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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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给大家做一场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题讲座。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一个极具风险的行业,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和挑战,因此,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今天,我将从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风险管理的要点以及案例分析几个方面给大家进行讲解。

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主要分为合同风险、工程质量风险、施工安全风险、劳动纠纷风险、环境污染风险等多个方面。

首先,合同风险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问题之一。

建筑施工项目往往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如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等,各方共同签订施工合同来规范工程建设过程和各方权益。

然而,由于施工合同中条款复杂、约定模糊、且涉及诸多风险点,使得合同漏洞多、纠纷频发。

其次,工程质量风险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一大重要问题。

工程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命线,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将带来诸多法律纠纷和赔偿责任。

再者,施工安全风险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劳动纠纷风险和环境污染风险也是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之一。

二、风险管理的要点为了有效应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以下是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的要点:1. 合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注重条款的明确和细致化,做到合同无漏洞,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 质量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把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质量问题出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引发纠纷和法律责任的产生。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备课讲稿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备课讲稿

主要管控措施:
(1)审核人员应当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 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 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对方 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 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2)建立会审制度,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文本,组织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法律部、业务关联的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内部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三、采购类合同
以种类物和特定物划分:大宗通用物资采购合同 属于种类物采购合同,如通用标号的水泥、通用 规格的钢筋、通用型号的电缆等。专项物资采购 合同属于特定物采购合同。
以设备类型划分:设备采购合同可分为通用设备
采购合同、专用设备采购合同、特殊设备采购合 同。通用设备(车辆)为买卖合同,如工程建设 所需的通用规格的生产装置、动力设备、通讯设 备、交通运输车辆等。为建设工程项目专门设计 制造的专用设备、特殊设备实为承揽合同。
(2)严格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 (3)采取恰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
(9)对建设单位制定的格式合同,尽提示、说明义务;
(10)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 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4、合同评审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
(1)合同审核人员因专业素质或工作态度原因未 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
(2)审核人员虽然通过审核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恰 当的修订意见;
(3)合同起草人员没有根据审核人员的改进意见 修改合同,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 正。
八、融资、保险合同
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运用活动,需要涉及很 多金融、保险方面的合同。如果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机构是法人实体,在建设资金的 筹措活动中,就需要与商业银行或银团之 间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涉及股东担保合同、 第三方担保合同、建设项目抵押担保合同。

建筑施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PPT学习教案

建筑施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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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必要的时候 还可以行使《合同法》赋予的种种权利, 包括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权、优先受偿 权等,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 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起不到预期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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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动态的管理。由于
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经营管理的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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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工期的计
算标准,工作日、节假日、日历天数等与 工期天数的关系。2、工期的起算。3、工 期违约,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判断总 工期是否会违约。4、进度工期违约,其 违约金如何计算。5、工期的签证与索赔 与工期违约的关系。6、雨雪等不可抗力。7、 其他原因等等。而以上问题的解决甲乙双 方往往会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耐心沟通和 根据合同条款予以第书13页/面共56页确定。
针对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防范,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1、做好合同
交底工作,仔细研读施工合同条款;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工作,
所有发给业主的函件均必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个人要有书面委托书)书
面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3、签收原件应由项目经理部
指定专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按公司规定及时移交存档;
五工程价款及结算的法律风险?工程造价是承发包双方均十分关注的问题建筑法关于造价问题仅在十八条中明确有关造价问题应由承确有关造价问题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投标的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施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会计学
1
本讲座拟依据法律条文并结合有关案情, 对项目部在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 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 防范措施,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培训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培训稿
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二)黑白合同风险及其防范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清导致的风险及其防范 (四)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风险及其防范 (五)签订合同失误有可能造成的其他风险及其防范
3.1、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2)增加了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 程序。
2、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
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
(1)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 专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自治; (2)增加了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 内容,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3)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 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益受损;
3.1、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一
2004年5月16日,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承包人”)经竞标取得 某大型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权,然后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施工合同转 让给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挂靠企业”)的另一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为“实际施工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施工人力量薄弱、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时 常拖欠材料款和人工工资,造成工程进度一度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承包 人为了按时保质地完成建设工程,在不断督促实际施工人及时清偿相关债 务无效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为其垫付了部分材料款和人工工资,并为其部 分材料采购提供了担保,致使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垫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 以及担保责任执行款之和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实际施 工人对承包人为其超付的款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
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 (1)合同结构体系更为完善,权利义务分配具体明确, 有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建筑工地安全风险防范培训计划及内容

建筑工地安全风险防范培训计划及内容

建筑工地安全风险防范培训计划及内容
目标:
本培训计划旨在提供建筑工地安全风险防范的培训,以确保工
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通过这个培训,参与者将能够了解建筑工地
上常见的安全风险,并学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减少事故的发生。

培训内容:
1. 建筑工地安全法规的介绍:培训将开始以介绍相关的建筑工
地安全法规,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要求。

参与者将了解他们在工
地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建筑工地常见的安全风险:培训将详细讲解建筑工地上常见
的安全风险,包括高处作业、电气设备使用、无防护措施等。

参与
者将研究如何识别和评估这些风险。

3. 风险防范措施:培训将介绍一系列防范措施,包括个人防护
装备的使用、紧急疏散计划的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等。

参与
者将研究如何采取这些措施来降低安全风险。

4. 事故案例分析:培训将通过分析过去发生的建筑工地事故案例,强调安全措施的重要性和可能的后果。

通过这个环节,参与者
将认识到安全风险的严重性,并激发他们对安全的重视。

5. 培训考核:培训末尾将进行一次培训考核,以确保参与者对
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

