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人权标准看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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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比较

世界各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比较

世界各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比较一、引言近几十年来,随着全球人口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化的加快,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不同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数量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比较世界各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探讨各政策的优缺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世界上最为著名的之一。

实施自1979年的“一孩政策”限制了每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该政策的目标是控制人口数量,减轻环境负担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通过执法和经济奖励等手段强制执行这一政策。

然而,该政策也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如性别失衡、老龄化社会等。

三、印度计划生育政策印度是世界上人口第二多的国家,其计划生育政策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

印度政府倡导自愿节育,并通过宣传教育和提供避孕措施来鼓励人民控制生育。

然而,印度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如文化观念的影响、经济条件的限制等。

四、美国计划生育政策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计划生育政策在各州之间存在差异。

联邦政府支持并提供相关服务和信息,但具体的实施由各州自行决定。

在美国,堕胎合法化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不同州对堕胎的限制和法律规定不同。

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避孕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式鼓励计划生育。

五、日本计划生育政策日本是一个面临严重老龄化和人口下降问题的国家,其计划生育政策着重于鼓励生育。

政府提供了各种经济和社会福利措施,如生育津贴、托儿所建设等,以增加家庭的生育意愿。

然而,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人口问题仍然是日本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

六、各国计划生育政策比较通过对中国、印度、美国和日本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目标和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

中国和印度政府更加侧重控制人口数量,通过限制生育和强制计划生育来实现。

而美国和日本政府则更注重通过鼓励生育来解决人口问题。

不同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都面临了一些难题,如社会文化观念、经济条件等。

自由选择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自由选择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自由选择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引言:过去几十年,在许多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备受争议。

有些人认为政府对生育进行干预是侵犯了个人权利,而其他人则认为这是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的重要手段。

然而,无论观点如何,自由选择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将讨论自由选择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包括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好处。

一、保护个人权利1.1 自主决策权利自由选择计划生育首先保护了个人的自主决策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身体和生育决策拥有最终决定权。

政府不应该干预个人的繁殖选择,而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意志。

1.2 改善健康状况自由选择计划生育也有助于改善个人的健康状况。

通过合理控制生育数量,个人可以更好地照顾自己和孩子,提高生活质量。

此外,避免过早或过晚的怀孕也可以减少孕产妇和胎儿的风险,促进母婴健康。

二、改善家庭经济状况2.1 经济自由自由选择计划生育有助于家庭实现经济自由。

在个人和家庭有能力选择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几个孩子的情况下,家庭可以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自己的经济。

这包括就业和教育机会的选择、财务规划和家庭开支的调控等。

2.2 提高生活质量由于经济负担减轻、资源更好地分配,自由选择计划生育能够显著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

家庭有更多的资源和精力去关注每个家庭成员的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医疗条件。

这不仅对家庭成员的个人发展有益,也为家庭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贡献。

三、创造可持续的社会发展3.1 控制人口增长自由选择计划生育是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手段。

人口过快增长会给社会带来许多问题,如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劳动力供需失衡等。

通过自由选择计划生育,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社会发展的考虑来决定生育数量,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3.2 提高教育质量自由选择计划生育还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

当家庭的经济负担减轻、家庭规模适中时,家长可以更多地关注子女的教育需求,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这将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源质量。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国际人权法是为了保护和促进人类的基本权利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其中,妇女和儿童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权利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规定的角度出发,探讨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保障。

一、妇女权利保障1.妇女的平等权利根据《联合国宣言》和《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法文件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这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而《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劳动力市场、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的权利。

2.妇女的反歧视权利根据《联合国妇女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对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包括在职场、家庭和社会中的歧视。

同时,也规定了针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规定。

3.妇女的生殖权利妇女享有决定生育和生殖健康的权利。

《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规定,妇女有权利决定生育的时间和数量,同时也享有适当的生殖健康服务。

4.妇女的经济权利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妇女有权利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并获得公平的薪酬和福利保障。

《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劳工组织公约》也分别规定了妇女在工作、就业和劳动力市场中的权利和保护。

二、儿童权利保障1.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和健康发展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保障儿童的健康、教育、营养和医疗等权利,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

2.儿童的教育权利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儿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国应当致力于为儿童提供免费和普及的教育,并保障他们的教育质量和机会均等。

