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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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子女法律规定(3篇)

二婚子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再婚家庭在我国日益增多,其中涉及到二婚子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二婚子女在法律地位、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围绕二婚子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二婚子女的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有特殊情况,可以由一方抚养。

”此外,《继承法》第11条规定:“子女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 二婚子女的法律地位(1)婚生子女:二婚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抚养权等。

(2)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相同,享有继承权、抚养权等。

(3)养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障。

(4)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障。

三、二婚子女的权益保障1. 扶养权(1)抚养费:离婚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2)抚养权:离婚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

抚养权包括共同抚养、一方抚养等。

2. 继承权(1)遗产继承:二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2)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二婚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3. 亲子关系(1)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存疑的情况下,二婚子女可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2)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确认后,二婚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二婚子女权益保障的难点与对策1. 难点(1)抚养费问题:部分父母在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二婚子女生活困难。

(2)继承权问题:部分父母在遗嘱中未充分考虑二婚子女的合法权益。

(3)亲子关系问题:亲子关系存疑,导致二婚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二婚子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明确抚养费、继承权、亲子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9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9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9(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5,分数:15.00)1.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______∙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亚血缘群婚也即普那路亚群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它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

答案为C。

2.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______∙ A.不予受理∙ B.不予支持∙ C.视具体情况而定∙ D.予以支持(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男女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实际给付人和接受人为诉讼主体。

凡涉及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为B。

3.继父或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在亲属分类上属于______∙ A.姻亲∙ B.拟制血亲∙ C.全血统的自然血亲∙ D.半血统的自然血亲(分数:1.00)A.B. √C.解析:[解析]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答案为B。

4.在法律中规定由婚姻而生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的国家是______∙ A.德国∙ B.日本∙ C.中国∙ D.韩国(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关于姻亲关系的终止,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

日本民法、韩国民法等都规定了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

相反,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

答案为A。

5.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______∙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继父继女法律关系案例(3篇)

继父继女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35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45岁,张某的前夫,两人于三年前离婚。

李某与前妻生育有一女,名叫李娜,当时7岁。

离婚后,张某与李某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其中涉及张某与李娜的继父继女法律关系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独自抚养女儿李娜。

不久,张某再次结婚,新丈夫对其关爱有加,但李娜对继父的到来并不适应,时常表现出排斥和不满。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与李某的关系也日益紧张,李某认为张某未妥善照顾女儿,导致李娜性格孤僻,学习受到影响。

某日,张某发现李某在家中偷走了自己的一部手机,便向李某索要。

李某拒不承认,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张某一怒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继父继女关系,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争议焦点1. 张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继父继女关系?2. 若存在继父继女关系,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终止,李某不再是张某的丈夫,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继父继女关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李某偷窃张某手机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但不足以构成精神损害,故不支持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继父继女关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李某不再是张某的丈夫。

2.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之间并未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如抚养、赡养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李某偷窃张某手机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但不足以构成精神损害。

这是因为:1. 李某的行为未对张某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2. 李某的行为未对张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继父继女关系,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六、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继父继女关系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继承法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如何认定从我司法经历而言,绝大部分从事着刑事司法,即使2023年以后,也是少年司法,依然以刑事为主。

当少年与家事相遇时,就成了“居委调解干部”,但提炼经验规则的能力依然发挥着,偶然在一起法定继承案中整理出一个裁判规则: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是这样的:“号,法院的EMS快递,……”“咋与法院沾上边啦?”2023年9月20日,上海市西藏南路弄的高从邮政快递员手里接过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诉状。

……原来,高丈夫老孙头刚刚故去不久,老孙与前妻的女儿邹就把她与老孙所生尚未成年的女儿孙告上法庭,要求对座落在西藏北路的房屋进行继承。

时间回溯到上世纪60年代中期,上海知青支援大西北建设,老孙与邹娟就在其中,后两人恋爱结婚,于1974年12月生育一女,即孙蕾。

婚后,老孙在新疆昌吉综合电机厂工作,邹娟则在新疆电力安装公司,夫妻虽都在新疆,但疆域广阔,还是两地分居。

那个年代,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孙蕾随母亲生活。

后来夫妻俩发生矛盾而导致不和,1981年9月由新疆法院调解离婚,孙蕾也改姓邹继续随母邹娟生活。

开放后,老孙回上海,在上海红星轴承厂担任采购员。

1984年12月老孙与陈女结婚,陈女再婚时与前夫所生之子陈,才三岁,与母亲和老孙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从而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相处也融洽。

