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

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
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

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薛强! "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便属于同一法系。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系,但比较公认的,且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划分方法是二分法,即将各国的法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需要注意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原是对西方主要国家法律的一种划分,并不涵盖所有国家。

例如中东的部分伊斯兰国家,其法律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很难归到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里面。一、大陆法系的范围和形成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以及19世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法律的总称。由于这一法系源于欧洲大陆并仍在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被称为大陆法系,又因为这一法系的民法传统非常深厚,所以也常被称为民法法系。除了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大陆国家,大陆法系还包括以下两类国家和地区:一是曾被上述欧洲国家殖民的国家和地区,如巴西、阿根廷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等;二是通过变法革新,主动向西方学习的国家,典型的有日本、土耳其等国。我国有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从夏商周三代的《禹刑》、《汤刑》、《九刑》,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再到秦以后历朝历代的立法(如《九章律》、《秦始律》、《开皇律》、《贞观律》、《宋刑统》、《明律》和《大清律例》等),中国古代

一直重视法典(当时的法典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编撰。清末变法时中国更以日本、德国法律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民国建立后进一步向大陆法系靠拢,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六法”体系。因此,从清末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的法律基本可以被划到大陆法系之中。新中国建立后,先是师从苏联,改革开放后又开始博采众长,兼习英美和德日,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不断发生变化,但法律的形式、司法体系,法律推理和法学研究的方法依然具有显著的大陆法特点。从传统上看,大陆法系有三大渊源:一是古罗马法;二是《法国民法典》;三是《德国民法典》。古罗马曾经建立横跨欧洲、北非和西亚的庞大帝国,创造了辉煌的法律文化,产生了以《国法大全》为代表的成文法典。同时,古罗马是一个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罗马法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作了极为细致和详尽的规定,因此,恩格斯称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商人和学者们渴望找到一种和迅速发展的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时,人们将目光投向逐渐被历史湮没的古罗马法,于是有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不仅阐释了罗马法律的原有含义,还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赋予罗马法新的时代内容。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罗马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原则在欧洲大陆得以重新确立并获得广泛遵循。、

《法国民法典》也被称为《拿破仑法典》,是拿破仑在法国执

政期间编撰并公布实施的一部民法典。它全面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以简明、通俗的语言对资本主义民事关系作了全面规范,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私有财产保护原则等等。伴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和法国随后的扩张活动,同时也由于其自身的魅力,《法国民法典》被欧洲各国所效仿,成为资本主义时代一部重要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将近一个世纪,这部法律,集中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特点,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在法律结构和具体内容方面有了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德国民法典》受到以抽象、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学,特别是潘德克顿学派的深刻影响,结构严谨、逻辑清晰、体系完整,这是《法国民法典》所不及的;另一方面《德国民法典》在内容上体现了“社会化”的立法精神,着力维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和《法国民法典》所倡导的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绝对的契约自由是有区别的。二、英美法系的范围和形成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的统称。由于这个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最主要的代表,因此称为英美法系;又因为该法系推崇以普通法为代表的判例法,所以也常被称作普通法法系。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除英国、美国之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香港回归后,原有法律体系基本被保留,普通法仍是有效的法律渊源,

在司法活动中,香港法庭可以邀请其他英美法系法官进行审判。英美法系的发展经历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个阶段,同时,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也构成了英美法律的三个最主要渊源。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格兰,英国的王权得到加强。为统一各地的司法,英王派出法官到各地巡回审理案件,并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称普通法法院)。这些法官根据英王敕令和诺曼底人习惯法,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裁决。在审判活动中,逐渐确立了“尊循先例”原则,即包含在一项判决中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适用于以后的案件审理。这样,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就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套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通称为普通法。衡平法是英美法系的又一渊源。衡平法是和普通法相对应的一种判例法,意指公平的法。15、16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案件,无法依照普通法的判例进行裁决,或者依照普通法判决将导致极大的不公。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法的传统允许当事人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在这些案例中,逐渐形成了另一类判例法———衡平法。进入近代以来,特别是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之后,议会在英国政治生活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和此相适应,议会立法在法律中的比重开始增大。几个世纪以来,一系列成文立法的出台奠定了英国政治体制的基础,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国民参政法》等。基于“议会主权”原则,相对于判例法,议会立法具有优越性,即当判例法和制定法冲突时,应以制定法为准进行裁判。美国原是英国在美洲大陆的十三殖民地,从建州之初,各州法律就受到英国法律的重大影响,普通法和衡平法所构成的判例法体系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但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一个分支,和英国法也有一些不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美国是实行成文宪法的联邦制国家。因此,联邦各主要机构的权力和相互关系,联邦和州的关系等重大宪政问题都由联邦宪法加以规定,而诸如婚姻、刑罚、侵权等法律则由各州自行制定。三、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和区别由于历史发展轨迹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形成了各自的特点,通过对比,不难发现以下区别:(一)立法权归属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制定基本法律)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使,法院不参和立法,有关判决对于之后的审判仅具有参考价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遵循先例”原则的存在,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一样,享有制定法律规则的权力。法院判例和制定法一样具有法的效力。

