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随着学院办学规模的发展,外聘兼职兼课教师(以下简称“外聘教师”)己成为学院任课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保障外聘教师的利益,对《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华职教(2010)55号)进行修订完善。
一、外聘教师的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同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二)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为本行业、企业的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能工巧匠,同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三)具有丰富的本职业技能实践工作经验,为行业、企业中的能工巧匠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技能人才,同时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授徒能力和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外聘教师的聘用(一)聘用原则1 .应具有承担本专业课程或承担本职业(工种)技能工艺理论和国家三级以上技能等级实训课程的能力;2 .应能弥补在职教师的专业课程授课专业的缺陷,有利于教师队伍学缘、职称、专业结构的改善;3 .应有助于本系(部)、本教研室青年教师的成长,有助于本系(部)、本教研室教师资源的培养和开发。
(二)招聘与推荐各教学系(部)因教学需要聘用外聘教师,可由各教学系(部)向人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人事处负责招聘,或各教学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向人事处推荐适用人选。
(三)聘用审批1 .如实填写《学院外聘教师(专家)审批表》,同时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资格、职务(含行政、技术)等资历证书和身份证等原件(核查后退回)、复印件。
2 .人事处组织教务处、用人系(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试讲,根据面试、试讲的评价确定是否聘用和适授课程。
3 .应聘人员与用人系(部)相应教研室负责人确认授课课程及授课安排,依次报系(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拟批;人事处核定课酬标准,报学院领导审批。
成都大学教师科研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24
FG3(副高3)
6
18
中级ZH
ZH(中级)
3
9
其他QT
QT(其他)
1
3
备注
1、职称涉及的不同岗位与人事处校内聘任岗位设置一致。
2、在完成上述分值之外,TP和ZG岗位须每年面向全校至少作1次学术讲座,FG岗位须面向院系至少作1次学术讲座。
二、评分细则表
一、科技项目
项目类别
申报
*
当年
立项
经费(分/万元)
2
在《人民文学》、《当代》、《收获》、《译林》上发表
8
系数长篇3.0,中篇
2.0
其他刊物*
2
科技平台建设
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开发基地等
国家
200
省、部
50
省厅局
25
成都市
10
校、地方*
2
其
它
研究生培养(人)
4
需出具硕导批文且未享受过学校培养研究生专项补助。
教学名师
2
系数校级1,成都市3,省级5,国家10
附表:成都大学教师科研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考核指标准表
职称
岗位
基本任务(分)
超基本
工作
年度
任务
考核周期
(3年)任务
特聘TP
TP1(特聘专家)
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
实际
完成
计分
奖励
TP2(专职科研)
正高ZG
ZG1(正高1)
24
72
ZG2(正高2)
18
54
副高FG
FG1(副高1)
12
36
FG2(副高2)
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制度

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制度为做好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第一条岗位数量专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按照生师比1∶250的标准设置,首次岗位聘用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数为20个。
第二条聘用范围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学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下同)工作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
首次聘用专职辅导员岗位,根据本人自愿和相应条件确定了职员职级的,可纳入职员聘用,并按专职辅导员要求进行管理与考核。
其他专职辅导员均纳入教师聘用并按专职辅导员要求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岗位结构与比例(一)岗位结构。
高级岗位占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的25%左右,中级岗位占60%左右,初级岗位占15%左右。
(二)岗位等级比例。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专职辅导员最高岗位设置为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三级。
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三级、四级岗位之间比例为4:6;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比例为2:4:4;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比例为3∶4∶3;思想政治教育助教一级、二级岗位之间比例为5∶5。
岗位数量由学校领导小组在岗位控制数额内,根据实际情况下达。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高级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表率和引导作用。
(二)深入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前沿和热点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主持或参与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并对研究成果进行推广。
(三)定期组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调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创新学生工作的方式方法,主动承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攻关;组织本单位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绩效评价,指导中级、初级辅导员开展工作,促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四川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四川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四川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大委学[2006]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辅导员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人才培养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及要求第四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学生头脑,提高学生的道德品质、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二)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党课、团课、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学生干部培训等相关课程。
(三)切实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学生帮扶等具体工作,关心、帮助学生,促进学生完成学业,顺利成长(四)开展文化素质教育、安全法纪教育、身心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课外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等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成才。
(五)积极开展生涯规划及就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做好人生及成长规划,并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顺利就业,努力实现他们的职业理想。
(六)开展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大力营造积极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
(七)积极开展党团组织建设、班级组织建设和寝室文化建设,辅导员要深入班级、深入课堂、深入学生寝室,努力把党团组织、学生班、学生寝室建成学生工作的重要战斗堡垒。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及兼职教师的界定1。
外聘教师: 外聘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并能在时间上配合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的校外行业专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社会能工巧匠(纳入教研室教师编制)。
2。
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但因课时量较少或只能安排短期授课等,与学校只签订授课协议的校外专家(不纳入教研室教师编制)。
二、聘用外聘(兼职)教师的总体要求1。
根据本专业师生比及专业建设的需要,缺口较大的以聘用外聘教师为主,有缺口但不是很大的以聘用兼职教师为主。
2。
优先聘用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型人才。
三、外聘(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1。
热爱教育事业,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守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2。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教学规律.3。
担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实践教学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个别特殊行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4.身体健康,具有能够胜任所承担课程的体质,能坚持完成聘期规定的教学教研等任务。
5.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特别优秀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四、外聘(兼职)教师的岗位职责1。
大学教学环节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教学环节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促使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学习,以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川教〔2004〕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最早提前一年或最长延长规定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但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学制2年,即专科5年,本科6年(五年制本科7年)。
