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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发布的卫生部令第69号同时废止。

为切实贯彻落实新版目录实施任务和要求,积极做好新版目录实施期间政策衔接,确保新版目录按时实施,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过渡期时间按照全国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确定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过渡期”,实行有关“过渡期”政策。

二、按时启动实施新版目录严格执行卫生部令第93号,自2013年5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启用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在过渡期内,原省级177种非目录药品继续使用。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和所有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和省级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及其他各项政策。

推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比例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四、做好“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工作2013年5月1日-12月31日,实行“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具体要求为:1.2011年全省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含省增补药品),共1047种中标药品,继续按照原采购方式采购;2.新版目录中不在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目录中的药品,从本轮全省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目录中遴选,按照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质量层次划分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30811(颁布时间)
20031001(实施时间)
20101215(失效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文号)
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经2003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并依法领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经检验合格后,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机构得以科研、临床需要或者其他名义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妥善保存。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质量情况、验收人签名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得配备、采购、储存和使用药品。
第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七条 经乡镇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委托,乡镇卫生院可代为统一采购药品。代购药品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应保留完整的购药发票和分发凭证备查。
第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必须向供应进口药品的经营企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印章,留存备查。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

湖北省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
青霉素类:1青霉素,2苯唑西林,3氨苄西林,4哌拉西林,5
三 、 药物品种
其他抗生素:1克林霉素,2磷霉素.3林可霉素(湖). 磺胺类:1复方磺胺甲恶唑,2磺胺嘧啶银(湖). 喹诺酮类:1诺氟沙星,2环丙沙星,3左氧氟沙星. 硝基呋南类:1呋南妥因,2呋南唑酮(湖). 抗结核病药:1异烟肼,2利福平,3吡嗪酰胺,4乙胺丁
十、PK/PD药动学/药效学的关系 血药浓度高于MIC必须维持40~50%的时间,这是
抗生素与细菌的接触时间,也是时间依赖性抗生素杀菌 活性的主要药效动力学参数,是最好的疗效预测参数 也叫持效时间
8 7 6 5 4 3 2 1 0
第一次注射
第二次注射 MPC MIC
%T>MIC 值= 40%~50%时
合理用药4原则 安全、有效、适当、经济
九、抗菌药物抗菌作用靶位与机 青霉素类 头孢菌素类 氟喹诺酮类 制 单环β内酰胺类 吡啶酮类
克纳维酸 舒巴坦 他唑巴坦
碳青霉烯类
细菌细胞壁 细菌细胞膜
PBPs DNA旋转酶 拓扑异构酶IV
青霉素结合蛋白
糖肽类telavacin 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磷霉素
十二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基本原则
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 药物。 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 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 点选择用药。 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 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十三 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遵循原则
氨基糖苷类 氟奎诺酮类 酮内酯类
AUC / MIC
曲线下面积 / 最小抑菌浓度≥75
PD >Time above MIC
PAE
MIC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基本药物制度新增试点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为促进我省新增试点地区更好地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制定《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切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新增试点地区实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着力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益性原则。

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降低药物价格,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二)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

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做到广覆盖、可持续;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切实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部门协调作用的原则。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开展。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查看数据
资料
一票
否决
不达标一票否决
7、辖区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
一票
否决
不达标一票否决
二、制度
建设
(19分)
8、制定完善本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及相关单项工作方案,内容具体,操作性强。
查阅文件
3
无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不计分;方案不详细扣1分;操作性不强扣1分
查阅考核资料
2
未组织考核不计分;未撰写分析报告扣1分
51、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查阅记录
2
未组织日常考核不计分;未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扣1分。
52、定期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明确工作重点,制度贯彻落实措施。
查阅记录
1
未及时进行总结不计分;总结不全面、措施制订不实1分
开展问卷
调查
1
未开展不计分;满意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八、总结
考核
(8分)
49、按照考核细则中的指标要求,加强对本部门的全面考核,总结分析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并撰写考核分析报告。
查阅文件资料
2
未组织考核不计分;未撰写分析报告扣1分
50、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全面考核,并撰写考核报告。
查看文件
资料
2
未建立分级管理制度不计分;责任和内容不明确扣1分
12、建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查看文件
资料
2
未建立监测评价工作制度不计分;未进行绩效评估扣1分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系统医疗机构操作手册V1.0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2010-1-15目录欢迎使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4)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4)第一章采购系统操作流程 (5)1.1 医疗机构制定自身采购目录 (5)1.2 医疗机构制定采购单 (5)1.3 医疗机构修改采购单 (5)1.4 医疗机构撤单操作 (6)1.5 等待配送企业确认订单 (6)1.6 等待配送企业配送药品 (6)1.7 医疗机构验收货物 (6)1.8 医疗机构结算操作 (6)1.9 医疗机构退货操作 (7)第二章医疗机构操作指南 (8)2.1 用户登录 (8)2.2 挂网目录 (9)2.3 配送企业选择 (10)2.4 采购计划管理 (11)2.5 合同管理 (14)2.6 日常采购管理 (16)2.6.2 采购单管理 (18)2.6.3 采购药品明细 (19)2.6.4 采购药品汇总 (20)2.7 入库管理 (20)2.8 结算管理 (21)2.9 退货管理 (23)2.10 信息反馈 (25)2.10.1 新建反馈 (25)2.10.2 消息列表 (26)2.11系统管理 (27)2.11.1 医院信息管理 (27)2.11.2 子用户管理 (27)2.12 快捷图标 (30)后记欢迎使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感谢您使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关于这本用户手册产品用户手册包含了所有当您在使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软件时所用到的信息。

用户手册的编排方式用户手册是由下面几个章节所组成:•第一章:采购系统操作流程本章节说明了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在医药采购中的使用权限,您还会从本章节中了解到该系统是如何利用电脑来取代繁复琐碎的人工统计,为您的采购带来无尽的便利。

•第二章:医疗机构操作指南本章节具体描述了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机构用户端的每一项功能,章节安排遵循常规的采购流程。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鄂食药监函[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1〕104号)各市、州、直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局、省局关于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省局制订了《湖北省基本药物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基本药物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基本药物生产质量,掌握全省基本药物生产监管工作情况,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9]632号)省局《关于开展全省基本药物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0〕410号)要求,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通过开展基本药物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全省基本药物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及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的自觉性,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消除基本药物生产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药品生产质量,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依法查处基本药物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生产,擅自改变处方、生产工艺,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坚决查处,严重违法违规的收回《药品GMP证书》。

二、工作安排(一)省局组成10个检查组,分赴各市州相关企业开展检查,检查人员由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从湖北省GMP认证检查员库中抽调,检查企业名单另行确定和通知。

(二)工作步骤2011年4月7日在武昌召开湖北省基本药物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启动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8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8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8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湖北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685种),原省非目录药品目录(即省增补基本药物280种)废止。

探索以省为单位,为宜昌市、恩施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增补少量民族药。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及时将临床使用评估情况上报,由省卫生健康委汇总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二、切实保障生产供应(二)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鼓励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积极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

支持人福、远大医药等优势企业申报国家小品种药品生产基地,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开展我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现状调查。

对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三)完善采购机制。

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继续实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落实分类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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