3.儿童的反歧视权利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儿童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无论是种族、国籍、宗教、残疾还是其他因素,都不得成为儿童权利享有的障碍。

4.儿童的保护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详细规定了儿童的保护权利,包括没有拐卖、性虐待、残忍或辱辱及其惩罚,以及没有参与武装冲突等。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确保人类尊严、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囊括了一系列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旨在维护全球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进行解析。

一、人权标准人权标准是国际社会共同确立的,用于保护和促进人类权利的准则和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人权标准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确立了基本人权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剥夺性,并为后续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提供了基础。

二、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通过协商和合作达成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被视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1.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标准。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公正审判、政治参与权、个人隐私等。

通过该公约,签约国承诺保障和尊重这些权利,并承担义务以确保其实现。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标准。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参与文化生活权等。

通过该公约,签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逐步实现这些权利,并向国际社会展示其努力和成果。

三、法律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法还包含一系列法律保护机制,以确保人权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这些机制旨在监督国家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并为个人和群体提供救济机会。

1. 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监督机构,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

该委员会定期审查各国报告,并针对违反公约规定的情况提出建议和决定。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构,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

计划生育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计划生育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计划生育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存在着差异和特点。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法律和经济条件的差异,导致了各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同实施与效果。

本文将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国际比较,以期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历经了人口高速增长的阶段,并在20世纪70年代初实施了一系列计划生育政策。

其中最知名的政策是“独生子女政策”。

该政策要求城市居民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必须间隔数年。

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地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老龄化、人口性别比失衡等。

二、印度的计划生育政策印度是世界上人口第二多的国家,面临着严重的人口压力和资源短缺。

然而,印度的计划生育政策与中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印度政府采取了鼓励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而非限制生育。

政府提供节育措施的免费服务,并通过宣传教育、改善医疗条件等方式,鼓励人们自愿控制生育。

这种政策在印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人口庞大和地区差异,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效果仍有限。

三、美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发达国家,美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注重个人自主权利和卫生保健服务。

美国政府通过法律保障女性的堕胎权,鼓励避孕措施的使用,并提供相关的健康服务。

这种政策的实施强调了人权和个体做出自主决策的权利。

然而,由于政策存在争议和不同的政治立场,美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在不同州份存在差异。

四、日本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日本在计划生育政策上面临着独特的挑战。

日本政府通过提供经济奖励和福利政策来鼓励年轻夫妇生育二孩。

此外,为了解决劳动力短缺和经济下行的问题,日本政府积极开展外国劳工的引进,并推动男女平等的家庭责任分工,以减轻家庭生育压力。

五、国际比较与借鉴从以上国家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的法律、文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宪法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国际上关于计划生育的概念联合国文件中所指的计划生育,是指夫妇和个人自由负责地决定自己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

它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计划生育属于夫妇和个人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由夫妇和个人根据自己和家庭的利益作出。

二是强调夫妇和个人在生育的数量和间隔上具有自由和负责地作出决定的基本权利,反对政府进行干预。

三是政府在计划生育中的作用主要是针对信息和服务的不足,为生育者提供帮助。

但是,联合国人口文件中计划生育的概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是过分强调计划生育的个人权利性质,忽视了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之间的关系。

二是所谓对子女和社会“负责”的原则实际上难以实现。

三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解决人口过度增长的问题。

二、我国计划生育的概念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在世界上相当低。

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左”的思想影响,我们片面强调“人多力量大”的口号,没有实施人口控制,致使人口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

仅从1949年到1982年的情况看,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并不很快,而每年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却达到20%。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实际情况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总量还比较低,各地发展很不平等,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和缺乏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父母常常靠多生多育子女来增加家庭收入和维护老年生活保障;受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性别歧视的观念,以及传统大家庭的观念等。

实际情况表明,人口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是否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计划生育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速度,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人们对人权、民主、法治的定义和理解有什么不同?

