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监督及司法公正的关系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作 用 于人 们 的思 维 活 动 与 行 为 方 式 。舆 论 的定 义 , 为 人 们 对 舆 作 论 本 质 特 性 的认 识 , 往 由 于 不 同 的 人 处 于 不 同 的时 代 , 同的 往 不
地 点 , 同的 立 场 , 同 的角 度 , 得 出不 同 的结 论 。虽 然 舆 论 在 不 不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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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法 公 正 司
司法 公 正 , 现 代 社 会 政 治 民主 、 步 的 重要 标 志 , 是 现代 是 进 也 国家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稳 定 的 重要 保 证 。关 心 司法 公 正 , 价 司法 评
公 正 与 否 , 任何 文 明社 会 公 民的 正 当权 利 。这 是 对 司 法权 利 的 是
样 , 法活 动 中也 十 分 强调 公 信 力 的 表现 , 示 主 义 , 判 公 开 原 司 公 审 则 等 等 都 彰显 有 统 一 的 定 义 , 是 监 督作 为舆 论 的一 个 基 本 但
功 能 , 得 到 了一 致 性 的 认 同 。 却 2舆 论 监 督 。 谓 舆 论 监 督 就 是 通 过 公众 意见 所 具 有 的精 神 . 所 压 力 和 社 会 压 力来 监 督 、 范 人们 的行 为 。当 人 或 者社 会 组 织 的 规 行 为 超 过 现 实 社会 所 认 可 的社 会 道 德 底 线 时 , 论 能 够形 成 “ 舆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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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i g原则 的关 系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随着新闻媒体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新闻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越来越大。
而在此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着冲突和平衡的问题,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并维持一种平衡,成为了一个需要探讨的重要议题。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作为公众信息的重要来源,新闻媒体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揭露违法所涉及到的人员、机构等,促进案件的公正审讯和裁判,防止失职、渎职、违法、腐败等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
在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并对涉案人员、机构和当事人进行跟踪报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对于案情的认知,刺激人们对于司法的关注,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此外,新闻媒体还可以通过大量持续性的报道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加速案件的审理和公正裁判。
二、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但是,在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亦会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首先,新闻媒体可能会在报导中渲染案情,引导大众对被告或原告形成偏见,对案件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在报导中,新闻媒体需要注意尺度和方向,以防止不实报导对被告或原告造成伤害。
最后,不实报导可能会让舆论产生过度情绪化的情况,使案件的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进一步损害法治的建设。
三、平衡监督与公正的关系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建立一定的平衡和制衡。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信息发布和公开透明度,积极回应公众对于司法透明度的呼吁,避免引发过度的新闻关注,平衡司法公正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其次,新闻媒体应该掌握准确的事实,准确报道案件进行时的事实,确保案件相关信息的公正、客观,以及对于案件中不同时段的关键节点需要进行解读和分析。
此外,新闻媒体还要加强自律,避免不可控因素对于权威性的破坏,保证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需看到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的相容性,纠正错误、虚假的报道,遵循新闻伦理和标准,维护公平、公正,维护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方面的社会治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和协调。
本文将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一些浅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来监督社会事务和公共权力活动的行为。
它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裁判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保障案件的公平和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常常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媒体追求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等,有时候会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法院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这又与新闻界的监督权发生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我们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协调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公正,有效地防止或纠正司法腐败、失职等行为。
司法公正也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媒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相关法律可规定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需要坚持事实真相,避免诋毁当事人的名誉;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案件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来实现。
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在案件调查和报道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共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引导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相互促进、协调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合作。
媒体与司法关系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在一种相互纠葛和冲突之中。
