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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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何东宁、邵长茂、刘海伟、王赫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内容提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布施行,此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争议问题得以进一步明确。

本文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和基本原则,并对以下问题予以说明:一是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二是股权的冻结方法及效力;三是股权的评估和变价程序;四是股权拍卖的特殊情形;五是股权作为争议标的物时的执行规则。

关键词:强制执行股权冻结评估变价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01《规定》的起草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利用股权进行投资越来越受到青睐,股权已经成为人们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情况也愈发多见。

但由于有关强制执行股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非常少,存在许多规则空白,加上强制执行股权与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交织在一起,与强制执行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相比,其专业性更强,法律关系也更复杂,执行人员往往对其望而却步。

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难点和争议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冻结规则不明确。

根据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通常会遵循“权利外观”判断权属,即根据某种易于观察、又与真实权利状态高概率一致的事实去判断执行标的权属,以便满足执行程序的效率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遏制逃废债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正如您所言,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债务人聘请专业逃废债组织,利用政府及监管部门出台的针对因疫情造成生活困难特殊人群的帮扶政策,通过伪造病历、渲染悲情处境等各种不当手段,将政策变为其拖延还款、逃避催收的理由。

这些专业逃废债组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和执行案件,打击逃废债,有效保护合法债权,是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提供裁判依据。

在司法政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有效保护金融债权;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发布会上强调,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

在审判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苏华建设公司与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及63名被冒名购房者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中,对涉嫌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合计处以罚款6300万元,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有力打击逃废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打造科创高地 推动金融赋能——2021“两会”特别报道

打造科创高地 推动金融赋能——2021“两会”特别报道

栏目编辑:梁丽雯E-mail:****************打造科创高地 推动金融赋能—— 2021“两会”特别报道■ 本刊编辑部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

今年国家政府工作报告继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科技自立自强的论述,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反复、世界经济衰退、国外技术封锁等多重冲击,科技自立自强意义重大,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的,“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

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建党100周年,大事、要事、喜事集中,因此,今年的全国两会备受瞩目。

两会上,科技创新、数字中国、“互联网+”等词汇高频出现,从侧面反映出在这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科技创新的深远意义。

作为金融科技学术期刊,本刊编辑部汇总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十四大”规划纲要、“两会”提案中关于金融科技行业的论述和观点,与大家共同关注行业新风向。

栏目编辑:梁丽雯E-mail:****************“十三五”期间科创成就◎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果丰硕,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功组建首批国家实验室。

◎“天问一号”“嫦娥五号”“奋斗者”号等突破性成果不断涌现。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相关举措。

◎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战略科技力量,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力争投入强度高于“十三五”时期实际。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1.03.13•【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11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到3月9日12时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566件,其中,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4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562件。

代表所提议案中,立法方面的议案558件,监督方面的议案7件,其他议案1件。

提出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召开前作了充分准备,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认真起草议案文本。

大会期间,为进一步完善议案文本,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全团代表进行了集体讨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领衔代表主动与附议代表沟通研究。

大会秘书处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初步分析,认为今年的代表议案案由鲜明、案据充分、方案具体,质量比较高,在内容上有三个方面新的特点:一是高度关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效实施。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代表们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提出推动规划纲要有效实施的议案,涉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节能环保、深化改革开放等内容。

这方面议案占议案总数的近60%,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衷心拥护,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望和要求。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3)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3)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3)三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在探讨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1987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已首次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各方面都在寻求着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也已相继制定了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执行工作条例等。

这些都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世界各国,否认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强制执行民事判决的法律,只是名称不尽相同,立法体例有所差异而已。

一般来说,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或者民事诉讼法之中,或者单独立法。

英国在1884年就制定有《执行法令》,日本在1979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废除了原有的强制执行条款,在全面修改原有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将原来的第六编“强制执行程序”与拍卖法合并,制定了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奥地利在《民事诉讼法》之外,也单独制定有《强制执行法》。

另外,比利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是如此。

我国目前是将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作为独立的一编。

但是,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我国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而且也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步,有极大的紧迫性。

2、从司法实践上看,目前案件的执行率低,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日益突出,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当事人可以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通过一切非法手段逃避执行;而执行机构往往由于没有明确的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使得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受到干扰。