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人们对人权、民主、法治的定义和理解有什么不同?人权、民主和法治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具体理解和应用上存在一定差异。

下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这种差异。

一、人权1.1 中国的人权保障方式:在中国,人权保障的主要途径是法律法规。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人权和自由的保障条款以及国家机关、公民、组织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通过司法程序对人权案件进行审判和维护。

1.2 国际人权标准的影响:中国是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国际人权标准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强。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不断加强整体人权保障水平,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往往与国际人权标准的相符合度存在差异。

1.3 西方国家的人权理念:西方国家的人权理念更强调个体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而在中国则会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因素。

二、民主2.1 民主的实践路径: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发展了自己的引导和促进民主的实践路径,比如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式让社会各方面人士直接参与国家民主决策。

而在西方国家,民主更强调直接参与的方式,如通过选举让公民直接选择代表,参与社会的决策。

2.2 民主的权衡:在中国,由于与国家和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考虑,民主决策过程中也需要做出一系列权衡。

如在重大事项上,需要一定的层级、审核和审定程序,这些与西方国家的直接参与和激烈辩论的民主方式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三、法治3.1 法治的权威:在中国,法治的权威从宪法开始,严格按照程序和程序走向实施,法官、检察官等都是依照法律程序行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在西方国家的法治传统中,法律的执行或审定过程中可能会有更多的互动和争议,法官和律师等的角色更加强调判例和相关概念的适用和解释。

3.2 法律和道德规范:在中国的法治传统中,法律和道德规范具有更强的关联性,在判断和执行法律争议过程中也会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等方面,从而形成了以法律为首的,较为严格的法律系统。

优质服务在无偿献血过程中的重要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颁布实施 后 , 献血模式 由有偿 献血转变为无偿 献血 。如何招募更 多的无偿 献血者, 让献血者高兴 而来 , 满意而归 , 并成为 固 定献血者 , 从而促进惠州市无偿献血工作 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 献血过程 中的 优质服务就显得尤其重要 。现将献血前 、 中、 后的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
1献 血 前 整 洁、 舒适 、 安 全的采血环境 , 使 无偿 献虹者产 生 良好的第一 印象 和轻松愉快 的心情 , 消除紧张感 , 增加安全感。否则 , 将会 对无偿献血l T作造成 负面影响 , 对动员招募新的无偿献血者变得更加困难 , 也 更难 留住再次献血 者。二是无偿献血 者到 来后, 医护人员要 以热情 和蔼的态 度接待 , 做到百问不厌 , 耐心解答献血者提出的所 有问题 。三是加大无偿献血 宣传招募力度 。利用多种形式 , 提供无偿献血宣传资料 、 献血前、 后 注意事项 和温馨提示等 , 大力宣传 血液生理知识 和无偿献血常识 , 使他们充分认识科学 献血 , 有益健康的道理 , 还能挽救他人生命 , 解除人们对献血的顾虑 , 调动人们
宣传教育工作人员 的自身素质和能力 了。
4结 论
多 向那些 计划生育宣传 教育工作做得好 的单位 学习经验 , 汲取精 华 , 做好本 职, 根据基层本身的特点和需要 , 制作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 , 发挥其 自身优点 ,
大力开展计 划生育基层宣传教育工作。我们还可以在基层定期做一些有关计 划生育的调查问卷, 不定期的在群众 内部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对群 众有问必答 , 争取做 到预防为主 。 使群众完全 了解 计划生育基层 宣传教 育工 作。 3 . 3 改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的宣传形式 , 服 务温馨化 。逐步使我国的计划 生育基层宣传教育做的更贴近群众 , 将 工作 温馨化 , 服务进 门, 以多种形式 进

推荐-试析我国儿童权益的国际法保护 精品

试析我国儿童权益的国际法保护摘要“小悦悦”、“贵州毕节儿童”等事件折射出我国对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公约精神的落实以及公众意识和社会氛围上存在的欠缺。

对此类事件的反思,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而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

关键词儿童权益最大利益原则人格尊严非歧视参与权儿童,在国际法中一般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他们充满好奇,充满生气,充满希望。

儿童时代应该是快乐学习,单纯生活,健康成长的阶段,但是,对于许多儿童来说,童年的现实却与此大不相同。

佛山一五金城里,年仅2岁零4个月的小悦悦先后两次遭车碾压,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贵州毕节市,5名男孩被发现死于街头垃圾箱内,当地警方调查后表示,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

