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指南一、账户转移1、异地转入流程总部调入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本市继续缴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1.1单位经办人员为调入职工在本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一般在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后就可办理转入手续。
1.2 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到建行南网支行或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当场受理。
1.3 职工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交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并告知办理人员在转移汇款单中务必注明转移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登记号等相关信息。
1.4 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到建行南网支行或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查询转移资金到账情况,确认已到账的可要求受理点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
1.5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转移表中“转出单位登记号”填“999999”,“转出单位名称”填“封存部”,合并申请表中“保留账户”为现缴存公积金账户,其他信息可以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填写。
1.6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到办公厅保密文档处申请加盖公司公章。
1.7职工持盖公司公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建行南网支行或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2、异地转出流程总部调出职工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异地继续缴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2.1调出职工停薪当月停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2职工前往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中要注明异地中心和转出职工的联系电话。
2.3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并加盖公司公章。
2.4职工持盖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异地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行南网支行或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2.5如职工个人办理确有困难的,请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中心统一办理。
2020年(财务知识)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财务知识)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申请审批书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单位:
承办银行: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梅县分理处印制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须知
壹、本审批书应用蓝、黑色墨水填写
二、办理贷款应如实提供如下资料且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需A4纸):
三、办理贷款的程序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梅县分理处领取、填写贷款审批书→单位提供意
见且盖齐印章→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梅县分理处初审→到指定银行办理抵押、保险、签订合同关联手续。
四、本表壹式二份,中心、银行各壹份。
咨询电话:2589840
申请人签名:配偶签名: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指南

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指南一、业务范围1.业务政策查询2.业务表单下载3.单位账户信息查询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5.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6.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7.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8. 住房公积金个别补缴9.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市内转移10.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设立11.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启封12.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封存13. 新职工补贴个别补缴14.单位基本信息变更15.单位查询密码修改二、业务说明(一)业务政策查询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操作指南。
(二)业务表单下载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下载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表单。
(三)单位账户信息查询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查询包括单位帐户信息、职工清册、单位明细账、职工汇缴明细、业务变更清册、基数调整信息、单位年度对帐单等相关信息。
1. 单位信息查询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公积金汇缴信息、新职工补贴汇缴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基本结算户开户银行、基本结算户账号、单位设立日期、公积金缴存银行、单位代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公积金单位登记证证号、托收情况。
(2)公积金汇缴信息:单位账户登记日期、首次汇缴年月、最后汇缴年月、汇缴状态、汇缴比例、汇缴人数、月缴金额、公积金余额、挂账余额。
(3)新职工补贴汇缴信息:单位账户登记日期、首次汇缴年月、最后汇缴年月、汇缴状态、汇缴比例、汇缴人数、月缴金额、公积金余额、挂账余额。
2. 职工清册查询(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职工帐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汇缴状态、汇缴年月、工资基数、月缴存额、余额。
(2)新职工补贴信息:汇缴年月、月缴额、余额。
3. 单位明细账查询按业务类型、汇缴年份可分别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补贴所属年度内的单位汇补缴、个人补缴、年度结息、部分提取、销户提取、转移等信息。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本(2篇)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行,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有关术语定义如下:1. 住房公积金:指职工依法缴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金,用于购买、自建和维修住房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由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 缴存单位: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
4. 缴存职工: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册劳动者。
5. 异地缴存职工:指缴存单位与缴存职工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缴存职工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6. 公积金贷款:指缴存职工按规定条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申请贷款购买、自建或维修住房的行为。
第二章缴存与提取第四条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缴存时间和方式缴存单位应当在每月工资支付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时上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缴存单位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缴存。
第六条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由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并及时通知缴存单位和职工。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可以根据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买、自建住房申请提取。
2. 偿还贷款本息申请提取。
3. 退休、退职、辞职申请提取。
4. 大病、重病、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申请提取。
5. 其他依法规定的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2.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福利待遇)的5%。
3.在个人购房、建房、翻建或大修房屋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5.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如职工名单、工资收入等。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7.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8.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补缴等。
以上是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以参照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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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23年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促进人民群众的住房福利和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梅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府机构。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缴存的、用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职工生活品质的一种福利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梅州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第二章缴存与提取第六条具有用人单位性质的组织,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个人在就业后,应按规定将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
第八条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确定,并根据职工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职工因离职或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提取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有限制,具体提取条件由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贷款与还款第十二条职工在缴存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第十三条贷款金额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和缴存额度确定。
第十四条职工贷款购房,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
第十五条职工还款期限根据贷款金额和职工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职工贷款还款期限内不得拖欠还款,如有拖欠将会影响信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存、提取、贷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具体监督与检查的内容和程序由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收回违规使用的资金、暂停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等处罚。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模版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梅州市范围内,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的一种社会福利公共基金制度,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
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信息管理和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八条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缴存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扣除后及时足额缴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的工资总额的8%,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6%,个人缴存比例为2%。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保按照实际工资情况进行缴存。
