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审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度享受政府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标 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发﹝2007﹞95号【发文日期】2007-04-26【实施时间】2007-04-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闽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文〔2007〕116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第四条第三项和《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我省方晓彤等52位专业技术人实施条例才,享受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2006年度政府特殊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闽政文﹝2007﹞1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方晓彤等52位专业技术人才享受2006年度政府特殊津贴,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的工作部署,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认真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宣传特贴专家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敬业奉献、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的科学精神,激励我省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2006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方晓彤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陈道炼 福州大学 林述温 福州大学 范更华 福州大学 谢增鸿 福州大学 李旦振 福州大学 潘 琰 福州大学管理学院 徐金汉 福建农林大学 陈晓静 福建农林大学 胡方平 福建农林大学 祁建民 福建农林大学 郑传芳 福建农林大学 李永青 福建师范大学 李建建 福建师范大学 姜小鹰 福建医科大学 佘菲菲 福建医科大学 王小众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林财珠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曾奕明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李灿东 福建中医学院 关瑞章 集美大学 翁启勇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陈君琛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陈 晖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余亚白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管 宁 福建社会科学院 白京兆 福建省出版总社 王耀东 福建省立医院 陈涵强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陈晓秋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陈敏岩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陈 斌 福建省水利规划院 杨尚海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陈培健 福建省交通规划办 张建勋 福建工程学院 黄克安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叶文振 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熊一新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黄鸿鸿 闽江学院 游振平 福州格致中学 郑小明 福建广播影视集团 高春芳 福建广播影视集团 陈铭奎 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 林 斌 福州高意通讯有限公司 陈绍疆 福州闽清永久避雷器有限公司 陈四雄 漳州科华通信电源有限公司 许通海 漳州市工艺美术馆 林桂开 福建东亚机械有限公司 欧文兴 厦工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朱建华 三明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兰华雄 龙岩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刘家富 宁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d10e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a8.png)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6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894d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2d.png)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64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为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切实落实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解决政策执行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新办民政福利企业自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资格认定后的次月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职工比例=残疾职工人数/生产人员总数”中有关项目按下列口径计算。
(一)列入计算比例的“残疾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1989]民福字37号)标准的并持有《残疾证》;2、与民政福利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民政福利企业按规定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3、有适当的劳动岗位;4、月平均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二)生产人员的确定1、生产人员总数=企业职工总数-非生产人员总数,其中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若超过22%,应按22%的比例计算非生产人员,进而计算生产人员;低于22%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计算。
2、生产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下列人员应视同生产人员计算,包括:技术员、化验员、质检员、分检员、维修工、搬运工人、仓管员、过磅员和驾驶员等。
3、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应并入企业职工总数,按上岗天数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三、年审中有关政策界限(一)在年审中,发现民政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08﹞114号【发文日期】2008-07-07【实施时间】2008-07-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联合发文厦国税发〔2004〕98号)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发〔2004〕98号)(以下简称二个《联合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环境、完善纳税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总结以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验,查找评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共同组织开展好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
应加强对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特别是要加强对评定对象的审核,以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二、评定标准 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办法》和二个《联合通知》确定的评定内容与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过程与结果的客观、准确与公平。
