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国海事法学研究综述
中国海事体制与海事法律体系

2.国际海事组织(IMO):
下设机构: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法律委员会(LEG); 技术合作委员会(TCC); 便利运输委员会(FAL)。 MSC与MEPC下设:九个分委员会,分别为:
2.国际海事组织(IMO):
MSC与MEPC下设:九个分委员会,分别为: 航行安全分委员会(NAV); 无线电通信和搜救分委员会(COMSAR); 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员会(STW); 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员会(SLF); 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员会(DE); 船旗国履约分委员会(DSC); 散货、液体和气体分委员会(FP); 危险品、固体散货和集装箱分委员会(FSI); 消防分委员会(BLG)。
1.2
海事分类及定义
2)《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5条: 船舶发生下列事故,都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的统 计工作: (1)碰撞事故;(2)搁浅事故; (3)触礁事故;(4)触损事故; (5)浪损事故;(6)火灾、爆炸事故; (7)风灾事故;(8)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 通事故。
2.国际海事组织(IMO): IMO是联合国管理海事的专门机构; 是政府间海事协商国际组织; 有167个成员国、3个联系会员。
2.国际海事组织(IMO):
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 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 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 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二. 中国海事事权的认识与争议
1. 海事的基本概念 1.1 海事的基本定义: 狭义:海上事故。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第221条: ‘Maritime casualty’ means a collision of ships, stranding or other incident of navigation, or other occurrence on board a ship or external to it resulting in material damage or imminent threat of material damage to a ship or cargo。
海事法复习重点

海事法复习资料第1 章复习题与思考题一、CMC的调整范围是什么?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2、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第2章思考题与复习题一、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什么?我国《海商法》第 3 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船舶有哪些法律性质?1、船舶是物,具有法律赋予的拟人性和人格性;2、船舶是动产,兼具不动产的属性;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
三、船舶登记有何意义?1、船舶取得登记国的国籍和航行权,可以悬挂登记国国旗航行;2、船舶受登记国的监管和保护;3、享有登记国的优惠;4、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5、确定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四、国际法上对海洋水域如何划分?船舶在各种水域的航行权是什么?公海:自由航行权领海:无害通过权内水:1、在本国内海:专属航行权;2、在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毗连区及经济专属区:有限自由航行权五、什么是紧追权?其行使有何条件与限制?紧追权是指沿海国的军舰或经政府授权并带有明显标志的国有船舶或飞机,对于违反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有紧追并加以逮捕的权利。
A.紧追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B.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C.紧追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是立即终止。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第3 章思考题与复习题一、什么是船舶所有权?有何特点?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点:1、客体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2、公示方法是登记,船舶所有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力;3、主体的法律地位特殊,所有权人承担的法律义务较重。
海事研究信息参考

2006.4(总第1期)上海海事局海事研究室主办MARITIME RESEARCH CENTER海事研究信息参考2006.4(总第一期)目录国际公约信息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4次会议(简称MEPC54)于2006年3月20-24日召开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海事动态加拿大支持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事安全技术合作项目国际海事组织(IMO)与欧盟委员会(EC)的第二次会议就加强互相间的合作进行了磋商联合国安理会力促成员国打击索马里沿海的海盗行为海神挑战计划与生物入侵者的赛跑海事保安--2006年的保安议程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采纳油轮暨散装船的共同结构规范马六甲海盗事件减少盼重订战争风险区域伦敦、新加坡将同步庆祝“世界海事日”21世纪的日本海洋政策建议喀麦隆沉船130人失踪轮船事故接连发生行业信息《2006-2015年远洋油轮贸易市场前景展望报告》造船业迫于压力不得不减少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业界挑战污染法案新建造巨型油轮(VLCC)价格上扬意大利善用吨位税涂料法规打击船厂安特卫普港构筑集装箱铁路运输新网络国际港口业务成为并购新热点美港口压港问题未除根2008年问题将再重现希腊买家活跃在二手散货船市场铁矿砂谈判使海岬型运费下跌里昂证券投入2.5亿美元进军航运业运力过剩致全球油轮运费今年放缓太阳能三体船泛太线年初两个月舱位仍火爆二十大船舶公司最新排名国内海事动态香港海上事故接近零意外专业协作确保海上安全中国海事环境吸引挪威船级社在中国设立培训中心六国专家探讨北太地区海洋执法合作青岛港开通11条远洋航线招商局国际主席傅育宁:码头作为纯投资项目兴起国际海事论坛本周在深圳举行本市海事动态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试运行仪式举行世界首艘圆筒储油船烟台下水投资22亿元船坞总规模达107万吨级岱山建大型船舶修造基地沪渝合力构筑长江黄金水道上海将升级海洋灾害监测网络提高海洋灾难监测防御能力中国国际游艇展上海圆满落幕法规信息摘要交通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管理规则》交通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国际公约信息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IMO MEPC)第54次会议于2006年3月20-24日召开,审议了关于在船舶拆解方面引入新举措的第一次草案,列入日程的其他议题还有压载水控制、防止大气污染,海环会(MEPC)还通过了一系列《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 CONVENTION)的修正案。
