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为了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确保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方案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主导、部门共管,父母监护、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爱。
我们要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各园区、镇的管理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确保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们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全面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有效运行救助保护机制,遏制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改善儿童的研究、生活、成长环境,提升安全保障和生活幸福感,增强全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意识,减少留守现象和困境儿童数量。
我们的主要任务包括全面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库,制定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等。
我们要落实各园区、镇的责任,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库,确保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同时,我们要加强社会参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市教育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信息和数据。
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园区、镇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排查资料进行核实,并反馈市民政局和教育局。
建立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其中包括: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父母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020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

2020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未满16岁儿童不得单独居住综合新华社电经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儿童是祖国的未来,社会的明天。
近年来,伴随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日益凸显。
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xx年8月,我市总人口792.62万人,其中18周岁以下儿童183.11万人,占总人口的23.10%。
现有农村留守儿童 42 万人,占儿童总数21.88%。
10月衡阳市妇联调研组深入**县、**县、**县,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走访、座谈讨论等形式,对我市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建设,我市经济实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十二五”以来,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城乡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安排了专项补助资金,推进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和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加快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
开辟“绿色通道”,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
启动留守流动学生动态调查管理机制,积极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金秋助学”及“爱心妈妈关爱留守儿童”等结对帮扶活动。
社会保险制度逐步由城镇向农村扩展,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基本形成。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目前已有10个县市区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争取乡镇卫生院、重大疾病防控、农村学前教育、卫生监督、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127个项目资金,争取中央投资21.98亿元,建成了一大批妇女儿童事业项目。
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向儿童开放。
全民健身稳步推进。
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显著增加。
从总体上看,我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留守儿童上学、就医、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难点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但是,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中情感关爱严重缺失、人身安全堪忧等问题仍然突出。
在情感关爱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隔代监护的占80%以上;寄养监护的约占15%;“以大带小”无人监护的约占5%。
【民政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3号)精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
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和政府保护的主导责任,引导群团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服务,努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
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
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
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工作目标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源头预防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属地职责,强化民政等部门监督指导职责,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重点时段排查的工作机制。
“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实体保障机制建设的思考

“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实体保障机制建设的思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外出务工,他们的子女或父母常常被留在农村,而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左孤、右守、空巢”的“三留守”现象。
随着留守群体的增多,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都积极探索“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实体保障机制建设,为“三留守”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关怀。
一、加强政策引导,落实责任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一方面,要加大对留守群体的政策倾斜,出台针对“三留守”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也要强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责任落实,建立健全“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督促各方切实履行关爱责任。
政府需要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对“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
在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要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留守群体的生活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也可以通过引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农村留守群体的支持,促进各方共同参与“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二、建立综合保障机制,形成合力面对“三留守”关爱服务的需求,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综合保障机制。
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保障。
在农村地区,要推动建立起完善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高教育资源配置,完善乡村教师队伍,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确保留守儿童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要加强对留守老人的养老保障。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大对农村留守老人的关爱力度,推动建立起完善的留守老人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对留守老人的健康管理与护理,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要加强对留守夫妻的家庭保障。
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扶持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形式,增加农村留守夫妻的收入来源,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也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提升他们的职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三、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形成合力社会组织在“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增加对留守群体的心理关爱。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基本原则(1)坚持家庭尽责。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坚持政府主导。
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坚持全民关爱。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4)坚持标本兼治。
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2.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2)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主任”。
开展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做法成效和措施

开展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做法成效和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务工,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日益严重。
据统计,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超过6000万,占全国未成年人口的三分之一。
留守儿童由于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学业困难等问题。
为了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做法1. 政策支持。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明确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2. 建立关爱保护机制。
政府建立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3. 加强教育关爱。
政府部门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投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享有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4. 心理关爱。
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活动,帮助留守儿童克服心理问题,增强心理素质。
5. 社会关爱。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如支教、扶贫、捐赠等,为留守儿童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
6. 家庭关爱。
政府部门指导和鼓励留守儿童家庭加强联系,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关爱质量。
二、成效1. 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
通过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得到了更多保障。
2. 留守儿童教育水平提高。
政府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投入,确保留守儿童享有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水平得到了提高。
3. 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得到缓解。
通过心理关爱活动,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心理素质得到了提高。
4. 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开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形成了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措施1. 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
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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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召开
12月1日,教育部、全国妇联在重庆召开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
会议总结推广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作出部署。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市委书记薄熙来看望了与会代表并与部分代表座谈。
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认真总结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宝贵经验,扎实推进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全国妇联负责同志,重庆市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刘利民强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在需要,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基础工程。
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刘利民指出,全国不少地方像重庆一样,将照顾好、培养好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统筹城乡、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实施了重大行动计划,取得显著成效,为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供了有益经验。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核心是要把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总体规划中;关键是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重点是要根据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形成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模式;特别是要依托社会力量构建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立体关爱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