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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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陇南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陇南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陇政办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10〕103号)为了及时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的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妥善安置灾区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陇南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救灾救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认真贯彻“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急灾民所急,帮灾民所需,解灾民所难,及时对灾区困难群众给予救助,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灾区群众人心稳定、社会稳定。

二、自然灾害类别自然灾害具体分类为:主要包括干旱、洪涝、暴雨、暴雪、高温、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突发灾害。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群众给予重大自然灾害临时生活救助。

(一)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或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倒塌房屋2千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全市或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以上。

三、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生活收入来源的“三无”困难群众;因灾致贫和因灾致病的困难群众。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源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原陇南地区行政公署2004年2月20日印发的《陇南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2007年6月7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陇南市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市内可能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及救援工作实施(一)事故的类别本预案所指的:(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范围包括:1、矿山事故:2、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5、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6、火灾事故;7、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事故;8、其他类安全事故。

(三)救援工作的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由陇南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有关部门依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具体实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强力措施切实加快地震灾后重建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强力措施切实加快地震灾后重建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强力措施切实加快地震灾后重建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陇政办发〔201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地质灾害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强力措施切实加快地震灾后重建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陇政办发〔2011〕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灾后恢复重建促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重建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强力推动全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全面完成灾后重建工作任务的责任意识今年以来,通过有效落实灾后重建县区政府主体责任、领导干部包抓责任、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责任等工作措施,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程明显加快。

近期,在县区和市直部门灾后恢复重建促进会议之后,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工作差距,分析重建项目进展缓慢原因,积极采取相应对策措施,重建工作进程进一步加快。

截至6月30日,全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累计竣工3588个,占已落实资金重建项目3905个的91.9%。

但是,全市仍有在建项目317个,占已落实资金重建项目的8.1%,在建项目平均投资完成率42.9%,投资完成率低于10%的项目有66个。

其中:市直单位在建项目97个,占在建项目总数的30.6%,投资完成率低于10%的项目有34个;武都区在建项目67个,占在建项目总数的21.1%,投资完成率低于10%的项目有22个;徽县在建项目34个,占在建项目总数的10.7%,投资完成率低于10%的项目有5个;文县在建项目26个,占在建项目总数的8.2%,投资完成率低于10%的项目有1个;两当县在建项目25个,占在建项目总数的7.9%,投资完成率低于10%的项目有1个;康县在建项目23个,占在建项目总数的7.3%,投资完成率低于10%的项目有2个;成县在建项目20个,占在建项目总数的6.3%,投资完成率低于10%的项目有1个;西和县在建项目15个,占在建项目总数的4.7%;宕昌县在建项目6个,占在建项目总数的1.9%;礼县在建项目4个,占在建项目总数的1.3%(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在建项目具体进展情况见附件1)。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电[2008]79号_1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电[2008]79号_1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电〔2008〕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5.12”地震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灾区人民,纷纷慷慨解囊,掀起了捐款捐物献爱心的热潮,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

随着灾情逐步核实和宣传报到的迅速跟进,捐助活动必将掀起新的高潮。

源源不断运往灾区的援助物资和数量巨大的救灾捐款,对我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好这些救灾捐款物提出了严峻考验。

为确保将这些捐助款物管理好使用好,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电〔2008〕56号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领导,要把救灾捐赠工作作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的重要措施来抓,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周密部署,有序进行。

救灾捐赠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硬性摊派。

二、要切实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把有限的款物用到最急需的地方,特别要关注地处偏僻、交通闭塞、经济落后的农村灾区。

要加大运力调度,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类救灾物资特别是食品、帐蓬类物资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放到灾区,切实保证灾区群众灾后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有临时住所。

三、接收救灾捐赠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接收的每一笔捐款,都要当面点清,开具收据。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陇南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陇南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陇南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陇政办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陇南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有关单位:人行陇南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人行陇南市中心支行 2009年4月15日)为进一步加大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力度,扎实推进灾后重建工作,确保我市灾后重建顺利开展,现就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关系到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金融支持灾后重建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2、适应形势,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纳入落实扩大内需政策统筹安排。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当前适应灾后重建的新形势,从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将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相结合起来,将全方位支持与重点推进结合起来,将履行社会责任和谋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长远发展相结合起来,立足实际,发挥优势,找准金融进一步支持灾后重建的切入点,实现灾后重建和金融发展的双赢。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陇政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发〔2009〕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加快城镇居民受损房屋恢复重建步伐,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和谐安置、科学重建。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级负责;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充分运用国家灾后重建基金和优惠政策,坚持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与商住开发相结合,与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与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建设相结合,与旧城卸载、新区建设相结合,注重规划调控、省地节能、生态环保、防灾减灾、工程质量和建筑特色。

(三)基本要求。

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维修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确保受灾城镇居民住上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住房,努力实现受灾城镇居民住房安全性明显加强、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办发〔2010〕62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央重建基金使用效率,体现中央重建基金使用的公平正义,缓解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矛盾,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财政部有关政策精神以及陇南市灾后重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兼顾公平、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滚动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鼓励地方政府将本级财政自有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注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滚动使用,放大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根据国家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生态修复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收益性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无息借款等使用方式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到期收回,滚动使用。

第五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首先保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的灾后重建投资计划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省上已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计划中,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所安排的中央重建基金直接纳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安排支持其他农业特色产业项目:(一)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包括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实施的项目、承诺的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项目等;(二)经核查属于虚报套取资金的项目;(三)项目单位自愿放弃实施的项目;(四)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中,合理调减出的中央重建基金。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灾后重建工业、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统筹工业企业恢复重建和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汶川地震灾区工业恢复重建规划、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中央财政灾后重建基金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陇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基金是指利用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年度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的滚动用于支持工业、水电站项目灾后恢复重建和促进工业发展的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实效、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水电站项目,工业发展基金审批、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期实施的,承诺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无法按期兑现的、县(区)或企业提出放弃实施的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直接收回安排用于其它工业项目。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第五条工业发展基金分别在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专门帐户,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和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总量中40%作为县(区)工业发展基金,60%作为市级工业发展基金。

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上解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支持全市工业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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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
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09]213号
【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6
【实施日期】2009.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安排实施特殊党费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使特殊党费在我市灾后重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提出了《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安排实施特殊党费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组通字〔2008〕30号)、中组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8]49号)、《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95号)、《陇南市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9]79号)、《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18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党费,是指中国共产党员在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08]3号)交纳党费之外交纳的专项用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党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文县、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七个重灾县(区)特殊党费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殊党费的管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特殊党费的使用范围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特殊党费严格用于下列四个方面,即帮助七个重灾县(区)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

第六条市上根据省上分配陇南的特殊党费资金安排方案,提出分县(区)安排方案,县(区)相关部门根据本县(区)资金控制额度,提出县(区)建议计划,市相关部门审查县(区)上报的建议计划提出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上报省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后执行。

特殊党费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帮助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教育部门提出,报省教育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商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委组织部批准执行。

第七条市投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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