我们应当从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冲突性分析出发,正确平衡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
媒体与司法是一种监赞与被监替的关系,是公民知情权的诉求,是新闻自由的客观需要。
媒体不仅可以及时纠正法庭的程序问题,还能使人民参与到案件中,达到提高人民法律素质的效果。
首先,表现在基本价值追求的一致上。
媒体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来判断是非公正, 为了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则通过依靠公众认可的法律来认定事实, 给社会以公道,为的是追求法律上的正义。
两者异曲同工, 都以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审判公开,遏制腐败为重要任务,所以说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舆论监督因根植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成为诸多监督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
其次,权利与权力互相制约的要求一致性。
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的概念。
只有二者平衡制约的发展,社会的大齿轮才能顺畅运行。
司法与媒体正是权力与权利对立又融合的社会实例。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特殊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所以,舆论监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传媒监督司法的这一主导任务和功能与整个社会抑制、惩治腐败的理念和机制相吻合, 通过传媒监督获知司法的相关信息, 加强执政者对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的监控。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媒体对司法的干扰是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任务传媒监督的道德化倾向, 往往使媒体更容易用情感判断, 从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传媒即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传媒监督也即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传媒监督因其居于舆论的主导地位而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传媒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传媒监督的制约机制,传媒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应不容忽视。
在此,本文试对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传媒监督存在的误区及原因以及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媒监督机制作初步的探讨。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司法公正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独立,并通过公开审判得以实现。
因此,研究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不能离开司法独立和公开审判。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传媒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
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
在此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对于承办法官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首先,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出版、播放、报道、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然而,由于司法动的严肃性,要求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
试论传媒、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联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评论与监督,以促使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司法案件进行过度曝光,引发社会的热议与舆论压力,从而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有些媒体可能会过于渲染案件的敏感性和公众关注度,导致当事人难以在公正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难以摆脱舆论压力而作出公正判决。
司法机关在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取证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如果过度公开,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泄露国家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对敏感信息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向社会公开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信息,尽可能提供给媒体和公众真实、全面的案件材料,以减少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和偏见性,避免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正常公正进行干扰。
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内部的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采取严格措施进行保护,以确保司法公正的进行。
新闻媒体也应该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曝光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对案件调查和审判的进行造成影响。
媒体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案件,避免不实报道和夸大事实的情况发生。
媒体也应当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违反法律的形式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要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在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中,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沟通机制和互动机制。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案件信息的方式,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监督已经成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常常存在冲突。
媒体的意见和报道不时会影响到司法判断,而司法决策也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质疑和影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我们需要寻找办法平衡两种力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本质。
