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实义务立法简要探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是排他的,专一性又是夫妻间的行为准则。
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倡导性条款订入新婚姻法中,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学界的共识。
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
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诠释(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要理解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首先要了解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 内含各种派生的权利。
其中就包括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专一的夫妻生活的义务,也即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忠实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与性生活上保持专一。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家里发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的选择是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当事人大多数选择沉默。
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难以取得我国法律要求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想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通常都是根据跟踪、录音等等,大部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证据取得违法。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难以确定我们不能笼统的概括夫妻的忠实义务,因为夫妻间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个人的认识水平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法律认定难度大,司法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我们之所以分析了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这对如何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
浅论夫妻忠实协议的立法价值初探

浅论夫妻忠实协议的立法价值初探[论文摘要]笔者认为,夫妻忠实协议是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具体化约定。
对夫妻忠实协议相关问题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于保护婚姻中的忠实一方,对于司法机关定纷止争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提出了立法规范夫妻忠实协议相关内容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忠实协议立法价值一、夫妻忠实协议概述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实践当中,有人把夫妻之间签订的对夫妻忠实权利义务的约定及违约处理的协议称为“夫妻忠实协议”,也有人称为“夫妻忠诚协议”。
汉语词汇“忠实”,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个解释:1.忠诚可靠;2.真实。
而“忠诚”一词的解释是(对国家、人民、事业、领导、朋友等)尽心尽力。
以此来看,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或者是互相忠诚基本上是同义语,都是指互相之间要尽心尽力的意思。
不论是忠实协议还是忠诚协议,其所规范的内容和目的都是一样的,为了和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相一致,我们在这里把这种协议成为“夫妻忠实协议”。
当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而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在各个方面显现。
一些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在婚姻道德方面表现更为突出。
一部分人在婚姻问题上一味追求绝对的自由,甚至把婚外性行为也看作是追求婚姻自由,婚外性行为已成为了婚姻家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有数据显示,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70%以上涉及婚外情。
显而易见,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解体的主要原因。
既然山盟海誓起不了约束作用,在百般无奈之下,人们想出了一种新的方式来维护婚姻的安全,以保障婚姻破裂后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也就有了夫妻“忠实协议”的应运而生。
现在,签订夫妻忠实协议的越来越多,而且形式多种多样,诸如离婚赔偿协议、婚外情(外遇)赔偿协议、空床费协议、爱情基金协议等等。
甚至有些“忠实协议”还登堂入室,履行了公证程序。
与此相应,夫妻依据忠实协议索赔而诉诸法院的事也屡见不鲜。
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思考

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思考一、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一项重要内容,但仅仅认识到其重要性仍离我们的理性相距甚远。
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当如何在配偶权中为夫妻忠实义务定位。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特征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这种身份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原则上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之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 因此,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名为"义务",实质上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或以义务为表现形式的权利。
此外,关于配偶权的性质还有这样一种观点可兹借鉴,即身份权就其地位而言有基本的身份权和派生的身份权之别。
基本身份权为基本身份地位的总结,如配偶、亲子、亲属三种;基本身份权所派生出的各种权利,为派生身份权。
配偶权为基本身份权是对配偶权在身份权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而言的,即配偶权处于身份权之下的第一个权利层次;由配偶权派生的具体权利则处于第二个权利层次。
由此,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必然定位于以义务为中心地基于配偶权而派生出来的具体的身份权。
(二)夫妻忠实义务不可避免要具有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缺少了人格权,人就无法生存。
一个人可以终生不结婚,可以因此而无配偶权,但是他仍享有人格权。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就是对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一般人格利益所作的抽象概括,其内在结构可归纳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夫妻忠实义务具有这种一般人格权性质,在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婚外性行为,侵害夫妻对方人格尊严时表现最为突出。
夫妻忠实义务探析