第十三条职工离岗、解聘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的3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款项一次性转移至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的住房购买、租赁、建造等合法用途。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查询服务,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咨询和解答。
第三章使用第十七条职工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购买、租赁、建造等相关用途。
第十八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持有相关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目前,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福利制度,已成为许多城市的居民的关注焦点。
梅州市作为广东省下属的一个经济发达地区,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也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对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本文将对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缴存基数和比例规定根据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的缴存比例根据职工工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高收入人群的缴存比例相对较高。
二、缴存方式和时间规定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将住房公积金存入指定的公积金账户。
单位需在每月的某个固定日期前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个人账户中,个人则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的公积金存入相应的账户。
三、提取条件和使用规定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明确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使用规定。
根据规定,职工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取公积金,如购房、装修、还贷、租房等。
同时,对于提取公积金所需的材料和手续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四、账户管理规定根据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个人的公积金账户由单位代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职工的公积金账户,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同时,规定了公积金账户的查询、转移和注销等管理细则。
五、违规处理和监督考核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理办法。
对于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注销其公积金账户。
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进行了监督考核,以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运行。
综上所述,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和操作流程,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良性发展。
但同时也需要注重规定的落实和执行,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只有科学、公正、规范的管理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和职工,进一步推动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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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为推动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公积金缴存(一)单位开户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需提供的材料: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可到中心拷电子表格)。
办理程序:单位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需提供的材料: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办理程序:单位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三)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单位办理信息变更所需材料: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4、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职工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程序:单位或职工提供完整资料到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四)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需提供的材料: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报告;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销户登记表》;4、开户银行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
办理程序:单位提供完整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五)账户转移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需提供的材料:1、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4、转入单位(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5、填妥的《梅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办理程序: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转出地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六)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需提供的材料:1、封存、启封原因证明材料;2、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程序:单位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汇、补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需提供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3、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和填妥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4、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汇缴办理程序:单位提供1、2项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补缴办理程序:单位提供完整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八)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每年调整时间为每年6月份。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需提供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申请表;3、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办事程序:单位提供完整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需提供的材料:1、填妥的《梅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表》或《梅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核表》;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单位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3、单位申请报告和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书面决定;办理程序:单位完整资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过单位执行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二、公积金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境定居;(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7)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8)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9)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1)职工调离本市的。
办理场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需提供的材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一年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权属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购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半年内)、《契税完税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购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一年内)、工程预算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建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危房鉴定书、准建证(一年内)、购买材料发票、工程预算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修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贷款满一年)、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和贷款余额单。
6、支付房租(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备案)、房租发票、单位出具家庭收入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7、离退休职工的,提供离退休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8、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授权代办人身份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医院鉴定证书、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0、单位破产、转制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提供政府批准单位撤销转制文件、本人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失业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口证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2、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3、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干部异地购房的,提供家属户口证明、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首期购房发票、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4、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账户证明和工作调动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办理程序:到管理中心领取《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填写好表格后到单位盖公章及单位预留银行财会印鉴章→将填写好的表格及需提供的材料送回公积金中心审批→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支票→凭支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三、公积金贷款职工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含一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
办理场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需提供的材料:(一)直接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1、《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三份;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3、首付房款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提供未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5、《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