因此,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日益严峻的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亟需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执行法,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4•【文号】中法委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委发〔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依法治国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现就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三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仍需加倍努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民事诉讼法》课件19 民事诉讼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件19 民事诉讼执行

(一)启动的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3、216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 2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执行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 益相结合
案例(案情 )
甲化工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孙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 向其支付20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孙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 库存的化工产品。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乙涂料厂 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10万元的调解书,丙化学制剂厂持其 他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产生执行效力的9万元支付令,田某 持人民法院制作的由孙某向其交付5000桶涂料的生效判决书, 以及蔡某持一孙某亲笔书写的“借蔡某3万元钱”的借条申 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上述人员参与分配?
(五)不予执行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研究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研究

2020年12月 第37卷 第6期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Dec. 2020Vol. 37 No. 6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研究尹志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渝北 401120)【摘要】我国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种类繁杂,诸措施之间缺乏必要衔接,导致实际运行效果并不明显。

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执行标的,设置经济制裁措施、资格限制措施与人身限制措施,通过体系化、多层次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充分利用制度的补偿、引导、制裁功能,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同时,对债务人不遵守执行机关指令的行为,给予相应惩罚。

【关键词】间接强制执行;权利实现;制裁【中图分类号】D5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60(2020)06-0067–07收稿日期:2020-04-20作者简介:尹志勇(1976-),男,汉族,四川岳池人,博士在读。

研究方向:民事执行法。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执行研究课题“解决执行难的中国经验”(课题编号:ZGFYZXKT201801B);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事执行现代化研究”(课题编号20&ZD195)。

·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建议,作者文责自负。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是通过直接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仍未能实现债权人权利时,执行机关通过给予债务人人身、财产上的不利益,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自行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1]。

