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童工救济政策
拯救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拯救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RBA5.0/ISO45001-2018)1.0目的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0范围所有曾在本厂的童工及正在本厂的未成年工。
3.0定义3.1 童工:从事劳动未满16周岁的工人。
3.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3.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4.0权责4.1 管理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4.2 管理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4.3 管理者代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4.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5.0流程图N/A6.0作业内容6.1 管理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身份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未领取身份证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十六周岁以上的证明,入厂年龄检查记录在《年龄审核记录表》中;本厂不可雇用童工。
6.2 本厂如发现有未满十六岁的儿童及被登记入厂和分配,应立即向管理部报告,管理部要迅速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及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并有当地村级以上部门盖章确认,交回管理部门存档。
还须动员其亲属应将子女进一步求学才能参加社会工作。
6.3发现童工,我们会耐心劝说童工上学,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护送童工回原居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6.4 本厂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6.5公司反对供应商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
并且且不允许童工出现在工作场所。
6.6若发现本厂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代表或管理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并进行自我检讨改进:➢对误用情况进行记录并检讨误用原因并改进相关规定。
童工拯救制度

童工拯救一、目的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并且能使童工得到适当的教育,特制定要程序。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调查、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及对童工/未成年推广义务教育。
三、职责人力资源部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童工事件,确保童工得到妥善的照顾;并负责应向所有工人传达本程序。
四、工作程序1、童工救济措施(1)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送该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并通知当地劳动局,公司不得立即辞退童工,以免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2)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3)公司应调查误招童工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童工/未成工推广义务教育措施(1)本公司有责任为因过失情况而雇佣的童工提供足够的教育资助;(2)公司应根据需要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3)公司建立未成年工教育状况档案,登记每一名未成年工的年龄、受教育状况及辍学原因等;(4)公司制订具体措施,避免招用在校未成年学生,若因过失录用了正在求学中的未成年工,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他们完成法定义务教育;(5)如果他们需要工作,则不可安排他们在上课时间工作,并保证每日上课、工作及交通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6)公司应该跟踪童工、未成年工教育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六、相关记录6.1员工档案6.2童工改善救济报告6.3体检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一、目的:严格执行国务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透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
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客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
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現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三、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公司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该单据将用于核实该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该公司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漱,该公司可雇用该童工家庭6、公司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公司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公司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公司必须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8、该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司方必须考虑雇用其回司工作。
9、司方必须建立完善的招工制度以防止今后再用童工,并展示其严格执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防您63次常务会议理过,现予公布,自200212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申报童工该怎么处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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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报童工该怎么处理?【推荐】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是严禁聘用童工,如果劳动监管部门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童工的聘用记录,那么该劳动监管部门应该对该用人单位按照童工的数量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
童工出现不同的工伤等问题,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申报童工
一般来说年满18周岁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查验劳动者是否年满16周岁,否则可能会因使用童工而被罚。
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也明确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94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单位擅自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有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
雇佣童工相关法律规定

雇佣童工相关法律规定雇佣童工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雇佣童工(16周岁以下),童工无罪,招用单位应按未成年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我国目前为止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两部法律是禁止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必将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根据《劳动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如何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2)可以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引入执法机构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童工工资能否拿到的问题。
这里存在一个悖论,不允许存在使用童工,那么又怎么会有工资呢?但是可以通过民法通则来予以寻求救济。
童工现象解决对策方案

童工现象解决对策方案童工现象是指未成年人以低廉的工资在劳动过程中经受着极大的剥削和艰苦的劳动条件。
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家庭贫困、教育水平低、法律保护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童工现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方案。
首先,要加强教育,提高家庭和社会的教育意识。
家庭是童工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加强对家庭的教育,鼓励家长重视孩子的教育,提高家庭经济状况,并且提供各种教育补助金来鼓励孩子接受教育。
社会应加强对童工现象的宣传,提高社会对童工现象的认识,鼓励大众关注、参与童工问题的解决,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童工的保护。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童工的禁止标准、工作时间限制和工资保障等,确保童工得到合理的待遇和权益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加大对雇主和中介机构的惩罚力度,打击童工现象的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此外,要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
贫困是童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贫困家庭为了生存,不得不让未成年人进行劳动。
政府应致力于扶贫工作,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机会,提高贫困人口的技能水平和收入水平,减少贫困家庭倚赖童工的需求。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解决童工问题。
童工现象不仅仅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应加强协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和指导原则,推动各国共同采取保护童工的措施,共同消除童工现象。
总之,解决童工现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教育、法律、经济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入手,才能真正消除童工现象,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成长。
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才能创造一个没有童工的社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童工,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成为劳动主体。
我们国家制定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特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还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以下三类劳动: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因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使用童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
此外,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主要原因是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管理者应当树立合法用工的意识,坚决不使用童工,否则会招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
这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这部分未成年人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
这与《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关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工,这是一种误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但是,未成年工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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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后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
5.4 根据需要,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它资源,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5.4.1本公司有责任为已聘用的源自工雇员及因以往错误而聘用的童工雇员提供足够的儿童教育计划;
1.0目的: 为了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并采取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保障曾经工作过的童工及被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特制定本程序。
2.0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拯救与管理。
3.0职责:
3.1 行政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童工事件,确保童工得到妥善的照顾,并对曾经工作过的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动及推广儿童教育计划。
5.4.2 实施儿童教育计划必须依据教育法规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5.4.3 儿童就学期间应避免儿童再度就业;
5.4.4 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儿童,本公司会尽一切能力承担其教育上的费用。
5.5 本公司在拯救童工过程中,由人事部填写《童工拯救档案表》以作为拯救事件详细记录并归档备案。
5.6 公司应调查误招童工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杜绝类似事件
5.0主要内容:
5.1 本公司禁止雇佣童工,行政部负责在招聘中严格审查,在招聘新员工时必须严格核对其身份以避免任何未满16周岁的儿童使用任何方式进入本公司。
5.2 对已经入厂或事后发现的童工,行政部必须进行以下操作:
5.2.1立即停止其工作,但不得立即辞退童工,导致他们可能会陷入更加严
重的困境;
5.2.2指定专人负责送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的健康状况;
3.2 行政部负责确保本公司按此条文的规定监督推广儿童教育计划的实施。
4.0定义:
4.1 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4.2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4.3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以保障曾经工作过的童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的再次发生。
5.7如果该童工年满16周岁后又愿意回本厂工作,工厂应优先聘用。
6.0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