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4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8日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国家和自治区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符合养殖备案登记的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具体规模为:(一)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场:年出栏10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场:年出栏500只以上;(七)其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选址规划、养殖场的设置、建设规范以及所有畜禽养殖的饲养管理、疫病防治、调运、养殖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不符合养殖备案登记的畜禽养殖户,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庆政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庆政发〔20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制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法联〔2011〕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含中省直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密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4日经市政府8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全市共清理规范性文件5266件,经审查,保留929件,限期修改70件,废止4267件。
其中,市政府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010件,保留127件(见附件1),限期修改44件(见附件2),废止839件(见附件3,其中有9件属于废止后重新制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2836件,保留445件,限期修改16件,废止2375件;县(区)政府清理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办公室、乡(镇)政府及乡(镇)政府办公室、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1420件,保留357件、修改10件、废止1053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21【实施日期】2010.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 1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要求,贵港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 1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凡列入《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县市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港北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港北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具有水土保持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所需提交的验资报告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港北区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号,根据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修正)
会计事务所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自治区、设区市、县(区、市)级环境监测站,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港北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函〔2018〕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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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政函〔201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化工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要求,为更好的促进我市“双创双服”暨“4+4”现代产业发展,市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由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你们,未列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待修改的文件由起草部门抓紧修订,未修订前继续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2月31日之前)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2月31日之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结束——。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秦政办[2013]159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秦政办〔2013〕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清理范围。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我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2.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3.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4.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5.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规范性文件中需要进行衔接,应当删除有关行政许可的条款或应当对行政许可的权限、程序修改的;6.政府已经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删除有关行政许可的条款或对行政许可的权限、程序修改的;7.其他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等内容。
二、任务分工和组织领导(一)任务分工。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的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清理,清理后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或建议并说明理由及依据。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多个部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有意见分歧的,由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8fe9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52.png)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宣布失效的54件、废止的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一、以下5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宣布失效1、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2号)2、关于印发《沧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53号)3、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4、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5、关于印发《沧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82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1〕83号)7、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1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2号)9、关于印发《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3号)10、关于印发《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4号)11、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沧政字〔2011〕100号)1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04号)13、关于下发《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16号)14、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56号)15、关于印发《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87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14号)1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2号)18、关于印发《沧州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1号)19、关于印发《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4号)2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7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2号)22、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23、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1号)26、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27、关于印发《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项目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05号)28、关于印发《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5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中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公文把关杜绝公文差错暂行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暂行规定》(沧政办发〔2007〕2号)30、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6〕76号)3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临时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号)33、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0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号)39、关于转发《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5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42、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43、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44、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7号)45、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口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2号)46、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到临港区和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项目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14号)47、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50、关于印发《沧州市“市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31号)51、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52、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4号)53、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37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1号)二、以下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宣布废止1、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1〕77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1〕113号)3、关于印发《调整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4号)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0〕12号)5、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0〕43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规划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80号)7、关于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4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突发事件供采血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2号)9、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8号)10、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11、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3号)12、关于规范沧州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秩序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82号)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沧政办字〔2010〕184号)14、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我市企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4号)15、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2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3号)中的《沧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17、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8号)18、关于切实抓好奶业整顿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09〕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9〕58号)20、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沧政字〔2009〕65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沧州渤海新区沧东工业区和是开发区东扩区域企业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9〕66号)22、关于转发冀财社〔2009〕14号文件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0号)23、关于转发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09〕64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1号)2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11号)27、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8号)28、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9〕6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9〕1号)30、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25号)32、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3、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8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9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1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3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0号)39、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31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0号)42、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43、关于落实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7〕4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126号)45、关于市区亮化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沧政办字〔2007〕19号)4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13号)47、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沧政发〔2007〕15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防御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2号)中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50、关于印发《沧州市乡村公路养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8号)51、关于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利用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6〕74号)52、关于建立沧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9号)53、关于规范市交通枢纽收费站市内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26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3号)55、关于切实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4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52号)57、关于印发《沧州市输变电工程施工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00号)5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6〕1号)59、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7号)60、关于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弱势群体充分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16号)61、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06〕25号)62、关于印发《沧州市供排水集团供水水质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9号)63、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5号)64、关于印发《沧州市防汛防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9号)65、关于印发《沧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3号)66、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4号)67、关于印发《沧州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沧政字〔2005〕4号)68、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6号)69、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5〕11号)70、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5〕57号)71、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72、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72号)7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影响环境评价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5〕70号)7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5〕1号)75、关于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5〕3号)76、关于发布实施《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5号)7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5〕 15号)7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发〔2005〕 26号)79、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5〕36号)80、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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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区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号,根据年月日环境保护部令第号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管理的通知》(桂环发〔〕号)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港北区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号)
具有农业灌溉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港北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
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
港北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提供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港北区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港北区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港北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
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编制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港北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港北区水利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根据水利部令第号修正)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港北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具有水土保持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港北区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港北区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所需提交的验资报告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所需提交的验资报告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港北区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号,根据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修正)
会计事务所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自治区、设区市、县(区、市)级环境监测站,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港北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号)
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