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自然人独资设执行董事)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自然人独资设执行董事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竺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备注:认缴出资股东承诺在20XX年XX月XX日前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民办学校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举办,以提供一定社会公益教育服务为宗旨,依法独立办学、自主管理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教育政策、法律和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民办学校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提供教育服务,并依法设立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定期接受评估。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自主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性质和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的名称为XXX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本校)。
第八条本校的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任务第十条本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本校的办学任务是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本校设立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创办者、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专家和社会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学校日常运作等。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中层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本校教职工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职工权益维护。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由本校学生选举产生,负责反映学生意见和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
第五章学校的组织管理第十八条本校设立教务处、教学处、德育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培训、开展教材选用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教学处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课程评估、教学等教学支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德育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科竞赛、社团活动等德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处负责学生招生、管理、管理、奖助学金评定等学生服务工作。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民办学校是指非政府出资兴办的、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或者高等教育为主要任务的教育机构。
1.3 本章程适合于本民办学校的组织、管理和运营。
二、学校名称及性质2.1 学校名称为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2 学校的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学校宗旨与任务3.1 学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2 学校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教学大纲,开展学科教学、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校管理体制4.1 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监督和评估工作。
4.2 董事会由学校创办者、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公益人士组成,任期为三年。
4.3 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4.4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为五年。
五、学校教职员工5.1 学校教职员工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质。
5.2 学校教职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尽职守,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5.3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相应的待遇和福利,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
六、学生招生与管理6.1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招生计划进行学生招生工作。
6.2 学校对招生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录取名单。
6.3 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日常教育管理和行为管理等。
七、学校财务管理7.1 学校财务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7.2 学校财务收支透明,财务报表定期公开。
7.3 学校财务资金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建设和教职员工福利等方面。
八、学校安全管理8.1 学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8.2 学校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8.3 学校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和监控。
九、章程修订与解释9.1 本章程的修订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学校名称及性质1. 学校名称: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 学校性质:学校为一所非营利性、非宗教性的民办学校。
二、学校宗旨和办学理念1. 学校宗旨:本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培养有社会责任感的学生。
2. 办学理念:本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倡导自主学习和全人教育。
三、学校管理机构1. 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董事会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
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一职,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3. 教职员工:学校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育经验的教职员工,建立科学的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四、学校教育教学1. 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2. 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评估,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学生评价:学校采用多元化的学生评价方式,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学习态度、社会实践等方面。
五、学校招生与管理1. 招生对象:学校面向全市范围内适龄儿童和少年开放,无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背景,均有平等的招生机会。
2. 招生程序: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进行招生,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学生。
3. 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培养。
六、学校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学费等。
2. 财务管理: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财务监督: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定期公布财务报告,保证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本民办学校的正式名称为XXX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性质:学校为一所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并经营教育事业。
1.3 目的:学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
二、学校管理机构2.1 学校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学校的法人代表、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2.3 教职员工代表会议:学校设立教职员工代表会议,由学校教职员工选举产生,代表教职员工的利益,参与学校重要决策。
三、学校教育目标3.1 教育理念:学校秉承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美育等多方面的发展。
3.2 教育目标: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人才。
四、学校课程设置4.1 课程体系: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体系。
4.2 课程内容:学校的课程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涵盖文化课程和特色课程。
4.3 课程评价:学校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包括考试评价、综合评价、实践评价等,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水平。
五、学校招生与录取5.1 招生范围:学校的招生范围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学龄儿童和少年。
5.2 招生程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进行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5.3 录取原则: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按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面试成绩等因素进行录取。
六、学校教育质量保障6.1 教学管理: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6.2 师资队伍:学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招聘高素质的教师,并提供持续的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
6.3 教育设施:学校提供良好的教育设施和学习环境,保障学生的学习需求。
七、学校家校合作7.1 家庭教育指导:学校与家长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 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XX 100万元 100% 货币注册资金出资时间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民办学校的运作和管理,确保学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校名称本学校名称为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的英文名称为XX Private School。
三、学校性质学校为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办学,自负盈亏。
四、学校宗旨学校秉承“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为社会培养有能力、有品德的优秀人材。
五、学校办学范围学校提供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涵盖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多个领域。
六、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 学校设立行政管理团队,由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行政主任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七、学校教育目标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使他们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和综合素质的优秀人材。
八、学校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特点,合理设置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学科知识、实践技能和综合能力。
九、学校招生与录取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办学特点,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招生与录取工作。
学校鼓励多元化的招生方式,为优秀学生提供奖学金和特殊待遇。
十、学校师资队伍学校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招聘优秀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学校设施与设备学校致力于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建设先进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十二、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学校财务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告。
十三、学校安全管理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和防范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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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 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X 。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备注:认缴出资股东承诺在20XX年XX月XX日前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十三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第十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学校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四)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七条学校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学校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学校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学校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学校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学校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学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五章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十二)修改学校章程;(十三)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股东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治校、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校长一名,在股东的决策下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直接对股东负责。
校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二)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三)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
第二十九条校长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股东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股东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或委派担任。
监事负责对执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六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章学校党组织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学校要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委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支持董事长工作,支持校长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三)做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等群众组织,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第八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教职工是学校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是合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共同体。
教职工享有如下权利:(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二)享有学术自由和专业领域内的教学自由;(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待遇;(四)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应履行如下义务:(一)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合理使用学校资源;(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积极参与校内学术管理、学术研讨等其他活动。
(四)为人师表,关心、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五)终身学习,关注学科专业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持证上岗。
学校自主聘任教职工,应当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岗位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评聘专业技术人员。
学校同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九条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每位教职工提供与其岗位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交齐交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供积金),可以积极建立教职工职业年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