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之间产生扶养关系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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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3篇)

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权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和谐。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展开论述,从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抚养权分为两种:一是法定抚养权,二是实际抚养权。

法定抚养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享有的抚养权;实际抚养权是指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享有的抚养权。

三、抚养权的归属1. 双亲抚养在一般情况下,双亲抚养是最理想的抚养权归属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单亲抚养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离婚、一方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抚养子女时,抚养权可能归一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因抚养子女需要,可以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第三人抚养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均无力抚养子女,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抚养权可能归第三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抚养的,可以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抚养权变更的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

2. 子女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最大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生活等方面。

3. 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原抚养方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2)原抚养方有其他严重过错,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3)原抚养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4)其他原因,如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

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

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有些时候人生总不如意,也许并不是父母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也许是他们没有条件再去抚养,而这时候未成年人还需要成人来抚养,又不能讲亲生孩子交给福利院看管,这就将重担放在了爷爷辈身上,那么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有些时候人生总不如意,也许并不是父母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也许是他们没有条件再去抚养,而这时候未成年人还需要成人来抚养,又不能将亲生孩子交给福利院看管,这就将重担放在了爷爷辈身上,那么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经济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由以上规定可知,祖孙之间形成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1、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有相应的抚养能力;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赡养;3、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二、抚养权的法律条款《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家庭成员关系

家庭成员关系
ຫໍສະໝຸດ 间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关系包括儿
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儿媳、
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丧偶儿媳
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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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和
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兄、姐扶养弟、妹需具
备的条件包括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已经死
亡或父母无力抚养。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弟、
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包括:1.弟、妹有负担
能力。2.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3.兄、姐必须
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兄弟姐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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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祖孙关系
一、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 (一)(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的条
件 1.(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2.(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
方确无能力抚养;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3.(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 (二)(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需具备的条
祖孙关系包括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和祖孙之间
的继承关系。(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的 条件包括:1.(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2.(外)孙子 女的父母已经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 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3.(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 年人。(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需具备的条件包 括1.(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2.(外)祖 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实无力赡养;3.(外)祖 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的代位继承人。

婚姻家庭法第十章 扶养

婚姻家庭法第十章  扶养
其次,扶养关系具备债的客体要素 最后,扶养关系具备债的内容要素
(三)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
其一,扶养关系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具有特定 亲属身份的人;亲属身份是扶养的前提,也 是发生扶养的法律事实,扶养关系则是亲属 身份的法律后果或法律效力。不具有特定亲 属身份的人之间不产生法定之扶养关系。
其二,扶养权利义务具有人身属性,附从于 主体的亲属身份,只能由本人亲自享有和承 受,非依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发生转移、让 与、继承和替代
一、夫妻间的扶养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 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 现。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 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 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认定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 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 主体的必然要求
从主流来看,亲属扶养一直担负着对“弱者 ”给予保障的重要角色,扶养制度是“弱者 ”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家庭则是这 一角色的结构载体
四、扶养关系的层次结构
亲属扶养关系由于发生于不同类型的亲属之 间,其扶养效力、程度、方式因共同生活状 态、关系的亲疏远近和被扶养人生活情势的 不同而有所区别。
其特点在于:它发生在核心家庭内或大家庭之中 的核心家庭成员之间;它是无条件的,义务人必 须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履行义务,即使降低自己的 生活水平,也必须使权利人过与自己相当的生活 ,亦即权利人的生活就是义务人的生活,二者不 可分;它是与身份相随而持续存在的,不可能处 于潜在的期待性状态,义务人须不间断地经常地 履行这些义务,因为履行该义务是维持家庭共同 生活的必要条件
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爷爷抚养孙子协议书

爷爷抚养孙子协议书

爷爷抚养孙子协议书甲方(爷爷):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孙子):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且乙方父母因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抚养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抚养权的确立1.1 甲方同意在乙方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期间,承担起乙方的抚养责任。

1.2 乙方同意在甲方抚养期间,遵守甲方的合理要求和规定。

第二条抚养内容及方式2.1 甲方负责乙方的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保健费用等。

2.2 甲方应保证乙方接受适当的教育和培训,以促进乙方的全面发展。

2.3 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和情感支持。

第三条抚养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成年或乙方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为止。

3.2 如乙方父母在乙方成年前恢复抚养能力,甲方应将抚养权交回给乙方父母。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合理的教育和管理。

4.2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合理要求,尊重甲方的意愿和决定。

4.3 乙方在成长过程中应积极与甲方沟通,及时反馈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5.1 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2 如一方违反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本协议书的空白处需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时填写完整。

关于舅舅有义务抚养吗?