评定数据应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录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全部信息和日常管征掌握的情况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在评定中应注意: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是评优评先,不再采取由纳税人申请或申报评定的做法,凡符合《办法》和二个《联合通知》评定对象条件的各类纳税人,均应纳入评定范围,不得只重视A级纳税人评定,而忽视B、C、D级纳税人的评定。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规定: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规定: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规定: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的通知【标 签】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检查清理【颁布单位】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税务局【文 号】苏民城﹝1994﹞25号【发文日期】1994-07-15【实施时间】1994-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民政局、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检查清理,坚决取缔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以保证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情况,现对检查清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
凡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并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待遇的各类福利企业,无论其主办单位如何,均属检查清理范围。
二、检查清理的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除了应符合《通知》中所规定的标准外,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方面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街道企业转办的。
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检查清理的程序。
各类社会福利企业都应对照标准自行检查,据实填写《福利福利企业检查清理登记表》(一式五份),上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辖市民政局,由省辖市民政局会同省辖市税务局进行审定验收,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省辖市民政局应在审定验收的基础上,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表》,写出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标 签】事务所年检工作【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函﹝2006﹞83号【发文日期】2006-07-24【实施时间】2006-07-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年检内容 (一)事务所年检内容 1.检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是否按 《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2. 检查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达标情况。
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是否符合《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有关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规定。
3. 检查注册资本金或经营资金是否到位。
以资金年检当日注册资本金为标准。
4.检查事务所分支机构人员配置及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虽经批准但没有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的分支机构;只收取管理费,但对分支机构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不予以统一管理的事务所。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1.检查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职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有无只挂靠不执业的注册税务师。
3.有无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任法定代表人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包含虽经工商局登记但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4. 有无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二、年检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自检(7月20日至8月10日)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积极配合,认真对待。
如实填写各类表格,对照年检内容,结合事务所基本概况、股东变化情况、内部管理状况、执业情况等方面内容形成书面报告,随同人事代理情况登记表等材料于8月10日前上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就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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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审结果
的通知
【标 签】民政福利企业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6﹞125号
【发文日期】2006-12-12
【实施时间】2006-1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直属局、区局:
经审核研究,2006年度33户民政福利企业(详见附件)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准予按照《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2000﹞35号)文精神,对本企业生产的货物缴纳的增值税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
各单位对上述名单所列企业在采取先征税后返还政策时,可按月返还,同时应加强对上述企业的日常管理检查,对检查后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一律取消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
附件:
民政福利企业名单
序号 税号 企业名称 所属单位
1、350221155303284 同安区五显店仔纸箱厂 同安局
2、350221155317766 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造纸厂 同安局
3、350221155338831 厦门市同安敦煌实业有限公司 同安局
4、35022170546100X 厦门市同安舒尔雅纸业有限公司 同安局
5、350212761710509 厦门天瑞鑫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同安局
6、350221155326566 厦门市同安德利纸业有限公司 同安局
7、350221155314362 厦门市同安兴星纸品有限公司 同安局
8、350221155312607 厦门市同安银光塑胶有限公司 同安局
9、350221155309758 厦门市丽丰包装有限公司 同安局
10、350221705489758 厦门银琪工贸有限公司 同安局
11、350221158146886 厦门市厦戎联合造纸厂同安分厂 同安局
12、350221705468447 厦门市麒龙纸业有限公司 同安局
13、350221612295065 厦门市同安协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安局
14、350221X12033117 厦门市同安金强工贸有限公司 同安局
15、350221155304324 厦门市同安吕厝纸业有限公司 同安局
16、350221705429704 厦门鑫荣兴工贸有限公司 同安局
17、350221155312818 厦门启伟印刷有限公司 同安局
18、35022115530085X 厦门市同安区福利印刷厂 同安局
19、350221155327681 厦门市同安区民利电器元件厂 同安局
20、35022161234041X 厦门市华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同安局
21、350221155339690 厦门市同安新银凤纸业工贸有限公司同安局
22、350221155310695 厦门市同安兴浪纸业有限公司 同安局
23、350221155309766 厦门市舫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翔安局
24、350221705464702 厦门市瑞胜发物资再生有限公司 翔安局
25、350205155186305 厦门市特安实业有限公司气体厂 集美局
26、350205155180763 厦门市杏林霞阳针织有限公司 集美局
27、350211855263754 厦门市集美区祈恩福利印刷厂 集美局
28、350206751629424 厦门市园山源工贸有限公司 湖里局
29、350204705405884 厦门鑫叶印务有限公司 湖里局
30、350204155010166 厦门毕升印刷厂 思明局
31、350204155141721 厦门市金瑞通印刷有限公司 思明局
32、350204155020014 厦门市兴龙人造花厂 思明局
33、350206260141694 厦门汇兴达彩印有限公司 思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