电大法学论文

电大法学论文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学论文篇1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协调机制的缺陷与完善一、国际上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各国及国际社会都积极探索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经过长足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各国及国际的实践来看,其协调方法可分为两类:其一为管辖权冲突的避免方法,即在冲突实际产生前采取的预防措施;其二为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即在冲突产生之后实行的解决方法。
(一)国际社会层面避免冲突的方法国际条约是国际社会层面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主要有: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1988年《逻迦诺公约》、1952年《关于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公约》、1924年和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威斯比规则》、2008年《鹿特丹规则》等等。
通过制定国际条约的方式来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发生,是相较来说较好的一种方式,但也具有作用的对象有限、作用的范围有限、作用的效果有限的局限性。
(二)国内层面避免冲突的方法在国内立法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制定的海事管辖权确定根据基本上在国际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
例如,美国在1986年规定了“最低联系”原则,即以被告出现在其管辖区域内为根据行使管辖权,但若被告只是短暂出现,与该区域的联系微弱,则不容许行使管辖权。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并不制定专门的海事管辖权规范,但许多国家对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些限制和条件,这些限制和条件适用于海事诉讼领域。
在国内司法方面,各国司法机关也有意识得通过司法解释的运用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
国内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时基本上都能本着维护公约有关条款统一性的立场,使得条约的规定在国内能得到良好执行。
海事法规范海上活动和保障海事安全的法律体系

海事法规范海上活动和保障海事安全的法律体系海事法,作为维护海上秩序、保障海上活动和海事安全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功能。
它涵盖了各类海上活动的规范与管理,如商业航运、渔业、海域开发等,以及与海事安全相关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探讨海事法规的架构与内容,以及其对海上活动和海事安全的保障作用。
一、国际公约与海事法海事法的基石是国际公约。
国际海事法公约是由各国根据共同利益达成的一项多边协议,旨在规范国家间的海上行为、维护海上秩序以及保证船舶与海员的安全。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
该公约确立了各国在海洋利用与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海事法的发展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二、海事法的立法主体海事法由各国立法机关制定,以国家法律形式存在。
在中国,海事法规的主要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海上活动和海事安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海上活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海事法规的内容与要求海事法规范了海上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航运活动的管理与规范:海事法规聚焦于商业航运活动,明确了船舶登记、海员证书、航行规则以及港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舶及其乘员的安全,维护船舶与港口之间的合作与顺畅运营。
2. 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海事法也涵盖了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问题。
通过法规的制定,国家对海洋资源的开发进行了合理规划,并设立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3. 海事安全与应急管理:海事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领域。
为了应对海上事故、灾害和突发事件,海事法规设立了应急管理机构,并规定了应急响应机制与措施。
这些规定在保障海事安全、控制灾害蔓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海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海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是保障海上活动和海事安全的关键环节。
海事法和海事纠纷解决的未来发展趋势

仲裁方式优缺点分析
优点
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一裁终局等优点。在海事领域,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一 些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要保密处理的纠纷,如船舶建造、船舶买卖等。此外,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缺点
仲裁程序相对复杂,费用较高,且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无法 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因此,在选择仲裁方式时,需要充分评估其利弊得 失。
