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分析

股票质押式回购分析
股票质押式回购分析

商业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模式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股票质押融资活动日益活跃。股票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中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较短。2013年5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同年6月该业务正式上线,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方式。相较于其他股权质押模式,股票质押式回购因其较为灵活的操作和流程获得了较快发展。201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从融入方准入、标的证券、业务持续管理、违约处置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该业务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简单说:个人、企业等用股票作为抵押品,向券商银行等借钱,待到期后还钱,解冻质押的股票(不限股票,基金、债券均可,但2016年10月监管层有意将标的限定为股票)。因此,股票质押式回购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但与普通的抵押贷款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结构与模式更

为复杂,有场内与场外之分。2013年前,以场外为主,主要是股票质押,银行与信托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机构;但在2013年证监会正式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因标准化、审批效率高、违约易处置、风险相对低等优势,以券商为主导地位的场内模式慢慢吞噬场外市场,成为了主要的模式。

场内模式下,融资人是持有股票的个人或企业,股票可以是流通股或限售股;出钱的是券商自营与券商所发行的资管产品。借钱的期限要求在3年以内,但普遍在1-2年;借钱的利率固定,由双方协定,取决于期限与股票情况等因素,目前普遍在5%以上。

具体流程安排上:

(1)融资人向证券公司提出质押股票借钱的申请,并将股票足额置于托管账户;

(2)证券公司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同时将拟划拨的钱存入交收账户;

(3)交易所再上报给中证登,中证登收到后,冻结股票,将交收账户的钱划拨至融资人的账户。

场外模式由银行和信托主导,银行或信托收到申请后,需要先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即对个人或企业的历史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做调查,流程与贷款相似。在具体流程上,由融资方(个人或企业)与出资方直接在中证登柜台进行登记办理。

二、银行如何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

我们先来看场内模式。银行参与场内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要么是先由券商自营资金出资,然后打包成股票质押受益权,由银行出资购买;要么是通过认购券商资管产品的方式间接参与,主要有“一对一”与“一对多”两种交易结构。

在“一对一”交易结构下,银行理财资金会先发起设立单一信托计划或基金专项计划,然后信托或基金专项计划去认购约定好的券商定向资管产品,同时约定银行理财资金主要投向股票质押式回购。

当然,银行也可以直接对接券商的定向资管计划,但这种模式下,缺少了隐性刚兑的信托计划的保护(或基金专项计划),一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亏损,银行理财资金便会直接受到冲击,这种风险对于“刚兑”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是难以承受的。

所以,银行理财一般都会采取“银行-信托-券商”的模式。在整个模式流程中,银行可直接提供交易两头,既提供资金也提供项目,券商变成纯通道;也可由银行出资金,券商提供项目,定向资管计划成为主动管理型计划。

而在“一对多”的交易结构下,银行理财资金通过认购券商小集合优先级资金的方式参与,由券商自有资金或拉其他社会资金担任劣后层作为安全垫,一旦发生风险损失,由劣后层承担损失,作为优先层的银行理财获得固定收益,基本不承担风险损失。

但同时由于劣后层承担了更高的风险,需要相应的风险溢价补偿,因此劣后层也会要求在满足优先层的固定收益后,获取多余的浮动超额收益。一般情况下,劣后与优先的比例在1:1.5-1:2.5之间。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发现银行参与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全部以借券商通道的形式开展,银行需要多花费几十甚至上百BP的通道费。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为什么不直接参与呢?

这就要说到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与监管规定了。

直观看,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尽管融资人以股票做抵押,易变现处理,但其实出钱方还是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信用风险。如果借钱人到期无法偿还本金,而质押的股票又出于各类原因(如司法冻结)无法及时变现补偿,则实际这桩借贷关系是违约了的,不但利息没有保障,本金也会赔进去。

二是市场风险。即使最后上述股票能够变现偿还,但也面临着股价波动的风险,如果股票大幅下跌,质押股票的市值无法覆盖借出的本金,那出钱方实际也面临着亏损。

基于以上两类风险,出钱方有必要采取风控以应对可能的违约浮亏。具体的风控措施通常从以下几点来展开:

一是在业务开展前,提前做好尽职调查。主要是对质押标的股票与融资人进行调查,看是否存在缺陷,股票背后的企业经营状况、历史沿革、稳定性等各方面也是重点,必要时还可要求融资人增加相应的担保抵押物;

