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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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3]52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8【实施日期】201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今年共下达退役士兵接收单位115个,安置计划1028人。

今年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政府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

安置原则是: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各单位无条件接收。

为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现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安置计划。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安置计划下达后,凡在我市境内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都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接收安置任务。

二、坚决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

三、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9]3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7.27【实施日期】1999.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3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7月27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全社会的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

安置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依法接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

凡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保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特别是中省直单位更要顾全大局,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人代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上班的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不予重新安置,转回街道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

各地要根据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安置比例。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1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1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0〕10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冬季武警上海市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上海世博园区安检任务,本人书面申请退出现役的。

士官,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市政府负责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市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21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9部政府规章:(1993年11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公布)。

一、《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二、《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14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年8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六、《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8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2001年7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八、《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九、《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年12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最新退役士兵女置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岀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巻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宜。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豊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宜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巻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宜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疑。

第十条齐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垃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立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泄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岀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A)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齐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齐政办发〔2009〕85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做好2010年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市政府决定编制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密切联系本市和本部门工作实际,深入调查和论证,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政府规章题目。

各部门提出的政府规章题目,应结合本部门规章清理工作,将拟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题目一并上报。

二、各部门上报的政府规章题目(包括拟修改规章题目,下同),由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平衡,提出制定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凡未列入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年度内不予审修。

三、各相关部门应于2009年11月16日前将拟制定的规章题目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2010年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定工作可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有关要求办理,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题目及其相关草案文本应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各部门在上报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时应按附表的各项要求逐项填写,明确上报时间、经费保证、责任人及立法考察计划等项事宜。

六、有关编制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具体事宜,请与市政府法制办立法科联系。

联系电话:2790829;联系人:孙家红、马文红。

附件:1、2010年政府规章立项申请表(略)2、提请修改政府规章申请表(略)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2010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2010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1、退伍证;2、行政介绍信;3、组织关系介绍信;4、入伍通知书;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1、转业证;2、行政介绍信;3、组织关系介绍信;4、安置介绍信;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1、报到。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

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

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3)企业安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齐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19〕16号)文件要求,现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如下:一、对以下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齐政发〔2013〕28号)。

(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建筑环境审查暂行规定><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市色彩建筑风格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布局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79号)中的《齐齐哈尔市建筑环境审查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布局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市色彩建筑风格技术规范》保留。

(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13号)。

(四)《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号)。

(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联防联管的意见》(齐政规〔2017〕4号)。

(六)《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5号)。

(七)《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及其他工作事项通知-齐政办发[2009]5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及其他工作事项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及其他工作事项通知(齐政办发〔2009〕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公文审核及制发工作,公文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公文运行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办文效率明显加快。

但是,仍有部分单位和县区对公文报送和制发程序缺乏了解,上报公文不够规范等,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有的没有按照要求数量上报,还有的请示“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二是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过充分协商和会签,属规范性文件的,未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三是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也容易造成文件后期查阅困难。

四是篇幅冗长、条理不够清晰,甚至存在错别字、串行丢字、话语不通等问题;五是会议通知下发后,一些单位不能按照时限要求反馈参会人员名单。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函〔2009〕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文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应对口报送,一般不得分别主送;如确需主送的,必须注明分送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兵役制度【发文字号】黑政发[2013]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由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由其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且退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因战致残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接收地。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接收。

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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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
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1]86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0〕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今年共下达退役士兵接收单位113个,下达计划1216个。

今年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安置原则是: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各单位无条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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