促进各国在海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的经验分享和信息交流,推动海事法的全 球发展和进步。
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公约和规则的制定和修 订工作,共同推动全球海事法的完善和发展。
06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策略建议
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修订和完善海事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海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和不足之处,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海事领域的新形势和新 需求。
诉讼程序复杂性与成本考量
诉讼程序复杂性
海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涉及法律适用、证据收集、法庭审 理等多个环节。此外,由于海事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和 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诉讼程序可能会更加繁琐和耗时。
成本考量
海事诉讼成本较高,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各项支 出。在选择诉讼方式时,需要充分考虑成本因素以及可能获 得的赔偿金额等因素。同时,还需要注意避免过度诉讼和恶 意诉讼等行为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运费支付纠纷
由于运费计算复杂、支付条件不明确等原因,导致运费支付方面的 纠纷。
货物损失和延误责任
因承运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误交付,产生的 货物损失和延误责任纠纷。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工资和福利待遇纠纷
01
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
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海事行政案件是指国家有关机构依法对违反海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海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包括船舶、船员、船主、船运公司、码头经营者等,案件类型涵盖了船舶安全、船舶环保、海上交通秩序等方面。
本文将从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入手,对其进行定性分析,并进一步思考如何适应当前海事环境的需要,优化海事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事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海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管理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三)管理航道和水域等海事资源;(四)开展国际海事合作和交流;(五)承担国际海事组织成员职责;(六)其他职责。
因此,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了海事行政管理、海事执法、海事资源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海事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航区或区域内的海事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监督。
海事行政案件的类型也比较多样化。
一般来说,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安全类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对于违反相关海事安全管理规定的船舶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违规操作、船舶救援不当、信号灯未亮等。
2. 船舶环保类案件在船运过程中,可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对于违反相关环保法规的船舶和责任人员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油污泄漏、污水排放不合规等。
3. 海上交通秩序类案件海上交通秩序是保障海运安全、提高海上运输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违反相关交通规则的船舶和船员,也会面临行政处罚,如违章驾驶、航行不当、违反航行禁区等。
4. 港口经营管理类案件港口经营管理是指对于港口内的设施、船只、货物等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工作。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港口、码头经营者,以及港口内违规行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5. 其他类型案件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特殊的案件类型,例如非法占用海洋资源、私自建造码头等。
海事法律问题研究
海事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事法律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海事法律是指涉及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原则,其研究领域涵盖了海洋环境保护、航运安全、渔业资源管理、海洋争端解决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海洋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和海洋争端解决三个方面,探讨当前海事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和挑战。
一、海洋环境保护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海洋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海洋环境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不仅对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
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框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然而,由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复杂性和跨国性,其法律适用和执行面临着许多挑战。