二是在出钱时对质押股票市值打折,即设立调整质押率,风险越大,给越低的质押率。比如说你质押了1亿的股票,但我只借给你0.5亿,质押率便是50%。在设置质押率时,需要综合考虑质押股票资质、期限、融资人的资信等多方面因素(图表5)。

目前,我国全部A股的质押率普遍低于50%,流通股深交所稳定在40%左右,上交所相对高一点,在42-43%左右;限售股则基本在40%以下。

三是每天对质押的股票市值进行监督,即采取盯市的做法,设立预警线与平仓线。如果股价下跌后,质押的股票市值下降,你股票账户中的钱低于预警线,那我就会通知你赶快补仓,增加质押股票或加现金(仅限上交所);如果不及时补仓,股价继续下跌触碰到平仓线,那我便直接变卖股票化解风险。

以上几点风控措施,第一点和第二点银行都可自己执行,没有太大问题,但对于第三点,银行却无能为力。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不能投资股票市场,不能在券商开户。这意味着银行不能每天盯市,如果一旦借钱的人违约,银行也不能直接在交易所变卖质押股票及时弥补损失。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因此,银行理财资金需要借用券商的通道,以资管产品的名义在券商开户,委托券商盯市,一是在规避监管法规的限制,扩大理财资金投向;二是防范风险,给自身提供一个保护层。

在具体投资时,券商会对融资人进行把控,凭借自身经验给出相应的风控建议,但作为出资人的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会自己

提出相对保守的警戒线与平仓线,而融资人则不想因为过低的警戒线与平仓线频繁补仓,占用过多的资金,会进行讨价还价,这时券商便在客户与出资方之间协调撮合统一,促成交易。

最后,我们再来看场外模式。

银行参与场外股票质押也主要是两种模式,一是直接采取股票质押贷款的方式,以股票(股权)作为抵押物,给融资人提供贷款;二是采取股票质押收益权买入返售方式,借助信托间接参与。

第一种交易结构相对简单,我们重点看第二种。第二种买入返售方式有多种交易结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三方协议模式(图表9)。这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

(1)A银行出资,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同时约定资金用于发放场外股票质押式贷款。如此,A银行便获得了这个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即获得收益的权利);

(2)然后B银行以同业资金买下A银行的信托受益权,如此B银行成为了信托计划的实际出资人;

(3)最后C银行出保函,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1天,买下B银行从A银行手中受让的信托受益权。

在以上过程中,C银行是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也是这次股票质押收益权买入返售模式的实际发起人。通过这种方式,C银行间接得参与了股票质押回购,获得了信托计划承诺的固定收益,资金退出时间即信托计划到期时。

与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相似,场外模式也面临着相同的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也需要逐日盯市,设置警戒线与平仓线,一般由信托机构担当。

但与场内模式有所不同,场外模式下,质押股票的融资人一旦低于平仓线,出现违约,银行信托等机构不能马上在市场上变卖止损,而是需要走司法程序,类同贷款处理,从判决到处置的时间很长。

因此,银行参与场外质押式回购比场内要更为谨慎,审批周期也更长,一旦发生触及平仓线的情况,银行一般会与融资人协商解决,或在业务开展前要求增加其他担保抵押物,同时进行强制公证,减少司法处置的时间。

三、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有何限制?

除了知道如何开展业务外,我们也需知道当前及未来可能对这类业务的监管形势。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此类业务自身发展的监管;二是对银行参与此类业务的监管限制。

我们先来看后者。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G06理财业务月度报表中披露,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已经正式被确认为非标资产,而场外质押式回购由于其结构非标准化,早已被确认为非标资产。因此无论场内场外,股票质押式回购都已成为非标资产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是需要占用非标额度的。而银行理财资金的非标额度的限制主要有三点:一是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中规定的35%与4%孰低;二是专门针对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等投资股票质押限制;三是2016年7月发布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

最后,对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发展,证监会也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条例,最新的是2016年10月下旬证监会拟提出的股票质押式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未来监管层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展的一个引导趋势。

图表11是我们对2016年10月下旬的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简单解读,从总的目标趋势来看,证监会有意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规模的扩张,以及控制并去化杠杆,防范市场风险的政策导向,是金融去杠杆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上的一个缩影。

