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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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化解文件汇总(3篇)

隐性债务化解文件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汇总旨在对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以便全面了解我国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的进展和方向。

二、中央层面政策文件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该文件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规范债务融资行为。

2.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该通知强调要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格限制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方式举借债务,加大对违规举债融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意见》(财预〔2018〕2号)该意见要求各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9〕57号)该通知再次强调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债务限额管理。

三、地方层面政策文件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化解债务风险争取中央政府债务限额置换支持的通知》(赣府发〔2024〕1号)该通知要求江西省积极化解债务风险,争取中央政府的债务限额置换支持,以应对存量的隐性债务问题。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24〕1号)该意见要求天津市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加强债务限额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3. 《关于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24〕1号)该方案要求辽宁省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明确化解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24〕1号)该通知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债务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举债融资清理整改工作专班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举债融资清理整改工作专班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举债融资清理整改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咸政办函〔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举债融资清理整改工作专班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清理整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级政府举债融资清理整改工作专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专班成员组长:顾兴旺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副组长:鲁恩旺市财政局局长成员:毛湘宁市财政局副局长刘长青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万龙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陈建平市房产局副局长刘红云市人行副行长王兴华市银监局纪委书记胡广宏市高投集团总经理舒昌俊市城发集团副总经理二、工作专班职责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清理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融资担保行为;研究提出违规举债融资行为整改具体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任务;加强融资举债政策的宣传、对接、沟通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各县(市、区)违规融资举债清理整改工作。

工作专班下设两个小组:(一)第一组。

组长:毛湘宁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李爱民(市财政局)、鲁维华(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拟定相关制度办法,清理整改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出具的函证、通知、文件、会议纪要等。

(二)第二组。

组长:王兴华市银监局纪委书记成员:刘毅(市城发集团)、陈平(市高投集团)、刘翀(市政府法制办)、孙格(市房产局)、陈林江(市人行)、黄奇志(市银监局)主要负责协调融资平台、金融机构清理整改政府及其部门为支持项目建设、平台公司融资出具的函证、通知、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重新签订相关协议。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2018)一、地方政府举债(一)政策负面清单1995.10.01《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2015.01.01《预算法》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除前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1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2014.09.26 国发[2014]45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87号文详解(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87号文详解(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近期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以下简称87号文),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不属于政府购买范围、需坚持先预算后购买服务、金融机构的审查必须合规等事项。

《通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通知》表示,将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做出界定,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通知》还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政府融资。

实际上,国务院和财政部之前就有系列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承接主体、实施程序等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具体文件梳理见本文末),只是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各种压力之下,利用打擦边球或者违规的“伪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此次87号文是对原来部分规定的重申和细化。

之所以87号文影响如此巨大,核心在于当前太多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走这个擦边球,通过将部分本不属于购买服务范围的内容纳入购买服务,变相向金融机构融资。

这也过去几个月和金融机构交流过程中普遍最受关注的内容。

一、87号文是50号文补丁,实现政策全覆盖在国发43号文和新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已经逐步成形,建立了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处置日常监督等管理体系,但是对于地方政府的一些“表外债务”即隐性负债并没有统一的口径,最典型的是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引导基金和PPP等方式变相举债,并且这些债务的规模也不容小觑。

目前财政部也在逐步清理整顿这类行为。

5月3日财政部、发改委、“一行三会”以及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重申了地方政府不得利用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陕财办预〔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预〔2018〕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精神,为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7月6日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解决融资平台政企不分、责权不清问题,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切实提高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参与公益性项目的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规范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摸清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底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根据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应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各市县务必尽快逐笔审核,摸清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等具体情况,把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清,原则上年底前完成清理摸底工作、提出清理整改方案。

(二)坚决停止平台公司以政府信用融资。

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

原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的各类平台公司,不得再以政府信用融资筹资,必须全部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市场化运营主体,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

债务置换化解方法(3篇)

债务置换化解方法(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经济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债务置换方法。

本文将从债务置换的背景、意义、操作流程及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及意义1. 背景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扩大,其中隐性债务占比较高。

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在发展过程中,为支持公共项目或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非直接政府渠道借款形成的。

这些债务没有列入政府的正式预算体系,被称为隐性债务。

随着经济增长放缓,地方政府债务压力逐渐加大,成为影响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

2. 意义债务置换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意义:(1)降低债务成本:通过债务置换,将高成本债务置换为低成本债务,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2)规范债务管理:债务置换有助于提高政府债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3)促进经济稳定: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利于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二、操作流程1. 债务置换申请地方政府在符合债务置换条件的情况下,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债务置换申请。

2. 债务评估国务院财政部门对申请置换的债务进行评估,包括债务规模、期限、利率等。

3. 确定置换方案根据债务评估结果,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置换方案,包括置换比例、期限、利率等。

4. 审批及下达限额国务院财政部门将置换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下达置换限额。

5. 债务置换实施地方政府按照批准的置换方案,进行债务置换操作。

6. 监督检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债务置换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置换工作顺利进行。