深度反思该事件背后所呈现的国家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怎样将孩子安全做到最好,从而避免悲剧的此次重现?我认为,对于社会上频频出现的儿童因缺少看护而意外死亡的事件,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而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

中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应该使该公约条例具体化并在我国真正得以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儿童权利,也即儿童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另外还有不少条款与儿童权利有密切联系。

传统上儿童被看做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儿童人权的观念则是将儿童看做是权利的主体。

我国之前也热情的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并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1992年3月2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

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权保护与尊重

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权保护与尊重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资源的有限性,各国政府广泛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数量。

然而,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人权的准则,保护和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探讨计划生育政策如何与人权保护和尊重相结合,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人权保护和尊重的背景1.1 什么是人权保护和尊重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尊严权等。

人权保护和尊重则是指保障并尊重每个人享有这些基本权利的原则和行为。

1.2 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计划生育政策是维护人口数量适宜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种手段。

各国政府通过鼓励控制生育率、提供免费避孕措施以及推广性教育等措施,以实现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

二、计划生育政策与人权的冲突与挑战2.1 强制堕胎和强制绝育一些国家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采取了强制堕胎和强制绝育等严厉措施。

这种做法侵犯了个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违背了人权的原则。

2.2 社会偏见和歧视计划生育政策往往导致社会对于生育和家庭规模的偏见和歧视。

一些国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采取刑事处罚、社会排斥等手段,导致人权的不平等对待。

三、构建符合人权的计划生育政策3.1 加强法律保障和权利教育各国政府应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保护和尊重每个人的生育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

同时,通过开展相关的权利教育,提高公众对人权保护和尊重的认识。

3.2 促进免费避孕措施和生育保健服务政府应加大对避孕措施的宣传力度,并提供免费或者经济可承受的避孕产品。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生育保健服务的投入,提高孕妇和儿童的健康状况。

3.3 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政府和社会应共同努力,通过宣传和教育等手段,消除对于生育和家庭规模的偏见和歧视。

同时,加强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帮助与扶持,减轻他们的社会压力。

四、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4.1 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国际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在推动各国计划生育政策时,起到了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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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人权标准看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郝林娜内容摘要 本文利用国际人权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立足法制层面与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条款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

并对应找到中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

证明了中国遵循国际人权普遍标准的事实。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是维护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符合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

关键词:国际人权标准;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作者简介 郝林娜,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司长。

北京:100088尽管中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从1980年代开始对中国的计划生育一直以侵犯人权为由进行攻击。

19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每年发布的人权报告中,都把中国的计划生育作为侵犯人权的内容来进行批评。

2006年1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一次常会上,美国代表的发言再次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攻击并坚决反对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中国开展第六周期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项目。

在人类进入21世纪,世界已进入了一个高度文明和进步的发展阶段,保护和尊重人权已成为世界潮流,也成为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中国政府在2004年也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写入宪法,提出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

中国改革开放27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的计划生育已纳入法制轨道,公民的生育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计生工作在推行中,坚持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丹麦的著名人权专家卡塔琳娜 托马瑟夫斯基在 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 一书中,从人权的角度分析各国的人口政策,以确定与人口政策有关的人权标准的实际意义,以及政府根据这些标准在人口领域所应承担的责任1。

本文将利用她在书中列出的国际人权标准对照中国的人口政策和相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以科学的态度来论证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回答中国的计划生育究竟是保护人权还是侵犯人权这一根本问题。

1 关于人口政策问题卡塔琳娜 托马瑟夫斯基在书中提到的联合国的人权标准和人口政策时,引用的是: 各国在行使制定和推行他们自己的人口政策的主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家庭的大小应该由每个家庭自由地决定这一原则 2; 人口政策应该与以下这些普遍现象相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妇女在法律、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平等地位、对父母和儿童权利的尊重以及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

根据绝大多数国家代表的公开申明,各国有权通过不受限制地行使其国家主权的方式来决定其自己的人口政策 3; 那些认为其人口增长率阻碍了国民发展计划的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和人口计划 4。

1994年在开罗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再次重申了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的主权。

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在第二章原则中明确指出: 执行行动纲领中所载建议是每个国家的第30卷第2期2006年3月人口研究Vol 30,No 2March 200625 Population Research主权权利,符合国家法律 充分尊重人民的不同宗教及道德观念和文化背景,并符合普遍公认的人权 。