对于业务开展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整体规模仍会增长,但受监管影响扩张速度会放缓。同时由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仍然属于相对高收益的固定收益资产,吸引着银行资金的加快进入,以及监管所提计提风险准备金等因素影响,后期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利率有下滑的趋势,整体业务竞争会更为激烈。

不过考虑到此前券商相对于银行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优势在于高效、标的证券以及质押率等方面,若后续征求意见稿确切实施,将压缩券商在股票质押市场上的优势,对银行或构成利好。银行在监管大潮下,应当主动适应新的监管环境,适当评估自身的监管额度,谨慎平稳发展。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在加快自身经营转型的过程中,也逐步加大了在资本市场的资产配置,参与形式包括结构化配资、股票质押式回购、定向增发、打新、量化对冲等,但整体对资本市场的介入程度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中国银行业协会《2015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银行资金入市规模约为1.6万亿元,其中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市场的规模为1.3万亿元。而若基于全面风险管理视角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在当前去杠杆、强监管的背景下,银行资管应更加合规、稳健地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展现状及特点

股票质押式回购一般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该业务推出以来,市场规模保持较快发展。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2014年末两市存续规模约为3375亿元,2015年末两市存续规模突破7000亿元,截至2016年8月末,两市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突破了万亿元大关,总结起来具有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资金融出方来源多样。根据《业务办法》规定,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

客户,资金来源较为多样化。根据《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16)》,

截至2015年末沪深两市证券公司待购回初始交易占比52.43%,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占比47.57%。2016年融出方结构逐渐发生变化,证券公司不再是场内股权质押的主要资金融出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作为出资方的规模占比逐渐下降,而来自券商集合计划及定向资管计划的占比超过六成。

二是资金融入方以机构类股东质押为主。根据《业务办法》,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根据Wind数据,从2014—2016年近三年变化情况看:一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上市公司逐渐增加,2016年全部A股中有936家上市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占上市公司总数31%,比2014年分别增加320家和提高7.23个百分点;二是参与股票质押的股东个数逐渐增加,2016年全年比2014年全年增加602个;三是机构类股东(含公司、合伙企业等)质押占比较大,无论从质押股数还是股票参考市值角度,机构类股东均占有较大比例,2016年质押股数和股票参考市值分别占比68%和58%。

三是主板上市公司参与质押占比逐渐增加。沪深交易所总体分布上,深交所参与的上市公司较多。2016年深交所和上交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公司个数分别占比71%和29%,这主要与两个市场上市公司的类型、规模、股票性质等有较大关系。与此同时,近三年该项业务所属板块呈趋势性变化:一是主板上市公司个数占比逐渐增加,2016年末个数占比38.89%,比2014年末提高8.21个百分点;二是

中小企业板整体为较活跃的融资主体。中小企业板2016年参与该业务公司个数占比约36%,质押股票参考市值占比约34%。

四是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率波动性较大。限售股质押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沪深交易所也规定,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质押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根据交易所披露数据,2014年3月至2016年末,上海证券交易所无限售条件股份平均质押率47.05%,有限售条件股份平均质押率34.89%;深圳证券交易所两类股份平均质押率均低于对应的上交所数据。从质押率波动幅度情况看,无限售条件股份平均质押率波动幅度大于有限售条件股份,以无限售条件股份为例,上交所2014年3月—2015年6月平均质押率较高,随后2015年下半年迅速下降,2016年基本围绕40%小幅波动,深交所保持了类似的变化特征。

五是制造业上市公司质押位于前列。根据Wind统计,2016年全年发生股票质押式回购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相对分散,化工、机械、金属、非金属与采矿、电气设备、电子设备等行业位于前列。其中,位于前三位的化工、机械以及金属、非金属与采矿合计占比22%,主要分布地区以广东、江苏、浙江为主。与2015年行业分布相比,金属、非金属与采矿行业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个数明显增加。

银行资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面临的

主要风险点

随着“去杠杆”深入推进和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的加强,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需求有望增加,但也存在部分上市公司

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股权质押资金用途较为随意、个人股东投后监管难等问题,这些风险点的产生,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一,“去杠杆”政策加剧风险防控复杂性。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三去一降一补”的政策要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逐渐被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其中,针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等问题,一行三会拟推动统一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3月以来银监会连续发布多份文件主动防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进行了专题分析,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将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金融领域去杠杆和控风险的监管措施将产生深远影响。具体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深交所2017年6月已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办法进行了修订,后续在从严监管背景下,监管层可能从融资方、融资用途、集中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以促进该业务的稳健发展。新的政策要求短期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大了银行风险预判的难度。