家庭生活是锅盆碗碟,吃喝拉撒,再平凡不过了,婚姻关系的维系是要经营的。

倘若不善经营,时间长了,矛盾就产生了。

最后,老孙与陈女士感情破裂。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陈户籍迁回其生父处,继父老孙不再对其抚养。

1998年,陈出国读书,最后居住在美国,期间,仅回国三次,每次仅在国内停留二十余天,与老孙并无交集。

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不可以结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不可以结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不可以结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不可以结婚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女、继母继子之间的姻亲关系在《民法典》中未明确禁止结婚。

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被视为直系血亲关系,适用相关规定,不能结婚。

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无血缘关系,但也被视为直系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结婚。

原则上不可以;
对于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之间的姻亲关系,对他们之间的婚姻,《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结婚。

但对于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他们之间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继父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他们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而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原则上他们之间也是不能结婚的。

1。

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

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

关于继⼦⼥与继⽗母法律关系的⼏个问题依据上述规定,继⽗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婚姻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下⾯⽂章中店铺⼩编就关于继⼦⼥与继⽗母法律关系的问题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1、⽣母与继⽗离婚后,⽣母的⼦⼥与继⽗是何法律关系?《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本法对⽗母⼦⼥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六条规定:“⽗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继⽗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母抚养。

”依据上述规定,继⽗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婚姻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在⽣⽗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继⽗或继母与继⼦⼥已经形成的拟制⾎亲关系不能⾃然终⽌,继⽗或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但继⽗或继母与继⼦⼥间权利义务产⽣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死亡⽽终⽌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亲的继⽗或继母与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如继⼦⼥未成年,继母或继⽗拒绝继续抚养的,继母或继⽗与继⼦⼥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继⼦⼥成年的,继⽗母与继⼦⼥已经形成的⾝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然解除,只有在继⽗母或继⼦⼥⼀⽅或双⽅提出解除继⽗母⼦⼥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可解除。

2、离婚时,继⽗能否与⽣母争夺继⼦⼥的抚养权?《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婚姻法复习试题及答案解析

婚姻法复习试题及答案解析

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A.法国 B.德国C.日本 D.瑞士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A.二年 B.一年C.六个月 D.三个月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C.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D.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继父继母的法律规定(3篇)

继父继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继父继母是指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的家庭关系。

继父继母的法律规定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继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继父继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继父继母的定义与产生1. 定义:继父是指子女的母亲再婚,子女与继父之间形成的父子女关系;继母是指子女的父亲再婚,子女与继母之间形成的母子女关系。

2. 产生:继父继母关系的产生通常是由于子女的父母再婚。

再婚时,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可能存在血缘关系,也可能不存在血缘关系。

二、继父继母的法律地位1. 婚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关系,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继承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三、继父继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1. 抚养义务的承担:继父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与生父母相同,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照顾。

2. 抚养费用的承担:继父继母应当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

3. 抚养义务的免除:在特殊情况下,如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恶化,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免除继父继母的抚养义务。

四、继父继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1. 教育义务的承担:继父继母应当关心、教育、引导继子女,帮助其健康成长。

2. 教育费用的承担:继父继母应当承担继子女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杂费等。

3. 教育方式的引导:继父继母应当以健康、积极的方式教育继子女,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

五、继父继母对子女的财产权益1. 财产权益的享有: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财产权益的保护:在继承过程中,继子女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防止其受到侵害。

六、继父继母与子女关系恶化时的处理1. 协商解决:当继父继母与子女关系恶化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2. 调解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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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包括哪些情形
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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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话,那么继子女日后也是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

那么实践中,▲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都包括了哪些情形呢?详细内容,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包括哪些情形
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定义,根据实践,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二、有扶养关系继子女的判断标准是啥
▲1、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

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

但有一点例外,就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虽然跟随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能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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