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符合当年本校录取标准、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本校学习。
第四条新生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于报到前附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需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复查。
不按时复查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随着教育的发展,一些学校逐渐引入了兼职辅导员这一新职业。
兼职辅导员在校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是学生的托付人,也是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引导者。
然而,由于兼职辅导员的地位和身份相对模糊,一些学校出现了管理混乱的情况。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显得刻不容缓。
一、明确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学校应明确兼职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学生发展计划的制定、开展学生心理辅导等。
此外,学校还应设立一定岗位升迁制度,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兼职辅导员提升自我水平。
二、制定兼职辅导员的资格条件为保证兼职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学校应设定一定的资格条件。
例如,要求兼职辅导员拥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心理辅导经验,并通过相关考核。
三、加强兼职辅导员的培训与交流学校应该定期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兼职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和辅导能力。
此外,学校还可以组织兼职辅导员参加行业内的交流会议,让他们与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四、建立兼职辅导员的管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兼职辅导员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可以设立专门的兼职辅导员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五、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与沟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兼职辅导员应提高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困惑,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六、建立兼职辅导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兼职辅导员绩效考核制度,以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七、保障兼职辅导员的权益与福利兼职辅导员作为学校的重要一员,他们的权益与福利应得到充分保障。
学校应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政策,确保他们有稳定的收入和工作条件。
八、加强与专职辅导员的协作与配合学校应促进兼职辅导员与专职辅导员的协作与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九、建立学校与社会资源对接平台学校可以利用各类资源平台,与社会资源进行对接,为兼职辅导员提供更多的学习与发展机会,成为他们提升自我能力的重要渠道。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2014年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 …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27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28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34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35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36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37
梁琴
基于CODEHOP的欧李CaM基因的克隆及其序列特性分析 苟兰亭
小碗红糖霉变微生物鉴定及防霉措施研究
闫好禄
王跃华 一般项目 郭秀兰 一般项目 王跃华 一般项目 万 萍 一般项目 郭晓强 一般项目 刘坤平 一般项目 薛慧玲 一般项目 向达兵 一般项目 刘 涛 一般项目 彭镰心 一般项目 彭镰心 一般项目 胡一冰 一般项目 刘 涛 一般项目 王跃华 一般项目 王新惠 一般项目 邬晓勇 一般项目 孙雁霞 一般项目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099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01
2014.06 题
结
2
序号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2014年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名单
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2014.06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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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成大委发[2009]4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职责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申发困难补助及学生贷款等工作。
(六)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
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九)做好兼职辅导员工作日记,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兼职辅导员的主要精力,可重点放在带班上,可协助或负责学生工作的条块工作。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原则上由带班的青年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担任;确因工作原因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报学生处审批;要严格控制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数量。
第七条聘任兼职辅导员,应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各学
院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聘期,由各学院确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身份,由学生处下文或通知确定。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采取集中聘任和个别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数量,由学生处按照教育部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学院具体确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建设和工作主管部门是学生处,各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兼职辅导员和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和职能部门考评结合”的方式。
兼职辅导员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实施。
从事短期兼职辅导员的,在离岗前需进行考评。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承担的兼职工作量可酌情抵补其主聘岗位的部分工作量,具体抵补比例由主岗聘用部门和学生处根据其承担的兼职辅导员工作量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其待遇由合同约定。
第七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
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成大委发[2009]4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章兼职辅导员的职责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
理工作;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
学、申发困难补助及学生贷款等工作。
(六)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
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九)做好兼职辅导员工作日记,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兼职辅导员的主要精力,可重点放在带班上,可协助或负责学生工作的条块工作。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原则上由带班的青年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担任;确因工作原因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报学生处审批;要严格控制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数量。
第七条聘任兼职辅导员,应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各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聘期,由各学院确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身份,由学生处下文或通知确定。
兼职辅导员的聘
任,采取集中聘任和个别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数量,由学生处按照教育部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学院具体确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建设和工作主管部门是学生处,各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兼职辅导员和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和职能部门考评结合”的方式。
兼职辅导员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实施。
从事短期兼职辅导员的,在离岗前需进行考评。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承担的兼职工作量可酌情抵补其主聘岗位的部分工作量,具体抵补比例由主岗聘用部门和学生处根据其承担的兼职辅导员工作量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其待遇由合同约定。
第七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