第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融资人信用风险。融资人通常分为企业和自然人两类。在“三期叠加”背景下,实体经济的压力首先表现为部分企业融资人由于行业低迷、经营不善、盲目扩张、公司治理缺陷等原因导致财务状况恶化,加上前期的过度融资和投资,容易引起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可能出现不能按时足额回购的违约风险。融

资人作为自然人的,不确定因素相对更多,抗风险能力较弱,增加银行的后续管理难度。此外,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可能面临融资人的道德风险,有实证研究发现大股东股权质押和大股东资金占用往往呈正相关关系,上市公司股价被高估会推动大股东股权质押。此外,信用风险暴露后标的证券的风险处置也受到股票类型、质权效力等因素制约。

第三,市场高波动引发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交织。市场行情变化导致价格波动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的重要方面,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下跌引起履约保障比例变化,使融出方可能面临损失风险。与国外市场相比,目前中国股票市场整体还不太成熟,一旦标的股票价格大幅波动,融资人不能及时追加股票质押或提前回购,遭遇强行处置,可能由于二级市场的“践踏效应”触发更大的股价崩盘风险。当该业务具有市场整体处于高位、质押标的证券价格近期涨幅过大、质押回购期限较长等特征时,将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此外,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有较强的传导性,当标的证券价格跌破预警线甚至平仓线时,如市场整体流动性不足可能无法对所质押股票进行处理,特别是质押股票股数占比越高或者股份性质特殊的,在变现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越大。

第四,操作风险隐患来源更加多样。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至少涉及银行、证券公司、融资人三方主体,操作风险不仅贯穿于业务的全流程,而且可能发生在不同参与主体。操作风险主要体现为人员操作不当、系统故障、外部突发事件、盯市管

理和标的股票风险处置中的失误等,如系统运营中断易引发连续性风险或者人员在执行交易指令等交易过程中出现错误,此类风险往往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引发,并且难以量化。此外,由于个别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风险揭示不准确,导致银行对个别融资人的尽职调查可能存在不全面、不深入的问题,评估融资人风险时容易出现偏差。

第五,关键风险指标管理精度有待提高。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押率和集中度是较为关键的两类指标。在质押率管理方面,一般来说标的证券质押率主要依据股票所属板块、融入方情况、回购期限、有无增信措施等因素确定。目前,银行在实施差异化质押率风控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平衡融资方融资需求和风险有效覆盖的关系,还有待细化质押率管理和根据市场变化等因素及时动态调整。集中度风险管理重在控制由于资产组合的分散化不足,导致单一维度风险敞口的过度暴露。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显示,2017年4月末一周单一股票质押率高于50%的个数占比约为3.38%。有分析认为,质押集中度风险是股票质押项目风险事件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估值越高、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越倾向于提高集中度实现质押融资。如果集中度风险控制不当,不仅增加了变现困难,更易引发市场负面连锁反应。

风险防控措施及建议

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投资原则,将股票质押式回购纳入资产管理业务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建立全流程风险管理机制,实现事前能识别、事中能控制与事后能处置。

首先,应强化尽职调查。银行应严格准入标准,首选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股票作为质押物,明确不允许准入质押标的要求,准确详实地调查融资人经营情况、信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拟质押证券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融资人为个人客户的应关注其质押比例、个人前期融资行为特征、关联关系等情况,防范由于个人短期行为带来潜在风险。通过对接人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院等各类信息源,全面真实掌握融资人融资情况、不良信用记录、诉讼记录等。必要时采取适当增信措施,要求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等。

其次,做实投后管理。一是落实盯市管理要求。合理设立预警线和平仓线,动态监控标的证券波动情况。加强对证券公司等合作机构的管理,根据协议要求相关机构履行盯市管理职责。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时,视事件严重程度及时启动应对措施。二是前瞻识别潜在风险。扩大风险信息来源,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全面、及时、灵敏监测可能影响融资人回购的风险隐患,并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发布预警,采取针对风险管控措施。三是提升风险处置有效性。对于发生违约的,要及时启动处置措施,视融资人类型、标的证券类型、有无担保措施等,综合采取场内处置质押物、诉讼等手段,提升风险项目综合回收水平。

