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特点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地区,村民通过组织和参与共同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一种制度。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维护农民权益、提升村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制度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背景介绍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出现是中国农村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成果之一。
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独特,农民作为农村的主要群体,其权益保障和参与决策的需求日益凸显。
传统的乡镇政府管理模式无法真正满足农村基层治理的需求,因此,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选择。
二、制度内容1. 选举产生村委会: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村委会。
在这一制度下,村委会通过村民选举产生,负责村庄内的事务管理和决策。
村委会的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选举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代表村民利益的人员进入委员会。
2. 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代表了村庄内村民的意愿和权益。
村民代表大会定期召开,讨论重大事务,并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
大会形式多样,可以采取集会、座谈等形式,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基石,是村民自主共识的产物。
村规民约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村的规章制度,包括村庄的发展规划、村民权益保障、村庄公共设施使用等。
村规民约需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确保民主决策原则的贯彻。
4.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村委会应积极主动地向村民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村委会的工作计划、财务公开等。
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有助于村民了解村委会的工作情况,提高村庄内事务的决策参与率。
三、实施效果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积极的效果。
1. 民主平等:村民自治管理制度赋予了村民自主管理和参与决策的权力,实现了民主平等的基本要求。
村民可以通过选举方式选择自己的代表,参与村委会工作,对村庄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 资源合理配置:村民自治管理制度使农村资源得到了更加合理的配置。
村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村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村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在中国的农村地区中,为了保障村级事务的民主公平和规范运作,特别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重要环节,即三重决策机制、一人一票选举制度、党支部参与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的民生福祉。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三重决策机制是村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核心。
根据该制度,村级决策事项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的讨论和决策。
第一重是村民小组讨论决策,每个村民小组都有相应的村民代表,他们负责在村民小组内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交给村委会讨论。
第二重是村委会讨论决策,村委会由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成员组成,他们通过村民代表提供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最终形成决策方案。
第三重是村民大会审议决策,每个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大会,并就村委会提出的决策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只有经过村民大会的批准,决策方案才能正式实施。
其次,一人一票选举制度是村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该制度,村民选举出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成员等村级干部。
选举过程中,每个村民都拥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权利,通过无记名方式投票,选出合适的村级干部。
这种选举制度确保了村委会成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增强了村级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避免了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最后,党支部参与制度是村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保障。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支部在农村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该制度,党支部必须积极参与村级决策工作,并负责督促村委会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党支部通过组织党员参与村级决策、把握村民需求、提供决策建议等方式,有效地发挥了村级事务民主监督和权力约束的作用,确保了村级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而言之,村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中国农村地区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三重决策机制、一人一票选举制度和党支部参与制度等环节的实施,保障了村级决策的民主公平和规范运作。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一、概述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是指在中国农村地区,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加强农村自治,建立的一种民主参与决策机制。
它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民权益保护机制的结合,让农民能够主动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促进村级事务的公正和民主。
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2.1 村民代表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代表应当通过普选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应当具有公正、公平、公开的特点,确保村民能够依法依规选出他们认可的代表。
2.2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代表行使职权的机构,由村民代表组成。
村委会作为村级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村民代表大会。
村民代表大会应当根据需要定期召开,重大事项还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会议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决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2.3 村民代表权益保护村民代表享有与其代表身份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应当保障村民代表的诉求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履行代表职责。
村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为村民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确保他们能够工作顺利。