(二)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清晰,理论化程度较高。一般而言,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构成。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实用主义,法律的系统性不强,许多法律是根据当时的紧迫

需要制定的。

(三)法典化程度不同。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以来的传统,注重成文法典的编撰。各国一般都有《民法典》、《刑法典》等基本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则不重法典,例如民事法律,往往分别制定《侵权法》、《契约法》、《财产法》等单行法律。

(四)司法组织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都由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关三者构成。英美法系则有不同,英国不设司法部,也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最高法院(上议院履行最高法院职能)。美国虽设有司法部,但其部长同时又兼任总检察长。从法院系统来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只有一套法院系统,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应不同性质的案件设立不同种类的法院,一般常见的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等。这一点在德国最为明显,德国的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劳动法院和财政法院等五类,此外还在联邦和州设立宪法法院。

(五)陪审方式不同。基于民主的原则,两大法系都采用了陪审制,但其运行有较大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部分,至于法律适用和最终作出判决则是法官的职责。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直接参加合议庭,并享有和法官大致相同的权力。

(六)诉讼活动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主导整个庭审活动,通过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清案情,具有较强的主动性;

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比较“消极”,只负责引导案审进行,案件事实主要靠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通过言辞辩论逐步澄清。

(七)推理方式不同。简而言之,法律推理一般是一个“规则—事实—结论”的三段论过程,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却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直接采用演绎推理方式,从成文法中寻找依据,然后从抽象到具体,适用于个案。而英美法系则首先采用归纳推理方式,从众多判例、成文法规定中找寻、提炼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然后再进一步推理。

(八)法院判决形式不同。大陆法系的判决一般由法官署名后盖法院印章,而英美法系的判决则只有法官个人署名。大陆法系的判决一般仅表述多数意见,篇幅较短;而英美法系的判决则详细记录每个法官对该案的意见,篇幅较长。

四、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随着世界文化、经济的交流,两大法系在保持各自特性的前提下也在相互借鉴,甚至在个别领域出现了融合,表现为:

(一)大陆法系开始注重判例的作用。

实践证明,法院的判决对于弥补立法空白,克服立法缺陷具有重要作用。二战以后,大陆法系各国开始关注司法判例的作用。例如在法国,行政法院的判决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甚至有学者认为,法国行政法的最重要原则不在法律规定之中,而在判例之中。此外,德国宪法法院一系列判例所确立的重要宪政原则也被

认为是德国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议会立法为主的制定法体现了民主的要求,同时也以其逻辑的严密性、体系的完整性和理解的便宜性而成为现代法律的主要载体。当前,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正呈现出大膨胀的趋势,一些领域的立法,如美国对于行政程序的立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甚至走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前面。

(三)法律的国际化趋势加快了两大法系的融合。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欧盟(EU)的造法功能不断加强,出现了法律的国际化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不同法系国家之间的制度移植活动不断深入,客观上加快了法律融合。当然,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是千百年来沉淀和积累的产物,因此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很多差异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保存甚至进一步发展。(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价检司法制处)

西方经济学试题及答案-(全面)