三、政策支持1. 加大债务限额置换力度为支持地方政府化解债务风险,国务院财政部门多次提高债务限额,为债务置换提供充足的空间。

2. 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不断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债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加强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国务院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和化解债务风险。

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和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操作手册-单位

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和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操作手册-单位

财政部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操作手册单位用户财政部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1 系统总体介绍 (1)1.1 系统总体概述 (1)1.2 电脑推荐配置 (1)1.3 系统登录 (2)1.4设置快速登录系统 (3)1.5 修改密码 (4)1.6 切换业务人员 (5)1.7 系统风格 (5)1.7.1 系统首页 (5)1.7.2 待办事项区 (6)1.7.3 业务功能区 (6)1.7.4 统计分析区 (7)1.7.5 模糊查询 (7)1.7.6 数据追溯 (8)1.7.8 电子附件 (9)1.7.9 业务界面风格 (9)1.8 名录管理 (11)1.9 名录暂存修改 (12)1.10 名录提交 (13)2 系统管理 (13)2.1 在线注册 (13)2.1.1 在线注册入口 (13)2.1.2 手机验证 (14)2.1.3 注册信息填写 (15)2.1.4 注册用户登录 (16)2.2 密码找回 (18)2.2.1 密码找回入口 (18)2.2.2 找回密码 (19)2.2.3 重置密码 (20)3 融资平台债务管理 (20)3.1 建设项目的填报与审核 (20)3.1.1新增建设项目 (21)3.1.2建设项目填报 (21)3.1.3 投资计划 (22)3.1.4 项目收益 (23)3.1.5后续融资需求 (23)3.1.6附件 (24)3.1.7 建设项目送审与审核 (24)3.2举借债务填报与审核 (25)3.2.1 基本信息 (26)3.2.2 抵押/质押 (28)3.2.3 担保 (29)3.2.4举借信息 (29)3.2.5还款计划 (31)3.2.6 应付利息 (31)3.2.7偿还本金 (31)3.2.8 实际付息 (32)3.2.9支出信息 (33)3.2.10债务送审与审核 (33)3.3资产信息填报与审核 (34)3.3.1 单位资产填报基本信息 (34)3.3.2 项目资产录入 (35)3.3.3 非项目资产录入 (36)3.3.4 资产送审与审核 (37)3.4 财务指标填报与审核 (38)3.4.1 填报 (38)3.4.2 送审 (40)3.4.3 审核 (40)3.5 对外担保 (41)3.5.1 对外担保填报 (41)3.5.2 对外担保审核 (42)3.6 还本付息录入与审核 (43)3.6.1 还本付息的录入 (43)3.6.2 还本付息的审核 (44)3.7 债务转贷 (45)3.7.1 债务转贷的录入 (45)3.7.2 债务转贷的审核 (46)3.7.3 转贷确认 (47)3.8债务明细数据导出 (48)4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 (49)4.1 支出事项填报说明 (49)4.2 支出事项填报与审核 (50)4.2.1 基本信息 (51)4.2.2 基金投资情况 (52)4.2.3 社会投资方 (52)4.2.4约定政府支出责任 (52)4.2.5实际政府支出 (53)4.2.6 附件 (53)4.2.7 支出事项审核 (54)5 单位数据上报 (55)5.1 上报流程 (55)5.2 审核流程 (55)5.3 单位数据上报 (56)6 无债务申报 (57)1 系统总体介绍1.1 系统总体概述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和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是贯彻中央政治局有关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相关政策要求,落实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要求,为理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关系,有序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亟需规划建设融资平台债务联合监管平台,以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建设项目管理为核心,动态收集融资平台债务和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等相关信息,对融资平台实行名录管理和中长期支出事项风险评估,实现融资平台债务和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全面动态监控。

城投债务置换推进(3篇)

城投债务置换推进(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城投债务置换工作。

本文将从城投债务置换的背景、意义、推进措施及未来展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城投债务置换的背景1.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扩大,债务风险日益凸显。

据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已超过30万亿元,其中城投债占比近一半。

2. 城投债务风险较高城投债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融资渠道,其债务风险较高。

一方面,城投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城投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偿债能力较弱,导致城投债违约风险上升。

3.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城投债务置换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城投债务置换的意义1. 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城投债务置换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水平。

通过置换低利率债务,减轻地方政府偿债压力,降低债务违约风险。

2.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城投债务置换有助于优化地方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通过置换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3. 维护金融稳定城投债务置换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降低金融风险。

通过化解城投债违约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

三、城投债务置换的推进措施1. 加大化债力度政府加大对城投债务置换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等方式,为城投债务置换提供资金保障。

2. 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城投债务置换政策体系,明确置换条件、程序和期限,规范置换行为,确保置换工作有序推进。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城投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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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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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
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

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四、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
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完善统计监测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六、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自觉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汇总本地区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省级政府同意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反馈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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