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涉嫌网络侵权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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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通知函

网络侵权通知函

网络侵权通知函尊敬的xx公司:我是xx公司的法务代表,特此向贵公司发出网络侵权通知函。

根据我方调查,发现贵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侵犯我方版权的内容,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现特向贵公司提出以下要求: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贵公司在未经我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我方的作品,已构成侵权行为。

我方要求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包含我方作品的相关内容,并确保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我方的版权。

二、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贵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我方要求贵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我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给我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维权费用等。

三、配合调查并保留相关证据我方要求贵公司配合我方的调查工作,并保留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内容的截图、发布时间、访问记录等。

如贵公司拒绝配合或故意销毁相关证据,我方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我方,并在收到本函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要求。

如贵公司未能按照要求履行,我方将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此致xx公司法务代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律师函(侵犯名誉权)

律师函(侵犯名誉权)

律师函(适用于侵犯名誉权)某信息网络公司: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的侵害名誉权纠纷事宜,依据相关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司致函如下:一、委托人陈述事实如下:贵司于2020年5月8日在其运营的网站发布标题为的网帖一篇,链接为:。

网帖多次提到科技公司名称,标题突出使用科技公司名称,内容数次提及科技公司并适用侮辱、诽谤性质的词汇。

贵司擅自发布上述存在恶意中伤科技公司的内容,严重侵害了科技公司的名誉权,导致科技公司商誉下降。

科技公司多次联系贵司网站删除该网帖,但贵司一直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致使损害持续扩大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二、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包括:1、案涉链接:,点击链接进入网页内容多次出现中伤科技公司的语句、词汇;2、对本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科技公司授予本所律师如下权利:签发律师函、起诉、代为和解等。

三、基于委托人陈述,律师认为:1.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

科技公司作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当然享有名誉权。

涉案网帖的文字表述及配图足以使阅读者降低对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及社会评价,损害了科技公司的名誉权。

2、贵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

贵司作为网站运营者具备相应的网络信息管理能力,对计算机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易引发侵权纠纷是明知的,具有比一般网络用户更高的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

贵司在转载文章时未对文章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了解即发布有关科技公司网帖。

这一行为严重损害科技公司的名誉权和正常经营,降低其服务的社会评价,构成实质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贵司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具有删除侵权网帖义务。

贵司在文章结尾刊登免责声明,但是免责声明不能作为免于承担法律义务的事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科技公司要求删帖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案网帖。

贵司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损害扩大,对损害及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通知—删除”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通知—删除”规则的检视与完善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使用网络平台时产生的交互信息量也在急剧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信息,许多网络平台采用了一种名为“通知—删除”的规则。

本文将从“通知—删除”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出发,对其进行详细阐述,并通过检视准则提出优化建议,以期为网络平台的用户权益保护提供有效参考。

“通知—删除”规则是指网络平台在收到用户通知后,立即删除有关内容的一项规则。

该规则通常适用于临时性或垃圾信息的管理,旨在提高网络平台的运营效率,同时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和优化。

为了更好地完善“通知—删除”规则,我们需要明确检视准则。

平台需要全面审视所有与通知相关的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地处理用户通知。

要严格遵守“通知—删除”规则,不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忽视或延迟处理通知。

要充分考虑他人的权益并保护隐私,不能因删除操作而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根据前述检视结果,本文提出以下针对“通知—删除”规则的优化建议:增加敏感词汇自动过滤功能。

通过设定敏感词汇库,减少不必要的通知,从而提高处理效率。

加强用户授权机制。

允许用户自行设置是否接收某类通知,以避免不必要的打扰。

完善系统日志文件。

记录通知的详细信息,方便用户和平台管理员进行查询和处理。

采取上述优化建议后,“通知—删除”规则的实施效果得到了显著提升。

平台处理用户通知的效率得到了提高,有效减少了用户的等待时间。

通过加强用户授权机制,减少了用户对通知的抱怨和投诉。

完善系统日志文件使得平台能够更好地追踪和处理问题,从而增加了用户的满意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例如,由于敏感词汇库的不完善,可能存在误判情况。

部分用户对于如何设置授权机制也存在困惑。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断优化和完善。

本文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全面探讨和检视,并提出了针对性的优化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网络平台的运营效率,同时更好地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

著作权侵权告知函范文(两篇)