股票质押式回购分析

商业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模式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股票质押融资活动日益活跃。股票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中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较短。2013年5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同年6月该业务正式上线,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方式。相较于其他股权质押模式,股票质押式回购因其较为灵活的操作和流程获得了较快发展。201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从融入方准入、标的证券、业务持续管理、违约处置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该业务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简单说:个人、企业等用股票作为抵押品,向券商银行等借钱,待到期后还钱,解冻质押的股票(不限股票,基金、债券均可,但2016年10月监管层有意将标的限定为股票)。因此,股票质押式回购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但与普通的抵押贷款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结构与模式更

为复杂,有场内与场外之分。2013年前,以场外为主,主要是股票质押,银行与信托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机构;但在2013年证监会正式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因标准化、审批效率高、违约易处置、风险相对低等优势,以券商为主导地位的场内模式慢慢吞噬场外市场,成为了主要的模式。 场内模式下,融资人是持有股票的个人或企业,股票可以是流通股或限售股;出钱的是券商自营与券商所发行的资管产品。借钱的期限要求在3年以内,但普遍在1-2年;借钱的利率固定,由双方协定,取决于期限与股票情况等因素,目前普遍在5%以上。 具体流程安排上: (1)融资人向证券公司提出质押股票借钱的申请,并将股票足额置于托管账户; (2)证券公司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同时将拟划拨的钱存入交收账户; (3)交易所再上报给中证登,中证登收到后,冻结股票,将交收账户的钱划拨至融资人的账户。 场外模式由银行和信托主导,银行或信托收到申请后,需要先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即对个人或企业的历史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做调查,流程与贷款相似。在具体流程上,由融资方(个人或企业)与出资方直接在中证登柜台进行登记办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

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二章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考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 B.投资淘汰类产业 ? C.新股申购 ? D.买入股票 我的答案:A 2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 C.质押股票情况 ?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3 . 记入黑名单的适用对象包括()。 ? A.规范生效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B.规范发布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C.所有存续的客户 ? D.规范生效后新发生的交易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至少 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我的答案:ABCD 2 .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 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我的答案:ABCD 3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一律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 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即需要被证券公司记入黑名单并向行业披露。()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符合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 .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 对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 指引(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部门的内部控制水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所指的“隔离墙机制”是指在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各业务部门之间设立的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隔离机制,从而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在机构、人员、资金、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隔离,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有效风险防范。 第三条隔离墙执行过程实施强制留痕要求,各相关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流程。 第四条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控制办法,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与自营、客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的有效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传递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涉及的部门在组织、制度、信息、资金、财务上建立健全隔离墙机制,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对独立。 第二章物理隔离、岗位隔离、资金隔离和业务隔离 第六条公司根据内部制衡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严格分层审批机制;明确职权、管理程序和业务流程,使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解说词) 目录 第1页: (2) 第2页: (2) 第3页: (2) 第4页: (3) 第5页: (3) 第6页: (3) 第7页: (3) 第8页 (3) 第9页 (3) 第10页: (4) 第11页 (4) 第12页: (4) 第13页: (4) 第14页: (5) 第15页: (5) 第16页: (6) 第17页: (6)

第1页: 继沪深交易所推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后不久,上市公司股东将再次迎来新型融资方式,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3年5月24日,中登公司与沪深交易所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较此前开展的约定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便捷性和操作性更强,并将大幅提升券商盈利能力。下面我们叫来介绍一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2页: 今天的讲座分6部分内容,分别为:创新意义、业务定义,业务模式,业务类比,业务实现和风险概述。 第3页: 两交所推出的该项业务,有利于解决以下三方面的现状: 1、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⑴市场上融资平台有限,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改善融资现状,为市场提供新的融资平台; ⑵对于上市大股东说,盘活证券资产,是他们首要解决的问题,若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他们不得不通过二级市场上减持股票,对股价造成一定冲击,影响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利益,该项业务的推出,为他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缓解大股东减持造成的市场压力。 2、满足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需求旺盛,目前市场上股票、基金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又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因此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种新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3、提升证券公司的中介服务能力 ⑴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影响,普遍存在利润快速下滑,行业收入结构不合理,净资产收益率低等现象,因此创新业务对于券商的转型和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⑵之前市场推出的融资融券、约定购回等创新业务都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 ⑶提高行业竞争优势,股票质押回购推出之前,股权质押市场主要由银行、信托主导。证券公司券商进军股权质押融资市场后,将凭借其独有的客户资源优势和业务运作优势成为股权质押市场的主力。