一、试题类型:A型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类型说明:每一道试题下面有A、B、C、D四个备选答案,请 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 ) A.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在贫困中 B.相对于资源的需求而言,资源总是不足的 C.资源必须保留给下一代 D.世界上的资源最终将由于生产更多的物品和劳务而消耗光 2.对经济学家来讲,非理性意味着( ) A.人们无意识的伤害自己 B.人们故意采取与自己的最大利益相悖的行为 C.人们采取恶毒的行为 D.人们没有花费足够的时间加以考虑,从而做出反常的选择 3.所有下列因素除哪一种以外,都会使需求曲线移动 ( ) A.购买者收入变化 B.商品价格下降 C.其他有关商品价格下降 D.消费者偏好变化 4.如果商品a和商品b是替代品,则a的价格下降将造成 ( ) A.a的需求曲线向右移动 B.a的需求曲线向左移动 C.b的需求曲线向右移动 D.b的需求曲线向左移动 5.需求弹性与需求曲线的斜率关系密切。需求曲线越是______,则购买者对商品价格变动的反映越敏感。 ( ) A.陡峭B.向右延伸 C.平缓D.靠近纵轴 6.若无差异曲线上任何一点的斜率dy/dx=-1/2,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更多X时,他愿意放弃多少单位X而获得一单位Y. ( ) A.0.5 B.2 C.1 D.1.5 7.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 A.只要总产量减少,边际产量一定是负数 B.只要边际产量减少,总产量一定也减少 C.随着某种生产要素投入量的增加,边际产量和平均产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将趋于下降,其中边际产量的下降一定先于平均产量 D.边际产量曲线一定在平均产量曲线的最高点与之相交 8.已知产量为99单位时,总成本等于995元,产量增加到100单位时,平均成本等 于10元,由此可知边际成本为______。( ) A.10元B.5 元 C.15元D.7.5元 9.完全竞争市场的厂商短期供给曲线是指( ) A.AVC>MC中的那部分AVC曲线 B.AC>MC中的那部分AC曲线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 (一)欧盟法形成背景 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1993 年11 月1 日《, 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二)欧盟法概述 一、欧盟法的概念、渊源、法律特点与性质 (一)概念:欧洲联盟法是调整欧洲联盟在建立与内外关系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渊源: ( 1) 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 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 ( 2) 欧盟与第三国或国 际组织签订的条约; ( 3) 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这是欧盟 法的三个主要法律渊源。(4)其次,欧洲法院的判例经常被作为先

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

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薛强! "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便属于同一法系。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系,但比较公认的,且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划分方法是二分法,即将各国的法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需要注意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原是对西方主要国家法律的一种划分,并不涵盖所有国家。 例如中东的部分伊斯兰国家,其法律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很难归到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里面。一、大陆法系的范围和形成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以及19世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法律的总称。由于这一法系源于欧洲大陆并仍在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被称为大陆法系,又因为这一法系的民法传统非常深厚,所以也常被称为民法法系。除了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大陆国家,大陆法系还包括以下两类国家和地区:一是曾被上述欧洲国家殖民的国家和地区,如巴西、阿根廷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等;二是通过变法革新,主动向西方学习的国家,典型的有日本、土耳其等国。我国有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从夏商周三代的《禹刑》、《汤刑》、《九刑》,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再到秦以后历朝历代的立法(如《九章律》、《秦始律》、《开皇律》、《贞观律》、《宋刑统》、《明律》和《大清律例》等),中国古代

一直重视法典(当时的法典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编撰。清末变法时中国更以日本、德国法律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民国建立后进一步向大陆法系靠拢,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六法”体系。因此,从清末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的法律基本可以被划到大陆法系之中。新中国建立后,先是师从苏联,改革开放后又开始博采众长,兼习英美和德日,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不断发生变化,但法律的形式、司法体系,法律推理和法学研究的方法依然具有显著的大陆法特点。从传统上看,大陆法系有三大渊源:一是古罗马法;二是《法国民法典》;三是《德国民法典》。古罗马曾经建立横跨欧洲、北非和西亚的庞大帝国,创造了辉煌的法律文化,产生了以《国法大全》为代表的成文法典。同时,古罗马是一个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罗马法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作了极为细致和详尽的规定,因此,恩格斯称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商人和学者们渴望找到一种和迅速发展的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时,人们将目光投向逐渐被历史湮没的古罗马法,于是有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不仅阐释了罗马法律的原有含义,还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赋予罗马法新的时代内容。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罗马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原则在欧洲大陆得以重新确立并获得广泛遵循。、 《法国民法典》也被称为《拿破仑法典》,是拿破仑在法国执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中,关于市场管理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是( A.公司法B.限制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C.财政税收法 D.银行法 2.只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不可能作为民法或行政法的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C.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D.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3.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有决定权的是(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董事长D.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 ) A.企业的决策机构 B.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C.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D.协助厂长决策的咨询机构 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 ) A.厂长(经理) B.董事会 C. 股东会D.职工(代表)大会 6.某甲、某乙与某丙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某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对企业承担的责任的正确表述是( ) A.全体合伙人均承担有限责任 B.某甲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负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均负有限责任 C.合伙人的责任分别由合伙协议约定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正式文件包括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 ) A.以合营企业协议为准B.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C.合营各方再协商确定 D.由审批机关认定 8.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 ) A.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B.并给予相等的补偿 C.并给予相当的补偿 D.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9.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是( )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C.破产债权D.破产费用 10.A企业在市场上推出一种多功能遥控器,名为“一按达”,产品设计成适应操作者手型的曲线外观;并配以反传统的香槟色。—该多功能遥控器销售地区甚广,辅之大量的较长时间的广告宣传,使其在相关市场广为消贸者欢迎。B企业仿冒A企业产品,也在市场推出“易安达”多功能摇控器,其外观、色彩与A企业的“一按达”相仿,引起混淆。该侵权行为属于( ) A.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D.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西方经济学试题及答案

