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合理、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违法利用化学物质的;(四)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五)违反环境标准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所得情况,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和陈述申辩;(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执行行政处罚;(五)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和事实与意见书。
第三章处罚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办法如下:(一)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二)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三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整改能力来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章节。
附件: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章节。
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肃处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擅自制定出台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性规定或文件的;(二)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破坏的;(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指使、授意、放任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四)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关停、取缔、停产的;(五)支持、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久拖不决、处理不力,导致辖区内出现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七)干扰、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的;(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三)不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四)不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在报告时弄虚作假,致使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故影响扩大的;(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五)责令限期拆除;(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促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吊销证照、暂扣或者注销设备,并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两项以上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确定处罚幅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和依据第六条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实,应当立即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1. 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和地质2. 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3. 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4. 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 处罚决定的签发日期第八条被处罚单位对环境行政处罚可提出陈述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环境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的线索和证据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干扰、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请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
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按照审批的内容、标准、期限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危(wei)险废物的采集、储存、运输、处置,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五)其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境行政执法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采集有关证据材料;(二)问询被调查人、被告知人;(三)调查勘验现场;(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五)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第三单位进行检验;(六)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当事人和证人提供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文书等;(二)查封、扣押与环境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文件、资料等;(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进行监察、取证;(四)要求被调查人和证人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问询或者答辩;(五)要求具备检验条件的第三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六)进行现场勘验;(七)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附件12.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附件23.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范本附件3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国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可能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探讨。
一、水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体中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体中是一种严重的水污染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种行为,环保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责令停产整顿一段时间,罚款金额根据污染程度大小进行确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超标排放废水企业排放废水时,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如果企业超标排放废水,环保部门可以进行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超标排放的废水,罚款金额不低于污染物减排限额所需投资金额的1倍,且不得超过所降低环境质量的损失金额。
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过度排放污染物不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存在过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严重破坏了大气环境。
对于过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于过度排放的情况,可以将罚款金额定为企业两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2. 无序焚烧垃圾无序焚烧垃圾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序焚烧垃圾行为进行了明确和严格的处罚。
对于个人无序焚烧垃圾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对于企业无序焚烧垃圾的,可以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三、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不仅会对土壤产生污染,还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威胁。
对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罚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超过部门规定处置标准的相关费用。
2. 土壤污染源治理不当土壤污染源治理不当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造成土壤长期持续污染。
环保处罚标准

环保处罚标准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环保处罚标准作为环保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管环保行为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环保处罚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环保处罚标准是指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的形式和金额、处罚的依据和程序等内容。
环保处罚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起到震慑和规范的作用。
在我国,环保处罚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来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对于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环保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金额和措施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除了罚款和行政处罚外,环保处罚标准还包括了刑事处罚。
对于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如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污染物等,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甚至被判刑入狱。
这些刑事处罚的加大力度,也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实际执行环保处罚标准时,监管部门通常会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相关责任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决定进行申诉和上诉。
这一系列的程序保障了环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环保处罚标准是环保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执行,可以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监管部门能够加大力度,严格执行环保处罚标准,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

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的一种法律程序。
合理、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有助于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基础。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违反环境保护责任的行为,例如未履行环境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
2.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例如企业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3. 未经许可进行环境污染活动的行为,例如擅自排污或者进行高风险污染活动。
4.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的行为,例如未建立污染治理设施或者设施不符合要求。
5.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破坏生态环境、非法捕捞野生动植物等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当环保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后,需要立即立案调查,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取证。
2. 事实认定: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环保部门需要准确、客观地认定违法事实,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等。
3. 材料准备:环保部门需要准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准确。
4. 听证程序:在确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事实后,可以通知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
听证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陈述证据,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
5.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听证结果,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量刑适度、公正公平。
6. 处罚结果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责任,如缴纳罚款、整改环境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作者:蒋涛
出版社: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三卷(附光盘) 16开精装
定价:¥798元优惠价:¥350元
详细目录
第一篇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执法
第一章环境管理技术标准
第二章环境管理
第三章环境法及其适用
第四章环境法律制度
第五章环境立法、执法领导讲话与会议精神
第二篇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规范
第一章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概述
第二章生态环境监察调查分析方法
第三章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
第四章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章环境监测标准管理
第六章大气污染监测
第七章水体监测
第八章土壤污染监测
第九章噪声监测
第十章放射性污染监测
第十一章环境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章工业污染源的现场监督与执法检查
第十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第十四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篇环境破坏与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法律规定第三章保护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第四章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和危险化学品污染的法律规定第七章保护城乡环境和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和查处依据、处罚标准第一章环境及环境犯罪概述
第二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章水污染罪
第四章大气污染罪
第五章固体废物污染犯罪
第六章噪声污染罪
第七章非法占用农地罪
第八章破坏矿产资源犯罪
第九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十章环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章环境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环境法律责任及处罚应用文书
第五篇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典型案例分析
第六篇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法律依据与政策标准
一、环境基本规定
二、水污染防治法规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四、固体废物管理
五、噪声污染管理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
七、海洋环境管理
八、排污收费
九、污染事故处理
十、环境监察
十一、执法程序和法规解释办法
十二、常用环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