我国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种类繁多,借鉴了两大法系绝大部分间接强制执行制度。

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明显带有德国债务人名簿与韩国不履行债务者名簿制度的影子;迟延履行利息与法国逾期罚款、日本强制金制度也有一定的类似之处;限制出境则与美国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限制高消费以英国禁制令作为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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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教学大纲王娣编写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300 目录前言 (305)第一编绪论 (306)第一章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概述 (306)第一节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306)一、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的概念 (306)二、民事强制执行执行法学的研究对象 (306)第二节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的体系 (306)第三节民事强制执行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306)思考题 (306)第二章民事强制执行 (307)第一节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307)一、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 (307)二、民事强制执行的特征 (307)第二节民事强制执行的种类 (307)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307)二、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307)三、对行为的执行与对财产的执行 (307)四、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307)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308)第三节民事强制执行的历史发展 (308)第四节民事强制执行的功能 (308)思考题 (308)第三章民事强制执行法 (309)第一节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概念 (309)第二节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性质 (309)第三节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体例 (309)一、各国立法例比较 (309)二、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特点 (309)思考题 (309)第四章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 (310)第一节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概念 (310)一、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概念 (310)二、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特点 (310)第二节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要素 (310)一、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 (310)二、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 (310)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 (310)第三节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310)一、执行事件 (310)二、执行行为 (311)民事强制执行法思考题 (311)第二编总论 (312)第五章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312)第一节民事强制执行基本原则概述 (312)一、民事强制执行基本原则的概念 (312)二、民事强制执行基本原则的意义 (312)第二节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312)一、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312)二、保障债务人生存权原则 (312)三、执行经济的原则 (312)思考题 (312)第六章民事强制执行机关 (313)第一节民事强制执行机关概述 (313)一、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概念 (313)二、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性质 (313)第二节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 (313)一、民事强制执行机关设置的理论基础 (313)二、外国民事强制执行机关设置的情况 (313)三、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 (313)第三节民事强制执行管辖 (313)一、民事强制执行管辖的概念 (313)二、民事强制执行管辖的确定原则 (313)三、民事强制执行管辖的种类 (314)思考题 (314)第七章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 (315)第一节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概述 (315)一、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315)二、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权利和义务 (315)第二节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15)一、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的权利能力 (315)二、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315)第三节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 (315)一、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的变更 (315)二、民事执行当事人的追加 (315)思考题 (315)第八章民事强制执行标的 (317)第一节概述 (317)一、民事强制执行标的的概念 (317)二、民事强制执行标的的特征 (317)第二节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 (317)第三节不得执行的财产种类 (317)思考题 (317)第九章民事强制执行根据 (318)301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302 第一节概述 (318)一、执行根据的概念 (318)二、执行根据的条件 (318)第二节执行根据的种类 (318)一、一般的执行根据 (318)二、特殊的执行根据 (318)第三节执行根据的效力 (318)一、执行根据的时间效力, (318)二、执行根据的地域效力 (319)三、执行根据的对人效力 (319)思考题 (319)第十章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320)第一节执行程序的开始 (320)一、执行开始的方式 (320)二、执行审查和受理 (320)三、执行准备 (320)第二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中止与执行和解 (320)一、执行程序的暂缓 (320)二、中止执行 (320)三、执行和解 (321)第三节执行程序的终结 (321)第四节执行回转 (321)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321)二、执行回转的原因 (321)三、执行回转的条件 (321)思考题 (321)第十一章民事强制执行竞合 (322)第一节民事强制执行竞合概述 (322)一、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概念 (322)二、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特征 (322)第二节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类型 (322)一、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322)二、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322)三、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322)第三节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解决 (322)一、基于不同性质的债权而产生的执行竞合的解决 (323)二、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竞合的解决 (323)第四节参与分配 (323)一、参与分配的概念 (323)二、参与分配的条件及程序 (323)思考题 (323)第十二章民事强制执行救济 (324)第一节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概述 (324)民事强制执行法一、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概念 (324)二、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种类 (324)第二节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324)一、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概念 (324)二、程序上执行救济的方式 (324)第三节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324)一、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的概念 (324)二、实体上执行救济的方式 (324)第四节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325)一、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325)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325)思考题 (325)第十三章对妨害民事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 (326)第一节对妨害民事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概述 (326)一、妨害民事执行强制措施的概念 (326)二、对妨害民事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征 (326)第二节妨害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的种类 (326)一、妨害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26)二、妨害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的种类 (326)第三节对妨害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327)一、拘传 (327)二、罚款 (327)三、拘留 (327)思考题 (327)第三编分论 (328)第十四章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328)第一节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概述 (328)一、金钱债权的概念 (328)二、金钱债权的执行标的物 (328)第二节对于动产的执行 (328)一、对于动产的执行概述 (328)二、查封 (328)三、拍卖和变卖 (328)第三节对于不动产的执行 (329)一、对于不动产的执行概述 (329)二、查封 (329)三、拍卖 (329)四、强制管理 (329)第四节对于船舶及航空器的执行 (329)一、对于船舶及航空器的执行概述 (329)二、船舶的查封 (329)三、船舶的拍卖与变卖 (329)第五节对于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330)303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304 一、对于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概述 (330)二、关于债务人对第三人金钱债权的执行 (330)三、其他各种财产权的执行 (330)思考题 (330)第十五章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331)第一节概述 (331)一、概念 (331)二、种类 (331)第二节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331)一、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概述 (331)二、交付动产的执行 (331)三、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332)第三节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332)一、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概述 (332)二、作为请求权的执行 (332)三、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 (332)四、意思表示请求权的执行 (332)思考题 (333)民事强制执行法前言为了适应我校法学本科教学需要,特编写《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教学大纲》。

《民事强制执行法学》属任选课程,共36学时,2学分。

本课程以培养学生的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素养为主要目的,同时使学生谙熟现行法律和法规,从而为将来从事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有: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的基本原理和基本作用机制,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以及强制执行措施等。

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比较分析方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教学。

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占28学时,课堂讨论占8学时。

本课程的主要参考书目有:《民事执行原理研究》(谭秋桂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常怡主编,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孙加瑞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黄金龙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强制执行法论》(杨与龄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

305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306第一编绪论本编是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的简要论述,共包括四章: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概述、民事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法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

学习绪论,对于理解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和进一步学习以后各编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及其体系结构,明确民事强制执行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

第一节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一、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的概念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是研究民事强制执行行为及其法律制度的本质与发展规律的科学。

二、民事强制执行执行法学的研究对象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民事强制执行行为、民事强制执行法及其关系法、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和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以及外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与理论。

研究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等。

第二节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的体系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的体系,主要包括民事强制执行法学基础理论、民事强制执行主体、民事强制执行客体、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等内容。

第三节民事强制执行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民事强制执行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刑事强制执行法学、行政强制执行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以及民法学等学科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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