选择题: 1.线性需求曲线中点的点弹性为单一弹性,中点以下部分任何一点的点弹性为(B )。 A.富有弹性; B.缺乏弹性; C.完全弹性; D.完全无弹性。 2.如果某商品价格变化引起厂商销售收入反方向变化,则该商品是(A )。 A.富有弹性; B.缺乏弹性; C.完全弹性; D.完全无弹性。 3.如果一条线性需求曲线与一条曲线型的需求曲线相切,则在切点处两条需求曲线的价格弹性系数(B )。 A.不相同; B.相同; C.可能相同,也可能不相同; D.根据切点位置而定。 4.在下列价格弹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 A.需求量相对变动对价格相对变动的反应程度; B.价格变动的绝对值对需求量变动的绝对值的影响; C.价格的变动量除以需求的变动量; D.需求的变动量除以价格的变动量。 5.假如生产某种商品所需原料的价格上升了,这种商品的( B )。 A.需求曲线将向左方移动; B.供给曲线向左方移动; C.供给曲线向右方移动; D.需求曲线将向右方移动 6.当消费者的收入增加80%时,某商品的需求量增加40%,则该商品极可能是(A )。 A.必需品; B.奢侈品; C.低档商品; D.吉芬商品。 7.当出租车租金上涨后,对公共汽车服务的(B )。 A.需求下降; B.需求增加; C.需求量下降; D.需求量增加。 8.对大白菜供给的减少,不可能是由于(C )。 A.气候异常严寒 B.政策限制大白菜的种植; C.大白菜的价格下降;D.化肥价格上涨。 9.假设某商品的需求曲线为Q=3-9P,市场上该商品的均衡价格为4,那么,当需求曲线变为Q=5-9P后,均衡价格将( A )。 A.大于4; B.小于4; C.等于4; D.无法确定。 10.某类电影现行平均票价为4元,对该类电影需求的价格弹性为1.5,经常出现许多观众买不到票的现象,这些观众大约占可买到票的观众的15%,采取以下(B )项方法,可以使所有想看电影而又能买得起票的观众都能买到票。 A.电影票降价10%; B.电影票提价10%; C.电影票降价15%; D.电影票提价15%。 11.一种商品价格下降所引起的该商品需求量变动的总效应可以分解为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两部分,总效应为负值的商品是(C )。 正常物品; B.低档物品; C.吉芬物品; D.必需品。 12.已知一元钱的边际效用为3个单位,一支钢笔的边际效用为36个单位,则消费者愿意用(A )来买这支钢笔。 A.12元;B.36元;C.3元;D.108元。 13.若消费者消费了两个单位某物品之后,得知边际效用为零,则此时(B )。 A.消费者获得了最大平均效用;B.消费者获得的总效用最大; C.消费者获得的总效用最小;D.消费者获得的总效用为负 14.若商品X的价格发生变化,X的替代效用小于收入效应,则X是(C )。 A.正常品或低档品B.低档品C.正常品或吉芬商品D.必需品。 15.根据可变要素的总产量曲线、平均产量曲线和边际产量曲线之间的关系,可将生产划分为三个阶段,任何理性的生产者都会将生产选择在( B )。 A.第Ⅰ阶段; B.第Ⅱ阶段; C.第Ⅲ阶段。

欧盟法律基本特点

其基本特点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如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成文法比较

《国际商法》学期论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成文法比较 班级:07人力资源管理1班 姓名:麦雯晔 学号:200731050118 指导老师:沈文朋 论文提交时间:2010年 11 月 23日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 【关键字】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比较区别诉讼法建议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 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 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 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 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 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 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 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 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