夫妻双方之 间关 于夫妻 忠实 义务的约定是 否具有 法律 效力 ?如 夫妻 双方 约定 , “ 若一 方 在 婚期 内由 于道 德 品质 的 问 题 ,出 现 背 叛 另 一 方 不道 德 的行为 ( 外情 ) 婚 ,要赔 偿 对方 名 誉损 失 及精 神损失 费 3 0万元 。 L 任何 一方 不 得发 生 ”4 J“ 婚外性行 为,否则 ,违约方应 向对方补偿精 神
相应法律责任。 ” 违反道德义务的,法律不予干 涉;违反法律义务 的,法律必须予 以救济。笔 者关 于夫妻 忠实 义 务 的探 讨 仅 限 于 法 律 义务 的 范畴 。
一
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 ,不得 为第三人利益牺牲 , 损 害配偶 他 方 的 利益 。笔 者 采 狭 义 解 释 ,即夫 妻忠实义 务,主要 指夫妻贞操义务 ,也就是夫 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 ,不得为婚外性
义务 是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实施 通 奸 ,姘 居 和卖 淫 嫖 娼 等除重婚 和非法 同居 以外 的不 忠行为 。 第 二种 意 思 表示 是 对 违 反 约 定 义 务 的 责 任 承 担的合 意 。司法 实 践 中 ,忠 实 协 议 约 定 的 违 约后 果 大 致有 三 类 :人 身 伤 害 类 ;剥 夺 对 子 女 探视权 等剥夺 权利 类 ;金钱 赔偿 类 。9第一 类 违 【 约责任 由 于违 反 公序 良俗 ,因而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第 二类 违 约 责 任 ,由于 违 反 法 律禁 止性 规 定 ,因而也 无 效 ; 第 三类 违 约 责 任 ,只 要是 双 ⑨ 方 真实 的意 思 表 示 ,该 违 约 责任 不 违 反 法 律 禁
作者简介:方太 文 (9 3 ) 18 一 ,男 ,浙江衢州人 ,在读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为婚姻法 、合同法 、公司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序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
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
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
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
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

在 我 新 《 婿; 4 I = I 法》 当巾, 指 …出于 重婚 以及 配 偶 他人 同 居 导致婿 ; 4 I { 破 裂的 , 无 过错 的一 办彳 丁 权 捉 损 害 赔偿 , , i : 由过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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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 妻 忠 诚 义务 的重 要 性
婚姻 是 保持 确 定男 女双 方 永久 生活 关 系 的币要 因 素 , 夫
妻 忠诚 义 务 的膛 行 , 也 是 确保 家 庭和 睦 的基 小 保障 。 夫 妻 忠诚 于 配 偶 同他 人 居 的 界定 j : 应该J 叫偶 尔 的婚 外 性 行 为进 行 区 义 务具 彳 丁 一 般的 人格 权 心 智 , 如果 夫妻 一 万 H { 现迷 反和 破 坏忠 分, 这 也是 从人 的约束 能力 以及心 理现象 的角 度 来综合 考虑 的 。 诚义务, 发 生 婿外 性 行 为等 问题 , 都 会对 对 的人 格尊 严 进行 三 、 总结 侵犯 , 从而 严 重影 响到 夫妻 生 活 的 U 常秩 序 。尊严 是人 与 生俱 来所 具 彳 『 的 基小 要 求和 - 小 质属 性 , 在 实 际尘 活q 1 , 人们 应 该和
婚 姻 法 中相 关的规 定展 开深 入探 究。
术 围情 出发 , 借 鉴并 吸收 了国外 槲关 法 千 1 } 的特 征 , 对 婿姻 法 的 规 定范 m和 内容 进 行不 断强化 , 以更 好 的维护 良好 的婚 姻家 庭 关 系 。我 囤新 《 婚姻 法》 巾坚 持 一夫 一妻 制 度 , 并 对夫 妻 忠实 义
对 高品质 、 高质 量婚姻 不 断追求 的 同时, 却不 断的发 生
徐奇琦
庭、 忠 诚 为小 , 由此 可 见夫 妻忠 诚 义务 对 于家庭 生活 以及社 会 的 发展 都有 着 非常 重要 的 意义 。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应共同负起的道德义务,也是缔结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的忠
实义务包括:尊重对方的隐私,谨守婚姻誓言,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
尊重对方的隐私是一方忠实义务的要件,夫妻双方都须尊重彼此的性格、保护彼此的隐私,而不是打破对方的秘密。
此外,夫妻双方还应当谨守婚姻誓言,相互保证终身承诺,不能怠慢伴侣、轻易放弃婚姻,也不能辜负彼此的期望。
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是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安全无忧的家庭环境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都要共同维护家庭的安全,一方不能因自己的原因影响到另一方的安全。
此外,夫妻双方也应该在情感沟通交流方面,多做合理的安排,勉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家庭成为温情、友爱的港湾。
关爱互助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另一要件。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家庭,彼此关心、珍惜、支持,以及相互信任,共同解决困难,为夫妻双方的幸福家庭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另外,夫妻双方还应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应负的责任,包括家庭经济责任、养育孩子的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应履行的合法责任。
总之,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基于双方自发的行为表现,它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理想的基础。
夫妻双方应以此为准则,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营造幸福家庭。
要尊重对方,谨守婚姻誓言,保
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以此来满足彼此的心理需求,避免发生夫妻矛盾。
这样,夫妻双方才能携手并进,共谱婚姻生活的幸福乐章。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姻法则为维护婚姻团结和家庭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夫妻应该相互忠实,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当行为,这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石。
第一,虽然夫妻双方都有忠实的义务,但在行为规范上缺乏具体细化。
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行为标准,对于外遇、感情出轨、情感背叛等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判断缺乏理据。
第二,对于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婚姻法中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
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层面上,对于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惩罚措施缺乏普遍性、严谨性和必要性。
第三,现实中夫妻外遇等行为的发生难以避免,而且确实会发生,婚姻法中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情况的规定较为简单,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
因此,为了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对“忠实义务”的行为标准进行具体细化。
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并界定有关行为的程度,有助于司法判定。
第二,加大对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惩罚措施的力度。