三、决策流程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应当通过科学、合理的流程来进行决策,保证决策结果符合村民的意愿和整体利益。
3.1 问题提出和调研村级事务的问题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的成员提出,并经过初步讨论和调研,明确问题的性质和影响范围。
3.2 议题确定和信息公示在问题初步确定后,应当对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确保问题表述清楚、准确。
同时,应当将议题信息公示,让村民知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3 议题讨论和意见收集在议题确定和信息公示后,应当组织议题讨论和意见收集会议,邀请村民代表、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与。
会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综合的决策依据。
3.4 决策方案制定根据议题讨论和意见收集的结果,制定详细的决策方案。
方案应当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结果公正合理,并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制度研究

19 9 8年 , 国各 地 进 行 了长 达 十 年 的《 委 会 组 织 法 》 全 村
举 中值得 重 视 的 一个 问 题 。 由于 村 民 委 员 会 并 不 是 一 级 政府 也 不 是 行 政机 关 , 因而 村 级 党 组 织 与村 委 会 的关 系 与 中 国 政治 体 制 中的 党 政 关 系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一 脉 相 承 , 却 不 能完 全 参 照 党 政 关 系 来 对 待 , 成 为 中 国 但 这
为 自己是 村 里 的一 把 手 , 委 会应 该 接 受 党 的领 导 。这 村 种 情 况 的 一个 直 接 后 果 就 是 干 扰 和 阻 碍 了 村 民 自治 的
步 做 好 村 民 委 员 会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的 通 知 》( 办 发 中
2 0 4号 ) 021 。该 通 知首 次 比较 系统 地 阐述 了村 民 的 推
题 , 响 村委 会 选 举 的 因素 也 多 种 多样 , 引 起 重 视 。 影 应 2 1村 委会 与 党 支 部 、 委 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 关 系 问题 . 村
后 , 有 关 村 委会 选举 的 制度 却 到 1 8 而 9 2年 《宪 法 》 布 颁
以后 才 开始 浮 出水 面 , 村委 会 选 举 提 供 了最 早 最 具 权 为 威 的法 律依 据 。
2 1 1村委 会 与 党支 部 的 关 系问题 .. 村 级 党 组 织 与 村 民委 员 会 的关 系 是 村 民委 员 会 选
18 9 7年 1 1月 ,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二 次 会 六 议 以试 行 的 方 式 颁 布 了《村 委 会 组 织 法 》, 村 委 会 的 对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
是指在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或变动人员情况下进行选举,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选举和平稳过渡。
以下是一般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的一般流程和规定:
1. 选举组织:选举组织由上级政府指定或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
2. 选举程序:选举时间、地点和具体程序由选举组织组织安排。
3. 选举公告:选举组织应提前公布选举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举时间、地点、候选人资格和选举程序。
4. 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必须是该村的村民,并符合选举规定的年龄、民主选举条件等要求。
5.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由村民自荐或由提名人提名,提名人必须是该村的村民。
6. 候选人登记:候选人需要到选举组织登记,提交个人资料和相关申报材料。
7. 宣传和辩论:选举期间,候选人可以通过宣传和辩论活动向村民展示自己的观点和承诺。
8. 选民投票: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在选举日到指定地点投票,选出自己认为合适的候选人。
9. 投票计票:选举组织负责投票和计票,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10. 结果公布:选举组织在选举结束后公布选举结果,并将选举结果报上级政府备案。
上述是一般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具体的规定和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2024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的分析

2024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的分析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农村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选举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制约了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
本文将从选举制度、选举参与情况、选举程序、选举监督机制和选举结果等方面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进行分析。
一、选举制度分析中国的村委会选举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该法规定了村委会的选举程序和组织方式。
根据该法,村委会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即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竞选方式、投票方式等具体事项。
从制度上看,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历史、地理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区的村委会选举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在一些地方,选举程序和组织方式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这导致了一些候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
其次,村委会选举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村委会选举的监督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二、选举参与情况分析村委会选举的参与情况是衡量一个地区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的参与程度是比较高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一些地区,由于村民对选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参与程度不高。
此外,一些村民对候选人的了解程度有限,往往受到家族、亲友等关系的影响而做出选择。
其次,在一些地方,存在竞选不正当的情况。
一些候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竞选活动,如行贿、威胁、许诺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选举程序分析村委会选举程序是保障选举公正性和公平性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程序包括候选人产生、竞选宣传、投票选举等环节。
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

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
是指在社区居民中进行选举,选举出符合条件的代表担任居委会成员的制度。
1.选举程序:首先确定选举时间和地点,并向社区居民公示;居民符合选举条件者可以提名自己或被他人提名参与选举;选举委员会组织居民投票,选举产生代表。
2.选举条件:居民必须具备合法居住或工作证明,且具备一定年龄限制,公民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选举委员会:由社区成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选举过程,确保选举公正、公开、透明。
4.选举结果公示: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选举结果公示于社区公告栏等地方。