股票质押案例

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资方”,即客户)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出资方”,即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融入资金、支付收益、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和期限品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品种为股票、债券、基金。 共设立28日、91日、182日、1年、2年和3年等6个期限品种。 (二)业务模式 通过交易场所内交易的形式完成融资、还贷的全过程,即“一个协议,二次交易,多重机制”: 1.“一个协议”是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二次交易”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3.“多重机制”包括远程质押、补充质押、部分解质、场外了结

等,客户无需到登记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直接通过交易方式实现远程质押,在股价下跌时客户可通过补充质押的方式实现资产追加以控制业务风险,在股价上涨时客户可通过部分解质的方式解除部分股份以盘活多余资产,并可通过场外支付利息、追加现金等方式实现利息支付和控制风险。 (三)适用客户 1.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等因素影响,无法通过坚持变现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2.有资金需求,但是时间要求非常急,无法通过银行、信托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3.有投资机会,同时不愿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客户。 ××市国资委持有B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共1.5亿股,目前尚处于限售期,该国资委希望盘活该部分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了解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该国资委拟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融得资金,用于市政建设,以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国资委拟1亿股证券B 进行质押融资。该股票在提交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5.00元,该股票为解禁限售股,折算率申请40%,可融资金额

c15046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介绍 课后测验 100分

c15046课后测验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A. 5% B. 10% C. 20% D. 5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制定违约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标的证券 的()。 A. 种类 B. 方式 C. 数量 D. 时间 您的答案:D,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违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关于“合法原则”规定的行为是()。 A. 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业务 B. 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C. 内幕交易 D. 操纵市场 E. 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 您的答案:B,A,C,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 A. 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

B. 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 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 C.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 责任追究机制 D. 及时根据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您的答案:B,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特殊融入方一般包括()。 A. 上市公司董事 B. 上市公司监事 C.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 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 的200%,其中资管计划资金也包括在内。()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 售条件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目录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3) 第二章清算与交收 (4) 第三章质押登记 (7) 第四章股票质押式回购当日司法冻结的处理 (10) 第五章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10) 第六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1) 第七章数据接口说明 (11) 附件:质押登记费标准(向融入方收取) (13)

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保障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切实执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综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 管理实施细则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筛选和管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下跌将降低客户履约担保能力。在客户违约后,公司将直接面临标的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持续稳定、符合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制定了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 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定义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宽标的证券范围,适当的质押率标准。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时,要求不存在着潜在的退市风险。以下股票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 2、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 3、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ST);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

