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版(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气象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第十条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法规科统一考评、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根据《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以下内容:1. 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2.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名称、执法证件和执法职务;3. 执法者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4. 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过程;5.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 行政执法的证据材料;7. 行政执法决定的结果和执行情况;8.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夺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生成和保存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电子化手段生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存储和检索系统。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生成应当在执法活动实施的同时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记录内容填写完整,并进行电子签名。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执法活动的全部内容,不得删除、修改,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正,并进行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规定保存备查,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
保存期满后,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规定进行归档和销毁。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机关的重要依据,应当用于审查和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篡改或滥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权限和审查制度,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使用和保护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破坏、篡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究。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应急管理厅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设备。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省应急管理厅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六条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二)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介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及相关要求的过程;(三)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相关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含专家检查)的过程;(四)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的过程;(五)相关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的过程;(六)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的内容;(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八)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九)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十)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十一)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十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十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十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XX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XX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本机关及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根据执法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
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制定背景XXXX县应急管理局是政府负责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等。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行政执法正当合法,提高行政执法效果,XXXX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制定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正正义,提高执法效力,预防和惩治不当执法行为,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内容1.记录对象:适用范围为所有XXXX县应急管理局职工。
2.记录原则:全程记录行政执法过程,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真实可靠。
3.记录方式: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录像、录音、笔录等方式。
4.具体要求:(1)执法前记录: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对象信息的核实、执法依据的明确等执法前必要信息。
(2)执法中记录: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沟通、协商、执法场景、执法方式、执法结果等关键信息。
(3)执法后记录:记录执法人员的反馈意见,当事人的投诉意见及对执法结果的评估。
5.记录处理:执法全过程记录由执法队员和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存档,并可以进行普及宣传,相应的纪检监察方面可以根据记录的情况,对执法行为进行合理的监督和制约。
四、实施效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人员操作不规范,减少人员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从而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另外,该制度可以为执法部门提供准确的证据据,降低了欠扁、拒执等问题及其他行政错误处理的发生率,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达到了规范政府行为、强化社会治理的目的,为行政法规范实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五、总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旨在建设一个公正、高效、透明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信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力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模版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监督,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整理、归档的过程。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对象;(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方式;(四)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和结果;(五)行政执法的证据和证人;(六)行政执法的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承诺;(七)行政执法的责任人的签名和日期;(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记录方式,可以采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进行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原则上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48小时内完成。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保密、便于查阅、安全存储的原则。
第二章记录要求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要求:(一)记录应当清晰明确,表述准确。
(二)记录应当涵盖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执法前、执法中和执法后的各个环节。
(三)记录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执法规范和执法依据进行引用和解释。
(四)记录应当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是否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和义务、是否采取询问、检查、调取证据等方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五)记录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主体和对象。
(六)记录应当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根据执法活动的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记录模板,确保记录的全面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员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征得执法责任人的确认。
第三章记录流程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流程分为记录准备、记录实施和记录归档三个阶段。
2023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

2023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一、制度背景与目的1.1 制度背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
1.2 制度目的: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三、内容与要求3.1 案件登记记录3.1.1 执法部门应及时登记行政执法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编号、案由、案件时间、执法人员信息等。
3.1.2 执法人员应在现场执法前向当事人告知案件登记信息,并要求当事人签署确认。
3.2 调查取证记录3.2.1 执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制作详细的记录,包括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取证人员、取证过程等。
3.2.2 需要提取物证的,应当制作清单并记录物证的来源、数量、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3.2.3 调查取证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应当进行拍摄或录像,以备备案和审查。
3.2.4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调查取证的过程和结果,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3.3 执法行为记录3.3.1 执法行为记录应当详细记载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具体操作,包括执法时间、地点、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意见反馈、执法人员意见等。
3.3.2 特殊情况下的执法行为,包括执法措施的采取、执法情况的异常变动等,应当制作专门记录。
3.3.3 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结束后应当核对相关记录,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询问笔录3.4.1 执法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身份信息和询问内容等。
3.4.2 询问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确认,并签字或盖章。
3.5 执法决定制作与送达记录3.5.1 执法决定的制作应当详细记载决定的制作时间、执法依据、决定内容等。
3.5.2 执法决定的送达应当制作送达记录,包括送达时间、送达方式、收件人签收等。
3.6 当事人投诉举报记录3.6.1 对于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制作记录,包括接收时间、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执法行为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 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及执法行为;(四)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五)行政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记录、意见和建议;(七)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决定和结果;(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由相关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和使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档案, 便于查询和审查。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保管, 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件, 应当特别加强全过程记录的保密管理, 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使用。
未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不得随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漏洞、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和评估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由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质疑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 对于记录质量不合格的, 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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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XX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本机关及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根据执法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
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立案审批表》应载明立案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值班人员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填写好《值班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根据值班领导的意见将信息及时报告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认为需要查处的,经领导批准后启动执法程序,填写《立案审批表》并进行相应记录;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依法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现场笔录》、《陈述申辩记录》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
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对涉及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本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
记录。
第三十一条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局监察大队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
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各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制度,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