5.任期和连任:代表的任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不等,届满后可以进行连任或重新选举。
6.居委会权力:居委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有权代表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如协助政府组织社区建设、解决社区内部问题等。
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可以保障居民的参与权利,增强居民自治能力,提高社区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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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一、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是指村级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它是农村基层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确保村务实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行的管理制度安排。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具有普遍性:在我国,农村是农民的重要居住地和生产地,每个村庄都是一个基层自治组织,都应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
2.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具有开放性:这是指村民通过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直接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并且有权利监督村级组织的活动。
3.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具有连续性:在任期内,村民委员会成员要进行经常性报告,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积极整改。
4.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具有民主性: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体现了村民的主体地位,村民能够通过选举和监督来参与村务管理。
二、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 建立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是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对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2. 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健全村民自治的机制,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村庄自治的法律制度,为农民自治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深化基层民主,强化村民自治的组织力量,促进村民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推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3)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的制度框架,确保村级组织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法定程序,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对制度和规章制定、实施、执行及结果进行监督,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5)加强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制意识和自治意识,引导村民以法律的方式参与村务管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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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特点" 20年来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演进,始终不渝地遵循着一个鲜明的价值主题:保障与扩大选民权利,推进选举的民主化。
在这一价值理念的导向下,村委会选举制度既对其他可借鉴的制度资源有所继承[10],又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成为目前我国民主程度最高的选举制度。
(一)选择性选择性是指根据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安排,选民作为权利的主体,享有比较充分的选择权,从而能够自主地、不受干涉地实现自己的意志。
选民的选择权贯穿于选举的全过程,包括选民对选举主持机关的选择权,对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选择权、对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的选择权,对最后当选者的选择权,对任期内村委会成员的重新选择权等等。
比较有特色的制度设计有以下几项:(一)推选产生选举主持机关。
作为选举的具体主持机关,村民选举委员会虽然是临时的,但在选举的组织与实施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主持机关是选举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
根据地方选举办法对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到选民登记、组织提名确定候选人,再到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等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选举主持机关。
2、选举主持机关的性质影响选举的性质。
选举是由一系列环节组成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选举主持机关的组织与管理,如果选举主持机关是由特定的利益集团所任命或操纵,选举就会偏离选民的意志,成为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
3、选举主持机关的活动影响着公民选举权利的实现。
法律所规定的静态的公民选举权利,必须依靠选举主持机关发动起来,才能成为现实。
在有的选举中,选举主持机关是任命的,或由某些人挑选的,不利于保持中立性。
在村委会选举中,为使选举主持机关只对选民的意志负责,选举制度对其产生、人数、回避做了如下规定:一选举委员会成员是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防止它被某一组织或利益集团所操纵控制;二是组成人数为单数,一般不超过十一人,便于意见发生分歧时,能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表决做出决定;三是一旦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正式候选人,就要退出选举委员会。
这是为了避免候选人利用在选举委员会中的地位为个人的当选谋取私利。
在1999年陕西省的村委会选举中,全省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基本由选民推选产生,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党支部做到不委派、不指定、不授意,受到村民的欢迎。
[11](二)直接提名初步候选人。
提名权同投票权一样是选民选举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选民不能控制提名,候选人是内定的,或是由某个组织、单位挑选的,选民的选举权利就是残缺的。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
可以1个选民单独提名(包括自荐),也可以若干个选民联合提名。
村民直接提名是唯一合法的提名方式,“协商”、“上级指定”、“组织提名”等都被排除在外。
(三)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
如何从众多的初步候选人中,按照差额的原则,筛选出适当数量的正式候选人,这在任何选举中都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有的选举中,法律规定由选举主持机关组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但是,“酝酿、讨论、协商”不是一种程序化的方式,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在这一过程中,选民的意志往往得不到尊重,选举主持机关则有可能利用这一机会,按自己的意志确定正式候选人,造成事实上的“指选”、“派选”。