(完整版)经济法试题库及答案

经济法试题库(一)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是世界上唯一的颁布了经济法典的国家。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期。 A、蒲鲁东 B、德萨米 C、摩莱里 D、鲁姆夫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 A、股东大会 B、总经理 C、监事会 D、董事会

3、下列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表述是() A、依法成立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B、企业债券由合作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是合伙型企业 C、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D、依法成立即取得外国法人资格 7、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A、芝麻油 B、大坝 C、冰毒 D、电力 8、某热水器厂将一批“阳光”牌热水器交给某商场销售,孙某从商场购得一台热水器,安装使用不到两天,由于热水器内部线路问题引起短路,发生

火灾,致孙某财产损失8万元。孙某遂向该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但热水器厂能够证明引起短路的缺陷于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此时()。 A、热水器厂无权拒绝赔偿 B、热水器厂有权拒绝赔偿 C、孙某只能要求该商店赔偿 D、孙某只能要求热水器厂赔偿 9、()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 B 侵权 C 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11、我国明确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的法律是()。 A、产品质量法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广告法 12、某商场的店堂告示声明“商品离柜,概不负责”,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什么义?() A、接受监督义务 B、提供信息义务 C、承担责任义务 D、实现公平、合理交易义务 A B C D A、《产品质量法》 B、《农业法》 C、《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7、甲与乙是好朋友。一日,甲对乙表示,愿以300元的价格将自己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出卖给乙。因为乙不需要,遂将这一消息告知丙,丙向甲表示愿以300元买下甲的自行车。丙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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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 每小题2分,共20分。) 1. 整个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其原因是() A.需求增加 B .需求减少 C. 价格提高 D .价格下降 2.当汽油的价格上升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小汽车的需求量将() A.减少 B. 不变 C .增加 D .难以确定 3 下列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最小的是() A.小汽车 B. 服装 C .食盐 D .化妆品 4.商品的边际效用随者商品消费量的增加而() A. 递增 B .递减 C .先减后增 D .增后减 5.根据无差异曲线分析,消费者均衡是() A.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的相切之点B.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的相交之点 C.高原点最近的无差异曲线上的任何一点D.离原点最近的消费可能线上的任何一点 6 、当边际产量大于平均产量时,平均产量() A.递减 B .不变 C. 递增 D .先增后减 7.等产量曲线向左下方移动表明的是() A. 产量增加 B. 产量减少 C. 产量不变 D .价格提高 8.短期平均成本曲线呈 U 型,是因为() A.外在经济 B.在经济C.规模经济D.边际收益递减规律 9.下列项目中属于可变成本的是() A.折旧B.正常利润C.管理人员的工资D.生产工人的工资 10.长期平均成本曲线与长期边际成本曲线一定是() A.相切于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B.相切于边际成本曲线的最低点 C.相交于边际成本曲线的最低点 D .相交于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每小题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项是正确的,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 10分。) 1. 资源配置要解决的问题是() A. 生产什么 B .如何生产 C. 为谁生产 D .充分就业 E. 通货膨胀 2.影响需求弹性的因素有() A.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程度 B .商品的可替代程度 C. 商品本身用途的广泛性 D .商品使用时间的长短 E. 商品在家庭支出中所占的比例 3. 引起在经济的原因有() A.使用更先进的技术 B .厂商之间的合作 C.综合利用 D .行业扶植 E. 管理水平提高 4.通货膨胀理论包括() A.需求技上的通货膨胀理论 B. .供给推动的通货膨胀理论 C. 供求混合推动的通货膨胀理论 D .结构性通货膨胀理论 E. 滞胀理论 5. 经济周期繁荣阶段的特征是() A.生产迅速增加 B .投资增加 C 信用扩 D.价格水平上升 E. 失业严重 三. 名词解释 ( 每小题5分 , 共20分 ) 1 . 供给的变动 2 . 规模收益递增 3.结构性失业 4.需求管理 四.简答题 (每小题5分 ,共 20分 ) 1 . 需求与供给变动对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有什么影响? 2 . 说明牙膏社种产品的市场结构及其形成条件. 3 . 简述计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支出法.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目录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1) 第一章 导论 (2)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2)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2) 第二章 欧盟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4) 第一节 欧盟发展历史上的主要条约 (5) 第二节 欧洲内部市场法 (6) 第三节 内部市场的对外法律(欧洲对外经济法) (10) 第四节 国际内部市场法 (12) 第五节 课程相关法律文件查询 (14) 第三章 欧盟经济法的参与人 (15) 第一节 立法和执法机构 (15)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Adressaten) (19) 第四章 欧盟经济宪法性质的法律依据 (21) 第一节 欧盟的经济模式 (21) 第二节 竞争、调控和补贴 (22) 第三节 实体法上的原则(市场自由) (24) 第五章 欧盟反垄断法 (30) 第一节 概论 (30) 第二节 Art. 101 TFEU (33) 第三节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 102条 (37) 第四节 欧盟并购监管 (43) 第六章 欧盟反倾销法 (45)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 (45) 第二节 构成要件 (46) 第三节 一般程序 (48) 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审查 (5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 中欧贸易和人员交流的繁荣 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二大进口市场。中国则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2011年1-6月,我国与欧盟的进出口累计额达到2658.9亿美元,据海关总署7月10日发布的数据,中国2011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7036.7亿美元,即与欧盟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的15.6%。中国在欧留学生达20万人,欧盟在华留学生也将近2万人。每年欧盟赴华游客约150万人次,赴欧中国公民也达100万人次。 二、 中欧经济摩擦时有发生 贸易: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处的预警信息表明,欧盟正准备通过高关税的方式对抗来自“中国的廉价商品”。搜狐资讯:《欧盟拟用高关税抵制中国商品》。知识产权:根据2010年7月欧委会发布的2009年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中国仍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在所查获的侵权产品中所占比重为64%。在欧洲委员会2007年的《欧中贸易和投资政策》工作报告中,中国已被指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 三、 借鉴 最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已从1957年建立时,6个成员国并主要是经济领域合作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为今天拥有27个成员国,合作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外交等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如欧盟反垄断法等。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欧盟经济法是指与欧盟共同市场运行有关的公司、私人、组织和程序法的统称。内容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了所有为促进欧盟共同市场效率增长或与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式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为统一和协调成员国内及制定欧盟法,通过立法和判决形成的、外部和内部的欧盟共同市场法。《欧洲原子能公约》也包含了相关特殊领域的欧盟经济法。基于欧盟条例和指令而“被欧盟化的”成员国国内法,既是欧盟也是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因此,欧盟经济法不仅包括原生的欧盟法,还包括被转化的欧盟法。 和公法上有关“欧盟法”的阐述不同,“欧盟经济法”的概念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和干预法,而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借助私法工具而进行的物资、服务和信息的交换。它是有关市场的框架性条件,在此(市场)通过交易参加人(国家、公司、雇员、商业代理人、消费