著作权侵权告知函范文(两篇)
我公司对本函所载内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贵公司逾期未删除公司将视侵权事实和情节及时启动相关法律救济程序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告知函
****有限公司:
我公司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侵犯本函项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宜,函告如下:
我公司享有《****》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经查明,由贵公司经营的“**”平台上,未经许可传播前述作品(链接:*******),“**”平台对此提供了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本函项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〇**年**月**日
附: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版权侵权告知函
致:****有限公司
我公司系专业从事注塑机设备生产的上市企业,旗下运营的“*****”为我公司官方网站(网址:****),网站内有大量优质在线正版图片。我公司对这些图片均享有合法的著作权。
现我公司发现,在贵方运营的“*****”商业网站中(网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公司享有合法著作权权利的图片,详细图片可参见附件“侵权内容”。贵方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商业宣传、展示,未获得我司合法授权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已构成侵害我司著作权的行为,致使我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
三、在收到本函件**个工作日内,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元(大写:****)。
四、在收到本函件后及时排查贵司经营平台相关侵权作品。
我公司对本函所载内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贵公司逾期未删除,我公司将视侵权事实和情节,及时启动相关法律救济程序,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告知人:****有限公司
现我公司敦促贵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上述侵权事宜:
一、在收到本函件**个工作日内,提供上传侵权作品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我司对其进行侵权通知和相应维权活动。

侵权处理通知

侵权处理通知

侵权处理通知
尊敬的用户:
您好!我们是某互联网平台的版权保护团队,特此向您发送本侵权处理通知。

根据我方监测和权利人投诉,发现您在我们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存在侵权行为。

我们郑重提醒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冻结涉嫌侵权的内容:为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立即冻结您所发布的侵权内容,并在核实后删除相关内容。

2. 限时整改:您需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对侵权行为进行整改。

整改方式可以是删除侵权内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您拥有合法使用权等,以确保您不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侵权后果:如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多次侵权,我们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关闭您的账号、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同时,我们也希望您了解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

知识产权是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智慧财富,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是对创作者权益的侵犯。

我们鼓励用户在平台上进行原创创作,保护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如果您认为我们的处理有误或对侵权行为有异议,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版权保护团队
联系方式:电话 XXX-XXXXXXX
电子邮件:*****************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将继续加强版权保护工作,对于侵权行为零容忍。

在未来的使用过程中,请您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此致,
版权保护团队。

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附填写说明)

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附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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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及证明材料*
通知要求*
保证声明
通知人保证本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国家版权局监制
《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填写说明
一、《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是国家版权局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指导性格式范本,仅向社会推荐使用。
二、通知中带“*”的栏目为必填事项。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指从事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或网络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本通知的接受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如通信地址、邮编、域名、E-Mail、电话、传真等可以通过互联网检索获得。权利人可以通过“IP WHOIS数据库”网站或者其他提供IP地址查询服务的网站查询涉嫌侵权网站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
四、“域名”,是信息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在信息网络上代表某个企业、机构或个人。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部分。 如:等。
五、“权利人或代理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发出通知的,代理人必须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出示权利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发出的每个不同的通知均需获得权利人的分别授权。
十、“IP地址”,指以数字形式显示信息网络上计算机终端的地址。按照TCP/IP协议(传输控制协议/Internet协议)规定,它是一串4组由圆点分割的数字组成的,其中每一组数字都在0-256之间,如:202.202.96.33就是一个主机服务器的IP地址。IP地址可以通过IP WHOIS数据库等IP地址查询服务的网站查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浙高法民三〔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浙高法民三〔2019〕33号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就相关问题形成《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

现将该指南予以印发,供学习参考。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一、基本原则1.在审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在坚持“严格保护”基本价值导向的同时,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2.遵循“权责一致”原则,既要尊重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自治权限,给予其一定的自治空间,又要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边界,合理界定其法律责任,促进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3.秉持网络协同治理理念,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调解、仲裁之间的有机衔接,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二、一般规则4.人民法院认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涉案行为是提供平台服务还是开展自营业务,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商品页面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或“自营”“他营”等标记;(2)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3)发票等交易单据上的销售主体信息。

上述三项销售主体信息不一致的,一般可以认定各相关主体共同实施了销售行为,但发票记载的销售主体系依法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除外。

通知删除规则和避风港原则

通知删除规则和避风港原则

通知删除规则和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

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

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

《条例》分别针对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ISP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免责,能够享受避风港待遇作出了规定,详细规定和条件可以参看《条例》第20、21、22、23条相关规定。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网络“高速公路”上包括信息的发布、传达、引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

其中《条例》第14条/23条,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大大减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

《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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