例如,一些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导致海洋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海洋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航运安全航运安全是海事法律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随着全球贸易的增长,航运事故频发,给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负责制定和推动航运安全标准的国际机构,其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然而,尽管有这样的国际法律框架,航运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一方面,一些国家在航运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
另一方面,一些船舶运营者和船东为了降低成本,忽视了航运安全的重要性,导致船舶事故频发。
因此,加强航运安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是当前航运安全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海洋争端解决海洋争端解决是海事法律研究的另一个热点领域。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争端也日益增多。
例如,南海争端、东海争端等都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海洋争端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其解决往往面临着许多困难。
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
彳检洛讦犬粵学报驕科学期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赵星魏薪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摘要:在“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背景下,我国审理的首例涉外海事刑事案件正式标志着海事刑事案件审判的“三审合一”时代的到来。
海事刑事案件在行为区间、危害结果、犯罪形态与案件侦查等方面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性,决定了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面临着一定困境,然而 应同样意识到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对海事刑事案件审理乃至维护我国正当海事权益的重要意义,且政策与制度的支撑使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在我国具有可能性。
据此,分析我国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面临的海事刑事罪名设置立法空白、海事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模糊、专门管辖范围与标准有待完善以及海事刑事专门衔接机制不流畅等现实障碍,并给出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应从增加海事刑事案件罪名设定、细化海事刑事案件量刑标准、规范海事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以及完善海事刑事专门衔接机制四方面入手推动立法完善。
关键词: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三审合一”;现实障碍;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5X(2021)01-0061-10DOI:10.6497/ki.1672-335X.202101007我国在1984年创设海事法院,①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使我国目前成为国际上海事审判专门机构最多以及海事案件审理数量最多的国家°然而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始终未能归到海事法院,我国海事审判案件矛盾纠纷诸多,尤以刑民交叉案件最为典型影响了我国国际海事司法权威°近些年出现的国际海洋领土争端加剧了紧张的国际海上关系,但我国立法对此却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力°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使我国更加关注涉海领域发展,尤其是海事司法方面,提出了“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SOLAS公约及其议定书修正案综述(2003年-2006年5月)
S AS 约 及 其 议定 书 ( 0 3 2 0 . OL 公 2 0 — 0 65)修 正 案 一 览 表
对 象 L 公约 ^ S 修磉
修 正案 名 称 20 年 修 正 案 03 20 0 4年 5月 修 正案
维普资讯
S A 公约及其议定书修正案综述 OL S
( 0 3 2 0 年5 ) 2 0 年一 0 6 月
冯 慧君
( 广船 国 际技 术 中 , t) k
摘 要 :S L S 约 是 船 舶 设 计 与 建 造 中 使 用 最 普 遍 、 最 重 要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 0A 公
1 SOL 公 约2 0 年修正 案 AS 03
2 0 年 5 底 至6 初 召 开 的海 安 会 第 03 月 月
7 届 会 议 通 过 了MS .4 (7决 议 ,形 成 了 7 C 1 27 )
过永 久检 验通 道仍 是首 选 ; 检 验 通 道 应 尽 可 能 是 船 体 结 构 整 体 的
M C 2 18 ) S . 0 (1 M C 2 28 ) S . 0 (1 M C 1 4 7) S . 5 (8 M C 1 1 7) S . 7 (9 MS C 2 48 ) 0 (1
.
40
冯 慧君
:S L S  ̄ O A / 约及 其议 定 书 修 正 案综 述 z
维普资讯
一
对S L S O A 公约 的2 0 年修 正 案 。该 修正 案 于 03 2 0 年7 日生 效 ,主 要对 第 五章 的部 分 条 0 6 月1 文作 了修订 ,内容如 下 : 第 2 一 义 : 增 加 了 “ 长 ” 的 定 条 定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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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1003276592(2002)01202942162003年我国海事法学研究综述Ξ李志文,叶元华,张 丹(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摘要] 本文将我国2003年海事法学的论文按照船舶物权法、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事法、海运服务贸易、海上保险法、海事诉讼与仲裁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综述,指出了我国海事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发展提出希望。