与人口有关的目标和政策是文化、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改善所有人的生活素质 。

毫无疑问,中国的人口政策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来制定的,也是中国国家主权的体现。

其目的也是提高全体中国人口的素质。

中国政府自1980年代初把计划生育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义务写入宪法,同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

2001年又专门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更加明确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法定的义务。

中国在努力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制定人口政策首先考虑的是生存权和发展高于生育权。

使个人想多生孩子的生育权利服从于国家希望少生孩子的集体利益。

采取对全社会的每对个体夫妇限制其生育孩子的数量的方法,从而实现以全社会的力量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和实现全民族的振兴和繁荣。

卡塔琳娜 托马瑟夫斯基说: 政府为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而进行的干预并不一定是与人权标准相违背的。

在涉及父母以及未来的父母的生育行为时,政府可以限制个人的自由以保护他人,尤其儿童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子孙后代的权利。

人权标准还要求将个人权利与整个国家的福利相平衡;如果高生育率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有害作用,或者父母的生育行为会对其子女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政府就有权进行干涉 。

5她还说: 人们认为人权标准保障无限制的个人自由,因而很容易被滥用。

但事实上人权是建立在权利与义务以及自由与责任相平衡的基础之上的 。

美国的专家凯伦 梅森曾说: 人权既是基本的,又是有条件的。

例如,言论自由不能扩张到危害他人和侵犯他人的人权的地步 。

她还说: 在一些国家人口迅速增长,而资源又十分短缺,孩子生多了就会影响到社会目前和未来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生育失控而影响整体利益,政府限制个人的生育自由是完全正当的 6。

尽管卡塔琳娜 托马瑟夫斯基是西方著名的人权专家,但她提出的人权标准要求将个人权利与整个国家的福利相平衡的论点对中国采取的限制性生育政策给予了最好的诠释。

2 关于确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及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问题国际人权标准中对确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依据是德黑兰宣言第16段: 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 。

父母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目和出生间隔的专有权 7。

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考虑到他们本人及他们未来的孩子的生活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所负有的责任8。

各国政府应该作为一项迫切的任务,普遍地向夫妻和个人提供信息、教育和方法以帮助他们达到他们所希望生育子女的个数。

计划生育信息、教育和方法应该包括所有经医学核准的、恰当的计划生育方法,包括自然的计划生育方法,以确保夫妻和个人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个人和文化价值自愿和自由地做出决定 9。

在我国宪法中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的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我国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47条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都做出具体的规定。

各地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的原则,实行了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方针。

综观全国各地的生育政策是多元化的政策而决非是 一胎化政策 。

在体现夫妻平等权利方面:国际人权标准引用的是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16条(1)条即: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物上对妇女的歧视,并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1)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2)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3)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7)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8)配偶双方在财产 方面的平等权利 10。

26 人口研究30卷关于夫妻在享有平等权利方面,中国的 婚姻法 和 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对家庭关系中的妇女和男子的平等权利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第40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41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

第42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43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

在 婚姻法 中第13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4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15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还有一款规定,体现了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即: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

中国目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实行的奖励措施主要有:增加晚婚晚育假,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按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二胎子女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农村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实行减免义务工、优先划给宅基地等。

最能体现夫妻享受平等权利的是2004年普遍在全国开展的农村部分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这一政策使得夫妻双方都可以享受到政府给予的补贴深受群众的欢迎。

这些法律规定足以证明,中国在保障夫妻之间平等权利方面不仅是在政府关注和社会倡导,而是上升到国家的法律层面,是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3 关于生殖健康和平等的父母责任问题国际人权标准认为生殖健康应该遵循: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他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缔约各国应 保证农村妇女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11。

中国现行法律对妇女生殖健康保护的规定,集中体现在2001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该法对公民享有的计划生育的八项权利(略)进行了明确规定。

另外,该法第33条、第25条、第26条、第34条对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各项服务内容信息的获取,以及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包括避孕药具的提供(主要对农村)、免费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结扎手术、在自愿的情况下终止妊娠服务以及一些妇科疾病的检查等都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国际人权标准对平等的父母责任认为: 父母对于有关子女之事项,应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子女的利益应居首要 12。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家庭教育应该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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