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口木为代表,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有这样几种说法:“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 1.条件说 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于1858年提出条件说,该说认为引起损害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条件说”对受害人的保护是最为有利的,但其带有明显的结果归责原则的烙印,因为每个损害结果的发生都会有和很多因素有关,可以称之为条件的行为会因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而漫无边际,无限扩人了归责的范围。 2.原因说 该说不承认条件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仅承认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说”相对于“条件说”而言走向另一个极端,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得补偿。该说认为条件不是原因,必然会主观地缩小了责任的客观基础,反而会不适当开脱一些应该负责任的行为人的补偿。 3.相当因果关系说 该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种结果时,尚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况,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扩人了因果关系的范围,使行为人难以被不适当地免除责任,从而在许多情况下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有自身的缺陷。这一学说强调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可能性的联系,而不是必然性的联系,使因果关系的链条拉得过长。 4.必然因果关系说 这种学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关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为正确地确定责任,应当区别原因和条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而条件仅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原因则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现实性如果把条件当作原因,就使根木不应当负民事责任的人也要负民事责任,同时,若把原因当作条件,就会使木来应该负民事责任的人逃脱了责任。 5.法规目的说 该说认为,因果关系之有无,惟依法律和契约规则之意旨与目的为标准,如果损害超出了所违反规则的保护目的范围,就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因为这种损害超出了有关规则的保护宗旨,且损害的发生也不是基于非法的方式为了避免责任的泛滥及由此导致的对行动白由的限制,法规目的及政策的衡量在有些情形是必不可少的。 (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序。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也称为近因。在认定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时,一般首先由原告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如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显然不构成侵权行为,案件到此即以原告的败诉结束;若原告可以证明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在此前提下,由法官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加害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因果关系判断并非仅仅是事实上的判断,还包含法律的政策立场等价值因素。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并不直接影响侵权责任,在认定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明确侵权行为是否在事实上与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法系 (1)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是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2)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差异产生的原因: 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的特点: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 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定义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 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 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 平法两部分。 形成西欧英国 主要代表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 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 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 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 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 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法律结构公法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 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和国际公法。 普通法 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 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包括民法和商法。 平衡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 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 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 的判例法。 法律渊源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 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其 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 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 式渊源。 未继承罗马法。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 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 必须得到遵循。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 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 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