[关键词] 2003年;海事法学;综述;简评[中图分类号] D F961.9 [文献标识码] A2003年我国海事法立法和理论研究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在立法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港口法》,标志着我国水路交通法律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而立法与理论研究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对此,2003年的海事法学论文亦围绕着新的立法和理论上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Ξ[收稿日期] 2003212202。
[基金项目] 司法部2002年重点项目“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研究”,项目号:(02SFB1016)。
[作者简介] 李志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叶元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
张 丹,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
一、船舶物权法本年度对船舶物权的研究更加深入和广泛,一些新的研究领域受到关注。
关于船舶优先权。
有人撰文探讨了船舶优先权在破产中的优先性问题,认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破产财产相联系。
当当事船舶价款不足以清偿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务数额时,其差额部分应列为破产债权,依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若当事船舶的价款高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其剩余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因此,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①关于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和存续必须以占有船舶为前提,有文章认为应结合占有的一般观念,视具体情况确认占有。
建造中的船舶处于造船人的船坞中,完全由造船人控制,可以认定其占有船舶;修理中的船舶,若处于修船人船坞中,则为修船人占有船舶;但对靠泊码头的船舶或停泊于公共水域的船舶、或进入他人船坞的船舶进行修理,则修船人无法占有船舶而不享有留置权。
船舶若被船东或第三人侵夺后留置权即告丧失,修船人或造船人仅能依占有请求返还船舶,在恢复占有后才能取得留置权。
②有人认为《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对其效力实现的途径等内容没有规定,而《担保法》中留置权的一般性规定并不完全符合船舶留置权的特点,因此需要参照《担保法》,借鉴目前我国物权法研究的成果,通过《海商法》的修改来弥补漏洞。
③关于船舶抵押权。
有文章对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对有关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协调,而《担保法》通过一条立法技术规范表面上解决了两①②③司玉琢,胡正良.我国《海商法》需修改的必要性.见:郭瑜.海商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pp .129.刘新平.船舶留置权与船舶占有.海事司法论坛,2003(1),pp .27231.安寿志,陈锦红.论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海事司法论坛,2003(1),pp.15220.者冲突,但实际上并未解决问题。
因而,应从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进行思考,选择与我国社会发展和传统相适应的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的不协调。
①有人对在建出口船舶的抵押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目前办理在建出口船舶抵押登记困难的原因在于:(1)在建出口船舶的所有人可能处于不明朗或很难直接判定的状态;(2)各国做法不一,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3)船东的意见对于办理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影响。
指出应尽快制定相关规章允许办理在建出口船舶的抵押登记,并建议对于在建出口船舶可采用浮动抵押制度。
②有人结合民法物权预告登记的基本原理,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探讨了我国确立船舶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建议立法者在修改《海商法》时增加一节“船舶物权预告登记”,并对船舶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及船舶预告登记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完善我国的船舶物权登记制度。
③二、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研究十分活跃。
今年UN C ITRAL 运输法草案工作组对运输法草案进行了两次讨论,形成了新的草案稿。
运输法草案势必对我国《海商法》修改产生重要影响,不少学者对其予以了充分的关注。
有人对正在讨论中的贸法会运输法草案中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指出目前草案试图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进行一次新的构建:(1)采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的混合体制(2)将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融为一体。
提出运输法草案欲建立完整的承运人责任基础体系,至少还需明确:(1)错交货的责①②③刘伟军,刘宝宇.创设船舶预告登记制度之探讨.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p .蔡仲翰.船舶出口的一些法律和实物问题研究.见:郭瑜.海商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pp .129.王小能,顾 妮.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折疑.见:郭瑜.海商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pp .17234.任基础应采“严格责任制”;(2)承运人不能履行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应采“严格责任制”。
①有文章深入研究了运输法草案中的三个难点问题:第一,承运人以外的众多责任主体。
通过将草案中“履约方”与C M I 运输法文件第一稿中的“履约承运人”、“喜玛拉雅条款”、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进行比较,界定了“履约方”;第二,责任制和责任基础。
文中详细介绍了草案规定的“最小限度的网状责任制”和责任基础的三种方案;第三,恰当地将贸易法中的相关条款引入运输法。