媒体是引导舆论的主要力量之一,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公众传递信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则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一项基本价值。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和繁荣。
然而,两者之间的平衡难度也极大。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案例来展示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抵触和解决方式:1.案例一:普拉达女士事件一位公益机构的志愿者向媒体爆料,声称意大利顶级奢侈品牌某个工厂里使用的虐待动物的贝扣已经如此严重,以至于一些员工被迫患上了肝癌或其他种类的疾病。
媒体对此进行了紧急报道,并且在短短几小时后将这一消息推广给全世界的社交媒体用户。
结果,法院犹豫了几秒钟并进行了全面审查之后,得出了一个未被媒体报道的结论:媒体只取得了一部分的信息,并且错误的、不准确的或夸大了事实的消息被传播给了公众。
警方最终做出了判断,这些虐待行为不存在。
通过公开电话传播,法院告知人们这一事件的真相,并告诫媒体应注意真正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引起社会恐慌,造成社会混乱和误解。
2.案例二:王室芭蕾舞男孩事件两位年轻的中国男孩跳了一段伴随流泪的现代芭蕾舞,以表达对自然环境破坏的忧虑。
由于这一表演太有震撼力,引起了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鉴定当事人的身份难度很大,我们无法得知这二人是来自何方。
一个名叫“王室舞群”的组织通过炒作这个事件来获得了广泛关注,不少媒体也对此反复报道。
最终,该组织因滥用王室名称被判定为欺诈罪名,并面临刑事指控。
媒体也因过度炒作而受到批评和警告。
3.案例三:卡文迪什女孩事件一名加拿大女孩绑架于高级旅馆,这起事件惊动了世界各地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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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及司法公正的关系作者:徐福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5期摘要法律界及媒体对于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一直进行着热烈的讨论,此问题涉及到司法公开与舆论的边界,对司法公开及我国法治进程都有强烈的指导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法理基础、现实考量等相关问题的研究,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对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言论边界司法独立作者简介:徐福山,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219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非常复杂的关系。
对于普通民众及绝大多数媒体从业者而言,公众对司法界具有天然的知情权,司法部门应当向外界保持公开透明,以防止司法腐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因此媒体在司法监督领域应该有更多的权限。
但是媒体对司法的介入是否有悖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媒体监督是否应遵循一定的“度”,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支撑(一)媒体监督的定义媒体监督隶属于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公众及媒体工作者的权利。
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对国家行政、司法等各级部门进行监督,拥有对上述部门的批评建议权。
媒体监督反映了我国社会的民主以及法律的正义性,其主体可以是社会的各个阶层及各阶层内独立的个体,也可以是各级新闻单位及个体,其监督的角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新媒体,网络监督以极快的传递速度、海量的信息流及更加透明的媒体性质,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媒体监督有利于公众与司法单位的沟通,增加双方的互信,并使公众有机会参与民主生活。
(二)司法公正的定义司法公正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
通常所说的司法公正是指狭义上的范畴,它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要公平、公正、公开。
公平指审判双方地位相等,公正指不偏倚,不受行政权力干涉,公开指接受外部监督。
司法公正代表了一个国家法治的完善程度。
其中,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充分条件。
司法公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体现,是法律权威性的根源,司法公正保证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联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1. 二者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二者出发点相同,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持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确保公正性的一个方面即是司法公开。
司法机关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司法公开:一种是允许公众旁听审判,了解整个事件的审理过程;一种是司法机关将案件的审理过程透露给媒体,媒体将之发布给大众。
若司法不公开,民众就会怀疑法院的公正性;无制约的权利则会滋生腐败,使神圣的法庭成为金钱让渡权利的销金场。
媒体监督正是抑制腐败的一道枷锁,由于先天的便利性,媒体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司法,对案件关键点的认知更加敏感,它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最大化暴露给公众,制约行政司法机关恪尽职守、依法行事。
媒体参与司法审判将司法完全隔绝于社会的可能打破,也增加了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认知度及权威分量。
司法公正为媒体更好实现监督提供了法理依据,它保护媒体的新闻自由,并依法对妨碍新闻自由的言行予以纠正;同时,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的独立,使得行政腐败难以渗透到司法审判中,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协调的对立,本质都是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
2. 二者又存在一定的冲突: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虽然出发点一样,且不存在绝对的对立,但二者由于出发点及关注点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冲突。
首先,媒体在事件报道中,往往通过吸引眼球的形式获得自身销量及点击量的提升,在法律案件的报道中,往往出现夸张或扭曲事实、片面的报道,形成非常不利的社会影响。
新闻媒介有一条“典型性”原则,这是指司公众对于一般的社会问题,更容易对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社会不公等公权力失衡的现象不满,进行引发强烈的舆论地震,对此类行为进行揭露,似的新闻媒体更容易站上道德的制高点,造成社会轰动,并提升本单位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获得经济效益。
由此,新闻媒体偏爱腐败、司法不公等话题,甚至不惜一切代价持续跟进,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从而对法律及司法机关造成冲击和损害。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法律的威严,需要维护自身权威,而媒体监督所造成的不利舆论可能对司法机关带来冲击,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