考核内容将包括建筑工地安全法规、常见的
安全风险和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本次培训,我们希望能够提高建筑工地工作人员的安全意
识和技能,减少工地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建设工程法律培训方案

建设工程法律培训方案

建设工程法律培训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建设工程法律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繁杂、变化频繁,以及建设工程行业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不足,导致了工程建设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建设工程法律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本培训方案旨在为建设工程行业提供相关法律培训。

二、目标1. 培养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2. 使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熟悉掌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政策,减少违法违规行为;3. 增强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降低因法律问题而导致的损失;4. 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建设工程行业的整体素质。

三、培训内容1. 基础法律知识- 法律概论- 宪法基本原则- 法律责任和法律权利- 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2.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概述- 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的解读和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3. 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的法律风险防范4. 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解析- 法律案例研究及讨论- 课后案例分析作业5. 知识检测与评估- 培训期间进行知识测试- 结业考试及评估- 整体学习效果评估四、培训形式1. 课堂授课- 由资深法律专家授课- 以讲授、互动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培训- 疑难问题答疑解惑2. 线上视频课程- 提供在线学习平台- 配套教材及课件- 培训视频录像3. 实地考察- 组织参访建设工程现场-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进行现场解读和讲解- 考察实地案例五、师资力量培训课程由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执教,包括高校法学教授、建筑法律顾问、律师等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

优质课件精选——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稿

优质课件精选——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稿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 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 优良,兰太公司与天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 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派驻工地代表有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 重问题。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 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优良,却为何在这项工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调查,兰太公 司虽然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当地一支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以下简称 施工队)。施工队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有资质的鑫蓝公司。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 挂靠的规定,该施工队与鑫蓝公司签订了所谓的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施工队可以借用鑫蓝公司的营 业执照和公章以鑫蓝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鑫蓝公司 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管理,不承认任何责任,只提取工程价款5%的管理费。兰太公司签施工合同时,见 对方(实际是施工队的负责人)持有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因而导致了上述结果。 兰太公司认为鑫蓝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应为无效,要求终止履行合同。但鑫蓝公司则认为虽然是施工队实施施工,但合同是兰太公司与鑫蓝 公司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继续履行合同;而且,继续由施工队施工, 本公司加强对施工队的管理。对此,兰太公司坚持认为鑫蓝公司的行为已导致合同无效,而且本公司 已失去了对其信任,所以坚决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兰太公司遂诉诸至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讲义课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讲义课件)
• 1.结算资料收集; • 2.(备案配合的特别约定) • 3.结算争议的处理 • 4.工程资料移交 • 5.限期退场的特别约定
十一.质量保修义务
• Q9:质保时喊不动乙方怎么办?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 Q10.哪些因素属于不可抗力? • Q11.不可抗力和“一方不可抗拒因素”之
间的区别? 1.不可抗力的界定 2.通知义务 3.影响后果的处理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 招标:
Q4:哪些工程需要招标?
•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 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 1.协商一致的解除——据实结算; • 2.因一方违约导致的解除; • 3.合同解除的通知方式;
第十四条.纠纷解决方式
• 1.选择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区别 • 2.仲裁约定的方式 • 3.法院诉讼管辖地选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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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 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 依据确认合同效力。根据 《建筑法》,建筑企业应当按其资质能力从事承建的经营活动。 资质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很明显,上述案件中的建筑施工合同当然无效
(一)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涉及工程量较大,履行周期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 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书面形式”是 形式的严格要求。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无效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 这种行为往往比较隐蔽,在双方没有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和查处。最常见的 假内部承包、将包工头聘 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等。 3、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无效中标结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其他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52条) 如: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
施工合同的组成文件一般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建设 施工
7)施工图纸、地勘资料、图纸审查报告以及相应回复、补遗等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 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 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 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 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项目 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 2.黑白合同的法律适用 3.挂靠的概念及风险防范 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 1.签证、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实务应用 2.工期索赔与反索赔的风险防范 三、合同履行后的工程交付 1.工程质量的法律风险 2.工程保修期满后的诉讼风险控制
甲公司为施工单位,乙公司为建设单位。甲公司为配合乙公司少交税款的 要求,分别于2016年6月18日、2016年6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备案合同,这两 份合同除了合同总金额及付款方式不一致外,其余完全一样,合同金额分别 为3300万元、3800万元,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厂房,双方实际履 行的是3800万元的补充合同,后因乙公司拖欠部分工程款,甲公司将其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鑫蓝公司与没有资质的某农民施工队假联营真挂靠,并
施工队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
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评析: 上述案例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基本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 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同样也是衡量建设施工合同是否生效的基本标准。基于建设工程 社会的重要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对合同主体要求有具体规 同的承包人应具有承包工程的施工资质。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 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 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天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 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派驻工地代表 严重问题。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 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优良,却为何在这项工程中出现上述问 公司虽然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当地一支没有资质的 称施工队)。施工队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有资质的鑫蓝公司。为了规避相 止挂靠的规定,该施工队与鑫蓝公司签订了所谓的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施工队 营业执照和公章以鑫蓝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施工 司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管理,不承认任何责任,只提取工程价款5%的管理费。兰 见对方(实际是施工队的负责人)持有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 果。兰太公司认为鑫蓝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双 合同应为无效,要求终止履行合同。但鑫蓝公司则认为虽然是施工队实施施工, 鑫蓝公司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继续履行合同;而 工,本公司加强对施工队的管理。对此,兰太公司坚持认为鑫蓝公司的行为已导 公司已失去了对其信任,所以坚决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
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2、黑白合同的法律适用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 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 款的根据。
省高院解释:十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
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 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所 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 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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