经济法试卷及答案

经济法试卷二 一、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共计20分,少选或多选都不得分) 1、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BCD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6、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A) 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 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 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7、在经营者有下列哪些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对经营者请求“退一赔一”?(D) A.进口的眼镜及说明书没有标注生产厂名和厂址 B.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 C.速食品及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D.中国大陆制造的皮鞋标明为意大利原产进口 8、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反倾销具有选择性 B、反倾销可以进行配额限制 C、保障措施可以采用配额限制 D、保障措施是一种安全阀措施 二、案例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 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

西方经济学模拟试题及答案新

西方经济学模拟试题一 二、单项选择题:从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正确的,将其标号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下列哪一项会导致某种商品需求曲线向左移动?() A.消费者收入增加 B.互补品价格上升 C.替代品价格上升 D.该商品的价格下降 2.同一条无差异曲线上的不同点表示:() A.效用水平相同,所消费的两种商品组合比例也相同 B.效用水平相同,所消费的两种商品组合比例却不同 C.效用水平不同,所消费的两种商品组合比例也不同 D.效用水平不同,所消费的两种商品组合比例却相同 3.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是:() A.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 B.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 C.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 D.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 4.下列哪一个不是垄断竞争的特征?() A.企业数量很少 B.进出该行业容易 C.存在产品差别 D.企业忽略其竞争对手的反应 5.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 A.劳动的供给量一直增加 B.劳动的供给量先增加,但工资提高到一定水平后,劳动的供给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会减少 C.劳动的供给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就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了 D.劳动的供给量先减少,后增加 6.一年内在本国领土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总和被称为:() A.国民生产总值 B.国内生产总值 C.国内生产净值 D.实际国内生产总值 7.由一种工作转换到另一种工作而导致的失业称为:() A.总需求不足的失业 B.摩擦性失业 C.结构性失业 D.周期性失业 8.根据简单的凯恩斯主义模型,引起国内生产总值减少的原因是:() A.消费减少 B.储蓄减少 C.消费增加 D.总供给减少 9.根据菲利普斯曲线,降低通货膨胀率的办法是:() A.减少货币供给量 B.降低失业率 C.提高失业率 D.增加工资 10.紧缩性货币政策的运用导致:() A.减少货币供给量,降低利率 B.增加货币供给量,提高利率 C.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利率 D.增加货币供给量,降低利率 四、计算题(每小题 5 分,共10 分) 1.某种商品在价格由8元下降为6元时,需求量由20单位增加为30单位。用中点法计算这种商品的需求弹性,并说明属于哪一种需求弹性。 (1)已知P1=8,P2=6,Q1=20,Q2=30。将已知数据代入公式: (2)根据计算结果,需求量变动的比率大于价格变动的比率,故该商品的需求富有弹性。 2.某国的人口为2500万人,就业人数为1000万人,失业人数为100万人。计算该国的劳动力人数和失业率。 (1)劳动力包括失业者和就业者,即该国的劳动力为1000+100=1100万人。(2分) (2)该国的失业率为:100/1100=0.09,即9%。(3分) (以上两个计算题仅列出公式或列出式子可给一半分,也可以不写公式,但要列出式子,没有式子不给分) 五、问答题(每小题15 分,共30 分) 1.总产量、边际产量与平均产量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何根据这种关系确定一种要素的合理投入? (1)总产量指一定量的某种生产要素所生产出来的全部产量。平均产量指平均每单位某种生产要素所生产出来的产量,边际产量指某种生产要素增加一单位所增加的产量。(3分) (2)总产量与边际产量的关系。当边际产量为零时,总产量达到最大,以后,当边际产量为负数时,总产量就会绝对减少。(4分) (3)平均产量与边际产量的关系。边际产量大于平均产量时平均产量是递增的,边际产量小于平均产量时平均产量是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2008.02(上旬刊)科教文汇 作为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欧盟通过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不仅在诸多领域引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而且又给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研究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欧盟法概述 欧盟法主要是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其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 —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益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究其原因,分歧与欧盟颇为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从《单一欧洲文件》到《欧洲联盟条约》,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的内容,但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后两者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特别是《欧洲宪法条约》,还体现出宪法和条约的两重性,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新的变数。 因此,要对欧盟法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先后出现甚至流行的描述似乎都不能科学地概括欧盟法的全貌。