文中分析了草案中的发货人、控制权、权利转让和诉权问题。
②有人撰文指出首要义务原则确立于《海牙规则》,而《汉堡规则》采过失推定,没有免责条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宣布了首要义务原则的消亡,但运输法草案的规定未明确首要义务规则是否仍继续适用,建议修改草案相关条款,以明确适航义务、管货义务和承运人责任基础三者之间的关系。
③还有人专门针对运输法草案中的“运费”问题作了评述。
④有人对《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进行比较分析,建议将《海商法》第46条第1款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改为“港到港”,且双方仍可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对“装前卸后”承运人违反管货义务的责任协议变更,从而承运人的运输和管货义务期间与运输合同的运输期间保持一致。
⑤有人对海峡两岸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之事由、承运人责任制免责、承运人之有限责任、承运①②③④⑤单红军,赵阳,葛延珉.浅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p .赵月林.对《运输法草案》“运费”一章的评述.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p .71.朱作贤,司玉琢.论《海牙规则》“首要义务”原则——兼评UN C ITRAL 运输法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pp.61270.司玉琢.UN C ITRAL 运输法(草案)难点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pp .127.朱作贤.论贸发会运输法草案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第69期,pp .62269.人责任之起始与消灭等方面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研究。
①有文章认为在海上运输合同没有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排除“合理时间”作为确定迟延交付的标准有悖公平。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要求承运人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为了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汉堡规则》等保持一致,平衡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利益,建议将“合理时间”也作为确定迟延交付的标准。
②在提单方面。
有人撰文专门对提单的无因性进行了研究。
认为提单是无因证券,无因性是提单可转让的本质要求,是提单顺利流通的保证和对提单文义性的贯彻,提单无因性的确立是商事活动的需要。
③有文章在论及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时,指出我国法律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可转让提单与不可转让(记名)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区别,亦使提单与海运单在性质上等同看待。
《海商法》第78条规定了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而未对在签发海运单时收货人是否可以根据海运单起诉承运人作规定。
作者在比较了《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华沙公约》对海运单和空运单属性的规定后,提出有必要对提单的定义做适当的修改或单独对海运单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以适应国际惯例或更易于操作。
④有文章认为电子提单本身技术与制度上的缺陷和先进电子贸易环境的尚未建立大大阻碍电子提单在实践中的应用,但随着技术的突破,电子贸易的发展和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提单取代传统提单的发展将不可阻挡。
⑤对于无单放货的研究多集中在承运人责任方面。
有人对实际①②③④⑤肖海塘.对电子提单能否取代传统提单的探讨.见:郭瑜.海商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pp .962105.陈三明,果平.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见:郭瑜.海商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pp 29238.王枚黎,葛存军.提单无因性的法律探讨.见:郭瑜.海商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pp .35247.黄青男,黄湘宁.对确定迟延交付的时间标准的立法思考.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pp .1412149.陈眩富.海峡两岸货物承运人责任制比较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进行了探讨,认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运输合同,构成对承运人的违约,依据英美法的托管法,也违反了和货主的托管关系。
实际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是凭单放货责任和实际承运人错误交付的共同结果。
①有人撰文对提单项下货物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研究,认为在海运货损求偿中,承担法定义务的承运人应负最终的举证责任,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对该事实的抗辩以及对抗辩的反驳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举证责任应根据当事人对风险及证据来源的控制程度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②还有人对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的涵义、构成、证据效力以及与清洁提单的关系等问题及对实践中产生的集装箱提单“不知条款”的滥用进行了论述并提出相应对策。
③有人对口岸手续对装卸时间的起算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认为《海商法》第98条将装卸时间的计算留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而口岸手续对装卸时间起算是否能影响取决于双方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④关于定期租船合同项下承租人又以航次出租时,承租人在航次租船业务中以谁的名义签发提单,有文章认为应由期租合同当事人具体约定。
如果仅是承租人向货主签发提单,则承租人与货主之间的运输关系受提单条款的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则受期租合同规范;如果由船长应承租人要求代表船东(出租人)签发提单,出租人与货主的关系完全由提单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