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财农〔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地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思考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思考□叶凌鸿(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福州350003)摘要: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有效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目前,转移支付制度发展仍存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不健全、资金分配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统一管理办法缺失等制约因素,亟须加快推进转移支付专项立法,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强中央对建立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基层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
关键词:分税制;转移支付;均衡财力中图分类号:F8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21)03-0022-05一、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沿革1994年我国财政分税制改革前,财政体制中并无转移支付概念,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但财政体制中中央对地方的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等都属于转移支付范畴,此类补助作为行政分配的一种形式,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
1994年分税制建立之初,由于中央财力有限,未能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仅先行建立税收返还制度。
1995年,在分税制改革进行一年后,中央财力有所改善,中央开始构建转移支付制度。
(一)1995-2009年,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和规范阶段1.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实施阶段。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权逐渐集中,地方则陆续出现了较严重的纵向财政失衡。
同时,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地方政府间仍存在较为严重的横向财政失衡。
为了更好地促进财政均衡,深化分税制改革,在保留了税收返还制度的基础上,1995年财政部颁布实施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经过数次修改之后,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规定,“采用相对规范的方法,进行有限的转移支付,逐步向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靠拢”。
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正文:---------------------------------------------------------------------------------------------------------------------------------------------------- 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2007年6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国务院委托,我着重就规范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请予审议。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非常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全国人大对此十分重视,积极给予指导并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转移支付体系不断完善,转移支付管理不断加强,转移支付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但受一些因素制约,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逐步加以规范。
一、财政转移支付基本情况(一)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实施税收返还,将中央通过调整收入分享办法集中的地方收入存量部分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
目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
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按1:0.3增长比率计算,所得税基数返还为固定数额。
中央财政并不拥有税收返还的分配权、使用权,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地方财政可自主安排使用的收入,在预算执行中通过资金划解直接留给地方。
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3930.22亿元。
这部分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计算,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8%;如果将其视同地方财政收入,则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2.6%。
论西部大开发中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论西部大开发中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来源:方向阳; 张应良; 李建勋;《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05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于1999 年6 月,而它真正发展于2000 年。
西部地区在7 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本文以西部大开发以来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简写为“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探询转移支付在西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必要性(一) 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纵向不平衡,是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税收和债务工具划分给中央政府集中了较大部分收入。
在分税制改革之初的1994 年,中央财政自给能力达166 %,2000 年中央财政经历改革后最艰难的时期,自给比例降到127 % ,此后,中央财力得到了稳定增长,2004 年的184 %是改革以来的最高水平。
与之相伴,地方财力自给水平稳定在较底的水平,始终徘徊在50 %、60 %的水平,2004 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仅为59 %。
由此可见,地方财力的收不抵支现象只能依赖于中央较为充裕的财力支持。
(二) 解决地方政府间财力横向不均衡,是转移支付的另一个原因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表现出了多个层次,支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地区之间的分配也存在较大区别。
以2004 年为例来说明。
中央财政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平均补助为724 元,在西部的12省市区中,广西只有621 元,四川为619 元,贵州恰为724 元,可见西部部分地区的补助还处于较低水平。
而当年上海市的人均财政补助高达2 257 元,浙江省也达到了773 元。
此外,图1 还告诉我们东、中、西省市地区之间在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上存在巨大差异,地区之间东多西少的局面明显。
这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初衷显然不符,财政转移补助支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二、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现状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源于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
政府间转移支付

一、政府间的纵向财政不平衡必须由转移支付来解决
二、政府间的横向财政不平衡也必须由转移支付来解决 三、政府间转移支付是解决“辖区间外溢”问题的重要手段
四、使地方政府的支出结构和水平与中央政府的目标一致
五、刺激地方政府努力增加本地收入 六、稳定经济
基于上述实行转移支付的理由和具体操作上的考虑,一个有效的转 移支付体系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 • • • • 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即解决纵向财政不平衡问题 使地区间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均等化,即解决横向财政不 平衡问题 鼓励地方政府征税和控制支出 具有客观性、透明度与稳定性特征 对有条件拨款,要有保障具体实施的措施
政府间转移支付方式的效应
(一)无条件拨款方式 1. 具有收入效应,在不改变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相对价格的条件下,使得公共 产品与私人产品的需求量增加 2. 使地方公共产品的支出增加,但增加额一般小于中央政府的拨款额,主要是 一部分补助资金向私人产品转移,具有“漏出效应” 3. 一般不会改变地方财政的偏好,不直接干预地方财政的决策内容 4. 主要用于弥补地方财政缺口与均等地方财政地位的作用 (二)有条件的非配套拨款 1. 有可能改变地方决策,产生替代效应 2. 间接的“漏出效应” 3. 能够更显著地体现中央政府在支持地方提供某项公共产品方面的政策意图, 补助效益比较明显
在有条件拨款方式中,还有一种值得一提的方式, 即分类拨款。分类拨款与有条件拨款有相似之处,就是 上拨款政府对于接受款项的下级政府要规定这种拨款的 使用方向。但是,分类拨款又不同于有条件的拨款,即 它不具体指明下级政府应该使用该款项的细目和用途。 分类拨款实际上是一种使用范围较宽的有条件拨款 形式。
相同级别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
一、德国的横向财政转移பைடு நூலகம்付制度
转移支付法

• 3、税收返还
• 税收返还,是指中央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 “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地 方政府返还的税款。税收返还发生的直接原因都 在于税收归属的重新划分及由此带来的地方收入中央收到地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或财政体制规定上解的各项收入。
• (二)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
• 1、财力性转移支付
•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 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2的补助支出 ,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 (1)一般性转移支付 • (2)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 (3)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思考:取消农业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 2、专项转移支付
•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 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 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
• (1)配套拨款 • 1)无限额配套拨款
• 无限额配套拨款,是指中央或上级政府对指定支出项目的 资金补助,是按受援地政府以自有资金在该项目上支出数 的一定比例来安排的,地方政府在规定项目上的支出数越 大,中央或上级政府相应的补助额就越多,没有上限。
• 我国不存在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就中央与地方的 关系而言,国务院和财政部曾经制定过一些有关 转移支付的规则。如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 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过渡期财政转移 支付办法(1995)》、《2002年中央对地方一般 性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 转移支付办法》,将过渡期转移支付更名为一般 性转移支付。
• 2)有限额配套拨款
• 有限额配套拨款,是指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了对指定的支 出项目补助的最高数额,在此数额内,按受援地政府在规 定项目上实际支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补助,超过这一 数额,则不再增加拨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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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2.26•【文号】国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财政部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完善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含省会城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结合近年来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情况,现对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地比照中央对地方的分税制模式,陆续调整了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配套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
总体上看,现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基本保证了各级地方政府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妨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地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一些基层政府财政运转困难等。
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治本之策是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量力而行办各项事业。
从财政工作看,需要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近期内,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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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财预[2002]61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12.26
【实施日期】2002.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2年12月26日财预[2002]61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近期内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缓解财政困难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最基本的需要。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力求公平、公正。
资金分配考虑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操作。
二是循序渐进。
中央财政逐年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逐步实现转移支付目标。
三是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
在增加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同时,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给予照顾。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此外,对难以按统一公式量化但又必须解决的特殊问题,增加特殊转移支付。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该地区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构成。
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各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扣除各地区对中央的上解)按财政部核定数确定。
(一)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按增加值、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二)营业税。
按税目分别计算。
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营业收入等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基按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收入之和计算,税率按实际有效税率计算。
其中,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资源税。
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实际产量计算,单位税额分别按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