即使选举主持机关没有违法,有的初步候选人或选民也可能因为不知道自己或自己挑选的候选人为什么没成为正式候选人,从而怀疑筛选过程的公正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初步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愿,公正、公平地确定正式候选人,各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做出了以下类似的规定:如果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人数多于差额人数,就要组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预选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
选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和计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一至若干人。
程序化的预选,使每个初步候选人都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无论是当选者还是落选者,都觉得公平合理。
当选者认为自己赢得光荣,落选者觉得自己输得服气。
选民因为自己掌握了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权利,对预选结果也不再心存疑虑。
(四)罢免权使选民享有重新选择的权利。
村民的罢免权是其选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没有罢免权,村民的选举权就是不彻底的、不完整的。
罢免权体现了村民对当选人始终保持着重新选择的权利。
这种随时撤换的权利,是选民对当选人监督、制约权利的体现,对当选人的行为取向与行为方式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
为了保障村民罢免权的顺利实施,各地的选举办法在村委会组织法有关罢免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罢免的程序保障,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在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行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发生了近百起村民自发罢免村委会主任或整个村委会班子的事例。
罢免的启动与成功,使村民参与的深度和有效性得到很大提高,保障了选民选择权利的完整性与连贯性。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乐村村委会主任于1996年由镇里“指选”产生,村民对此很有意见。
1998年,该主任利用灾后重建的机会,以权谋私,更加重了村民的不满,开始向上级反映情况,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1998年11月4日,村民从电视中得知《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行后,立即买书学习,随后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联名提名罢免该主任。
1999年3月6日,村里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严格按照程序罢免了该村委会主任。
通过上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罢免权对选民至关重要,甚至能够使选民由弱势变得相对强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选民由于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造成的无力感。
据预测,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村民罢免村委会干部的案例数量将会有较大增长。
(二)竞争性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竞争性体现为两点,一是差额原则,二是关于竞选的规定。
在差额的基础上,为了自己当选,村委会选举制度允许候选人之间展开公平、公开的竞争。
地方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一般都规定:在投票日前,选举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也可以组织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并回答选民和其他候选人的提问,但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竞选的合法化,对于村委会选举有重要意义。
有的观察者认为:“村委会选举的一个重大成就是不但公开打出了‘竞选’的旗帜,并且越来越具有竞选的实质内容。
”[14]更有人将之称为“整个中国农村选举中最大胆、最重要的突破。
”[15]透过这项规定,可以看出这种竞选与西方国家竞选的不同之外:第一,竞选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不得自行开展竞选活动。
所以,竞选活动是激烈的,同时也是有计划、有秩序的。
第二,竞选是个人之间的竞争,无党派背景。
在西方社会的选举中,政党与选举的关系非常紧密,“若无强大的政党为后盾,公民是难以被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的,因此,只有政党提出的候选人才会有极大的当选机会,才会有实际意义。
”[16]在我国村一级,合法的民主党派没有基层组织,就谈不到提名候选人。
根据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直接提名的规定,村党支部也没有提名权。
所以,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是个人道德感召力与才能的竞争,每个人都声明自己的治村方案有利于全体村民。
第三,公费竞选。
西方的竞选需要花费巨额经费,限制了大多数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而在村委会选举中,根据法规规定,村级选举费用包括竞选费用都从集体收益中支出,候选人不必为竞选支付费用,这有利于大多数选民参与。
竞选的一般程序是:在选举日前,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位候选人在全体村民面前,发表治村演说,主要内容有个人简历、竞选条件、任期目标、工作措施以及对村民的承诺,号召大家投自己一票。
候选人之间可以互相提问,还要回答选民提出的各种问题,接受选民的检验。
为了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有的村将候选人的竞选演讲录音,在村广播站反复播放。
有的村还通过录像,在闭路电视上反复播放,让选民坐在家中就能品头论足,进行比较。
也有的组织候选人走家入户宣传自己。
把竞争机制引入选举,打破了以往选举死气沉沉的局面,使选举变得有声有色,候选人和选民都处于主动参与、积极竞争的状态,二者的直接互动又活跃了整个村庄的气氛。
竞选为候选人展示自己的能力,争取当选提供了均等的机会,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参与选举,并使他们脱颖而出;也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做出正确判断,在比较中做出理性的选择,使更有民意基础,更有能力的人进入村委会;竞选演说也同时增强了选举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地下”竞选活动,克服家族、派性带来的消极影响。
竞选对选民和候选人的影响是直接而迅速的,可以改变候选人在选民心目中的形象,使选民重新做出选择。
例如,吉林省梨树县王家园子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有刘、王二人。
预选时,刘得了550票,王得了464票。
经过竞选演讲,王以懂经济、办实事的形象给选民留下深刻印象。
投票后,王以高出刘200多票的751票击败了刘,当选为村主任。
在选举结束后的采访中,一位选民表示,“竞选不竞选大不一样。
我在预选时投了刘的票,因为他原来就是村党支部副书记,一般来说有工作经验。
可后来听了王和刘的竞选演说后,我改变了主意,觉得王讲实话、办实事,比较务实,懂经济、能干。
所以,正式选举时我投了他的票。
”另外一位青年农民也谈到,“正式选举前,我都投了自己的票,听了竞选演说后,觉得王更好,他提的治村方案、办法,更实际、更可行,给人的印象是一个懂经济、有实干能力的人。
所以,最后我投了他的票。
我觉得竞选演讲对人有很大影响。
”[17]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竞选为中国最普通的农民搭建了一个自我表现的舞台,使几千年来一直沉默、压抑、被“面子”文化束缚的农民焕发了生机和活力,从而敢于、乐于在竞争中挑选别人与被人挑选,塑造着一种新型的社会人格。
竞选目前又有了新发展。
一是出现了报名竞选制。
自1998年后,吉林省梨树县制定了《梨树县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在村委会选举中实行报名竞选。
凡愿意参加竞选的选民,可自愿参加竞选演讲,演讲者必须在演讲正式开始三日前向选举领导小组报名、填写登记表、上交一份演讲材料,及对村民的承诺。
没按规定报名登记者,视为放弃竞选机会。
二是竞选程序日益规范化。
河北省迁西县以县政府文件的形式在全国第一个制定了《治村演说规则》,对演说的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内容,及村民提问的范围、顺序、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