5、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6、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 8、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 9、法律法规限制本公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 10、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基金时,要求基金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以下基金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 2、上市交易时间不足1个月; 3、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4、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 5、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 6、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债券时,原则上要求债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以下债券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2、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信用评级未达到相应级别; 3、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发行人经营情况不稳定,有违约或延迟支付历史;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协议 甲方(融入方) (一)个人投资者: 姓名:资金账号: 上海A股证券账号:深圳A股证券账号: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名称: 资金账号: 上海A股证券账号:深圳A股证券账号: 机构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机构授权代理人资料: 授权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乙方(融出方/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邮政编码: 400023 联系电话: 96 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 (融出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特别提示:乙方根据编号为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乙方仅为管理人,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承担。 (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委托人 (一)个人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二)机构 名称:机构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特别提示:乙方根据编号为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乙方仅为管理人,相关法律后果均由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承担。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本协议而言,指甲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给乙方,向乙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本协议中“回购”也称为“购回”。 (二)标的证券:是指乙方认可的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它证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100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黑名单情形()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 A.10 ? B.5 ? C.2 ? D.1 我的答案:B 2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 C.质押股票情况 ?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3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 B.投资淘汰类产业 ? C.新股申购 ? D.买入股票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 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我的答案:ABCD 2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我的答案:ABCD 3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至少 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符合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即需要被证券公司记入黑名单并向行业披露。()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再认可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也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 对错 我的答案:错 4 . 会员在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成功后,当日即可允许相应融入方、融出方参加股票质押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常见问题 1、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何特点? 成交效率高:场内成交,实现快速质押和融资,T日交易,T+1日可取资金。标的证券广: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股均可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券安全:统一规则和要求,提高监管有效性,降低市场风险。 期限灵活:客户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选择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可提前或延期购回。 交易安排灵活:交易要素由客户和证券公司场外协商达成,具有充分的灵活性(质押率、购回价格等)。 资金来源拓宽:对接: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3、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4、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准入条件是什么? 机构/个人客户均可参与,需要满意足以下条件: ◇融资金额达到50万起(必须有实际融资需求才能开通),无开户时间限制◇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状态正常 ◇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年满十八周岁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不存在其它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融入方应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符号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5、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时间? 沪市: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深市: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6、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期限? 由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最长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交易期间客户选择延期购回的,延期后的交易总期限不超过3年。 7、如何参与交易申报? 客户需临柜办理,每次交易前,须签署当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来确定当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8、交易申报是否可以撤单? 沪市:在交易时间内支持对撤单的申报处理 深市:实时成交,不支持撤单 9、哪些股票可以作为标的证券? 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ST、*ST股票除外)、基金、债券或其他沪深交易所认可的证券。 剔除以下证券: ◆B股股票 ◆暂停上市A股股票 ◆进入退市整理期A股股票 ◆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探析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探析 1.概况 1.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定义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分解为初始交易、履约管理和购回交易三个部分: ●期初,融入方与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下同)订立交易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将标的证券按照约定价格质押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对应的初始交易资金。初始交易金额与标的证券市场价值的比值为质押率,体现了标的证券对融入方履约购回的保障程度。 ●期间,按协议约定融入方定期支付利息,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盯市,并采取相应的 履约风险控制措施。 ●期末,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回交易资金,回购对应的标的证券。购回交易金额是 尚未偿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之和。 1.2业务基本要素 a.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 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标的证券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 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国有股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 应遵守对股票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已作 出的限售承诺,且解禁日应早于购回到期日。 b.回购期限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可实行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等灵活的业务机制,投资者可根据需求选择适当期限,同时可根据突发状况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 c.资金用途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所获得的资金用途广泛,可用于生产经营、证券投资、补充短期流动性、优化资产配置等; d.证券权益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资金融入方所持标的证券不过户,相应证券权益由客户自行行使。 e.融资利率及付息方式 融资利率通常低于市场水平。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的客户,可选择到期还本付息;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上的客户,付息方式可选择半年付息,减轻客户财务压力。 f.信息披露 对于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股份数量超过上市公司股本的5%时,股东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融资方客户违约而处置股票时,须履约股份卖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因融资方客户违约而处置股票时,须履约股份卖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国有股东在签署交易相关协议后,应报上级主管财政机关并取得《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其中备案文件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质押可行性报告及公司决议;质押协议副本;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质押法律意见书; 1.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产生背景 2012年10月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券商为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开闸。2013年5月24日,上交所公布与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制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业务办法》规定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关细则包括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此项创新业务有利于满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推动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利于稳定市场,减少因被动减持造成的不必要的冲击。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证券公司发挥金融中介服务的本质作用。更快速、便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将有效提升券商经营杠杆,提高资本收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管理指 引(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回购的盯市预警、分级管控工作流程与操作标准,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隐患,保障客户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明确股票质押回购在待购回期间的盯市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风险监控人员安排、风险监控内容、风险识别、分级与报告、风险通知与反馈、风险处置措施等内容,该指引是公司股票质押回购及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监控人员安排 第三条分支机构及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承揽部门”)对所辖股票质押回购客户资质及风险隐患进行把控,安排专人对相关交易进行盯市监控及风险预警,并建立相应的风险事件报告机制。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对这些指标指示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并对监控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进行风险报告。 第五条分支机构及信用业务管理部建立科学有效的交易盯市风险监控体系,实现多角度盯市,在日常风险监控过程中,分支机构和信用业务管理部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

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 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 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 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 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信用交易部职责: 1、提出调整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的方案; 2、拟订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质)NO:D- 融入方普通资金账户号: (三方)融入方姓名/全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图标)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应对自身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您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而产生损失。 您应保证自身具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若您通过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您应确保您有权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交易协议及其各项附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 您应确保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您可能被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2、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是否已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3、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融出方为本公司时,本公司既是您的交易对手方,又根据您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本公司未如期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 融出方为本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本公司根据您和本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4、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您将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您可能会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市场风险。 5、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若您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未购回或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您未提前购回且未按约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有权处置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的全部标的证券,并将违约处置所得资金从您资金账户中全额扣划用于抵偿您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融出方有权继续向您追偿。 本公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抛售的价格、时机、顺序将不受您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C18029S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100