其次,司法机关要求审判的公正性,其行为准则依据法律法条,不以社会普遍道德为准绳,司法不受公众、行政部门等外部压力的干扰,法官在进行案件判决时,也会主动避免舆论报道,以避免舆论引导审判。
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相关媒体可能由于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素养、依据自身道德倾向、炒作热点吸引眼球等多种因素,而掀起舆论风潮,以此左右司法。
此类冲突若没有得到正确的解决,将严重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
在美国,通常通过陪审团异地审判、定期轮换陪审员等方式完善陪审制度,限制法律知识缺失的公众干扰司法的机制。
我国不实行陪审团制度,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司法独立优先于媒体监督权,但这种司法独立优先,绝不是无视媒体及公众的知情权利,而是互相制约互相保证的。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正确处理方式处理问题的正确方式是合理扬弃,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改正。
具体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有必要对形成冲突的原因进行探讨,并针对性找出解决办法。
(一)造成冲突的原因1. 司法独立边界狭窄,社会道德施压严重: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在中国的现状中,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收到种种不当制约,法律的权威形象严重受损。
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媒体、企业等社会组织通过行政施压、舆论施压等形式,试图干涉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公众对司法结果不认同,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引导裁决;司法机关在量刑裁决时,也不仅仅依照法条,而是兼顾考虑道德人情。
司法方与监督方共同导致了法治权威受损,司法受到各种干扰无法真正独立。
2. 媒体法律素养缺失,监督导向随意:法律体系是非常繁杂严谨的体系,其类别之多、含义之细微,若非经过专业训练的业内人士,非常容易混淆或者误判。
媒体记者及公众未经过专门的法律培训,往往以较高的道德评价看待案件审判,或者按照自身价值观导向判断。
媒体的导向会带动公众的价值导向,社会舆论经过热烈的讨论及整合,会形成极大的舆论攻势,试图影响法官判决。
更有甚者,媒体出于利益原因,会有意识地煽动舆论对抗法律,造城社会的对立。
这种外部力量干涉司法的行为,既是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妨碍,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
3. 新闻监督相关法条不完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已经不仅涉及纸媒及电视媒体,更有呈爆炸式增长的网络媒体的出现。
虽然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及言论自由,也规定了媒体监督的权利义务,但对于新生事物的言论自由边界、法条适用情况,则没有给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言论自由的滥用和媒体导向代替司法公正的情况。
同时,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性条文,更多具有指导意义,司法条文的具体执行性解释欠缺,使得实际操作中很多空白和漏洞,也缺乏对媒体监督的制约。
这也导致司法部门在实际判决中,往往对媒体报道失实、辞藻夸大等行为无法可依,在舆论上处于弱势,造城公众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和不信任。
4. 司法机关视角封闭,不能对媒体报道做出快速反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完善,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越来越强,对法律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媒体监督的频度和强度都有所增强。
特别是广泛发展的互联网,已经可以实现信息的快速透明传递,法律案件特别是典型案件能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发酵。
而我国司法机关的办事流程及思维方式没有快速更新,对媒体应对及危机公关的重视不够,经验还有所欠缺。
当舆情案件发生时,司法机关容易走极端,要么任由媒体进行宣传而不做任何说明,要么使用暴力机关,闭目塞听。
司法机关不能及时高效地应对舆论风暴,不能明确对公众进行法律程序的科普工作,处理不慎,非常容易丧失危机公关的先导权,甚至出现迫于压力,背离法律中立的初衷的宣判,将审判带向媒体希望的方向。
在司法审判中,若已生效的判决出现了程序错误,则司法机关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对错误判决进行更正。
这种程序由于涉及裁判的公信力,原则上是比之一般司法救济要严格的,但由于媒体施压,再审程序一再滥用,已经对社会监督产生了激励暗示:通过越来越强大的追踪施压,法院可以更改已有裁决,达到自己预期的判决。
这种暗示极大的挫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二)解决冲突的机制1. 媒体应当尊重法律,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石,理应受到整个社会的重视与尊重,司法权作为法律的重要支柱,也应该严肃对待。
社会应当逐渐形成爱法重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注重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而这离不开媒体的参与。
媒体自身应当不断强化法律意识,自觉守护司法独立的边界,不越界干扰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有既定的法律程序,法官按照审判程序做出裁决,而不应当受媒体影响。
法官依据法律法条,按照程序做出的判决,媒体应当尊重其权威性,而不应当自认“无冕之王”,将自身的价值观放置于法律之上。
2. 媒体应当加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减少对法庭审判的直接干涉,尊重法律的权威与独立;同时,媒体面向法律线的记者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素养要过硬,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概念以及法院审判的结果,以更好地进行媒体监督,保障报道的公信力。
同时,媒体应该意识到,法律案件具有特殊意义,对社会影响长远,所以更应当理智谨慎对待自己的职责,维持公众与司法,公众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3. 媒体应全面收集信息,做到客观公正:媒体的基础是以事实为依据,这是媒体公信力的由来。
媒体在报道时应当珍惜自身的信誉,做到客观公正,不偏袒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而将审判的权利留给法院。
失去了公信力,媒体则论文单个个体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则媒体存在的价值也就失去了。
值得指出的是,事件本身也是在不断演化,并非一成不变,因此不能强求媒体所作出的判断绝对正确。
但媒体有义务告知大众,自己所作报道何为猜测评论,何为完全的事实,以引导大众作出理性的判断。
媒体在进行报道的同时,应当注重自身措辞的严谨性,尽量避免倾向性过于强烈的词语,对公众产生暗示。
4. 司法机关应当推进法务公开程序,及时反映,预防舆情失控:司法机关选聘熟悉法律事务同时擅长应对媒体的通才作为发言人,并形成常态化反应机制,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协调。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正视媒体提出的合理问题,对于程序正义的监督要有所忍受并改善;对于媒体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要及时作出说明,防止错误信息引发舆论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