关于舅舅有义务抚养吗?

关于舅舅有义务抚养吗?▲一、舅舅有义务抚养吗?应该是没有的,父母是他的第一抚养人,还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义务分别在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第二十八条(祖与孙之间),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之间)有条件的附有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的抚养的条件有:(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抚养的负担能力;(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1、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夫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子女今后的成长问题,而且可以稳定离婚后的男女双方的关系,不至于因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矛盾。

人民法院处理此问题应依照《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变更抚养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9.第九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9.第九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请问:继祖父母谢文和张文芳是否有抚养继孙 刘杰的义务?
第一节 祖孙关系
一、祖孙关系概述 祖孙关系,包括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外祖父
母与外孙子女关系。 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
孙子女之间,依法产生了抚养与赡养义务。
二、祖孙间的抚养义务、赡养义务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抚养条件
三、祖孙间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 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继承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遗产。
其一,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死亡; 其二,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其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弟姐妹关系概述 兄弟姐妹属旁系血亲,而且是旁系血亲中最为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第二版)
第九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本章重点难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现行《婚 姻法》对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权利和义务 的规定。
重点掌握祖孙之间抚养、赡养的法定条件和兄 弟姐妹之间扶养的法定条件。
难点注意把握属于姻亲关系的继祖孙之间互无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引导案例】
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兄弟姐妹 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 承人均死亡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 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才能够参 加遗产的继承。
1985年《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24条第1款还规 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 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 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亲密的一种,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 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 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章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第11章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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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兄弟姐妹扶养应当注意的问题 1.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 养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 妹之间是否存在扶养义务 2.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 年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均 有负担能力,由谁抚养、扶养该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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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11月,朱甲之子朱男 与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规定二人的 次子朱乙由王女抚养,朱男支付给王女三 年的抚养费,每年400元。调解生效后, 王女拒不执行对朱乙的抚养义务,朱男也 不抚养朱乙。从1998年至今,朱乙一 直由朱甲自愿抚养,王女也没领走朱乙。 朱甲将王女诉至法院,要求王女支付代为 管理朱乙所形成的2.5万元无因管理之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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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杨生今年12岁,1996年父母离婚后由父亲抚 养。1997年12月其父因盗窃被判刑4年。杨生的母 亲每月收入只有400元还得抚养杨生妹妹,且身体 有病,实在无力抚养杨生。杨生的爷爷在一家公 司上班,每月收入2000元。只因恨儿子不成器, 一怒之下,和儿子断绝了往来,并以杨生的母亲 还在为由,拒绝承担抚养孙子的责任。杨生的母 亲以杨生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杨生的爷 爷承担抚养孙子的义务。问:杨生的爷爷有无义 务抚养孙子,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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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兄弟姐妹之间扶养的条件
(一)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
1.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 成年子女的 2.兄、姐必须有负担能力
3.弟、妹尚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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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2.应当承担扶养责任的弟、妹有负担 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来源”需要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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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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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之间产生扶养关系的具体条件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具体规定,祖孙之间产生扶养关系的条件如下: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扶养条件是:
(1)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扶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适用上述规定时,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可将他们视为同一顺序的抚养义务承担人。

为了确保其未成年第三代人的健康成长,责成他们均合理分担抚养责任,是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则的。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的条件是:
(1)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失去赡养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3)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适用上述规定时,也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总之,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概括地讲就是:(1)被扶养人祖或孙需要扶养;(2)扶养人孙或祖有扶养能力;(3)被扶养人的子女或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

具备上述条件,祖孙之间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扶养权利与义务关系。

符合法定条件的抚养人、赡养人必须自愿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否则,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法律关于祖孙、外祖孙之间附条件的抚养、赡养规定,对于保障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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