C18029S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100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黑名单情形()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A.10 B.5 C.2 D.1 我的答案:B 2 . 记入黑名单的适用对象包括()。 A.规范生效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B.规范发布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C.所有存续的客户 D.规范生效后新发生的交易 我的答案:A 3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A.融入方情况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C.质押股票情况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 A.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B.以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C.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D.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我的答案:ACD 2 .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对于单只股票的质押集中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70% B.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50% C.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D.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我的答案:CD 3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不得为()。A.金融机构 B.从事私募证券投资的机构 C.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机构 D.从事个人借贷等业务的机构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适用于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出资)

(质)NO:D-D- 融入方普通资金账户号:(三方)融入方姓名/全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适用于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出资)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图标)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融入方):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应对自身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您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而产生损失。 您应保证自身具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若您通过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您应确保您有权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交易协议及其各项附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 您应确保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您可能被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2、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是否已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融出方是否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主体资格。 3、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因融出方为本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指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同)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本公司根据您和本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4、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您将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您可能会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市场风险。 5、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若您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未购回或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您未提前购回且未按约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有权根据本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委托处置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的全部标的证券,并将违约处置所得资金从您资金账户中全额扣划用于抵偿您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融出方有权继续向您追偿。 本公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抛售的价格、时机、顺序将不受您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除上述风险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各类风险。在

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操作注意事项的通知

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操作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0 发布人:周小淇作者:周小淇点击数:99 阅读人数:51 点评数:0 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操作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经纪业务分公司及营业部: 根据公司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使各营业部熟悉业务操作、促进公司股票质押业务顺利进行,现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操作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1.权限开通 营业部客户完成征授信业务后,营业部可根据客户需求开通沪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权限在2.0账户系统“证券——上海会员综合业务/深圳会员综合业务——综合业务协议签署”,填写相关信息,深市综合业务协议签署中“签署风险认知书的日期”为客户签署《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风险揭示书》的日期。沪市权限T+1日开通,深市权限T日开通,权限开通后可进行股票质押业务,权限开通后,在征授信审批流程中回复权限开通情况。 2. 股票质押相关业务 股票质押业务共分为:定价申请、交易协议签署、初始交易委托、提前/延期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申请、购回交易委托6个部分,操作注意事项如下: ⑴股票质押交易定价申请 营业部根据前期和客户约定的相关信息,填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交易定价申请书》(以下简称《定价申请书》),可通过传真或扫描提交信用交易部进行审批。提交日不得晚于股票质押交易协议书签署日。 ⑵交易协议书申请 营业部填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书》)并在06集中交易系统“产品——上海综合业务/深圳综合业务——股票质押——合

同管理——初始交易申请”录入交易协议书要素。营业部将填写的《交易协议书》,通过办公网“业务管理——信用交易部——股票质押交易审批(自有)/(资管)——股票质押业务交易协议书审批”进行上报。并将《交易协议书》(一式三份)送至信用交易部。 若客户使用其所持解除限售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参与业务,质押股数超过总股本的0.95%,则按照《关于客户使用所持解除限售流通股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注意事项》办理。 ⑶初始交易申报 客户可选择填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购回)交易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若客户填写《授权委托书》,则初始交易日和购回交易日不需临柜办理业务。营业部将填好的《授权委托书》送一份至信用交易部。 营业部按照《交易协议书》的内容,填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委托单》(以下简称《初始交易委托单》),若客户已填写《授权委托书》,则《初始交易委托单》无需客户签字。营业部通过办公网“业务管理——信用交易部——股票质押交易审批(自有)/(资管)——股票质押业务初始交易审批”进行上报(若有《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并将一份《初始交易委托单》送至信用交易部。初始交易下一交易日,资金到客户普通资金账中。 ⑷补充质押 若待购回期间,客户的履约保障金比例低于触发线,需要进行补充质押,补充质押原则上是一笔新的交易,需要填写质押填写《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委托单》填写内容,流程同以上交易协议书申请、初始交易申报流程。并在06集中交易系统“产品——上海综合业务/深圳综合业务——股票质押——合同管理——补充质押申请”录入交易要素。 ⑸部分解除质押 若待购回期间,客户的履约保障金比例高于提保线,则客户可选择部分解除质押,部分解除质押后,剩余部分的履约保障金比例不得低于提保线。客户临柜办理业务,营业部填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部分解除质押申请表》(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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