
第三章 使用和保管
第十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
合格证应由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保管和使用。
无害化处理印章应由屠宰厂(场)负责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技
术人员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 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制
度,发生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遗失、盗窃或需修改、损毁等问
题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商务厅。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如
数回收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以及因过期或缺损不能再
使用的证章标志,做好登记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及相关资料超过保
存期限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
销毁处理。
—4—
第十四条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本
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使用情况上报省
商务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生猪肉品品质
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制定专人管理,专库保存,专帐登记。
对订购、发放、回收、销毁的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进行详细登
记,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十六条 证章定点制作厂家违反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
章标志制作合同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商务厅取消其定点制
作资格。
第十七条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发放、保存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证章标志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保管、使用肉
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
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缴或停止证章使用,并可以依照《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
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
标志的发放、使用和保管,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统计。对冒用、
—5—
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商务主管
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6—
附件2: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印章制作申报表
申报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定点屠宰代码
印
章
种
类
名 称
数量(枚)
猪胴体使用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肉检合格证使用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猪胴体使用
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
肉检合格证使用
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
非食用无害化处理印章
化制无害化处理印章
—7—
销毁无害化处理印章
复制无害化处理印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合格标签制作申报表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定点屠宰代码
制
作
种
类
名 称
数量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张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签 枚
申报人(章):
—8—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9—
附件4: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印章申报情况汇总表
市(县) :
序号
企业名称
定点屠宰
代码
印章种类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① 猪胴体使用肉检合格
验讫印章
② 肉检合格证使用肉检
合格验讫印章
③ 猪胴体使用种猪晚阉
猪肉品标识印章
④ 肉检合格证使用种猪
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
⑤ 非食用无害化处理印
章
⑥ 化制无害化处理印章
⑦ 销毁无害化处理印章
⑧ 复制无害化处理印章
1
2
3
4
5
6
7
8
合计
—10—
汇总人: 汇总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申报情况汇总表
市(县) :
序号 企业名称 定点屠宰代码 合格证(张) 合格标签(枚)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汇总人: 汇总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领取情况登记
领取情况: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张;顺序号: 至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签: 枚。
领取人(签字): 保管人(签字):
发放人(签字):
—12—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13—
附件7: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发放情况登记
(企业名称)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签
发放数量 顺序号 领取日期 领取人 发放数量 顺序号 领取日期 领取人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