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行为违规与惩罚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这类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大违规者的法律制裁力度。
第三,构建相应的补救机制。
为了解决婚外情等问题,我们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对受害方提供心理咨询、分配财产、减轻离婚的负担等,以恢复受害方的权利。
总之,如果可以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不仅可以规范依法依序的婚姻关系,同时有助于更好地应对社会变革、推动社会和谐共处。
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婚姻法制改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幸福婚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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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下)
夫妻忠实义务立法简要探析
祁焱华
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是一项以义务形式表现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属性的身份权。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对夫妻忠实义
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具有可诉性。
本文作者将简要探讨进一步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内容和救济措施作简要思考。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身份权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8-02
配偶权制度立法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争论的焦点问题,而配偶权是一个抽象的学术概念,其内涵外延并未有定论,在法律中明确配偶权这一名词并不是立法的关键,重点在于确定配偶权下的具体重要权利。
夫妻忠实义务,又称配偶贞操忠实权是配偶权下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无可厚非的。
作者认为桑本谦博士的观点不无
道理,可是问题同样在于当今社会“配偶权是否已经实实在在地存在于习俗、伦理和人们的道德观念中”?从婚外性行为猖獗于
世的现实考虑,作者对现代婚姻制度是“自身自发”的秩序表示质疑,如果说在社会结构简单,人心淳朴,外在诱惑较小的古代,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鲜明,婚姻制度还具有强大的自足自律性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性”的态度已由矜持转向“解放”,人性、本能、自由、甚至人权都成了婚外性行为的开脱之词;加之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利益矛盾日益增多,婚姻关系越来越凸显其社会性,婚姻制度的自足性大大削弱,其自身所含的监控制度和惩罚制度已没有想象中强大,“婚姻制度内化到人们心灵结构中”的程度已不如想象之中深。
所以作者认为在婚姻道德观日渐触底,人们越发漠视婚姻关系的现下,法律规制的威慑作用依然十分必要,明确规定夫妻的忠实义务是现实的诉求。
其次,婚姻关系的和睦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从我国内地的现实状况来看,婚外性行为呈泛滥趋势,公开炫耀婚外性行为,“二奶”、“小三”成为时尚。
近年来,因婚外性行为所致的婚姻家庭纠纷的数量剧增,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大量的因“第三者”而离婚的案件中,妇女是多数的受害者。
苏力教授形象客观地描述了这类离异妇女的艰难境遇:“由于生物原因,人到中年,妻子已经年老色衰,而男方却事业成就如日中天。
这时候夫妻离异,男子不难再娶,并且完全可以娶一个年轻的妻子;而人过中年的妻子往往不大可能找到一个比较合意的,年龄相当的伴侣。
”
(二)姘居行为
姘居是指已婚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非法的,非基于长期共同生活目的而临时公开同居生活。
其特点在于在一段时间内长期持续进行,具有稳定性;男女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地非法同居生活。
(三)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
重婚行为属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破坏一夫一妻制原则最严重的行为。
(四)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当配偶一方经常性的卖淫嫖娼行为,严重侵犯对方配偶的贞操忠实权时,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对于偶尔的卖淫嫖娼行为及其他偶然的非经常性的婚外性行为,则属于个人隐私或道德问题,应留给个人道德素质去调节。
三、夫妻忠实义务民事救济制度的简单设想(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民事救济措施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种以义务为表现形式的复合型权利,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即是侵害了配偶贞操忠实权,对该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方可采取两种救济措施,即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1.排除侵害请求权。
受害方配偶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其他单位排除侵害。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责令侵权一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对于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可以予以民事制裁,如进行训诫,责令聚结悔过,罚款拘留等。
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
相符合,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方便受害人主张权利,如果因其主张选择的不同获得赔偿的数量不同,则与共同侵权责任的精神相左。
又或者可以这样理解该作者的意思,即受害方配偶“只选择其中一方来承担
责任”表示的是其放弃追究另一侵权人责任的意图,这就很容易被理解成受害方在选择其中一人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即以放弃了对另一侵权人的债权,除非其明确表示不放弃,这样就不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连带责任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债权,其向任一连带责任人请求履行债务,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
所以,作者认为上述表述至少是存在歧义的。
四、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作者以为虽然我国立法已经开始意识到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性,但仍对进一步民却该规定所带来的效果存有疑虑,对反对方的意见有所顾忌,这样的疑虑和顾忌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更应当看到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制主要是民事调整,且仅在严重损害受害者利益,损害社会利益时进行调整,其主导仍是私法自治。
同时,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在客观上也能达到向社会传播婚姻价值观,道德伦理观的效果。
注释:
桑本谦.配偶权: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山东大学学报.2004(1)
.缴增旭.配偶权及其侵权行为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28
.
张云凤.关于配偶权内容及救济思考.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