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suigeneris)①,有学者认为,这一提法似乎可以视为对欧洲法院所谓表述的学理界定,也是最稳妥和最恰当的界定②,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原因有: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一界定显得较为保守。 二、欧盟法的特征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欧盟内部并存的两个法律体系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互补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和产生直接效力;另一方面,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其成员的关系也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欧盟法的特征。 (一)欧盟法的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 “直接适用”(directapplicability)和“直接效力”(directeffect)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所采用的一个术语,后者则是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惯用的表达方式。关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的规定,见于《欧共体条约》第249条:“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另外,从《欧共体条约》关于条例的定义本身表明,条例也总是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属性,而指令和决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直接适用,尽管它们有可能产生直接效力。 在VanGendenLoo一案中,欧洲法院第一次确立了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③。《罗马条约》第177条赋予欧洲法院的权利是为了确保各国法院对条约进行一致解释,这同时也证实了各国承认共同体法有被国民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的权利。欧洲法院还认为,《罗马条约》第169条、170条的规定不能阻止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国内法院请求保护,相反,允许个人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弥补执行诉讼的不足,更有效地监督成员国执行欧共体法的情况。个人认为,这构成了对欧共体法律秩序的“双重保护”。 (二)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如前所述,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互补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两者也肯定存在某些冲突。这种情况下,哪一种法优先,如何解决冲突,既关系到欧盟法的前途,又牵连到各成员国法的效力。对此,基础条约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欧洲法院通过1964年的FlamingoCostaVENEL案首次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的原则④。1970年的InternationaleHandelsgesellschaft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原则。然而关于共同体法优先原则与成员国宪法冲突的处理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为此欧盟采取了一个明智的做法—— —欧洲法院只将基本权力概念纳入欧盟法律体系中,如此既保证了欧共体法优先地位,又处理了矛盾。因此,卢森堡、荷兰、法国、英国等成员国陆陆续续承认了这一原则。⑤ (三)欧盟法的强制执行力 直接适用和共同体法优先是关于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关系最重要的两个原则,同时也表明了欧盟法区别于一般国际法的两大特点。同时,欧盟法也有类似国际法的一般属性,即缺乏自己的强制执行力量。那么,欧盟法是如何得到适用的呢?欧盟法适用的基本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依靠成员国的国内法院通过其国内的程序法来适用以兹弥补,即遵循“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国内法院越来越被要求应当遵守相称性等原则来保障共同体法的适用。关于共同体法的适用问题的一个重要案件是1976年的Sarrland案。从该案可以看出,对于“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欧洲法院增加了均衡性或非歧视的限制,以保证共同体法能够同国内法一样,在实际实施中得以顺利执行。 三、结论 欧盟无疑是当今世界上发展最为成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其创造了一套复杂精致而又独具特色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不仅成功处理了联盟共性与其成员国个性之间的矛盾,而且建立了联盟权力和成员国主权统一协调的新型关系。不论欧盟的建设是否能代表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方向,研究欧盟的法律体系及其特点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欧盟的成功经验值得东亚和世界其他地区有益借鉴。 注释: ①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407. ②曾令良著.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80. ③SeeCase26/62VanGendenLoos[1963]ECR1. ④SeeCase6/64Costa(Flaminio)v.ENEL[1964]ECR585. ⑤卢森堡、荷兰认为条约优先无异议,而当时的其他四国在1970年以后逐渐接受;意大利在1973年的有关判决中,才承认欧共体条约优于时间在后的国内立法;.法国在1975年普通法院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而其行政法院在1989年才承认此原则;英国直到80年代中期基本接受欧共体法优先;德国直到今天仍未明确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于德国法,但司法实践及学理上承认.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张小华[1][2] ([1]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湖北?荆州434000;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欧洲联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共体的创建及欧盟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许多全新的实践,并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欧盟法律体系的特点表明欧盟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直接效力原则效力优先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2-129-01 政法行政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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